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賦祥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律師
莊惠祺律師
李傳侯律師
被 告 趙偉智
選任辯護人 熊治璿律師
張嘉麟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
偵字第11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賦祥共同犯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
至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肆年。緩刑
期間付
保護管束,並
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
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
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趙偉智共同犯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
至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
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犯罪事實
一、莊賦祥為國立虎尾科技大學(下稱虎尾科大)光電工程系及
光電與材料科技研究所教授,於民國91年9月起至97年7月止
兼任虎尾科大光電與材料科技研究所所長、於96年2月起至
99年1月止兼任虎尾科大電機資訊學院院長、於99年2月起至
101年2月止兼任虎尾科大研究發展處研發長、於101年2月起
至101年4月止兼任虎尾科大國際事務處國際長;趙偉智為奕
偉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奕偉公司)、瓏茂科技企業社(瓏茂
企業社)及廣明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廣明公司)之實際負責
人,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曾於97年間進入虎尾
科大光電與材科技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進修研究,莊賦祥則
為其在學期間之指導教授。
二、緣莊賦祥為求支應其所辦理之下列㈠至㈢所述計畫等之開銷
,規避虎尾科大、中州科技大學(下稱中州科大)、國立交
通大學(下稱交大)及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下稱
成大研發會)之請款、核銷程序,並確實掌握其所申請之經
費,竟與趙偉智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
詐欺取財、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
犯意聯絡,由莊賦祥自97年
5月間起至100年12月間止(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
接續要求趙偉智提供以奕偉公司、廣明公司及瓏茂企業社之
名義,開立記載如附表一之「品名、數量及單位」及「發票
金額」欄位所示等品項之報價單予莊賦祥後,莊賦祥再指示
不知情之虎尾科大助理員王郁綺、助理員林意甄、助理員夏
儷文、專案助理呂育宏、光電工程系(所)助理員黃思雅、
光電工程系助理曾惠群、虎尾科大光電與材料科技研究所碩
士班學生林本矗、葉冠宏、鍾光韋、專案助理呂美萱、及中
州科大資訊工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黃建基等人,依趙偉智所
提供之上開報價單內容,以虎尾科大、中州科大及成大研發
會名義,填寫製作不實之請購單,據以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各
項經費辦理採購業務;而趙偉智明知上開奕偉公司、瓏茂企
業社及廣明公司均未如實
按報價單
所載品名及數量出貨,或
實際上並無出貨,竟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之不實統
一發票共計26張,交由莊賦祥及不知情之王郁綺、林意甄、
夏儷文、組員殷世朋、黃思雅、林本矗、葉冠宏、鍾光韋、
呂美萱、曾惠群、黃建基、及交大專案助理溫純敏等人製作
不實之黏貼憑證,復由莊賦祥、不知情之交大光電工程學系
及顯示科技研究所教授謝漢萍及不知情之中州科大資訊工程
系聘用書記蘇冬香等人於驗收欄位核章後,於如附表一編號
1 至26所示之各申請經費日期,分別接續向虎尾科大、交大
、中州科大及成大研發會核銷費用,總計核銷新臺幣(下同
)2,184,450元,並分別以如附表一「貨款匯入銀行之日期
、帳號及金額」欄所示之日期、帳號及金額,匯入趙偉智所
持有如
上揭之各該金融帳戶內,
足以生損害於虎尾科大、交
大、中州科大及成大研發會等核銷費用單據之正確性。而莊
賦祥、趙偉智以上開
詐術取得上開款項後,莊賦祥雖將部分
經費確實用於實驗儀器、耗材之支出(計726,818元,購入
儀器等之項目及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然莊賦祥、趙偉
智就剩餘款項即以下列㈠、㈡、㈢之方式,供其等花費及回
填自行支出之款項1,240,987元,而其餘之216,645元則由趙
偉智以稅賦支出、後續核銷等名義
予以扣除,而納為己有:
㈠莊賦祥於上開不實發票核銷經費期間,因國立成功大學(下
稱成大)電機工程學系教授蘇炎坤於98年10月間向行政院國
家科學委員會(下稱國科會)提出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高
效能薄膜太陽電池之研製」之申請案,並由莊賦祥擔任上開
計畫之子計畫「可撓式微晶矽薄膜太陽能電池之研製」主持
人,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
要點」第2點第5款規定,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係指為協助產
業開發核心應用創新技術,包括合作企業對於特定技術或產
品之共同創新開發之產學合作計畫;及第16點第1款規定,
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之合作企業應共同參與研究,且每年合
作企業配合款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申請總經費百分之
30之金額。故莊賦祥於上開產學合作計畫中除得向國科會申
請98年度補助款1,090,000元外,尚須由參與產學合作之企
業提供企業配合款1,122,034元。
嗣因原擬定參與合作之企
業大億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於計畫書繳交期限前數日中途決定
退出此一產學合作計畫,致莊賦祥應變不及,莊賦祥遂於透
過趙偉智介紹特力安有限公司(下稱特力安公司)負責人劉
錦榮後,明知劉錦榮雖無與虎尾科大合作上開產學合作計畫
案及提供合作企業配合款之意願,仍要求劉錦榮出具特力安
公司名義作為上開計畫之產學合作企業,而本應由特力安公
司提供之企業配合款1,122,034元,則由莊賦祥分別於99年1
月29日提供350,000元及於不詳年月日提供150,000元,共計
500,000元之現金予趙偉智,及趙偉智另行提供622,034元合
計1,122,034元後,由趙偉智開立大眾商業銀行票面金額
1,122,034元之支票(票號:0000000號)予劉錦榮,再由劉
錦榮於99年2月21日以特力安公司名義開立臺灣銀行同票面
金額之支票(票號:0000000號)予成大作為企業配合款,
以通過國科會之審查。而莊賦祥、趙偉智為回補
渠等提供予
特力安公司之部分企業配合款1,122,034元,趙偉智遂先自
附表一所示以不實發票核銷之所得2,184,450元中自行扣除
622,034元作為己有後,再自附表一所示以不實發票核銷之
所得2,184,450元中,分別於100年1月17日,自奕偉公司之
大眾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中提領
200,000元現金,並於不詳地點交付莊賦祥;於100年8月19
日,自奕偉公司之彰化銀行台中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號
之金融帳戶中提領60,000元現金併其他現金40,000元湊足
100,000元後,於不詳地點交付莊賦祥;於101年3月12日,
自上開奕偉公司彰化銀行台中分行帳戶中提領25,000元,及
於同日自吳雅慧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南和路郵局(
下稱台中南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金融帳戶
中提領50,000元現金,併其他現金25,000元湊足100,000元
後,於臺中市國光國小附近交付莊賦祥。
㈡莊賦祥為支付於應用物理日本期刊(Japanese-of-Applied-
Physics,簡稱JJAP)上以莊賦祥、王舜熙、劉逸賢名義共
同發表之論文「Jian_Ji Huang,Yan_Kuin SU,Shun_HsiWANG
,Yi_Hsien Liu,and Fuh_Shyang Juang, "Efficiency
Enhancement of Top Emission Organic Light_Emitting
Diodes wwith Ni/Au Periodic node" Jpnance. Journal.
Applied.Physics.Vol.47,No.9 pp.7359_7362,2008.」所需
之論文發表費用日幣54,000圓(折合新臺幣18,953元),由
莊賦祥指示不知情之虎尾科大光電與材料科技研究所博士班
學生王舜熙,以電話通知趙偉智於98年3月23日至JSAP-APEX
J-JJAP網站上刷卡日幣54,000圓,作為莊賦祥發表上開論文
之費用,而趙偉智並自附表一所示以不實發票核銷之所得
2,184,450元中扣除,據以回收上開18,953元之支出。
㈢虎尾科大於97年間辦理電機資訊學院光電與半導體產業研發
碩士專班(下稱產碩專班),其經費來源,除學生繳交之學
雜費及經濟部之補助款項外,依大學校院設置產業研發碩士
專班推動實施要點第9條規定,其不足部分,由合作企業負
擔之。緣參與上開產碩專班之合作企業新鉅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新鉅公司)原已依照前揭實施要點與虎科大訂定「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電機資訊學院97年度春季班光電與半導體
產業研發碩士專班協辦企業同意補助開班經費合約書」,同
意由其員工報考就讀上述產碩專班,嗣並已考取7名(其中4
名為公司所屬員工,另有3名經新鉅公司同意支付開班費用
之非公司員工),新鉅公司依約應給付700,000元之學生補
助經費,並已依規定分別於97年10月31日、同年11月28日及
98年3月20日給付虎尾科大共700,000元之全額開班經費後,
嗣其中1名員工錄取後放棄就讀,新鉅公司即要求調降補助
款為600,000元,莊賦祥為求上開產碩專班得如期開班開課
,
乃指示趙偉智於99年3年23日匯款100,000元至新鉅公司之
臺灣銀行大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金融帳戶內,作
為抵付新鉅公司97年度春季班部分之開班經費,趙偉智事後
即自附表一所示以不實發票核銷之所得2,184,450元中扣除
,據以回填上開100,000元之支出。
二、案經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
證據能力方面: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
當
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
案各被告以外之
證人於警詢、偵查之證述,經本院依法踐行
調查證據程式,檢察官、被告莊賦祥、趙偉智二人
暨渠等辯
護人均知有各該證詞,而不爭執該等證據之
證據能力,且未
於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審酌證人筆錄作成時之情
況,並無在非自由意志情況下所為之陳述,認為適當,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俱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所引用之非
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
檢察官、被告莊賦祥、趙偉智二人暨渠等辯護人均不爭執各
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
,是後述所引用
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亦均無疑義,併此
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
訊據被告莊賦祥、趙偉智二人,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
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謝漢萍、黃建基、蘇冬香、黃思雅、林木矗
、葉冠宏、劉錦榮、梁啟太、陳錦毓、黃蟬薰、施瓔芳、王
孟平、王舜熙、張枝梅、吳雅慧等人分別證述內容,大致符
合,復有卷附之大學校院設置產碩專班推動實施要點、虎尾
科大產碩專班98年度春季班、99年度春季班、99年度秋季班
、100年度春季班、100年度秋季班、101年度春季班招生錄
取名單、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廣明公司報價
單及請購單(參廉政卷一第9至28頁)、被告趙偉智簽署之
收據2紙(參廉政卷一第35、36頁)、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
研究計劃作業要點1份(參廉政卷一第37至41頁背面)、虎
尾科大計畫收支明細表3張(參廉政卷一第43、44、134至
136頁)、對帳單3紙(參廉政卷一第45至47頁)、ATM交易
明細表影本1紙(參廉政卷一第48頁)、大眾銀行南屯分行
99年3月23日國內匯款申請書暨取款憑條影本及新鉅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各1紙(參廉政卷
一第51、52頁)、被告趙偉智開立全部發票、被告莊賦祥使
用金額(扣除購買實驗器材)及被告莊賦祥向被告趙偉智購
買實驗器材等表單(參廉政卷一第53至55、303至305頁)、
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及統一發票(參廉政卷一第56至61、
63至65、67、68、70至75、78、82至84、306至310、312 至
314、316至324、326、329至331頁)、交大原始憑證黏存單
及統一發票(參廉政卷一第62、66、311、315頁)、成大研
發會消耗品及維修請購憑證黏存單、統一發票及消耗品及維
修請購單(參廉政卷一第76、77、80、81、325、328頁)、
中州科大憑證單及統一發票(參廉政卷一第69、79、318、
327頁)、國科會101年10月23日臺會綜二字第0000000000B
號函(參廉政卷一第116頁正背面)、虎尾科大電機資訊學
院99年度秋季班光電與半導體產碩專班協辦企業同意補助開
班經費合約書(參廉政卷一第124、125頁)、虎尾科大99年
度及100年度記帳憑證清單(參廉政卷一第128頁正背面、
137頁正面)、存摺交易明細影本5紙(參廉政卷一第143至
146、148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請購單、統一發票
及奕偉公司報價單(參廉政卷一第149至157、222至229頁背
面)、虎尾科大98年9月24日驗收紀錄、98年9月14日總務處
簽呈、98年7月23日電機資訊學院簽呈及財產增加單(參廉
政卷一第157頁背面至159頁、230、231頁背面)、虎尾科大
98年9月15日(98)虎尾科財字第98179號財物採購契約、98
年9月8日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財物公開取得
報價單簽到表、財物標單、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資格審
查登記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採購規格明細
表、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須知及匯款帳號確認單(參廉政
卷一第159背面至177頁背面、232至250頁)、虎尾科大粘貼
憑證用紙、請購單、統一發票及奕偉公司報價單、廣明公司
報價單、瓏茂企業社報價單(參廉政卷一第178至206、257
至282頁)、奕偉公司、廣明公司、瓏茂企業社於大眾銀行
南屯分行之存摺影本、瓏茂企業社之大眾銀行團體或公司行
號開戶申請書及帳戶往來明細(參廉政卷一第212、214至
215頁背面、299、332至357頁)、統一發票、奕偉公司報價
單及匯款帳戶登記(參廉政卷一第282背面至286、287背面
至289頁)、證人林本矗(kinki211@hotmail.com)與被告
趙偉智(maicle.chao l@msa.hinet.net)於100年4月20日
、6月22日聯絡之電子郵件影本2份(參廉政卷一第286背面
、287、289頁)、大眾商業銀行支票(票號:0000000號)
正反面影本1紙(參廉政卷一第290、294頁)、虎尾科大粘
貼憑證用紙、請購單、計畫收支報表、統一發票及廣明公司
報價單(參廉政卷一第291至293頁背面)、交大支出
傳票、
原始憑證黏存單、統一發票及奕偉公司報價單(參廉政卷二
第4至9頁)、中州科大99年5月11日、6月2日分錄轉帳傳票
(傳票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資訊工程系簽
呈、公文追蹤修訂表、98年度【以人工合成石墨應用在有機
上發光二極體之基版及其散熱之研究】經費核定清單、憑證
單、奕偉公司報價單、統一發票(參廉政卷二第13至20頁背
面、第24至31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廣
明公司報價單、大眾銀行南屯分行存摺影本、經費明細表及
台灣發明商品促進協會收據(參廉政卷二第47至61頁背面)
、經濟部˙教育部「創新產學研發菁英培育計畫」產碩專班
98年度春季申請須知、奕偉公司與虎尾科大產碩專班合作同
意書、教育部97年9月18日台技㈡字第0000000000J號函、98
年度春季產碩專班招生簡章修正意見、虎尾科大電機資訊學
院99年度春季班光電與半導體產碩專班協辦企業同意補助開
班經費合約書、虎尾科大99年度春季班光學設計與量測產碩
專班協辦企業同意補助開班經費合約書、奕偉公司與虎尾科
大合辦電機資訊學院光電與半導體產碩專班培訓合約書(參
廉政卷二第67至100頁)、虎尾科大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助
理人員兼任申請書(計畫名稱:高效能薄膜太陽電池之研製
)、兼任助理簽到退暨工作日誌表、計畫主持費/兼任助理
費印領清冊、工讀費/臨時工資印領清冊、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請購單、奕偉公司
報價單、及廣明公司報價單(參廉政卷二第122至139頁)、
虎尾科大部門預算經費動支申請及報銷作業、支出款項請購
報銷付款作業(參廉政卷二第144至153頁)、國科會補助專
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國科會98年12月23日臺匯綜二字
第0000000000號函、虎尾科大(總務處事務組)標準作業流
程(參廉政卷二第158至166頁背面)、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
研究計畫-合作企業參與合作計畫意願書、專題研究計畫執
行同意書、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執行同意書、產學合作計畫書
審查意見表(開發型)、國科會工程處開發型產學合作研究
計畫主審複評意見表、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
點、98年度【產學合作計畫-高效能薄膜太陽電池之研製】
經費核定清單及98年度【產學合作計畫-高效能薄膜太陽電
池之研製】合作企業明細表(參廉政卷二第174至200頁)、
國科會工程處100年度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整合型計劃審
查意見表(適用:正執行98、99年度開發型產學合作研究計
畫)4份、100年度工程領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計畫主審
複評意見表1份及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
意事項(參廉政卷二第202至212頁)、成大99年3月23日成
大研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99年3月2日開立之自行收納款
項收據1紙、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高效能薄膜太
陽電池之研製-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補助合約書)、臺灣銀
行內壢分行支票存款歷史明細查詢2紙、國科會補助產學合
作研究計畫申請書、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合作企
業參與合作計畫意願書、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營利
事業名稱:特力安有限公司;負責人:劉錦榮)及大眾商業
銀行支票(票號:0000000號)正反面影本1紙(參廉政卷二
第218至236頁)、Japanese Journal of Applied Physics
(JJAP)網站簡介、ATM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被告莊賦祥之
個人資料表(參廉政卷二第240至247頁背面)、王舜熙之入
出境資訊連結系統資料單、虎尾科大工讀費/臨時工資印領
清冊、計畫主持費/兼任助理費印領清冊及王舜熙之郵局客
戶歷史交易清單2紙(93年1月1日至101年5月23日止)(參
廉政卷二第251至273頁)、新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EDI電
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3紙、虎尾科大自行收納統一收據3紙
(參廉政卷二第277至282、293至300頁)、虎尾科大電機資
訊學院97年度春季班光電與半導體產碩專班協辦企業同意補
助開班經費合約書(參廉政卷二第283、284頁)、就讀94年
度產業碩專班秋季班培訓合約書、新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轉帳傳票(參廉政卷二第292
至294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7年5月1
日)、請購單及奕偉公司報價單(參廉政卷三第2至4頁)、
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7年5月5日)、請購單
及奕偉公司報價單(參廉政卷三第5至7頁)、虎尾科大粘貼
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7年6月23日)、請購單及奕偉公司
報價單(參廉政卷三第8至10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
、統一發票(98年4月8日)、請購單及奕偉公司報價單(參
廉政卷三第11至13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支出科目
分攤表、統一發票(98年9月25日)、98年9月24日驗收紀錄
、98年9月14日總務處簽呈、98年7月23日電機資訊學院簽呈
及財產增加單98年9月15日(98)虎尾科財字第98179號財物
採購契約、98年9月8日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
財物公開取得報價單簽到表、財物標單、投標標價清單、投
標廠商資格審查登記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
採購規格明細表、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須知及匯款帳號確
認單(參廉政卷三第14至57頁)、國立交通大學原始憑證黏
存單、統一發票(99年1月4日)、支出傳票(參廉政卷三第
58、59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9年1月
29日)、請購單及奕偉公司報價單(參廉政卷三第60至62頁
)、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9年1月29日)、
請購單及奕偉公司報價單(參廉政卷三第63至65頁)、虎尾
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9年2月2日)、請購單、廣
明公司報價單及大眾銀行南屯分行存摺影本(參廉政卷三第
66至70頁)、國立交通大學原始憑證黏存單、統一發票(99
年2月10日)、支出傳票(參廉政卷三第71、72頁)、虎尾
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9年4月7日)、請購單及廣
明公司報價單(參廉政卷三第73至75頁)、虎尾科大粘貼憑
證用紙、統一發票(99年4月14日)、請購單及奕偉公司報
價單(參廉政卷三第76至78頁)、中州科大支出憑證粘存單
、統一發票(99年4月21日)、請購單、奕偉公司報價單、
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9年5月18日)、請購
單、瓏茂企業社報價單及大眾銀行南屯分行存摺影本(參廉
政卷三第86至89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
99年5月19日)、請購單及廣明公司報價單(參廉政卷三第
90至92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9年6月3
日)及廣明公司報價單(參廉政卷三第93、94頁)、虎尾科
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9年8月17日)、請購單及奕
偉公司報價單(參廉政卷三第95至97頁)、虎尾科大粘貼憑
證用紙、統一發票(99年9月14日)、請購單及瓏茂企業社
報價單(參廉政卷三第98至100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
紙、統一發票(99年9月21日)、請購單及奕偉公司報價單
(參廉政卷三第101至103頁)、成大研發會消耗品及維修請
購憑證黏存單、統一發票(99年11月10日)、消耗品及維修
請購單、奕偉公司報價單、99年11月14日支出傳票及兆豐國
際商業銀行府城分行匯款紀錄查詢單(參廉政卷三第104至
108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9年11月17
日)、請購單及廣明公司報價單(參廉政卷三第109至111頁
)、中州科大支出憑證粘存單、統一發票(100年5月2日
)、請購單、奕偉公司報價單、100年6月2日分錄轉帳傳票
、資訊工程系簽呈、公文追蹤修訂表、98年度【以人工合成
石墨應用在有機上發光二極體之基版及其散熱之研究】經費
核定清單(參廉政卷三第112至119頁)、成大研發會消耗品
及維修請購憑證黏存單、統一發票(100年6月23日)、消耗
品及維修請購單、奕偉公司報價單、100年7月20日支出傳票
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府城分行匯款紀錄查詢單(參廉政卷三
第120至124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100
年9月1日)、支出科目分攤表、請購單及奕偉公司報價單(
參廉政卷三第125至128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
發票(100年10月15日)及請購單(參廉政卷三第129、130
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100年12月13日
)、請購單、奕偉公司報價單及廣明公司報價單(參廉政卷
三第131至134頁)、國科會101年6月27日臺會政字第0000
000000號函及莊賦祥老師共同主持之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申
請與執行過程報告書1份(參廉政卷三第136至139頁)、統
一發票(100年5月2日、6月23日)、國科會101年5月30日臺
會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劃申
請書(參廉政卷三第149至153頁)、國科會99年3月18日臺
會綜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撥款清單1紙(參廉政卷三第
155、156頁)、國科會99年6月7日臺會綜三字第0000000000
號函及撥款清單1紙(參廉政卷三第157、158頁)、國科會
99年5月20日臺會綜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廉政卷三第
160頁)、虎尾科大計畫收支明細表(參廉政卷三第162至
164頁)、大眾銀行南屯分行101年5月4日101南屯發字第027
號函、奕偉公司之開戶申請書及帳戶(000000000000號)往
來明細(參廉政卷三第166至169頁)、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
101年9月26日彰作管字第00000000號及奕偉公司自100年1月
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查詢單(參廉政卷三第
170至172頁)、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1年10月4日彰作管字
第00000000號及奕偉公司自101年3月1日起至101年3月31日
止之交易明細查詢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年9月28日
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吳雅慧自101年3月1日起至101年3
月31日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參廉政卷三第173至176頁)
、本院101年聲監續字第000361號
通訊監察書及通訊譯文1份
【監察對象:莊賦祥之門號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101
年3月9日10時起至101年4月6日10時】(參廉政卷三第178至
180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年5月17日儲字第00000
00000號函、莊賦祥之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參廉
政卷三第182至184頁)、ATM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參廉政卷
三第186頁)、虎尾科大電機資訊學院97年度春季班光電與
半導體產碩專班協辦企業同意補助開班經費合約書(參廉政
卷三第188至190頁)、新鉅公司101年5月23日101新管字第
0002號函、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3紙、虎尾科大自行
收納統一收據3紙(參廉政卷三第192至198頁)、國科會補
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參廉政卷三第210至212頁背
面)、虎尾科大部門預算經費動支申請及報銷作業、補助及
委辦研究(含建教合作)計畫經費動支及報銷作業(參廉政
卷三第214至218頁)、中州科大101年11月12日州瀛總字第
0000000000號函、廠商付款明細表(參廉政卷三第223、224
頁)、法務部廉政署101年4月23日廉中璇100廉查中27字第
0000000000號
搜索票
聲請書及搜索處所一覽表(參警聲搜
1401卷第1、2頁)、本院100年聲監字第001752號、101年聲
監續字第000048、000185、000521號
通訊監察書影本(參警
聲搜1401卷第285至293頁)、瓏茂企業社之大眾銀行團體或
公司行號開戶申請書及帳戶往來明細(參偵11268卷二第40
、41頁)、奕偉公司之大眾銀行開戶申請書、帳戶往來明細
(參偵11268卷二第42至56頁)、大眾銀行南屯分行100年11
月4日100南屯發字第039號函(參偵11268卷二第57頁)、廣
明公司之大眾銀行帳戶往來明細(參偵11268卷二第58、59
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101年10月23日臺會綜二字第000
0000000B號函(參偵11268卷二第94頁正背面)、虎尾科大
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參偵11268卷二第95頁)、郵政跨
行匯款申請書2紙(參偵11268卷二第97、98頁)等在卷
可憑
;另有
扣案之虎尾科大產碩專班經費收支明細表(95年春季
班)1件、虎尾科大產碩專班經費收支明細表(97年秋季班
)1 件、97年教育卓越計畫經費明細表1件、奕偉公司委託
合約書1件、奕偉公司財物採購契約(自動點框膠機)1件、
奕偉公司電子郵件資料1件、產學合作研究計畫1本、雜卷資
料1本、廠商報價資料13本、產碩專班100年秋季班資料夾1
件、產碩專班101年春季班資料夾1件、虎尾科大產碩專班經
費收支明細表(98年春季班)1件、虎尾科大產碩專班經費
收支明細表(99年春季班)1件、郵局存摺1本、廣明公司產
業碩士專班協辦企業同意補助開班經費合約書1件、奕偉公
司產碩專班繳費收據1件、奕偉公司產碩專班99年度秋季班
契約及計劃書1件、奕偉公司大眾銀行帳戶(000-0000000
-00 )1張、產碩專班93年春季班資料夾1件、產碩專班94年
秋季班㈠資料夾1件、產碩專班95年春季班資料夾1件、產碩
專班96年春季班資料夾1件、產碩專班97年秋季班資料夾1件
、電話簿1本、奕偉公司、廣明公司報價單11張、太陽光電
相關電子郵件列印紙本1件、郵局存摺1本、郵局存摺1本、
奕偉公司、廣明公司大小章印文1張、奕偉公司、廣明公司
電子郵件(光碟片)1片、產碩專班99年秋季班資料夾1件、
產碩專班100年春季班資料夾1件、註冊單資料1組、隨身碟1
個、產碩專班98年春季班資料夾1件、97年度碩專班經費收
支明細1件、虎尾科大產碩專班經費收支明細表(96年秋季
班)1 件、虎尾科大產碩專班經費收支明細表(97年春季班
)1件、虎尾科大產碩專班經費收支明細表(99年秋季班)1
件、款項清冊1本、成鴻報價資料1本、產碩專班94年秋季班
㈡資料夾1件、對帳單2張1本、筆記本1本、光電與材料科技
研究所產碩專班95秋季班資料夾1件、產碩專班99年春季班
資料夾1件、收據(台灣發明商品促進協會)影本84張、97D
O11 光電與半導體產業研發碩士班資料1本、資料夾1件、產
碩專班98年秋季班資料夾1件等證物
可稽。綜上,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二人上揭
犯行,均
堪予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
科刑之說明:
㈠關於莊賦祥、趙偉智二人於本案並不該當於刑法第10條第2
項所定公務員要件之說明:
1.按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項對於公務員之定義僅規定:「稱
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內容極為抽象、
模糊,為避免不當擴大刑罰權之適用,對於公務員課予特別
之保護及服從義務,並明確規範其行使公權力之範圍,予以
適度限縮公務員概念,立法院於94年2月2日將公務員之定義
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1、依法令服務於國
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學理
上稱為『
身分公務員』),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學理上稱為『
授權公務員』)。
2、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
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學理上稱為『委託公務員』)
」。次按所謂「公共事務」,如以政府行為作用之
法律型態
區分,可分為公權力行為及私經濟行為。1.所謂公權力行為
,指國家居於統治主體適用公法規定所為之各種行為,其範
圍甚廣,在人民與國家或人民與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事項,均屬公權力行政之對象。2.所謂私經濟行為,指
國家非居於統治權地位,而係居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
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為。可再細分為⑴行政輔助行為
,係指國家以私法契約取得其行政活動所需之物品,例如以
買賣、租賃契約等取得文具、車輛、土地、辦公處所,以及
所需之人力,例如以契約僱用雇員或工友。在此等事件中,
公行政之地位與私人企業無異;⑵行政營利行為,例如,公
營銀行之存放款、停車場之收費等;⑶行政私法行為,例如
,提供助學貸款、紓困貸款等是。再按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
款後段所謂「公共事務」,固不問其為國家或地方之事務,
惟以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即所授權者須為該機
關權力範圍內的事務,受授權人因而享有公務上的職權及權
力主體的身分,於其受授權範圍內行使公權力主體的權力。
此類人員,雖未服務於公務機關,原非一般觀念之公務員(
身分公務員),惟既依法令負有一定公共事務之處理權限,
自應以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始能令其負有特別
服從之義務。所謂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凡公務員代
表國家行使權力之行為,而與國家之權力作用有關者,均屬
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既非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
機關,其從事該學校行政工作之人員及教師等以及公營事業
之員工,自不屬於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之「身分公務
員」類型。惟從事該學校行政工作之人員、教師等以及公營
事業之員工,得否視其為第一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則
宜視其是否依法令負有一定公共事務之處理權限
而定。公立
學校及公營事業之員工,如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承辦、
監辦採購之行為,其採購內容,縱僅涉及私權或私經濟行為
之事項,惟因公權力介入甚深,仍宜解為有關公權力之公共
事務。至若僅受公務機關私經濟行為的民事上委任或其他民
事契約所發生私法上的權益關係,所授權者並非法定職務權
限範圍內之公務,受授權人並未因而享有公權力,不能認為
是「授權公務員」。
2.按前開刑法修正公務員定義時,立法意旨雖謂:「公營事業
之員工,如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承辦、監辦採購之行為
,其採購內容,縱僅涉及私權或私經濟行為之事項,惟因公
權力介入甚深,仍宜解為有關公權力之公共事務」,並於立
法理由說明:「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
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
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
人員(授權公務員)」。依上開文義之反面解釋,倘非依「
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之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即
非屬「授權公務員」,乃為當然。所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
」,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1.以政府
等機關適用政府採購法為前提,2.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
,3.須有招標、審標、決標等行為,始能認為係執行國家公
權力之行為。而如前述,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進
行採購之事務,原則上係屬私法行為,本與公權力行使無關
,惟我國政府採購法關於招標、審標、決標等爭議之審議判
斷,特別規定性質上相當於訴願決定,故關於招標、審標、
決標之行為,亦有公權力行使之概念。準此以觀,採購行為
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與公權力行使有絕對的關聯,自屬於
判定是否屬於刑法上公務員之重要依據。而依政府採購法第
18至62條規定,其招標、審標、決標之程序甚為繁複,廢日
曠時,惟科技研究發展在本質上係追求知識探索與智慧創新
,具變動性、進步性、時效性與不可預測性,先進國家多不
以一般採購方式來規範,以利科技研究發展,故我國乃於88
年1月20日制定公布「科學技術基本法」,以求因應。該法
第6條第4項規定(於100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公立學
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第1項政府補助
、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
預算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
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考其修法目的乃為提升科技創新
,鼓勵研究機構之積極作為,特別於受政府補助或委託進行
科研採購之情況下,不論採購金額與補助比例為何,明示排
除政府採購法之適用,以追求科學研究之彈性與便利。據上
,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及程序
從新原則,公立學校、公立
研究機關(構)接受國科會等委託機構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
費所辦理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不論其金額大小,均排
除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3.按「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國科
會於101年5月11日修正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
辦法」)第5條規定:「政府補助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
(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應於補助契約訂明受補
助者應遵守本辦法與補助機關所規定之事項及違約責任,並
得約定科研採購之方式。」亦即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
費所辦理之科研採購,因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故國科會與受
補助學校於補助契約得另外約定科研採購之方式,但此乃雙
方契約「約定」
而非「法定」,是縱使於專題研究計畫補助
合約書中合意約定:「於執行研究計畫辦理採購時,依政府
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亦僅係謂採購方式之程序事
項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並非因此而成為政府採購法所規範之
採購行為。是本件由國科會訂定之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
理原則、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等,固有訂定未盡
事宜部分、依政府有關規定或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等條
文(參處理原則三之㈩、作業要點第27條),然亦不足作為
認定本件各該科研採購行為即為政府採購法所規範之採購行
為。
4.綜據上述,被告莊賦祥雖係國立大學聘任之教授,惟大學延
聘其所從事之主要工作為授課、研究及輔導(大學法第17條
第1項規定
參照),
難謂係代表或代理國家或地方機關處理
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公共事務之人員,自非刑法第10條第2項
第1款前段所定之公務員;又其於本件所為如犯罪事實欄所
載之各項採購行為並未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而無執
行公權力之情事,再各該採購行為,亦經科學技術基本法予
以明示排除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則依前揭說明,被告莊賦祥
顯無從認屬刑法所規範之公務員,其於本案所為即難認成立
「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公務員登載不實
罪」;至被告趙偉智雖與被告莊賦祥共同實行本案各該犯行
,然被告莊賦祥既非刑法規範之公務員,被告趙偉智自無從
依刑法第31條
身分犯之規定而認應該當於「公務員
利用職務
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
正犯
。
㈡按刑法第214條所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
公文書罪,須
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
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
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
真實
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
所稱之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又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辦理各項會計事務及有關會
計憑證,應屬會計法之範圍,而依會計法第3條第4、5、6、
8款之規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現金、票據之出納、
移轉,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歲計餘絀之計算,其他應
為會計之事項等,應詳確之會計。公立學校關於上揭相關財
產事項,自應依上揭會計法規定為詳確之會計,其所屬人員
之聲明或申報,更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
得為一定之記載者,是聲明人或申報人縱持不實文書向會計
人員等為聲明或申請,亦不能論以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
上開說明,本件虎尾科大、交大辦理財產採購及經費核銷之
人員,既有實質之審查權限及義務,則被告莊賦祥、趙偉智
二人縱持上揭不實文書向前開公立學松所屬財產採購及經費
核銷人員等為聲明或申請,亦不能論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至中州大學為中州學校財團法人所捐助成之科技大學,另
成大研發會則係財團法人,核均非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機關,被告二人共同以不實採購事項登
載在職務上所製作之請購單,以及將不實採購驗收事項登載
在職務上所製作之支出憑證黏存單,分向中州大學、成大研
發會辦理核銷程序,自亦不該當於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罪,
附此敘明。
㈢按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
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
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商業會計法第23條、第33條、第3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
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
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
類。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
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憑證、支出憑證及轉帳憑證三
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而營利事業銷貨
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
一種。又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
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
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本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
自應優先適用。良以商業會計法第33條明定:「非根據真實
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
錄。」倘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不實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
冊,即符合本法第71條第1款之犯罪
構成要件,立法認上開
行為當然足生損害於他人或
公眾,不待就具體個案審認其損
害之有無,故毋庸明文規定,否則不足達成促使商業會計制
度步入正軌,商業財務公開,以取信於大眾,促進企業資本
形成之立法目的,反足以阻滯商業及社會經濟之發展。從而
,商業會計人員等主體,就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一有填製
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犯罪即已成立,不因事後該事
項之發生或成就,而得解免罪責(最高法院92年台上第3677
號
判例意旨參照)。
㈣核被告莊賦祥、趙偉智二人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為,均係犯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二人所為係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
罪嫌,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
罪嫌部分,尚有未洽,惟其社會基本事實相同,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檢察官起訴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併予敘明。
㈤按刑法之
共同正犯,係採客觀主義,以共同實施構成犯罪事
實之行為為成立要件,雖共犯相互間
祇須分擔一部分行為,
苟有犯意之聯絡,仍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共同負責。又現行刑
法關於正犯、
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
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
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
2253號、22年上字第1713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係因身分而
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此項身分,依刑
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以共犯論。被告莊賦祥、趙偉智二
人,就上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刑
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犯行間,互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至被告莊賦祥雖非奕偉公司等公司之負責
人,然其與
共同被告趙偉智共同實施上開犯行,依刑法第31
條第1項規定,就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部分,仍應論以共同
正犯。
㈥被告莊賦祥、趙偉智二人共同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各次
犯行,均係利用不知情之學校助理、研究生等而為上揭各犯
行,皆為
間接正犯。
㈦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
屬
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
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接續犯之所以僅成立
實質上一罪,非
僅行為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尚由於其所
著手實行之自
然意義上數行為,或因係於同一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
所為,在時空上具有密切關係,且侵害同一法益,即學理上
所謂「重覆性接續犯」,或因係組成犯罪行為之各動作,先
行之
低度行為,因尚未能完成其犯罪,而再繼續後行之
高度
行為,以促成其犯罪結果,致先行之低度行為應為後行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即學理上所謂「相續性接續犯」,其各行為
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所致。故重覆進行之數個同種類
行為,需具有足令社會上一般人均認其不具獨立性,而應將
之視為單一犯罪行為予以評價之時空上密切關係,始得認係
重覆性接續犯(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4332號判決意旨參
照)。被告莊賦祥、趙偉智二人分別向虎尾科大(附表一編
號1至20部分)、交大(附表一編號21、22部分)、中州科
大(附表一編號23、24部分)、成大發展研究基金會(附表
一編號25、26部分)所為如附表一所示多次以虛偽統一發票
作為憑證而據以詐取財物之行為,上開分向同一學校、基金
會行使不實統一發票等之數次舉動,均為實現同一詐取財物
之單一目的所為,宜認定為接續犯之單一法律行為,較符合
社會通念之
經驗法則。被告二人所犯開具不實發票之登載不
實會計憑證及詐欺取財罪等,係以一行為觸犯前揭二罪名,
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登載不實會
計憑證罪
處斷。
㈧被告莊賦祥、趙偉智二人分向虎尾科大、交大、中州科大、
成大研發會所犯各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侵害法益
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㈨被告莊賦祥、趙偉智二人分向虎尾科大、交大、中州科大、
成大研發會詐得款項後,由被告莊賦祥就其中之1,240,987
元,用以支應如犯罪事實欄二之㈠、㈡、㈢所載之回填自行
支出等,其餘之216,645元,則由被告趙偉智以稅賦支出、
後續核銷等名義予以扣除,而納為己有等行為,
核屬單純處
分
贓物之
不罰後行為,於本院已認定之上揭各犯罪行為之成
立並無影響,併此敘明。
㈩爰審酌被告莊賦祥為國立大學教授並曾為系所首長,被告趙
偉智則為被告莊賦祥之產碩專班受業學生、民間科技企業負
責人,被告莊賦祥為求研究計畫得以完成暨產碩專班之開班
順利等,而先夥同學生即被告趙偉智共同以假發票詐欺經費
用以支應上揭各計畫等支出開銷之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渠等共計詐取費用達1,457,632元,所生損害非微,惟犯罪
後渠二人均坦承全部犯行,並已全部繳交、返還
犯罪所得與
各該學校、基金會等,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第1、2項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
執行刑,以資
懲儆。又被告二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
等
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經此偵審教訓當益知戒慎而無再犯
之
虞,本院認前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
緩刑4年,以勵自新。又本院審酌被告2人行為造成之損害,
為使被告於緩刑期內能有所反省,並對社會有所貢獻,爰依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5款規定,分別宣告:被告莊賦祥應
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
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至於義
務勞務之執行方法,核屬執行事項,應由檢察官執行),再
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命於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被告趙偉智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國庫支付如主
文第2項所示金額;以稍事彌補其等行為所造成之國家社會
資源浪費。又被告二人如拒不依上開緩刑所附條件履行而情
節重大時,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
請撤銷對被告之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
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1項、第51
條第5款、第9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5款、第93條
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
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
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
偽造或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被告趙偉智開立不實發票):
┌──┬─────┬───┬────┬─────┬──────┬────┬──┬─────┐
│編號│經費科目、│買受人│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品名、數量及│發票金額│商家│犯罪行為之│
│ │金額 ├───┤ │ │單位 ├────┤ │被害人暨相│
│ │ │請購人│ │ │ │貨款匯入│ │對應之科刑│
│ ├─────┼───┤ │ │ │銀行之日│ │內容 │
│ │製表申請 │驗收人│ │ │ │期、帳號│ │ │
│ │經費日期 │ │ │ │ │及金額 │ │ │
├──┼─────┼───┼────┼─────┼──────┼────┼──┼─────┤
│ 1 │94D008-2光│虎尾科│97年5月1│ZZ00000000│ITO導電玻璃(│92,000元│奕偉│虎尾科大 │
│ │電產業研發│大 │日 │ │5歐姆):50片│ │公司│(如附表三│
│ │碩士95: │ │ │ │、玻璃封裝膠├────┤ │編號1) │
│ │600材料費 │ │ │ │EU-668E:10 │97年5月2│ │ │
│ │;92,000元├───┤ │ │瓶、玻璃封裝│0日匯款 │ │ │
│ │ │莊賦祥│ │ │膠EU-552E: │91,970元│ │ │
│ │ ├───┤ │ │10瓶、點膠裝│奕偉公司│ │ │
│ │ │莊賦祥│ │ │用針頭:5盒 │於大眾銀│ │ │
│ │ │ │ │ │、點膠裝用針│行南屯分│ │ │
│ │ │ │ │ │筒:5盒、套 │行帳號:│ │ │
│ ├─────┤ │ │ │頭組件:10組│00000000│ │ │
│ │97年5月6日│ │ │ │ │610號帳 │ │ │
│ │ │ │ │ │ │戶 │ │ │
├──┼─────┼───┼────┼─────┼──────┼────┼──┤ │
│ 2 │94D008-2光│虎尾科│97年5月5│ZZ00000000│光學耐熱塑膠│94,000元│奕偉│ │
│ │電產業研發│大 │日 │ │基板20cm*20c│ │公司│ │
│ │碩士95:60│ │ │ │m:20片、光 ├────┤ │ │
│ │0材料費; │ │ │ │學封裝膠 │97年5月2│ │ │
│ │28,741元、├───┤ │ │EU-552D:10 │6日匯款 │ │ │
│ │94D008-2光│莊賦祥│ │ │瓶、特殊針頭│93,970元│ │ │
│ │電產業研發├───┤ │ │32G:10盒、 │奕偉公司│ │ │
│ │碩士95: │莊賦祥│ │ │點膠裝用針筒│於大眾銀│ │ │
│ │600材料費 │ │ │ │:5盒 │行南屯分│ │ │
│ │;65,259元│ │ │ │ │行帳號:│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610號帳 │ │ │
│ │97年5月19 │ │ │ │ │戶 │ │ │
│ │日 │ │ │ │ │ │ │ │
├──┼─────┼───┼────┼─────┼──────┼────┼──┤ │
│ 3 │96B112照明│虎尾科│97年6月 │ZZ00000000│UV膠EU-668E │52,500元│奕偉│ │
│ │系統用高功│大 │23日 │ │(30g):20 │ │公司│ │
│ │率發光二極│ │ │ │瓶、UV膠EU-6├────┤ │ │
│ │體封裝透鏡│ │ │ │59F(30g):│97年7月1│ │ │
│ │之光學: ├───┤ │ │20瓶、特殊針│0日匯款 │ │ │
│ │300業務費 │莊賦祥│ │ │頭32G:10盒 │52,470元│ │ │
│ │;52,500元├───┤ │ │、點膠裝用針│奕偉公司│ │ │
│ │ │莊賦祥│ │ │筒:10盒 │於大眾銀│ │ │
│ │ │ │ │ │ │行南屯分│ │ │
│ │ │ │ │ │ │行帳號:│ │ │
│ ├─────┤ │ │ │ │10 │ │ │
│ │97年7月2日│ │ │ │ │810039 │ │ │
│ │ │ │ │ │ │610號帳 │ │ │
│ │ │ │ │ │ │戶 │ │ │
├──┼─────┼───┼────┼─────┼──────┼────┼──┤ │
│ 4 │97D005-2電│虎尾科│98年4月8│FA00000000│光學耐熱塑膠│95,000元│奕偉│ │
│ │機資訊學院│大 │日 │ │基板20cm*20c│ │公司│ │
│ │光電與半導│ │ │ │m:50PCS、光├────┤ │ │
│ │體產業研發│ │ │ │學封裝膠EU-5│98年4月2│ │ │
│ │碩士97: ├───┤ │ │41F(30g):│2日匯款 │ │ │
│ │600材料費 │莊賦祥│ │ │30PCS、特殊 │94,970元│ │ │
│ │;95,000元├───┤ │ │針頭25G:40 │奕偉公司│ │ │
│ │ │莊賦祥│ │ │盒、深琥珀色│於大眾銀│ │ │
│ │ │ │ │ │專用針筒:10│行南屯分│ │ │
│ │ │ │ │ │盒 │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 │ │
│ │98年4月14 │ │ │ │ │610號帳 │ │ │
│ │日 │ │ │ │ │戶 │ │ │
├──┼─────┼───┼────┼─────┼──────┼────┼──┤ │
│ 5 │0000-000機│虎尾科│98年9月 │JA00000000│自動點框膠機│125,000 │奕偉│ │
│ │械及設備- │大 │25日 │ │:1台 │元 │公司│ │
│ │學校經費( │ │ │ │ ├────┤ │ │
│ │本年度預算│ │ │ │ │98年11月│ │ │
│ │)125,000元├───┤ │ │ │10日匯款│ │ │
│ │ │莊賦祥│ │ │ │24,970元│ │ │
│ │ ├───┤ │ │ │及99,970│ │ │
│ │ │莊賦祥│ │ │ │元,共計│ │ │
│ │ │ │ │ │ │124,940 │ │ │
│ │ │ │ │ │ │元至奕偉│ │ │
│ │ │ │ │ │ │公司於大│ │ │
│ │ │ │ │ │ │眾銀行南│ │ │
│ │ │ │ │ │ │屯分行帳│ │ │
│ │ │ │ │ │ │號:1081│ │ │
│ ├─────┤ │ │ │ │0000 000│ │ │
│ │98年9月29 │ │ │ │ │號帳戶 │ │ │
│ │日 │ │ │ │ │ │ │ │
├──┼─────┼───┼────┼─────┼──────┼────┼──┤ │
│ 6 │98B055廣視│虎尾科│99年1月 │LA00000000│ITO導電玻璃(│97,000元│奕偉│ │
│ │角散熱型上│大 │29日 │ │5歐姆):50PC│ │公司│ │
│ │發光有機發│ │ │ │S、玻璃封裝 ├────┤ │ │
│ │光二極體立│ │ │ │膠EU-935(30│99年3月3│ │ │
│ │體顯示: ├───┤ │ │g):20PCS、│日匯款 │ │ │
│ │300業務費 │莊賦祥│ │ │PET封裝膠 │96,970元│ │ │
│ │97,000元 ├───┤ │ │EU-858(30g │奕偉公司│ │ │
│ │ │莊賦祥│ │ │):20PCS、 │於大眾銀│ │ │
│ │ │ │ │ │點膠裝用針頭│行南屯分│ │ │
│ │ │ │ │ │(盒/50PCS)│行帳號:│ │ │
│ │ │ │ │ │:10盒、點膠│10 │ │ │
│ │ │ │ │ │裝用針筒(盒│810039 │ │ │
│ ├─────┤ │ │ │/20PCS):5 │610號帳 │ │ │
│ │99年2月22 │ │ │ │盒、套頭組件│戶 │ │ │
│ │日 │ │ │ │:15組 │ │ │ │
├──┼─────┼───┼────┼─────┼──────┼────┼──┤ │
│ 7 │98B163L E │虎尾科│99年1月 │LA00000000│導電銀膠( │95,000元│廣明│ │
│ │封裝非球面│大 │29日 │ │GA-29): │ │公司│ │
│ │凹透鏡發散│ │ │ │100PCS ├────┤ │ │
│ │光型設計與│ │ │ │ │99年3月9│ │ │
│ │製造: ├───┤ │ │ │匯款 │ │ │
│ │300業務費 │莊賦祥│ │ │ │94,970元│ │ │
│ │95,000元 ├───┤ │ │ │廣明公司│ │ │
│ │ │莊賦祥│ │ │ │於大眾銀│ │ │
│ │ │ │ │ │ │行南屯分│ │ │
│ │ │ │ │ │ │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 │ │
│ │99年3月2日│ │ │ │ │413號帳 │ │ │
│ │ │ │ │ │ │戶 │ │ │
├──┼─────┼───┼────┼─────┼──────┼────┼──┤ │
│ 8 │DA03產碩專│虎尾科│99年2月2│LA00000000│薄膜太陽能電│97,000元│廣明│ │
│ │班結餘款- │大 │日 │ │池導電銀漿(│ │公司│ │
│ │光電所:30│ │ │ │GA-6588): ├────┤ │ │
│ │0業務費388│ │ │ │10000g、薄膜│99年3月4│ │ │
│ │0元、96D00├───┤ │ │太陽能電池導│日匯款 │ │ │
│ │-2光電產業│莊賦祥│ │ │電銀漿(GA-9│96,970元│ │ │
│ │研發碩士97├───┤ │ │588):10000│廣明公司│ │ │
│ │:600材料 │莊賦祥│ │ │g、薄膜太陽 │於大眾銀│ │ │
│ │費26,686元│ │ │ │能電池導電銀│行南屯分│ │ │
│ │、97D005-2│ │ │ │漿(GA-9688 │行帳號:│ │ │
│ │電機資訊學│ │ │ │):10000g │00000000│ │ │
│ │院光電與半│ │ │ │ │413號帳 │ │ │
│ │導體產業研│ │ │ │ │戶 │ │ │
│ │發碩士97:│ │ │ │ │ │ │ │
│ │600材料費 │ │ │ │ │ │ │ │
│ │66,434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年2月22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9 │T97I103北 │虎尾科│99年4月7│MA00000000│玻璃封裝膠 │95,000元│廣明│ │
│ │科大-第三 │大 │日 │ │S-112(30g):│ │公司│ │
│ │年97年度技│ │ │ │50瓶、PET封 ├────┤ │ │
│ │職校院技術│ │ │ │裝膠S-125( │99年4月2│ │ │
│ │研發中: ├───┤ │ │30g):50瓶 │1日匯款 │ │ │
│ │300業務費 │莊賦祥│ │ │ │94,970元│ │ │
│ │95,000元 ├───┤ │ │ │廣明公司│ │ │
│ │ │莊賦祥│ │ │ │於大眾銀│ │ │
│ │ │ │ │ │ │行南屯分│ │ │
│ │ │ │ │ │ │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 │ │
│ │99年4月15 │ │ │ │ │413號帳 │ │ │
│ │日 │ │ │ │ │戶 │ │ │
├──┼─────┼───┼────┼─────┼──────┼────┼──┤ │
│ 10 │T97I103北 │虎尾科│99年4月 │MA00000000│PES基板2.9*2│95,000元│奕偉│ │
│ │科大-第三 │大 │14日 │ │.9mm:60組、│ │公司│ │
│ │年97年度技│ │ │ │鋁基板2.9*2.├────┤ │ │
│ │職校院技術│ │ │ │9mm:50組 │99年5月4│ │ │
│ │研發中: ├───┤ │ │ │日匯款 │ │ │
│ │300業務費 │莊賦祥│ │ │ │94,970元│ │ │
│ │95,000元 ├───┤ │ │ │奕偉公司│ │ │
│ │ │莊賦祥│ │ │ │於大眾銀│ │ │
│ │ │ │ │ │ │行南屯分│ │ │
│ │ │ │ │ │ │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 │ │
│ │99年4月26 │ │ │ │ │610號帳 │ │ │
│ │日 │ │ │ │ │戶 │ │ │
├──┼─────┼───┼────┼─────┼──────┼────┼──┤ │
│ 11 │T97I103北 │虎尾科│99年5月 │MU00000000│去膠劑TP-205│83,500元│瓏茂│ │
│ │科大-第三 │大 │18日 │ │:10kg、洗板│ │企業│ │
│ │年97年度技│ │ │ │劑NX858:10k├────┤社 │ │
│ │職校院技術│ │ │ │g、噴砂玻璃 │99年6月2│ │ │
│ │研發中: ├───┤ │ │蓋板30mm*30m│日匯款83│ │ │
│ │300業務費 │莊賦祥│ │ │m:10片 │470元瓏 │ │ │
│ │83,500元 ├───┤ │ │ │茂企業社│ │ │
│ │ │莊賦祥│ │ │ │於大眾銀│ │ │
│ │ │ │ │ │ │行南屯分│ │ │
│ │ │ │ │ │ │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 │ │
│ │99年5月26 │ │ │ │ │614號帳 │ │ │
│ │日 │ │ │ │ │戶 │ │ │
├──┼─────┼───┼────┼─────┼──────┼────┼──┤ │
│ 12 │98D009-3電│虎尾科│99年5月 │NA00000000│顯影劑KU-985│99,000元│廣明│ │
│ │機資訊學院│大 │19日 │ │2:20kg、螢 │ │公司│ │
│ │光電與半導│ │ │ │光粉YO-2523 ├────┤ │ │
│ │體產業研發│ │ │ │:2000g、特 │99年6月1│ │ │
│ │碩士99: ├───┤ │ │殊點膠針頭 │日匯款 │ │ │
│ │600材料費 │莊賦祥│ │ │27G:200PCS │98,960元│ │ │
│ │;99,000元├───┤ │ │ │廣明公司│ │ │
│ │ │莊賦祥│ │ │ │於大眾銀│ │ │
│ │ │ │ │ │ │行南屯分│ │ │
│ │ │ │ │ │ │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 │ │
│ │99年5月21 │ │ │ │ │413號帳 │ │ │
│ │日 │ │ │ │ │戶 │ │ │
├──┼─────┼───┼────┼─────┼──────┼────┼──┤ │
│ 13 │98D009-3電│虎尾科│99年6月3│NA00000000│顯影劑KU-985│44,000元│廣明│ │
│ │機資訊學院│大 │日 │ │2:10kg、螢 │ │公司│ │
│ │光電與半導│ │ │ │光粉YO-2523 ├────┤ │ │
│ │體產業研發│ │ │ │:1000g、特 │99年6月1│ │ │
│ │碩士99: ├───┤ │ │殊點膠針頭 │5日匯款 │ │ │
│ │600材料費 │ 空白 │ │ │31G:50PCS │43,970元│ │ │
│ │;44,000元├───┤ │ │ │廣明公司│ │ │
│ │ │莊賦祥│ │ │ │於大眾銀│ │ │
│ │ │ │ │ │ │行南屯分│ │ │
│ │ │ │ │ │ │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 │ │
│ │99年6月4日│ │ │ │ │413號帳 │ │ │
│ │ │ │ │ │ │戶 │ │ │
├──┼─────┼───┼────┼─────┼──────┼────┼──┤ │
│ 14 │98B181高效│虎尾科│99年8月 │PA00000000│UV膠EU-668E │70,500元│奕偉│ │
│ │能薄膜太陽│大 │17日 │ │(30g):30P├────┤公司│ │
│ │電池之研製│ │ │ │CS、UV膠EU-6│99年8月2│ │ │
│ │:300業務 ├───┤ │ │59 F(30g) │6日匯款 │ │ │
│ │費70,500元│莊賦祥│ │ │:30PCS、特 │70,470元│ │ │
│ │ ├───┤ │ │殊針頭32G( │奕偉公司│ │ │
│ │ │莊賦祥│ │ │50PCS):10 │於大眾銀│ │ │
│ │ │ │ │ │盒、點膠裝用│行南屯分│ │ │
│ │ │ │ │ │針筒(20PCS │行帳號:│ │ │
│ ├─────┤ │ │ │):10盒 │00000000│ │ │
│ │99年8月20 │ │ │ │ │610號帳 │ │ │
│ │日 │ │ │ │ │戶 │ │ │
├──┼─────┼───┼────┼─────┼──────┼────┼──┤ │
│ 15 │98B181高效│虎尾科│99年9月 │PU00000000│導電銀膠GA-6│97,000元│瓏茂│ │
│ │能薄膜太陽│大 │14日 │ │588:10000g │ │企業│ │
│ │電池之研製│ │ │ │、導電銀膠 ├────┤社 │ │
│ │:300業務 │ │ │ │GA-9588:100│99年9月2│ │ │
│ │費97,000元├───┤ │ │00g、導電銀 │9日匯款 │ │ │
│ │ │莊賦祥│ │ │膠GA-9688:1│96,970元│ │ │
│ │ ├───┤ │ │0000g │瓏茂企業│ │ │
│ │ │莊賦祥│ │ │ │社於大眾│ │ │
│ │ │ │ │ │ │銀行南屯│ │ │
│ │ │ │ │ │ │分行帳號│ │ │
│ ├─────┤ │ │ │ │:108204│ │ │
│ │99年9月23 │ │ │ │ │14614號 │ │ │
│ │日 │ │ │ │ │帳戶 │ │ │
├──┼─────┼───┼────┼─────┼──────┼────┼──┤ │
│ 16 │99AF06高玻│虎尾科│99年9月 │QA00000000│ITO導電玻璃(│97,000元│奕偉│ │
│ │璃轉移溫度│大 │21日 │ │5歐姆):50PC│ │公司│ │
│ │(Tg)有機│ │ │ │S、玻璃封裝 ├────┤ │ │
│ │材料與最佳│ │ │ │膠EU-852D( │99年10月│ │ │
│ │化元: ├───┤ │ │30g):20PCS│4日匯款 │ │ │
│ │600材料費 │莊賦祥│ │ │、PET封裝膠 │96,970元│ │ │
│ │97,000元 ├───┤ │ │EU-552D(30g│奕偉公司│ │ │
│ │ │莊賦祥│ │ │):20PCS、 │於大眾銀│ │ │
│ │ │ │ │ │點膠裝用針頭│行南屯分│ │ │
│ │ │ │ │ │(盒/50PCS)│行帳號:│ │ │
│ │ │ │ │ │:10盒、點膠│00000000│ │ │
│ │ │ │ │ │裝用針筒(盒│610號帳 │ │ │
│ ├─────┤ │ │ │/20PCS):5 │戶 │ │ │
│ │99年9月27 │ │ │ │盒、套頭組件│ │ │ │
│ │日 │ │ │ │:15組 │ │ │ │
├──┼─────┼───┼────┼─────┼──────┼────┼──┤ │
│ 17 │98B181高效│虎尾科│99年11月│RA00000000│薄膜太陽能電│97,000元│廣明│ │
│ │能薄膜太陽│大 │17日 │ │池導電銀漿 │ │公司│ │
│ │電池之研製│ │ │ │GA-7882:100├────┤ │ │
│ │:300業務 │ │ │ │00g、薄膜太 │99年12月│ │ │
│ │費97,000元├───┤ │ │陽能電池導電│1日匯款 │ │ │
│ │ │莊賦祥│ │ │銀漿GA-8820 │96,970元│ │ │
│ │ ├───┤ │ │:10000g、薄│廣明公司│ │ │
│ │ │莊賦祥│ │ │膜太陽能電池│於大眾銀│ │ │
│ │ │ │ │ │導電銀漿GA-9│行南屯分│ │ │
│ │ │ │ │ │875:10000g │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 │ │
│ │99年11月23│ │ │ │ │413號帳 │ │ │
│ │日 │ │ │ │ │戶 │ │ │
├──┼─────┼───┼────┼─────┼──────┼────┼──┤ │
│ 18 │100I016綠 │虎尾科│100年9月│WT00000000│ITO導電玻璃(│97,000元│奕偉│ │
│ │色電子與無│大 │1日 │ │5歐姆):50片│ │公司│ │
│ │線通訊之整│ │ │ │、玻璃封裝膠├────┤ │ │
│ │合型技術發│ │ │ │EU-935(30g │100年9月│ │ │
│ │展中心: ├───┤ │ │):20片、 │16日匯款│ │ │
│ │300業務費 │莊賦祥│ │ │PET封裝膠 │96,970元│ │ │
│ │56,100元、├───┤ │ │EU-858(30g │奕偉公司│ │ │
│ │99AG37長壽│莊賦祥│ │ │):20片、點│於大眾銀│ │ │
│ │命高效率白│ │ │ │膠裝用針頭(│行南屯分│ │ │
│ │光有機發光│ │ │ │50PCS):10 │行帳號:│ │ │
│ │二極體元件│ │ │ │盒、點膠裝用│108100 │ │ │
│ │及模組: │ │ │ │針筒(50PCS │33610號 │ │ │
│ │300業務費 │ │ │ │):5盒、套 │帳戶 │ │ │
│ │40,900元 │ │ │ │頭組件:15組│ │ │ │
│ ├─────┤ │ │ │ │ │ │ │
│ │100年9月7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19 │99B160-1高│虎尾科│100年10 │WL00000000│噴砂蓋板製作│57,000元│廣明│ │
│ │效率螢磷混│大 │月15日 │ │:1000片 │ │公司│ │
│ │摻白光有機│ │ │ │ ├────┤ │ │
│ │發光照明面│ │ │ │ │100年11 │ │ │
│ │板:300業 ├───┤ │ │ │月1日匯 │ │ │
│ │務費57,000│黃思雅│ │ │ │款56,970│ │ │
│ │元 ├───┤ │ │ │元廣明公│ │ │
│ │ │莊賦祥│ │ │ │司於大眾│ │ │
│ │ │ │ │ │ │銀行南屯│ │ │
│ │ │ │ │ │ │分行帳號│ │ │
│ ├─────┤ │ │ │ │:108101│ │ │
│ │100年10月 │ │ │ │ │95413號 │ │ │
│ │24日 │ │ │ │ │帳戶 │ │ │
├──┼─────┼───┼────┼─────┼──────┼────┼──┤ │
│ 20 │100TB06光 │虎尾科│100年12 │XX00000000│ITO導電玻璃(│93,300元│奕偉│ │
│ │電工程系:│大 │月13日 │ │5歐姆):50PC│ │公司│ │
│ │1304教輔- │ │ │ │S、玻璃封裝 ├────┤ │ │
│ │計畫配合款│ │ │ │膠EU-930(30│100年12 │ │ │
│ │(獎補助款├───┤ │ │g):20PCS、│月29日匯│ │ │
│ │)(內) │曾惠群│ │ │PET封裝膠 │款93,270│ │ │
│ │93,300元 ├───┤ │ │EU-552D(30g│元奕偉公│ │ │
│ │ │莊賦祥│ │ │):20PCS、 │司於大眾│ │ │
│ │ │ │ │ │點膠裝用針頭│銀行南屯│ │ │
│ │ │ │ │ │(盒/50PCS)│分行帳號│ │ │
│ │ │ │ │ │:10盒、套頭│:108100│ │ │
│ ├─────┤ │ │ │組件:10組、│33610號 │ │ │
│ │100年12月 │ │ │ │特殊O型環:1│帳戶 │ │ │
│ │21日 │ │ │ │000個 │ │ │ │
├──┼─────┼───┼────┼─────┼──────┼────┼──┼─────┤
│ 21 │98C093高效│交大 │99年1月4│LA00000000│ITO導電玻璃(│97,000元│奕偉│交大(如附│
│ │率白光有機│ │日 │ │5歐姆):50PC│ │公司│表三編號2 │
│ │發光二極體│ │ │ │S、玻璃封裝 ├────┤ │) │
│ │新材料開發├───┤ │ │膠EU-852D( │99年5月1│ │ │
│ │與元件: │ 空白 │ │ │30g):20PCS│1日存入 │ │ │
│ │300業務費 ├───┤ │ │、PET封裝膠 │交通大學│ │ │
│ │;97,000元│莊賦祥│ │ │EU-552D(30g│支票(票│ │ │
│ │ │謝漢萍│ │ │):20PCS、 │號:1194│ │ │
│ │ │ │ │ │點膠裝用針頭│179號) │ │ │
│ │ │ │ │ │(盒/50P CS │97,000元│ │ │
│ │ │ │ │ │):10盒、點│至奕偉公│ │ │
│ │ │ │ │ │膠裝用針筒(│司於大眾│ │ │
│ │ │ │ │ │盒/20PCS):│銀行南屯│ │ │
│ │ │ │ │ │5盒、套頭組 │分行帳號│ │ │
│ ├─────┤ │ │ │件:15組 │:108100│ │ │
│ │99年4月9日│ │ │ │ │33610號 │ │ │
│ │ │ │ │ │ │帳戶 │ │ │
├──┼─────┼───┼────┼─────┼──────┼────┼──┤ │
│ 22 │98C093高效│交大 │99年2月 │LA00000000│ITO導電玻璃(│70,150元│奕偉│ │
│ │率白光有機│ │10日 │ │5歐姆):60PC├────┤公司│ │
│ │發光二極體├───┤ │ │S、加熱坩鍋 │99年5月1│ │ │
│ │新材料開發│ 空白 │ │ │:20PCS、乾 │1日存入 │ │ │
│ │與元件: ├───┤ │ │燥包(OLED專 │交通大學│ │ │
│ │300業務費 │莊賦祥│ │ │用):15PCS │支票(票│ │ │
│ │;70,150元│謝漢萍│ │ │ │號:1194│ │ │
│ │ │ │ │ │ │177號) │ │ │
│ │ │ │ │ │ │70,150元│ │ │
│ │ │ │ │ │ │至奕偉公│ │ │
│ │ │ │ │ │ │司於大眾│ │ │
│ │ │ │ │ │ │銀行南屯│ │ │
│ │ │ │ │ │ │分行帳號│ │ │
│ ├─────┤ │ │ │ │:108100│ │ │
│ │99年4月9日│ │ │ │ │33610號 │ │ │
│ │ │ │ │ │ │帳戶 │ │ │
├──┼─────┼───┼────┼─────┼──────┼────┼──┼─────┤
│ 23 │98國專0014│中州科│99年4月 │MA00000000│ITO導電玻璃(│80,500元│奕偉│中州科大(│
│ │以人工合成│大 │21日 │ │5歐姆):50PC│ │公司│如附表三編│
│ │石墨應用在│ │ │ │S、玻璃封裝 ├────┤ │號3) │
│ │有機上發光├───┤ │ │膠EU-935(30│99年6月 │ │ │
│ │二極體之基│黃建基│ │ │g):20PCS、│21日存入│ │ │
│ │板及其散熱├───┤ │ │PET封裝膠 │中州科大│ │ │
│ │之研究: │蘇冬香│ │ │EU-858(30g │支票(票│ │ │
│ │004-業務費│ │ │ │):20PCS │號213603│ │ │
│ │80,500元 │ │ │ │ │8) │ │ │
│ │ │ │ │ │ │80,500元│ │ │
│ │ │ │ │ │ │至奕偉公│ │ │
│ │ │ │ │ │ │司於大眾│ │ │
│ │ │ │ │ │ │銀行南屯│ │ │
│ │ │ │ │ │ │分行帳號│ │ │
│ ├─────┤ │ │ │ │:108100│ │ │
│ │99年4月26 │ │ │ │ │33610號 │ │ │
│ │日 │ │ │ │ │帳戶 │ │ │
├──┼─────┼───┼────┼─────┼──────┼────┼──┤ │
│ 24 │微共振腔有│中州科│100年5月│UK00000000│ITO導電玻璃(│50,000元│奕偉│ │
│ │機體上發光│大 │2日 │ │5歐姆):20PC├────┤公司│ │
│ │二極體之最├───┤ │ │S、噴砂蓋板 │100年7月│ │ │
│ │佳化及周期│黃建基│ │ │製作:500PCS│4日存入 │ │ │
│ │性陽極相位├───┤ │ │ │中州科大│ │ │
│ │移之研究:│蘇冬香│ │ │ │支票(票│ │ │
│ │004-業務費│ │ │ │ │號:2191│ │ │
│ │50,000元 │ │ │ │ │141) │ │ │
│ │ │ │ │ │ │50,000元│ │ │
│ │ │ │ │ │ │至奕偉公│ │ │
│ │ │ │ │ │ │司於大眾│ │ │
│ │ │ │ │ │ │銀行南屯│ │ │
│ │ │ │ │ │ │分行帳號│ │ │
│ ├─────┤ │ │ │ │:108100│ │ │
│ │100年5月18│ │ │ │ │33610號 │ │ │
│ │日 │ │ │ │ │帳戶 │ │ │
├──┼─────┼───┼────┼─────┼──────┼────┼──┼─────┤
│ 25 │多層螢光塗│成大研│99年11月│QU00000000│ITO導電薄膜(│97,000元│奕偉│成大研發會│
│ │佈技術於 │發會 │10日 │ │35歐姆) ├────┤公司│(如附表三│
│ │LED封裝之 │ │ │ │100mm*1M: │99年11月│ │編號4) │
│ │應用:500 │ │ │ │100米、ITO導│18日匯款│ │ │
│ │材料費 │ │ │ │電薄膜封裝膠│96,980元│ │ │
│ │97,000元 ├───┤ │ │EU-767(30g │奕偉公司│ │ │
│ │ │林本矗│ │ │):30瓶 │於大眾銀│ │ │
│ │ ├───┤ │ │ │行南屯分│ │ │
│ │ │ 空白 │ │ │ │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 │ │
│ │99年11月13│ │ │ │ │030號帳 │ │ │
│ │日 │ │ │ │ │戶 │ │ │
├──┼─────┼───┼────┼─────┼──────┼────┼──┤ │
│ 26 │利用多孔結│成大研│100年6月│UC00000000│紫外線燈管 │17,000元│奕偉│ │
│ │構搭配梯度│發會 │23日 │ │1.8KW:1組 │ │公司│ │
│ │折射係數之│ │ │ │ ├────┤ │ │
│ │二氧化鈦薄│ │ │ │ │100年7月│ │ │
│ │膜提升可撓│ │ │ │ │22日匯款│ │ │
│ │式LED效率 │ │ │ │ │16,980元│ │ │
│ │wave: ├───┤ │ │ │奕偉公司│ │ │
│ │500材料費 │莊賦祥│ │ │ │於大眾銀│ │ │
│ │17,000元 ├───┤ │ │ │行南屯分│ │ │
│ │ │莊賦祥│ │ │ │行帳號:│ │ │
│ ├─────┤ │ │ │ │108100 │ │ │
│ │100年7月19│ │ │ │ │339610號│ │ │
│ │日 │ │ │ │ │帳戶 │ │ │
├──┴─────┴───┴────┴─────┴──────┴────┴──┴─────┤
│合計發票金額:2,184,450元 │
└────────────────────────────────────────────┘
附表二(被告趙偉智實際出貨物品):
┌──┬──────────────┬──────┐
│編號│物品名稱 │金額 │
├──┼──────────────┼──────┤
│ 1 │光學耐熱塑膠基板(PET-FILM*2)│201,818元 │
├──┼──────────────┼──────┤
│ 2 │素玻璃20片 │ 9,000元 │
├──┼──────────────┼──────┤
│ 3 │自動點膠框機 │256,000元 │
├──┼──────────────┼──────┤
│ 4 │ITO玻璃10PCS │ 7,000元 │
├──┼──────────────┼──────┤
│ 5 │PET-FILM 2PCS │ 8,000元 │
├──┼──────────────┼──────┤
│ 6 │ITO玻璃15PCS │ 10,500元 │
├──┼──────────────┼──────┤
│ 7 │PET-FILM 5PCS │ 20,000元 │
├──┼──────────────┼──────┤
│ 8 │更換UV燈管 │ 15,500元 │
├──┼──────────────┼──────┤
│ 9 │製作噴砂背板 │ 87,000元 │
├──┼──────────────┼──────┤
│ 10 │素玻璃10PCS │ 6,000元 │
├──┼──────────────┼──────┤
│ 11 │PET-FILM 2PCS │ 8,000元 │
├──┼──────────────┼──────┤
│ 12 │針筒10PCS │ 500元 │
├──┼──────────────┼──────┤
│ 13 │素玻璃10PCS │ 6,000元 │
├──┼──────────────┼──────┤
│ 14 │PECF-IP 10PCS │ 60,000元 │
├──┼──────────────┼──────┤
│ 15 │ITO玻璃45PC │ 31,500元 │
├──┴──────────────┼──────┤
│合計實際出貨金額 │726,818元 │
└─────────────────┴──────┘
附表三
┌──┬─────┬───────────────────┐
│編號│犯罪事實 │主 文 │
│ │ ├─────────┬─────────┤
│ │ │莊賦祥部分 │趙偉智部分 │
├──┼─────┼─────────┼─────────┤
│1 │犯罪事實欄│莊賦祥共同犯商業會│趙偉智共同犯商業會│
│ │二、關於虎│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尾科大部分│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款之填製不實罪,處│
│ │(即附表一│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編號1至2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元折算壹日。 │
├──┼─────┼─────────┼─────────┤
│2 │犯罪事實欄│莊賦祥共同犯商業會│趙偉智共同犯商業會│
│ │二、關於交│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大部分(即│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款之填製不實罪,處│
│ │附表一編號│有期徒刑肆月,如易│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21 、22)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元折算壹日。 │
├──┼─────┼─────────┼─────────┤
│3 │犯罪事實欄│莊賦祥共同犯商業會│趙偉智共同犯商業會│
│ │二、關於中│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州科大部分│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款之填製不實罪,處│
│ │(即附表一│有期徒刑肆月,如易│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編號23、24│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元折算壹日。 │
├──┼─────┼─────────┼─────────┤
│4 │犯罪事實欄│莊賦祥共同犯商業會│趙偉智共同犯商業會│
│ │二、關於成│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大研發會部│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款之填製不實罪,處│
│ │分(即附表│有期徒刑肆月,如易│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一編號25、│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26 ) │元折算壹日。 │元折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