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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智易字第 2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奧斯卡欣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吳嘉修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 字第15913號、217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嘉修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音圓廠牌B- 三二O型點唱機壹台、音圓廠牌編號一二Z000000000 號點唱機壹台、音圓廠牌編號一二Z000000000號點唱 機壹台、金嗓廠牌編號00000000號極光型點唱機壹台、 金嗓廠牌編號00000000號火焰型點唱機壹台,均沒收之 。奧斯卡欣業有限公司法人,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明知係侵害著 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犯罪事實 一、吳嘉修係址設臺中市○○區○○街○○○號1樓「奧斯卡欣業有 限公司」(下稱:奧斯卡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經營各種 音響、投影機、通信器材、監視、視聽、電腦設備之買賣及 設計、按裝等業務,其明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行棋等 歌曲(詳如附表一、二、三所載),均係「豪記影視唱片有 限公司」(下稱:豪記公司)、吳東龍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 聽著作,非經豪記公司及吳東龍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 製、銷售、散布,竟基於明知為重製物而散布之犯意,於不 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取得:內含如附表一所示歌名「行棋」 等49首未經豪記公司及吳東龍授權之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歌 曲之音圓廠牌B-320型點唱機1台、內含如附表二所示歌名 「郎阿」等54首未經豪記公司及吳東龍授權之侵害著作財產 權重製物歌曲之音圓廠牌編號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 00號點唱機各1台、內含如附表三所示歌名「三生石」等61 首未經豪記公司及吳東龍授權之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歌曲 之金嗓廠牌編號00000000號極光型點唱機1台、金嗓廠牌編 號00000000號火焰型點唱機1台後,自不詳時間起接續對外 銷售,其並於民國100年5月3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 00○0○0號陳進結所經營之「717電器行」,以新臺幣(下 同)2萬1500元之價格,將上揭內有重製上述如附表一所示 未經豪記公司、吳東龍授權歌曲之音圓廠牌B-320型點唱機 1台出售予陳進結,並提供6個數字之密碼,以便輸入機台內 解碼播放上揭如附表一所示之歌曲,以此方式將侵害著作財 產權之重製物散布。而陳進結則將所購得之上揭音圓廠牌B -320型點唱機1台擺放在自己所經營之「717電器行」內, 準備對外銷售予不特定之人(陳進結違反著作權法部分,業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 。嗣經警於100年6月10日下午4時5分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 索票前往「717電器行」搜索時,當場扣得陳進結準備用以 販售之音圓廠牌B-320型點唱機1台,以及與本案無關之音 圓廠牌S-2001型點唱機1台、金嗓伴唱機4台、遙控器9支、 音圓伴唱機之灌歌光碟33片、空白光碟47片(CD-R)、空白 光碟60片(DVD-R)、光碟燒錄機1台、CF卡7只、SD卡1只、 歌本10本、散裝歌單2箱、硬碟12顆、帳冊1批等物品。經警 循線得知上揭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音圓廠牌B-320型點唱機1 台係由吳嘉修所營之奧斯卡公司所販售,遂向本院聲請核發 搜索票後,於101年6月22日下午3時50分,持搜索票在臺中 市○○區○○街○○○號1樓吳嘉修所經營之奧斯卡公司內搜索 查獲,並扣得內含如附表二所示歌名「郎阿」等54首未經豪 記公司及吳東龍授權之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歌曲之音圓廠 牌編號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號點唱機各1台、內 含如附表三所示歌名「三生石」等61首未經豪記公司及吳東 龍授權之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歌曲之金嗓廠牌編號000000 00號極光型點唱機1台、金嗓廠牌編號00000000號火焰型點 唱機1台,以及與本案無關之USB硬碟1支、電腦主機1台、光 碟1片(內有未經豪記公司、吳東龍授權之今生最愛、認命 、愛是咱的歌、批等歌曲)、硬碟拷貝機1台等。 二、案經豪記公司、吳東龍委由告訴代理人郭威伯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後提起公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 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 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依法應 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 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告發人、告訴人 、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 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 ,此時其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自應依同法第186 條關於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 第158條之3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 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 喚到庭為訊問時(例如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19條之6第2 項、第236條之1第1項、第248條之1、第271條第2項、第271 條之1第1項),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 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 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 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 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 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該被告以外之人死亡、身心障礙致記 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 不到、或到庭後拒絕陳述等情形外,如已經傳喚到庭具結而 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或被告已放棄其反對詰問權 ,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 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又前揭非以證人之身 分在審判中之陳述筆錄,如該被告以外之人已經法院以證人 身分傳喚到庭並經具結作證,且由被告為反對詰問,該未經 具結之陳述筆錄因屬審判上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不能因 陳述人未經具結,即一律依同法第158條之3之規定,排除其 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96號、98年度台上字 第1710號、97年度台上字217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告訴代 理人郭威伯在偵查中所為陳述(見偵字15913卷第234頁), 以及證人陳進結在檢察官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見 偵字14089卷第10、11、17、18頁),並無證人依法應具結 之問題,仍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本質上仍為傳 聞證據;又被告、檢察官對於前開陳述之證據能力均表示沒 有意見,且傳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到庭經交互 詰問,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之訴訟基本權既已獲得保障,本 院審酌該等證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並無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從而,其此部分之陳述應得作為本案之證據,而 有證據能力。 二、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 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 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 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必 須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負舉證之責,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 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 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 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又刑事訴訟法 並無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證人時,應予被告詰問機會之規定 ,故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訊問時未經被告進行詰問,仍有證 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86號判決意旨參照)。 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 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 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且所 謂不可信性情況,法院應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 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干擾 等,以為判斷之依據。本案告訴代理人郭威伯於檢察官偵查 時以證人身分作證(見偵字14089卷第17至19頁)、證人陳 進結於偵查中之作證(見偵字15913卷第229至230頁正反面 ),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於命證人朗讀 結文後具結,渠等係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證述,並以 具結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且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 、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等心理狀況致妨 礙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其中證人復於本院審 理中到庭交互詰問,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已獲保障,是證人、 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自具有證據能力。 三、次按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及從事業務 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 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案卷附臺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 記證影本(見100年度核交字910卷第5頁)、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見偵字15913卷第241頁),均係公務員 職務上製作之證明文書,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 之偽造動機,且無其他顯然不可信之情況,依上揭條文規定 ,自得作為證據。 四、復按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 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 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 ,並以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 97年度台上字第1401號、6153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照相 機拍攝之照片,係依機器之功能,攝錄實物形貌而形成之圖 像,除其係以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為攝取內容,並以該內容 為證據外,照片所呈現之圖像,並非屬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 或書面陳述,當不在上引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 詞或書面陳述」之範圍內,其有無證據能力,自應與一般物 證相同,端視其取得證據之合法性及已否依法踐行證據之調 查程序,以資認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54號判決要 旨參照)。查本案使用之勘驗照片(見100年度核交字910卷 第10至17頁)、現場取締照片(見偵字15913卷第24、25頁 )、音圓伴唱機勘驗照片(見偵字15913卷第26至37頁)、 金嗓伴唱機勘驗照片(見偵字15913卷第38至49頁)、涉嫌 侵權電腦及USB勘驗照片(見偵字15913卷第51至60頁)、71 7電器行現場蒐證照片(見警聲搜卷第87至113頁)、現場取 締照片(見警卷第23至26頁)、勘驗及勘查照片(見警卷第 27至51頁)、現場搜索翻拍照片(見本院卷第141至145頁) ,乃基於照相機之機器功能作用,拍攝當時實際形貌所形成 之圖像;均不含有人類意思表達之供述要素,所拍攝內容現 實情狀之一致性,係透過機械原理加以還原,並無人對現實 情形之記憶、知覺經常可能發生之誤差(如知覺之主觀性及 記憶隨時間推移而發生變化、遺忘等),故上開照片亦屬非 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至明,又檢察官、被告均未 爭執員警有何違法取得上開物證之情形,復經本院於審理中 踐行調查程序,自均有證據能力。 五、另按供述證據係以人之陳述,供為證明其陳述內容之事實之 用;證人之陳述,往往因受其觀察力之正確與否,記憶力之 有無健全,陳述能力是否良好,以及證人之性格如何等因素 之影響,而具有游移性;或言不盡情,或故事偏袒,致所認 識之事實未必與真實事實相符。至於非供述證據,則以物( 包括一般之物及文書)之存在或狀態為其證據,客觀上已具 備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且或係於不間斷、有規律之過程 中所取得,並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 。故比較言之,非供述證據應屬優勢證據,其評價上之裁量 自較之於供述證據為強;傳聞法則主要之作用在確保當事人 之反對詰問權。由於傳聞證據有悖直接審理主義及言詞審理 主義諸原則,影響程序正義之實現,應予排斥以保障被告之 反對詰問權。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 證據。係屬傳聞法則之規定。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 則屬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上開傳聞法則及其例外之規定係 規範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至於以文書之物理外觀作為證據 ,則屬物證之範圍,並無上開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問題,如 該文件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經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 謂其無證據能力。至其證明力如何,則由法院於不違背經驗 法則及論理法則之前提下,本於確信自由判斷(最高法院98 年台上字第5500號、97年台上字第6153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卷附之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及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影本(見100年度核交字910卷第18至 99頁,偵字15913卷第61至210頁)、扣案之音圓音圓廠牌B -320型點唱機1台、奧斯卡欣業有限公司客戶應收帳款明細 表、出貨單(見本院卷174至189頁),均非供述證據,無傳 聞法則之適用。且扣案之音圓廠牌B-320型點唱機1台係證 人陳進結經警搜索查扣之物品、扣案之音圓廠牌編號000000 000000號及000000000000號點唱機各1台、金嗓廠牌編號000 00000號極光型點唱機1台、金嗓廠牌編號00000000號火焰型 點唱機1台係被告經警搜索查扣之物品,則有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見警卷第17、18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 第19、20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0年6月11日中 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14089 卷第2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1年7月15日中市警六分偵 字第000000000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15913卷第217之3 頁)存卷可佐,而其搜索程序及因搜索所查扣之物品,既均 非屬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且與本件案情具有關聯性 ,亦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吳嘉修於本院審理時,固不否認伊於100年5月3日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證人陳進結所經營 之「717電器行」內,曾販賣予證人陳進結內有重製上述未 經豪記公司、吳東龍授權之如附表一所示歌曲之音圓廠牌B -320型之點唱機1台,而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見本院卷 第285頁)。惟矢口否認在臺中市○○區○○街○○○號1樓伊 所經營之奧斯卡公司內所扣得之內有重製上述如附表二未經 豪記公司、吳東龍授權歌曲之音圓廠牌編號000000000000號 、編號000000000000號點唱機各1台,以及內有重製上述如 附表三所示未經豪記公司、吳東龍授權歌曲之金嗓廠牌編號 00000000號極光型點唱機1台、金嗓廠牌編號00000000號火 焰型點唱機1台等,均係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供 意圖銷售散布而持有所用,而辯稱:在伊店內所扣得之4台 點唱機,一台是伊弟弟的,一台是給伊岳母用,金嗓點唱機 中有一台沒有硬碟,另一台則是伊要自己用等云云。 然查: (一)告訴代理人郭威伯於偵查中指訴:「(問:是否能從歌本 區分,哪些歌曲是金嗓伴唱機,哪些是音圓點歌機?)可 以,金嗓伴唱機的歌本都是一樣的,屬於音圓的也都一樣 。只要歌本有的歌曲,機台一定點的到」、「(問:是否 能區分哪一台機台有哪首歌?)只要是同一品牌的點歌機 ,就能點出上述歌曲。當初扣案的其中一台音圓是有加密 的」等語甚詳(見偵字15913卷第234頁);其並於101年6 月22日在警詢時指稱:「〔問:警方於該(奧斯卡公司) 所查獲有侵害豪記公司著作權歌曲共有幾首?〕經初步勘 驗,我服務公司被侵權歌曲於音圓國際點腦伴唱機至少有 54首、於金嗓電腦伴唱機至少61首…」等語明確(見偵字 15913卷第14頁),其並於本院102年9月30日審理時,以 證人之身分具結證稱:「(問:就勘驗被告吳嘉修所扣案 的四台點唱機,是以什麼樣的方式勘驗?)在分局勘驗是 直接插到分局的電視播放,一首歌作成二種方式,伴唱機 原本就是這樣設計,音圓伴唱機本身是做詞曲部分,視聽 著作這種東西都是外面的盤商外加硬碟就可以播放,扣案 的四台伴唱機都有外加硬碟,是放在伴唱機裡面沒有另外 拉線,音圓伴唱機跟金嗓伴唱機根本上只有一首歌一種格 式,外面在加工上去的話,可能加上硬碟,把盜版及原聲 原影就是二種格式」、「(問:當天在警局的時候,有勘 驗歌本這類的東西?)有的,大致照個幾張照片,上面都 有聽我們公司授權的歌曲」等語綦詳(見本院卷第129頁 背面),此外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見偵字15913卷第18至1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字15913卷第20頁)、現 場取締照片(見偵字15913卷第24、25頁)、音圓伴唱機 勘驗照片(見偵字15913卷第26至37頁)、金嗓伴唱機勘 驗照片(見偵字15913卷第38至4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101年7月15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扣押物品 清單(見偵字15913卷第217之3頁)在卷可資佐證,足認 被告吳嘉修所經營之奧斯卡公司於101年6月22日遭搜索查 扣之上揭音圓廠牌編號000000000000號點唱機1台及編號 000000000000號點唱機1台中,內含如附表二所示歌名「 郎阿」等54首未經豪記公司及吳東龍授權之侵害著作財產 權重製物歌曲,以及金嗓廠牌編號00000000號極光型點唱 機1台、金嗓廠牌編號00000000號火焰型點唱機1台中,內 含如附表三所示歌名「三生石」等61首未經豪記公司及吳 東龍授權之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歌曲之事實,均應堪予 認定。 (二)被告吳嘉修於警詢及偵查中原均供稱:「(問:101年6月 22日警方搜索查到…音圓點歌機2台、金嗓點歌機2台是否 均為你所有?)是」、「(問:為何警方勘驗2台音圓點 歌機硬碟發現有侵害告訴人著作權的歌曲行棋等57首『應 是54首之誤載』?)是我跟音響達人買來自用時就有的, 音響達人是到店內推銷的,我不知道是誰」、「(問:扣 案2台金嗓伴唱機內,經警方勘驗也有行棋等65首『應為 61首之誤載』?)我不知道,買來時就有了」等語(見偵 字15913卷第10頁背面、第11頁、第221頁背面)。其後始 改口稱:在伊店內所扣得之4台點唱機,一台是伊弟弟的 ,一台是給伊岳母用,金嗓點唱機中有一台沒有硬碟,另 一台則是伊要自己用等云云(見偵字15913卷第221頁), 是其所述是否可採,已屬有疑。況被告吳嘉修自承:其所 經營之奧斯卡公司營業項目包括「各類音響、視聽設備之 買賣」,且自99年5月3日起至100年5月3日止即多達7次曾 販售音圓廠牌之各類型點歌機予證人陳進結等語甚詳(見 偵字15913卷第221頁,本院卷第285頁),核與證人陳進 結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其曾多次向被告吳嘉修 所營之奧斯卡公司購買音圓廠牌之點唱機等語相符(見偵 字14089卷第10至11頁、第17頁背面、18頁,偵字15913卷 第229至230頁,本院卷第106至111頁),另告訴代理人郭 威伯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問:你剛 才提到說以被告當時查獲的伴唱機現況,是已經要出貨的 情形,可否請你說明是什麼樣的情形你查扣的伴唱機已經 要出貨了?)以市場目前的運作機制就是要出貨的樣子, 裡面連盜版的點歌單都在裡面,如果說沒有先把機器整理 好的話,就不會把盜版的點歌單放在箱子裡面」等語(見 本院卷第160頁背面),此外復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 資料查詢(見偵字15913卷第241頁)、奧斯卡公司店面外 觀照片、現場照片(見本院卷第141至145頁)、奧斯卡欣 業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出貨單影本(見本院卷第174至 189頁)在卷可稽。對照其中1部扣案之金嗓點唱機勘驗照 片所示,該機台仍在紙箱中,包裝完整,並有機台與紙箱 間仍有保麗龍基座保護著,機台保證書及說明書均仍在塑 膠套中完整包裝著,並未見有任何拆封使用之現象存在( 見偵字15913卷第26頁),衡情仍屬待售之新品樣式;再 參酌被告吳嘉修所營之奧斯卡公司多次販售音圓廠牌點唱 機予證人陳進結等情以觀,被告吳嘉修上揭遭扣得之內含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音圓廠牌編號000000000000號點唱機1 台及編號000000000000號點唱機1台、金嗓廠牌編號00000 000號極光型點唱機1台、金嗓廠牌編號00000000號火焰型 點唱機1台,均係用來對外銷售散布之事實,應堪認定。 (三)此外,被告吳嘉修所經營之奧斯卡公司侵害豪記公司著作 財產權之事實,復有扣案之音圓廠牌B-320型點唱機1台 、奧斯卡欣業有限公司客戶應收帳款明細表、出貨單(見 本院卷174至189頁)可資佐證;以及卷附勘驗照片(見10 0年度核交字910卷第10至1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14089卷第23頁)、臺南市政 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見100年度核交字910卷第5頁)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見偵字15913卷第241 頁)、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及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著 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影本(見100年度核交字910卷第18至 99頁,偵字15913卷第61至210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六分局何安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見警卷第17、18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 19、20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0年6月11日中 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1408 9卷第2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1年7月15日中市警六 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15913卷第 217之3頁)、「717電器行」現場蒐證照片(見警聲搜卷 第87至113頁)、現場取締照片(見警卷第23至26頁)、 勘驗及勘查照片(見警卷第27至51頁)、現場搜索翻拍照 片(見本院卷第141至145頁)可資佐證。 (四)綜上所述,被告吳嘉修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洵無足採 ,其與被告奧斯卡公司違反著作權法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 製物而散布之犯行,均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吳嘉修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為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而被告奧斯卡公司因其 代表人即被告吳嘉修因執行業務而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 項之罪,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之刑。而被 告吳嘉修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意圖散布而持有 之行為,係散布行為之階段行為,為散布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公訴意旨雖認為:被告吳嘉修係與陳進結基於共同明 知為重製物而散布之犯意聯絡,而為共同正犯。然查:本案 被告吳嘉修係以特定之價格,將含有侵害著作財產權歌曲之 點唱機銷售予證人陳進結,是在該點唱機所有權移轉交易完 成之時,被告吳嘉修之散布行為應即已成立;然此時證人陳 進結僅係單純購買之對象,尚不成立犯罪。而被告吳嘉修對 於證人陳進結購入點唱機之目的,究竟係自用或轉售他人, 未必全然清楚知悉,且被告吳嘉修亦無法從中再分得利益, 是被告吳嘉修與證人陳進結2人就被告吳嘉修所為散布行為 之犯罪事實而言,應屬對向犯之性質,彼此間應無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可言,公訴意旨對此恐有誤解,附此敘明。又被 告吳嘉修銷售散布內含侵害著作財產權歌曲之點唱機行為, 已同時侵害豪記公司、吳東龍如附表一、附表二或附表三所 示各首歌曲之數個著作財產權,應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 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 次按刑法所謂「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 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 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查被告吳嘉修自100 年5月3日起至為警查獲之102年6月22日止,在臺中市○○區 ○○街○○○號1樓所經營之奧斯卡公司等處所,販售散布內含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歌曲之點唱機,其在主觀上皆出於單一 犯意,且分別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 斷,其持續侵害之法益均相同,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是其所為應分別論以「接 續犯」為單純一罪。公訴意旨另認為:被告吳嘉修於101年6 月22日,在臺中市○○區○○街○○○號1樓奧斯卡公司內,經 警搜索查扣之內有重製上述附表二未經豪記公司、吳東龍授 權歌曲之上揭音圓廠牌編號000000000000號點唱機1台及編 號000000000000號點唱機1台、金嗓廠牌編號00000000號極 光型點唱機1台、金嗓廠牌編號00000000號火焰型點唱機1台 之部分,被告吳嘉修所犯係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 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意圖散布而持有罪,而應與被 告吳嘉修所犯前揭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 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部分,分論併罰等。然查:被告吳嘉修 所經營之奧斯卡公司本即從事各類音響、視聽設備之買賣為 業;且自99年5月3日起至100年5月3日止即多達6次曾販售音 圓廠牌之各類型點歌機予證人陳進結;顯見被告吳嘉修在主 觀上應係出於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單一犯意,且分別在密 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其持續侵害之 法益均相同,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是其所為應分別論以「接續犯」為單純一罪 。是檢察官對此應係有所誤解,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吳嘉 修明知上揭點唱機內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歌曲之重製物, 卻長期販售散布牟利,又衡酌其散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歌 曲之數量、獲利程度、其所為對著作財產權人之侵害情節、 出售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點唱機數目;兼衡其大專畢業之智識 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後已坦承犯 行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吳嘉修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對被告奧斯卡公司科罰金8萬 元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扣案之音圓廠牌B-320型點唱機1台,係被告吳嘉修出售予 證人陳進結內含附表一所示侵害著作財產權歌曲之供犯罪所 用之物,而扣案之上揭音圓廠牌編號000000000000號點唱機 1台及編號000000000000號點唱機1台、金嗓廠牌編號000000 00號極光型點唱機1台、金嗓廠牌編號00000000號火焰型點 唱機1台,均內含如附表二、三所示未經豪記公司及吳東龍 授權之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歌曲,被告吳嘉修準備用以對 外銷售散布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之規 定,宣告沒收之。至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證人陳進結所經營之「717電器行」內另扣得之音圓廠牌S- 2001型點唱機1台、金嗓廠牌伴唱機4台、遙控器9支、灌歌 光碟33片、空白光碟47片(CD-R)、空白光碟60片(DVD-R )、光碟燒錄機1台、CF卡7只、SD卡1只、歌本10本、散裝 歌單2箱、硬碟12顆、帳冊1批等物品,證人陳進結於警詢、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稱與被告吳嘉修及奧斯卡公司無關(見 警卷第7頁,偵字14089卷第17頁,偵字15913卷第229頁背面 ,本院卷第106頁、第280頁),顯均非被告吳嘉修或奧斯卡 公司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亦非違禁物,故不予宣 告沒收。另在臺中市○○區○○街○○○號1樓被告吳嘉修所經 營之奧斯卡公司內所扣得之含歌本8本、USB硬碟1支、電腦 主機1台、光碟1片、硬諜拷貝機1台等物品,因無法證明係 被告吳嘉修供本件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亦非違禁物 ,亦不予宣告沒收。 四、另公訴意旨雖認為:被告吳嘉修係自99年6月間起,在臺中 市○○區○○路0段00○0○0號陳進結所經營之「717電器行 」,接續販賣予陳進結內有重製上述未經豪記公司、吳東龍 授權歌曲之音圓伴唱機9至10台(陳進結於100年6月10日下 午4時5分許,為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 搜索前,已對外銷售7、8台,當場查獲時餘2台扣案)等。 惟查: (一)被告吳嘉修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確實有出售6台音圓廠 牌之點唱機予證人陳進結(見本院卷第285頁),核與證 人陳進結於本院審理時所為證述相符(見本院卷第280至 282頁),復有奧斯卡欣業有限公司客戶應收帳款明細表 、出貨單(見本院卷174至189頁)等在卷可資佐證,而對 照奧斯卡欣業有限公司客戶應收帳款明細表、出貨單所示 ,卷附被告吳嘉修歷次出售予證人陳進結之點唱機有:99 年5月3日出售音圓廠牌B-300型之點唱機1台,99年6月14 日出售音圓廠牌S50型之點唱機1台,99年9月13日出售音 圓廠牌B-320型點唱機1台,99年9月15日出售音圓廠牌B -320型點唱機1台,99年11月2日出售音圓廠牌B-320型 點唱機1台,100年5月3日出售音圓廠牌B-320型點唱機1 台等,合計應係6台,並非如起訴書所載9至10台之多,是 檢察官對此恐有誤解,先與敘明。 (二)再者,上揭被告吳嘉修出售予證人陳進結之6台點唱機中 ,除僅扣得100年5月3日被告吳嘉修出售予陳進結之音圓 廠牌B-320型點唱機1台,內含附表一所示之侵害豪記公 司著作財產權之歌曲重製物外。其他之點唱機均因證人陳 進結另已轉售予不詳之人而未扣案,故上揭點唱機中是否 確含有侵害豪記公司、吳東龍著作財產權之任何歌曲;以 及究何等歌曲遭受侵害,並無任何相關卷證資料得以證明 ,在此情形下,實難以認定被告吳嘉修涉有此部分之不法 ,應認被告吳嘉修此部分自白之犯罪事證仍有不足。然因 被告吳嘉修上揭接續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犯行,屬裁判 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是對此部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第91 條之1第2項、第101條第1項、第98條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 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著作權法第10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者 ,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 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 及於他方。 附表一: ┌──┬───────┬───────┬────┬────┐ │編號│歌名 │演唱人 │作詞 │作曲 │ ├──┼───────┼───────┼────┼────┤ │ 1 │行棋 │翁立友 │江志豐 │江志豐 │ ├──┼───────┼───────┼────┼────┤ │ 2 │佔缺 │翁立友 │李友雄 │李友雄 │ ├──┼───────┼───────┼────┼────┤ │ 3 │前途 │翁立友 │巴布 │蕭蔓萱 │ ├──┼───────┼───────┼────┼────┤ │ 4 │勉強 │翁立友 │黃明洲 │黃明洲 │ ├──┼───────┼───────┼────┼────┤ │ 5 │挽回 │翁立友 │翁立友 │項仲為 │ ├──┼───────┼───────┼────┼────┤ │ 6 │送行 │翁立友 │巴布 │蕭蔓萱 │ ├──┼───────┼───────┼────┼────┤ │ 7 │堅持 │翁立友 │江志豐 │江志豐 │ ├──┼───────┼───────┼────┼────┤ │ 8 │貪戀 │翁立友 │邱宏瀛 │王尚宏 │ ├──┼───────┼───────┼────┼────┤ │ 9 │搖咧 │翁立友 │巴布 │林東松 │ ├──┼───────┼───────┼────┼────┤ │ 10 │手中情 │翁立友 │小燕子 │小燕子 │ ├──┼───────┼───────┼────┼────┤ │ 11 │我問天 │翁立友 │阿丹 │江志豐 │ ├──┼───────┼───────┼────┼────┤ │ 12 │後一站 │翁立友 │臺灣阿典│黃聰典 │ ├──┼───────┼───────┼────┼────┤ │ 13 │迷魂香 │翁立友 │阿丹 │江志豐 │ ├──┼───────┼───────┼────┼────┤ │ 14 │夜市人生 │翁立友 │江志豐 │江志豐 │ ├──┼───────┼───────┼────┼────┤ │ 15 │尚水的伴 │翁立友 │許文祺 │許明傑 │ ├──┼───────┼───────┼────┼────┤ │ 16 │水水的目周 │翁立友 │許文祺 │黃文龍 │ ├──┼───────┼───────┼────┼────┤ │ 17 │因為妳的愛 │翁立友 │張燕清 │張燕清 │ ├──┼───────┼───────┼────┼────┤ │ 18 │戀戀沙崙站 │朱海君 │阿典 │阿典 │ ├──┼───────┼───────┼────┼────┤ │ 19 │不能講的秘密 │翁立友 │江志豐 │江志豐 │ ├──┼───────┼───────┼────┼────┤ │ 20 │薄命 │張蓉蓉 │邱宏瀛 │謝君毅 │ ├──┼───────┼───────┼────┼────┤ │ 21 │小吃部 │張蓉蓉 │阿典 │黃聰典 │ ├──┼───────┼───────┼────┼────┤ │ 22 │望春天 │張蓉蓉 │文傑 │文傑 │ ├──┼───────┼───────┼────┼────┤ │ 23 │望美夢 │張蓉蓉 │許文祺 │文傑 │ ├──┼───────┼───────┼────┼────┤ │ 24 │衝衝衝 │張蓉蓉 │巴布 │蕭曼萱 │ ├──┼───────┼───────┼────┼────┤ │ 25 │雙雙飛 │張蓉蓉 │文傑 │文傑 │ ├──┼───────┼───────┼────┼────┤ │ 26 │鏡中情 │張蓉蓉 │傑米 │傑米 │ ├──┼───────┼───────┼────┼────┤ │ 27 │阮的戀夢 │張蓉蓉 │黃三根 │黃三根 │ ├──┼───────┼───────┼────┼────┤ │ 28 │走唱的心聲 │張蓉蓉 │張燕清 │張燕清 │ ├──┼───────┼───────┼────┼────┤ │ 29 │思念無藥醫 │張蓉蓉 │張燕清 │張燕清 │ ├──┼───────┼───────┼────┼────┤ │ 30 │一種人一種味 │張蓉蓉 │巴布 │蕭曼萱 │ ├──┼───────┼───────┼────┼────┤ │ 31 │無情不是阮的名│張蓉蓉 │張文夫 │螞蟻 │ ├──┼───────┼───────┼────┼────┤ │ 32 │十字路 │江志豐 │江志豐 │江志豐 │ ├──┼───────┼───────┼────┼────┤ │ 33 │力量 │林姍 │沈建福 │南雅人 │ ├──┼───────┼───────┼────┼────┤ │ 34 │不是好野人 │高相鵬、方瑞娥│朱立勛 │朱立勛 │ ├──┼───────┼───────┼────┼────┤ │ 35 │不應該愛你 │蔡小虎 │阿丹 │江志豐 │ ├──┼───────┼───────┼────┼────┤ │ 36 │分手 │張蓉蓉 │張燕清 │張燕清 │ ├──┼───────┼───────┼────┼────┤ │ 37 │天涯痴情夢 │龍千玉 │邱宏瀛 │黃文龍 │ ├──┼───────┼───────┼────┼────┤ │ 38 │心痛也歡喜 │林姍 │白進法 │黃文龍 │ ├──┼───────┼───────┼────┼────┤ │ 39 │心路 │方瑞娥、高向鵬│邱宏瀛 │史俊鵬 │ ├──┼───────┼───────┼────┼────┤ │ 40 │月光河 │豪記大對唱 │張燕清 │張燕清 │ ├──┼───────┼───────┼────┼────┤ │ 41 │水中夢 │翁立友 │朱立勛 │朱立勛 │ ├──┼───────┼───────┼────┼────┤ │ 42 │白髮情 │高向鵬、方瑞娥│許文祺 │黃文龍 │ ├──┼───────┼───────┼────┼────┤ │ 43 │石頭心 │林姍 │張燕清 │張燕清 │ ├──┼───────┼───────┼────┼────┤ │ 44 │同心圓 │龍千玉 │邱宏瀛 │黃文龍 │ ├──┼───────┼───────┼────┼────┤ │ 45 │坎站 │朱海君 │黃三根 │黃三根 │ ├──┼───────┼───────┼────┼────┤ │ 46 │男性的堅持 │翁立友 │朱立勳 │朱立勳 │ ├──┼───────┼───────┼────┼────┤ │ 47 │夜總會 │張蓉蓉 │張燕清 │張燕清 │ ├──┼───────┼───────┼────┼────┤ │ 48 │明天 │江志豐 │江志豐 │江志豐 │ ├──┼───────┼───────┼────┼────┤ │ 49 │阿郎 │龍千玉、袁小迪│張燕清 │張燕清 │ └──┴───────┴───────┴────┴────┘ 附表二: ┌──┬───────┬───────┬────┬────┐ │編號│ 歌名 │演唱人 │作詞 │作曲 │ ├──┼───────┼───────┼────┼────┤ │ 1 │郎啊 │羅時豐、龍千玉│張燕清 │張燕清 │ ├──┼───────┼───────┼────┼────┤ │ 2 │風流 │大芭、羅時豐 │巴布 │林東松 │ ├──┼───────┼───────┼────┼────┤ │ 3 │三口組 │張政雄、薛珮潔│巴布 │蕭曼萱 │ │ │ │翁立友 │ │ │ ├──┼───────┼───────┼────┼────┤ │ 4 │三生石 │朱海君、李明洋│林久登 │林久登 │ ├──┼───────┼───────┼────┼────┤ │ 5 │紙甲筆 │吳俊宏、唐儷 │傑米 │傑米 │ ├──┼───────┼───────┼────┼────┤ │ 6 │問世間 │高向鵬、張蓉蓉│傑米 │傑米 │ ├──┼───────┼───────┼────┼────┤ │ 7 │落花淚 │龍千玉、蔡小虎│張燕清 │張燕清 │ ├──┼───────┼───────┼────┼────┤ │ 8 │夢都市 │大對唱 │巴布 │夏國星 │ ├──┼───────┼───────┼────┼────┤ │ 9 │選擇你 │張秀卿、江志豐│江志豐 │江志豐 │ ├──┼───────┼───────┼────┼────┤ │ 10 │愛你愛你 │翁立友、大芭 │阿丹 │江志豐 │ ├──┼───────┼───────┼────┼────┤ │ 11 │不是好野人 │高向鵬、方瑞娥│朱立勛 │朱立勛 │ ├──┼───────┼───────┼────┼────┤ │ 12 │今生只為你 │陳隨意、唐儷 │石國人 │石國人 │ ├──┼───────┼───────┼────┼────┤ │ 13 │天地問相思 │許志豪、林良歡│張燕清 │張燕清 │ ├──┼───────┼───────┼────┼────┤ │ 14 │活著是為著你 │李明洋、朱海君│張燕清 │張燕清 │ ├──┼───────┼───────┼────┼────┤ │ 15 │愛你的理由 │江志豐、張秀卿│邱宏瀛 │江志豐 │ ├──┼───────┼───────┼────┼────┤ │ 16 │粘朝朝 │蔡義德、張蓉蓉│張燕清 │張燕清 │ ├──┼───────┼───────┼────┼────┤ │ 17 │夢世間 │翁立友 │臺灣阿典│黃聰典 │ ├──┼───────┼───────┼────┼────┤ │ 18 │夢紅塵 │唐儷、陳隨意 │石國人 │石國人 │ ├──┼───────┼───────┼────┼────┤ │ 19 │醇清香 │朱海君 │許文祺 │文傑 │ ├──┼───────┼───────┼────┼────┤ │ 20 │一杯咖啡 │江志豐 │江志豐 │江志豐 │ ├──┼───────┼───────┼────┼────┤ │ 21 │今生的伴 │陳隨意、謝宜君│竹簡也 │竹簡也 │ ├──┼───────┼───────┼────┼────┤ │ 22 │用情 │翁立友 │林東松 │林東松 │ ├──┼───────┼───────┼────┼────┤ │ 23 │Only you │翁立友 │黃明洲 │黃明洲 │ ├──┼───────┼───────┼────┼────┤ │ 24 │流浪 │江志豐 │江志豐 │江志豐 │ ├──┼───────┼───────┼────┼────┤ │ 25 │香水 │江志豐、張秀卿│江志豐 │江志豐 │ ├──┼───────┼───────┼────┼────┤ │ 26 │挽回 │翁立友 │翁立友 │項仲為 │ ├──┼───────┼───────┼────┼────┤ │ 27 │送行 │翁立友 │巴布 │蕭蔓萱 │ ├──┼───────┼───────┼────┼────┤ │ 28 │退路 │林姍 │張燕清 │張燕清 │ ├──┼───────┼───────┼────┼────┤ │ 29 │十字路 │江志豐 │江志豐 │江志豐 │ ├──┼───────┼───────┼────┼────┤ │ 30 │手中情 │翁立友 │小燕子 │小燕子 │ ├──┼───────┼───────┼────┼────┤ │ 31 │月中圓 │張蓉蓉 │許文祺 │許良祺 │ ├──┼───────┼───────┼────┼────┤ │ 32 │我問天 │翁立友 │阿丹 │江志豐 │ ├──┼───────┼───────┼────┼────┤ │ 33 │夜總會 │張蓉蓉 │張燕清 │張燕清 │ ├──┼───────┼───────┼────┼────┤ │ 34 │後一站 │翁立友 │臺灣阿典│黃聰典 │ ├──┼───────┼───────┼────┼────┤ │ 35 │感情路 │翁立友 │黃一修 │黃一修 │ ├──┼───────┼───────┼────┼────┤ │ 36 │江山美人 │龍千玉、袁小迪│郭之儀 │郭之儀 │ ├──┼───────┼───────┼────┼────┤ │ 37 │自由自在 │翁立友 │張燕清 │張燕清 │ ├──┼───────┼───────┼────┼────┤ │ 38 │尚水的伴 │翁立友 │許文祺 │許明傑 │ ├──┼───────┼───────┼────┼────┤ │ 39 │批 │江志豐 │江志豐 │江志豐 │ ├──┼───────┼───────┼────┼────┤ │ 40 │今生今世 │龍千玉、翁立友│阿丹 │江志豐 │ ├──┼───────┼───────┼────┼────┤ │ 41 │行棋 │翁立友 │江志豐 │江志豐 │ ├──┼───────┼───────┼────┼────┤ │ 42 │找巢 │龍千玉、翁立友│張燕清 │張燕清 │ ├──┼───────┼───────┼────┼────┤ │ 43 │求籤 │翁立友 │巴布 │蕭曼萱 │ ├──┼───────┼───────┼────┼────┤ │ 44 │珍惜 │龍千玉 │傑米 │傑米 │ ├──┼───────┼───────┼────┼────┤ │ 45 │堅持 │翁立友 │江志豐 │江志豐 │ ├──┼───────┼───────┼────┼────┤ │ 46 │前途 │翁立友 │巴布 │蕭曼萱 │ ├──┼───────┼───────┼────┼────┤ │ 47 │證明 │羅時豐、黃思婷│許文祺 │黃文龍 │ ├──┼───────┼───────┼────┼────┤ │ 48 │我愛妳(愛伊希│翁立友 │黃明洲 │黃明洲 │ │ │地魯) │ │ │ │ ├──┼───────┼───────┼────┼────┤ │ 49 │鏡中情 │張蓉蓉 │傑米 │傑米 │ ├──┼───────┼───────┼────┼────┤ │ 50 │力量 │林姍 │沈建福 │南雅人 │ ├──┼───────┼───────┼────┼────┤ │ 51 │代替 │大芭、羅時豐 │巴布 │林東松 │ ├──┼───────┼───────┼────┼────┤ │ 52 │用心 │龍千玉 │江志豐 │江志豐 │ ├──┼───────┼───────┼────┼────┤ │ 53 │佔缺 │翁立友 │李友雄 │李友雄 │ ├──┼───────┼───────┼────┼────┤ │ 54 │刻字 │張秀卿、翁立友│江志豐 │江志豐 │ └──┴───────┴───────┴────┴────┘ 附表三: ┌──┬───────┬───────┬────┬────┐ │編號│ 歌名 │演唱人 │作詞 │作曲 │ ├──┼───────┼───────┼────┼────┤ │ 1 │三生石 │朱海君、李明洋│林久登 │林久登 │ ├──┼───────┼───────┼────┼────┤ │ 2 │夢都市 │翁立友、大芭 │阿丹 │江志豐 │ ├──┼───────┼───────┼────┼────┤ │ 3 │愛你愛你 │翁立友、大芭 │阿丹 │江志豐 │ ├──┼───────┼───────┼────┼────┤ │ 4 │香水 │江志豐、張秀卿│江志豐 │江志豐 │ ├──┼───────┼───────┼────┼────┤ │ 5 │挽回 │翁立友 │翁立友 │項仲為 │ ├──┼───────┼───────┼────┼────┤ │ 6 │送行 │翁立友 │巴布 │蕭蔓萱 │ ├──┼───────┼───────┼────┼────┤ │ 7 │退路 │林姍 │張燕清 │張燕清 │ ├──┼───────┼───────┼────┼────┤ │ 8 │十字路 │江志豐 │江志豐 │江志豐 │ ├──┼───────┼───────┼────┼────┤ │ 9 │手中情 │翁立友 │小燕子 │小燕子 │ ├──┼───────┼───────┼────┼────┤ │ 10 │月中圓 │張蓉蓉 │許文祺 │許良祺 │ ├──┼───────┼───────┼────┼────┤ │ 11 │我問天 │翁立友 │阿丹 │江志豐 │ ├──┼───────┼───────┼────┼────┤ │ 12 │江山美人 │龍千玉、袁小迪│郭之儀 │郭之儀 │ ├──┼───────┼───────┼────┼────┤ │ 13 │自由自在 │翁立友 │張燕清 │張燕清 │ ├──┼───────┼───────┼────┼────┤ │ 14 │尚水的伴 │翁立友 │許文祺 │許明傑 │ ├──┼───────┼───────┼────┼────┤ │ 15 │今生今世 │龍千玉、翁立友│阿丹 │江志豐 │ ├──┼───────┼───────┼────┼────┤ │ 16 │行棋 │翁立友 │江志豐 │江志豐 │ ├──┼───────┼───────┼────┼────┤ │ 17 │找巢 │龍千玉、翁立友│張燕清 │張燕清 │ ├──┼───────┼───────┼────┼────┤ │ 18 │堅持 │翁立友 │江志豐 │江志豐 │ ├──┼───────┼───────┼────┼────┤ │ 19 │前途 │翁立友 │巴布 │蕭蔓萱 │ ├──┼───────┼───────┼────┼────┤ │ 20 │證明 │羅時豐、黃思婷│許文祺 │黃文龍 │ ├──┼───────┼───────┼────┼────┤ │ 21 │佔缺 │翁立友 │李友雄 │李友雄 │ ├──┼───────┼───────┼────┼────┤ │ 22 │刻字 │張秀卿、翁立友│江志豐 │江志豐 │ ├──┼───────┼───────┼────┼────┤ │ 23 │今生最愛 │蔡小虎 │林久登 │林久登 │ ├──┼───────┼───────┼────┼────┤ │ 24 │風箏 │龍千玉 │張燕清 │張燕清 │ ├──┼───────┼───────┼────┼────┤ │ 25 │胭脂 │高向鵬 │江志豐 │江志豐 │ ├──┼───────┼───────┼────┼────┤ │ 26 │貪戀 │翁立友 │邱宏瀛 │王尚宏 │ ├──┼───────┼───────┼────┼────┤ │ 27 │牽掛 │龍千玉 │邱宏瀛 │黃文龍 │ ├──┼───────┼───────┼────┼────┤ │ 28 │愛情 │龍千玉 │江志豐 │江志豐 │ ├──┼───────┼───────┼────┼────┤ │ 29 │搖咧 │翁立友 │巴布 │林東松 │ ├──┼───────┼───────┼────┼────┤ │ 30 │癡情 │翁立友 │朱立勛 │朱立勛 │ ├──┼───────┼───────┼────┼────┤ │ 31 │小吃部 │張蓉蓉 │阿典 │黃聰典 │ ├──┼───────┼───────┼────┼────┤ │ 32 │卡將唷 │龍千玉 │傑米 │傑米 │ ├──┼───────┼───────┼────┼────┤ │ 33 │雙雙飛 │張蓉蓉 │文傑 │文傑 │ ├──┼───────┼───────┼────┼────┤ │ 34 │癡情膽 │張秀卿、蔡小虎│邱宏瀛 │江志豐 │ ├──┼───────┼───────┼────┼────┤ │ 35 │千年萬年 │蔡小虎、龍千玉│黃明洲 │黃明洲 │ ├──┼───────┼───────┼────┼────┤ │ 36 │今生為你 │江志豐 │江志豐 │江志豐 │ ├──┼───────┼───────┼────┼────┤ │ 37 │不甘妳哭 │張秀卿、羅時豐│江志豐 │江志豐 │ ├──┼───────┼───────┼────┼────┤ │ 38 │來去紅塵 │翁立友 │翁立友 │蕭蔓萱 │ ├──┼───────┼───────┼────┼────┤ │ 39 │夜市人生 │翁立友 │江志豐 │江志豐 │ ├──┼───────┼───────┼────┼────┤ │ 40 │恨抹落心 │翁立友、林姍 │邱珮瑜 │李富強 │ ├──┼───────┼───────┼────┼────┤ │ 41 │傷心戀情 │張蓉蓉 │沈建福 │南雅人 │ ├──┼───────┼───────┼────┼────┤ │ 42 │愛情爐丹 │蔡小虎 │阿丹 │江志豐 │ ├──┼───────┼───────┼────┼────┤ │ 43 │愛你愛伊 │林姍 │巴布 │南雅人 │ ├──┼───────┼───────┼────┼────┤ │ 44 │水水的目周 │翁立友 │許文祺 │黃文龍 │ ├──┼───────┼───────┼────┼────┤ │ 45 │辜負妳的愛 │翁立友 │朱立勛 │朱立勛 │ ├──┼───────┼───────┼────┼────┤ │ 46 │媽媽的背影 │翁立友 │白進法 │李富強 │ ├──┼───────┼───────┼────┼────┤ │ 47 │戀戀沙崙站 │朱海君 │阿典 │阿典 │ ├──┼───────┼───────┼────┼────┤ │ 48 │用情 │翁立友 │林東松 │林東松 │ ├──┼───────┼───────┼────┼────┤ │ 49 │三口組 │張政雄、薛珮潔│巴布 │蕭曼萱 │ │ │ │翁立友 │ │ │ ├──┼───────┼───────┼────┼────┤ │ 50 │粘朝朝 │蔡義德、張蓉蓉│張燕清 │張燕清 │ ├──┼───────┼───────┼────┼────┤ │ 51 │夢紅塵 │唐儷、陳隨意 │石國人 │石國人 │ ├──┼───────┼───────┼────┼────┤ │ 52 │夢世間 │翁立友 │臺灣阿典│黃聰典 │ ├──┼───────┼───────┼────┼────┤ │ 53 │選擇你 │張秀卿、江志豐│江志豐 │江志豐 │ ├──┼───────┼───────┼────┼────┤ │ 54 │寶貝子 │林姍 │王宗凱 │王宗凱 │ ├──┼───────┼───────┼────┼────┤ │ 55 │今生無緣 │張秀卿、蔡小虎│石國人 │石國人 │ ├──┼───────┼───────┼────┼────┤ │ 56 │用心代替 │張政雄、薛珮傑│游元祿 │游元祿 │ ├──┼───────┼───────┼────┼────┤ │ 57 │故鄉的愛 │張蓉蓉、蔡義德│張燕清 │張燕清 │ ├──┼───────┼───────┼────┼────┤ │ 58 │今生只為你 │陳隨意、唐儷 │石國人 │石國人 │ ├──┼───────┼───────┼────┼────┤ │ 59 │愛你的理由 │江志豐、張秀卿│邱宏瀛 │江志豐 │ ├──┼───────┼───────┼────┼────┤ │ 60 │何苦 │翁立友 │巴布 │蕭蔓萱 │ ├──┼───────┼───────┼────┼────┤ │ 61 │求籤 │翁立友 │巴布 │蕭蔓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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