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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易字第 56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5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登波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如附記事項所示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102 年10月 2 日下午4 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17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附記事項: 被告於「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單」、「外國人生活照顧服  務計畫書」、「外國人名冊」、「領取『雇主聘僱外籍工作者  入國通報受理證明書』委任書」、「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  資切結書」上載明雇主為豐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負責人為鍾  惠州,並蓋用豐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及鍾惠州之印章,如未經  豐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及鍾惠州之授權,是否為有權製作人? 本件被告以豐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名義引進之外籍勞工是否已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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