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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03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0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億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楊文通 被   告 逸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文增 兼 代理人 楊文通 被   告 林子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 偵字第19807 號),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 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 主 文 楊文通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處有期徒刑伍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壹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新臺 幣壹拾萬元之認罪協商金。 林子揚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處有期徒刑伍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壹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新臺 幣伍萬元之認罪協商金。 億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 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拾叁萬 元。 逸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 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拾叁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楊文通係億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眾公司)之登記、 實際負責人,即為億眾公司之代表人,亦係逸騰汽車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逸騰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廖文增〈所涉違犯政 府採購法犯行部分,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之實際負責人,即為逸騰公司之代理人;林 子揚則係億眾公司之業務課長,為億眾公司之受雇人。緣臺 中市政府消防局於民國101 年3 月12日,就「購置火災現場 勘驗車」採購案(下稱本件採購案)公開招標,楊文通為圖 標得本件採購案,惟恐因參與投標廠商數量不足而廢標,竟 與林子陽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結果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 聯絡,使用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亦為代理人之逸騰公司名義及 證件,參與本件採購案之投標,而於同年月間之某日,由林 子揚分別填寫億眾公司及逸騰公司之取得招標文件並製作投 標文件,再由林子揚委託不知情之億眾公司員工何智暉(已 離職)填寫本件採購案逸騰公司標單之投標金額;再於同年 月22日,由楊文通、林子揚指示不知情之億眾公司財務經理 胡英鳳,將原由胡英鳳所保管之億眾公司三信商業銀行(下 稱三信銀行)北屯分行0000000000號帳戶、逸騰公司之三信 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密碼,交由不 知情之億眾公司會計梁婉容,分別自上開三信銀行億眾公司 及逸騰公司之帳戶內,轉帳申購該銀行之金額同為新臺幣( 下同)12萬7000元,票號分別為MZ0000000 、MZ0000000 號 之連號支票各1 紙,作為億眾公司及逸騰公司之押標金。於 101 年3 月27日,分別由林子揚、何智暉至臺中市政府消防 局以億眾公司、逸騰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嗣因臺中市政府消 防局秘書室監辦人員察覺上述2 家公司之押標金支票連號, 且均係由同一人梁婉容辦理,而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5 款,宣布廢標而未遂。 二、證據名稱: (一)共同被告楊文通、林子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廖文增、洪秋香、何智暉、梁婉容、胡英鳳及吳先晧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7 月17日、101 年4 月6 日函及 檢附資料。 (四)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1 年7 月10日、101 年5 月22日函暨 檢附資料。 (五)逸騰汽車公司同意書、授權委託書、廠商退還押標金及投 標文件申請書、投標廠商聲明書、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投標文件形式審查、投標廠商文件審 查表、押標金支票、參加開標廠商紀錄、開標紀錄、開標 文件。 (六)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綜簽、簽稿會核單、簽及附件相關資料 (含億眾公司參與投標之相關文件資料) (七)公開招標更正公告、公開招標公告、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公 開招標簽、經公告招標新增移辦單、複數採購招標作業資 料、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簽稿會核單、採購核可簽、臺中市 政府100 年6 月20日函、臺中市政府列入一般性補助款指 定辦理施政項目經費需求概估表、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歲出 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內政部消防署100 年6 月2 日函、101 年度火災現場勘驗車規格、臺中市政府消 防局火災現場勘驗車經費概算表、財物採購招標投標須知 、財物採購契約(草案)、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文件形 式審查表、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總標單、分項報價清單 、授權委託書、廠商退還押標金及投標文件申請書、臺中 市政府消防局採購電子領標作業說明、公告、同意書。 (八)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0月16日函(含逸騰汽 車公司支開戶申請資料及交易明細)。 (九)大雅區農會101 年11月16日函(億眾公司基本資料、開戶 資料查詢單、存放款往來交易明細)。 (十)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2 月1 日函(MZ000000 0 、2869支票之開戶基本資料)。 (十一)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2 月8 日函(逸騰公 司8 筆資料交易資料)。 (十二)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2月19日三信銀管字第 00000000號函(MZ0000000 、2869支交易借貸傳票資料 )。 (十三)大雅區農會102 年3 月1 日函(億眾公司開戶資料、交 易明細表、證人廖文增、吳先晧傳票) (十四)梁婉容98-100年財產所得資料。 (十五)大雅區農會102 年4 月12日雅農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 (被告楊文通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十六)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4月15日函(億眾公司 100年1月1日-101年12月31日之交易明細表)。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 (一)被告億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處罰金 新臺幣13萬元。 (二)被告逸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處罰金 新臺幣13萬元。 (三)被告楊文通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未遂,願受有期徒刑5 月之科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壹幣1 千元折算1 日。緩刑 2 年。附記事項:被告楊文通應於102 年12月20日前,向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新臺幣10萬元之認罪協商金。 (四)被告林子揚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未遂,願受有期徒刑5 月之科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壹幣1 千元折算1 日。緩刑 2 年。附記事項:被告林子揚應於102 年12月20日前,向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新臺幣5 萬元之認罪協商金。經查 ,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5 第1 項所列 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 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其他附記事項: (一)被告楊文通為逸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該公司之代理人 ;被告林子揚為億眾公司之業務課長,為該公司之受雇人 ,且林子揚於本件亦為被告身分,原起訴書當事人欄之記 載為有疏漏,然以上均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是更正補 充當事人攔及事實欄如上。 (二)被告楊文通、林子揚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又被告楊文通、林子揚就本件犯行,已著手實施詐術行為 ,而未使本件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為未遂犯,應依刑法 第25 條 第2 項規定,按既遂之刑減輕之。 (四)被告楊文通、林子揚業於102 年12月16日分別匯款10萬元 、5 萬元至臺中市政府認罪協商金及緩起訴處分金補助安 心餐券專戶,此有三信商業銀行匯款回條影本2 紙在卷可 稽。 五、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 第1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6 項、第92條,刑法 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2 、4 、6 、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 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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