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0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晴信
選任辯護人 李學鏞
律師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
第1679號)後,
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羅晴信共同
犯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羅晴信前受僱於順天醫療社團
法人順天醫院(下簡稱:順天
醫院,址設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負責人於民國99
年10月17日前為王德源,自99年10月18日起為武明民),並
自96年起,擔任順天醫院總務組員,負責順天醫院內部藥品
採購工作。何建宏(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
分偵辦)則為英吉睿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
○○ 號1樓)之實際負責人,以從事西藥批發、零售為業。羅
晴信與何建宏均明知甲基麻黃素(pseudoephedrine )係第
四級管制藥品,且西藥販賣業得辦理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
品之輸入、輸出、販賣,而醫療機構、藥局得購買管制藥品
,惟均應向食品藥物局申請核准登記,取得管制藥品登記證
,且管制藥品之販賣,應將購買人及其機構、團體之名稱、
負責人姓名、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所購品量及販賣日期,
詳實登錄簿冊,連同購買人簽名之單據保存之,惟何建宏為
規避上開管制藥品之管制規定,竟與羅晴信共同基於反覆、
延續實施為他人處理事務,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
益,及行使偽造文書之單一
犯意聯絡,何建宏並以給付部分
回饋金或化妝品予羅晴信為代價,委託羅晴信以「順天醫院
」之名義,代何建宏向各大藥廠購買甲基麻黃素等管制藥品
,
嗣上開訂購之藥品送至順天醫院後,再由羅晴信代為受領
轉交與何建宏,羅晴信遂應允之;羅晴信明知「順天醫院」
並無實際購買如附表所示藥品之意思,竟擅自以「順天醫院
」名義,如於附表編號1 至4 「銷售時間」欄所示之時間,
向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安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
購買含有甲基麻黃素(pseudoephedrine )等如附表所示之
藥品,再由何建宏以伊母親林幸惠台灣銀行支票給付貨款後
(其中中菱公司部分,是由何建宏給付伊母親支票予中菱公
司經銷商,陳彥輝給付客票予中菱公司),並於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交貨時間」欄所示即上開公司藥品
送達順天醫院
之時間,在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之順天醫院內
,由羅晴信以盜蓋「順天醫院」戳章(下稱院戳)於如附表
編號1 至4 「偽造之文書名稱」欄所示之「流向管制藥品出
貨憑證」等文書之方式,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流
向管制藥品出貨憑證」等用以表彰順天醫院購買並業已
收訖
該藥品之私文書,並將該私文書之一份交付與販賣業者留存
而行使之,再將所收藥品轉交付予何建宏,足生損害於順天
醫院。嗣於100 年4 月間,安星公司因羅晴信購買之藥品無
法送達,而將何建宏母親林幸惠台灣銀行票號AG0000000 號
支票寄還予順天醫院,而為順天醫院發現上情。
二、
證據部分:
㈠被告羅晴信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之
自白(見本院卷第69頁背面
、第70頁)。
㈡
證人即
告訴人武明民於偵訊時之證述(見偵卷一第210 至21
2 頁)。
㈢告訴
代理人黃清濱律師及呂超群律師於偵訊中之指訴(見偵
卷一第7 至8 頁、第126 至127 頁、第129 至130 頁、第19
9 至200 頁、第205 至206 頁、第210 至212 頁、第226 至
228 頁、第252至254頁)。
㈣證人何建宏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偵卷一第46頁、第48
至49頁、第60至61頁、第63至65頁、第252至254頁)。
㈤證人即順天醫院營養師張釋文於偵訊中之證述(見偵卷一第
210至212頁)。
㈥證人即順天醫院會計紀淑子於偵訊中之證述(見偵卷一第22
6 至228 頁)。
㈦證人即順天醫院會計賈靜如於偵訊中之證述(見偵卷一第22
6 至228 頁)。
㈧林幸惠簽發之支票影本1 張、安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
票影本1張(他字卷第4頁)。
㈨信隆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3 月26日第0000000 號函
文、國嘉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3 月26日、101 年7
月9 日國建總字第00000000、0000000 號函文、井田製藥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3 月28日井業字第101187號函文各1
份(見偵卷一第74、76、78、90頁)。
㈩黃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4 月11日黃氏藥製字第000000
0 號函文
暨其所附之騰騏實業有限公司藥品購買憑證影本2
紙(見偵卷一第80至82頁)。
安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7 月10日安星總字第00000000
0 號函文暨其所附之安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流向管制藥品出
貨憑證1 紙及統一發票1 張(見偵卷一第92至94頁、第155
至156頁)。
信隆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7 月11日第00000000號函
文暨其所附之信隆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銷貨明細表1 份、
藥品出貨憑證3 紙(見偵卷一第102 至105 頁)。
信隆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2張(偵卷一第123頁)。
被告羅晴信書寫之藥品採購文書資料(偵卷一第134 至137
頁)。
中菱醫藥有限公司101 年11月12日菱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
文暨其所附之估價單、認購憑證、統一發票各2 紙、萬泰藥
品股份有限公司、中菱醫藥有限公司託運單明細表、中連貨
運貨物收據、中菱醫藥有限公司支票明細(100 年2 月、3
月)、100 年2 月應收帳款、業務應收帳款表(100 年2 月
、3 月)、100 年3 月應收帳款(見偵卷一第158 至170 頁
)。
英吉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見偵卷一第216 至
217頁)。
順天醫院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偵卷一第232、236頁)。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1 年7 月4 日健保中字第00
00000000號函文(偵卷一第233 、237 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0560 號
起訴
書、
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765號刑事判決(
見偵卷一第19至23頁、第238至244頁)。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
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願受
科刑範圍
為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
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
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附記事項:
㈠公訴人於本院102 年9 月26日準備程序時當庭更正起訴之犯
罪事實及理由如下:「偽造訂購單的部份,更正為就附表一
是偽造流向管制藥品出貨憑證1 紙,附表二是偽造藥品購買
憑證2 紙,數量部分應更正為99年8 月16日鼻速克錠150 盒
、100 年1 月7 日鼻速克錠190 盒,附表三是偽造藥品出貨
憑證3 紙,附表四是偽造認購憑證2 紙。被告就所犯法條部
分更正為被告是
接續犯刑法第216 條、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及接續犯刑法第342 條
背信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
開二罪名,是想像競合,從一重處刑法第216 條、210 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外上開偽造私文書上順天醫院的印文
是盜蓋,非屬偽造,毋庸宣判
沒收。」,
先此敘明。
㈡又被告所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4 「偽造之文書名稱」欄所示
之偽造「流向管制藥品出貨憑證」等文書,一聯交付予藥廠
出示而行使之,一聯則由順天醫院留存,是上開文書雖為因
犯罪所生之物,然均非屬被告所有,故爰不另
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
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216 條、
第210 條、第342 條、第55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
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
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
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
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
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
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
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
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
金。
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藥 廠 │銷售時間│交貨時間│ 品名 │ 數量 │偽造之文書名│ 備 註 │
│ │ │ │ │ │ │稱 │ │
├──┼──────┼────┼────┼─────┼───┼──────┼───────┤
│ 1 │安星製藥股份│100 年3 │同左 │舒服寧980 │50瓶 │流向管制藥品│分2 次100 年3 │
│ │有限公司 │月1日 │ │ │ │出貨憑證1 紙│月1 日及同年4 │
│ │ │ │ │ │ │(其上有盜蓋│月分交貨(惟10│
│ │ │ │ │ │ │之「順天醫院│0 年4月被告羅 │
│ │ │ │ │ │ │」院戳印文1 │晴信不在,沒有│
│ │ │ │ │ │ │只) │交貨,安星公司│
│ │ │ │ │ │ │ │寄還林幸惠臺灣│
│ │ │ │ │ │ │ │銀行票號AG2228│
│ │ │ │ │ │ │ │791 號支票1 紙│
│ │ │ │ │ │ │ │) │
│ │ │ │ │ │ │ │ │
├──┼──────┼────┼────┼─────┼───┼──────┼───────┤
│ 2 │黃氏製藥股份│99年8 月│99年8 月│鼻速客錠 │150盒 │藥品購買憑證│ │
│ │有限公司 │16日 │22日 │ │ │1紙(其上有 │ │
│ │ │ │ │ │ │盜蓋之「順天│ │
│ │ │ │ │ │ │醫院」院戳之│ │
│ │ │ │ │ │ │印文1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年1 │同左 │鼻速客錠 │190盒 │藥品購買憑證│ │
│ │ │月7日 │ │ │ │1紙(其上有 │ │
│ │ │ │ │ │ │盜蓋之「順天│ │
│ │ │ │ │ │ │醫院」院戳之│ │
│ │ │ │ │ │ │印文1只 ) │ │
├──┼──────┼────┼────┼─────┼───┼──────┼───────┤
│ 3 │信隆藥品工業│99年10月│同左 │鹽酸甲基麻│50瓶 │藥品出貨憑證│ │
│ │股份有限公司│27日 │ │黃鹼錠 │ │1 紙(其上有│ │
│ │ │ │ │ │ │盜蓋之「順天│ │
│ │ │ │ │ │ │醫院」院戳之│ │
│ │ │ │ │ │ │印文1只) │ │
│ │ ├────┼────┼─────┼───┼──────┼───────┤
│ │ │99年12月│99年12月│同上 │50瓶 │藥品出貨憑證│ │
│ │ │20日 │21日 │ │ │1 紙(其上有│ │
│ │ │ │ │ │ │盜蓋之「順天│ │
│ │ │ │ │ │ │醫院」院戳之│ │
│ │ │ │ │ │ │印文1只) │ │
│ │ ├────┼────┼─────┼───┼──────┼───────┤
│ │ │100 年2 │同左 │同上 │20瓶 │藥品出貨憑證│ │
│ │ │月24日 │ │ │ │1 紙(其上有│ │
│ │ │ │ │ │ │盜蓋之「順天│ │
│ │ │ │ │ │ │醫院」院戳之│ │
│ │ │ │ │ │ │印文1只) │ │
├──┼──────┼────┼────┼─────┼───┼──────┼───────┤
│ 4 │中菱醫藥有限│100 年2 │100 年2 │沙復因錠 │10盒 │認購憑證(其│ │
│ │公司 │月25日 │月26日 │ │ │上有盜蓋之「│ │
│ │ │ │ │ │ │順天醫院」院│ │
│ │ │ │ │ │ │戳之印文1 只│ │
│ │ │ │ │ │ │) │ │
│ │ ├────┼────┼─────┼───┼──────┼───────┤
│ │ │100 年3 │同左 │同上 │10盒 │認購憑證(其│ │
│ │ │月24日 │ │ │ │上有盜蓋之「│ │
│ │ │ │ │ │ │順天醫院」院│ │
│ │ │ │ │ │ │戳之印文1 只│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