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奇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蔡詩英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郭美絹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
偵字第1032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
起訴書
所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公訴人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
意圖銷售而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1條之
1 第2 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提起公訴,依著
作權法第100 條規定,係屬
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康軒
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2 年6
月17日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 紙在卷
可稽,
揆
諸前揭說明,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
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