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5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登波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
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如附記事項所示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102 年10月
2 日下午4 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17法庭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附記事項:
被告於「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單」、「外國人生活照顧服
務計畫書」、「外國人名冊」、「領取『雇主聘僱外籍工作者
入國通報受理證明書』委任書」、「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
資切結書」上載明雇主為豐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負責人為鍾
惠州,並蓋用豐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及鍾惠州之印章,如未經
豐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及鍾惠州之授權,是否為有權製作人?
本件被告以豐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名義引進之外籍勞工是否已
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