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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智訴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奇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蔡詩英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郭美絹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 偵字第1032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起訴所載。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公訴人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1條之 1 第2 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提起公訴,依著 作權法第100 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康軒 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2 年6 月1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 諸前揭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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