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319號
104年度訴字第3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呈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代 表人 陳彥霖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仲威
律師
陳興蓉律師
莊慶洲律師
被 告 高玉陵
上列被告等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
字第13280 、16321 、18433 、26884 號)
暨言詞追加
起訴,被
告等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
旨,並聽取意見,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
審判
程序後,檢察官
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一、主文:
陳彥霖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所示之刑。應執
行
有期徒刑拾壹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向公庫
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分拾期支付,自判決確定之次月起,每
月貳拾日(如遇例假日,延至次壹工作日)各支付新臺幣壹
萬元,至期滿為止。
高玉陵犯如附表六編號1 、2 、3 、4 、6 所示之罪,各處
如附表六編號1 、2 、3 、4 、6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呈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意圖營利,因執行業務違反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各處如附表六編號1 至4 、6
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高玉陵、林景田(由本院另行審理)及陳彥霖於民國99年4
月間開始合作仲介引進外籍勞工事業,由高玉陵先對外招攬
業務,再將自欲引進外籍勞工之公司所取得之文件資料,提
供予林景田及陳彥霖辦理後續行政程序。燕村股份有限公司
(設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1 樓,下稱燕村
公司)負責人張錫村亦於99年12月間經南陽國際開發有限公
司(下稱南陽公司)業務楊智鈞結識高玉陵,張錫村委託高
玉陵為燕村公司辦理引進外籍勞工,因而提供燕村公司之工
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張錫村身分證影本等文件予高
玉陵,並授權高玉陵代刻「燕村股份有限公司」、「張錫村
」印章各1 顆(下稱乙章),高玉陵取得前開文件及印章後
,隨即轉交予林景田及陳彥霖辦理。林景田、陳彥霖因尚未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成立外國人力仲
介公司,並取得
主管機關許可,林景田遂委由仲達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8 樓之3 ,
負責人劉莉菁,下稱仲達公司)代為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現改制為行政院勞動部,下簡稱勞委會)申請初次招募外籍
勞工9 名,經勞委會於以100 年1 月10日勞職許字第000000
0000號函文許可燕村公司得招募外國人9 名,高玉陵、林景
田經張錫村許可後,陸續於100 年3 月間委由仲達公司為燕
村公司辦理引進越南籍勞工LE VIET TRINH 即黎曰正(下稱
黎曰正)、NGUYEN VAN HOAN 即阮文環(下稱阮文環)。林
景田及陳彥霖於100 年1 月10日,自行成立呈洋國際開發有
限公司(設於臺中市○○區○○○○路○○號1 樓、2 樓,下
稱呈洋公司),由陳彥霖擔任登記負責人,從事文書行政工
作,林景田擔任執行長,對外自稱「林冠傑」,從事外籍勞
工引進業務,高玉陵則擔任業務,對外向廠商招募引進外籍
勞工業務。高玉陵、林景田、陳彥霖隨後再陸續於100 年6
月間經張錫村同意後,以呈洋公司名義為燕村公司引進越南
籍勞工TAO VAN CHINH 即曹文正(下稱曹文正)、NGUYEN H
OP MINH 即阮合明(下稱阮合明),於100 年9 月間引進BU
I VAN KHUONG即裴文獎(下稱裴文獎)。
㈡廣山金屬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0
號,下稱廣山公司)負責人何銘益於99年10月間委託高玉陵
辦理引進外籍勞工,因而提供廣山公司之工廠登記證、營利
事業登記證、何銘益身分證影本等文件予高玉陵,並授權高
玉陵代刻「廣山金屬有限公司」及「何銘益」印章各1 顆(
下稱甲章)。高玉陵取得前開文件及印章後,隨即轉交予林
景田及陳彥霖辦理。林景田遂委由仲達公司代為向勞委會申
請初次招募外籍勞工8 名,經勞委會於以99年10月22日勞職
許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許可廣山公司得招募外國人8 名,
高玉陵、林景田受何銘益委託辦理引進外籍勞工,遂於99年
11月29日委由仲達公司為廣山公司辦理引進越南籍勞工DAO
HUU HUY 即陶友輝(下稱陶友輝),高玉陵、林景田、陳彥
霖因而填具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申請項目:聘僱許可
)向勞委會申請陶友輝聘僱許可。惟廣山公司負責人何銘益
嗣後表示暫無聘請外籍勞工之需要,高玉陵與林景田、陳彥
霖明知陶友輝係以廣山公司名義引進,竟共同基於意圖營利
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犯意,由高玉陵於陶友輝99年
11月29日入境
翌日,至呈洋公司帶同陶友輝至新塑發公司,
媒介陶友輝非法為新塑發公司工作,高玉陵因而向新塑發公
司收取每人每月新臺幣(下同)1,800 元之仲介服務費用,
再與林景田、陳彥霖對分,而以之營利。
㈢高玉陵、林景田、陳彥霖於100 年5 月間經何銘益同意後,
委由仲達公司為廣山公司辦理引進越南籍勞工TANG VAN HIE
N 即曾文現(下稱曾文現,100 年5 月9 日入境)。林景田
及陳彥霖明知廣山公司於曾文現離境後,無意再引進其他外
籍勞工,竟共同基於偽造署押、偽造
私文書而行使之
犯意聯
絡,並與高玉陵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
工作之犯意聯絡,為下列
犯行:
⒈行使偽造私文書引進外籍勞工謝文忠、阮亭偉、陳文河及
媒介3 人非法為他人工作部分:
⑴林景田、陳彥霖於100 年10月間,未經廣山公司及高玉
陵授權,利用廣山公司先前交予其等保管之甲章大小章
,由陳彥霖於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時間在呈洋公司,
盜用甲章大小章蓋印於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文件,
並偽造高玉陵之署名(盜用、偽造之枚數詳如附表一編
號1 至3 所示),用以表示廣山公司委託呈洋公司代為
辦理申請初次招募入國引進越南籍勞工5 人之意,而偽
造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私文書,另接續於附表二編
號1 所示勞委會許可函文上盜用甲章大小章蓋印其上(
盜用之枚數詳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並於100 年10月
25日郵寄至勞委會行使之。嗣因陳彥霖未檢附審查費收
據
正本,經勞委會以100 年10月27日勞職許字第000000
0000號函文退件,林景田、陳彥霖再於100 年11月間承
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利用廣山公司先前交予其等
保管之甲章大小章,由陳彥霖於附表一編號4 、5 所示
時間在呈洋公司,盜用甲章大小章蓋印於附表一編號4
、5 所示之文件,並偽造高玉陵之署名(盜用、偽造之
枚數詳如附表一編號4 、5 所示),用以表示廣山公司
委託呈洋公司代為辦理申請初次招募入國引進越南籍勞
工5 人之意,而接續偽造附表一編號4 、5 所示之私文
書,並於100 年11月3 日郵寄至勞委會接續行使之,
足
以生損害於廣山公司、何銘益及影響勞委會對於外國人
聘僱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勞委會經實質審查後,於100
年11月4 日以勞職許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許可廣山公
司向駐外單位申請核發新招募外國人5 名之入國簽證,
函文寄送至呈洋公司。
⑵陳彥霖、林景田於100 年12月26日以電話聯繫高玉陵,
通知高玉陵於100 年12月28日至呈洋公司,帶同以前揭
冒用廣山公司名義引進之越南籍勞工TA VAN CHU NG 即
謝文忠(下稱謝文忠)、NGUYEN DINH UY即阮亭偉(下
稱阮亭偉)、TRAN VAN HA 即陳文河(下稱陳文河)至
入出國及移民署(現改制為移民署)辦理居留證,再帶
其等前往新塑發塑膠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區○○
路○○號,下稱新塑發公司)、松玖實業有限公司(設於
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下稱松玖公司)
非法工作,高玉陵明知謝文忠等3 人為林景田、陳彥霖
以非法方式引進,竟與林景田、陳彥霖共同基於意圖營
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犯意,於100 年12月28
日謝文忠等3 人入境翌日,至呈洋公司帶同謝文忠等3
人至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辦居留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實
質審查後核發居留證予謝文忠等3 人,高玉陵
旋即將謝
文忠、阮亭偉帶往松玖公司,媒介謝文忠、阮亭偉非法
為松玖公司工作,另將陳文河帶往新塑發公司,媒介陳
文河非法為新塑發公司工作,並將謝文忠3 人安置於呈
洋公司位於臺中市○○區○○路○○○ 巷○ 弄○ 號之外籍
勞工宿舍居住,由林景田擔任宿舍管理者,謝文忠、阮
亭偉分別非法在松玖公司工作至101 年2 月1 日、同年
3 月7 日,陳文河則非法在新塑發公司工作
迄101 年4
月22日止,高玉陵因而向松玖公司、新塑發公司收取每
人每月新臺幣(下同)1,800 元之仲介服務費用,再與
林景田、陳彥霖對分,而以之營利。
⑶林景田、陳彥霖另承前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
之犯意,先由陳彥霖於101 年1 月4 日前之不詳時間、
在不詳地點製作附表一編號6 至12所示之文件,並於其
上蓋印甲章大、小章(盜用、偽造之枚數詳如附表一編
號6 至12所示),用以表示廣山公司委託佳禾人力仲介
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1
樓,登記負責人嚴紹興,實際負責人陳其昌,下稱佳禾
公司)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辦理謝文忠等3 人入國通報
,而偽造附表一編號6 至12所示之私文書。林景田隨後
持附表一編號6 至12所示偽造之私文書,以每名外籍勞
工10,000元代辦費之代價,至佳禾公司委託不知情之陳
其昌代為辦理入國通報手續,陳其昌應允後,即令佳禾
公司不知情之行政人員張苓慧於附表一編號6 、9 、10
至12所示文件上蓋印「佳禾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嚴
紹興」大小章,再將上開文件交還林景田,於附表一編
號6 至12所示時間,持前揭文件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行
使,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形式審查後,於其職務上所掌
之
公文書「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登載
廣山公司於100 年12月27日引進入國外國人謝文忠等3
人,業於100 年12月30日檢附聘僱外國人名冊、外國人
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外國人入國通報單、外國
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通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之不實事
項,足以生損害於廣山公司、何銘益及臺中市政府勞工
局對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⑷林景田、陳彥霖取得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發給之登載不實
「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後,再承前偽
造署押、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犯意,由陳彥霖於不詳
時間、不詳地點,製作附表一編號13至15所示之文件,
並於其上蓋印甲章大、小章(盜用之枚數詳如附表一編
號13至16所示),用以表示廣山公司委託佳禾公司向勞
委會申請謝文忠等3 人聘僱許可,而偽造附表一編號13
至16所示之私文書,並於附表二編號2 、3 所示勞委會
核准函上蓋印甲章大、小章(盜用之枚數詳如附表二編
號2 、3 所示)。林景田再持附表一編號13至16所示偽
造之私文書,交予張苓慧於其上蓋印「佳禾人力仲介有
限公司」、「嚴紹興」大小章後,於附表一編號13至16
所示時間,將附表一編號13至16所示偽造私文書、附表
二編號2 、3 所示之勞委會函文,連同臺中市政府勞工
局登載不實之「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
一併寄予勞委會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廣山公司、何
銘益及勞委會對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⑸林景田、陳彥霖再接續前揭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進而
行使之犯意,由陳彥霖於不詳時間、不詳地點,製作附
表一編號17至19所示之文件,並於其上蓋印甲章大、小
章(盜用之枚數詳如附表一編號17至19所示),用以表
示廣山公司為謝文忠、阮亭偉、陳文河辦理勞工保險及
全民健康保險之意,而偽造附表一編號17至19所示之私
文書,並於附表二編號4 所示勞委會核准函上蓋印甲章
大、小章(盜用之枚數詳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隨後
於附表一編號17至19所示之時間將上開文件分別寄予衛
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
險署,下稱健保局)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
)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廣山公司、何銘益及健保局
、勞保局對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
⒉行使偽造私文書引進外籍勞工阮文德及媒介其非法為他人
工作部分:
⑴陳彥霖、林景田於101 年1 月間再以廣山公司名義引進
越南籍勞工NGUYEN VAN DUC即阮文德(下稱阮文德),
阮文德入境臺灣後,陳彥霖通知高玉陵至呈洋公司,帶
同阮文德至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居留證,林景田則指示
高玉陵帶阮文德前往新塑發塑膠有限公司非法工作,高
玉陵明知阮文德為林景田、陳彥霖以非法方式引進,竟
與林景田、陳彥霖共同基於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
他人工作之犯意,於101 年1 月11日阮文德入境當日,
至呈洋公司帶同阮文德至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辦居留證,
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實質審查後核發居留證予阮文德,高
玉陵旋於翌日將阮文德帶往新塑發公司,媒介阮文德非
法為新塑發公司工作至同年4 月20日止,並將阮文德安
置於呈洋公司上開外籍勞工宿舍居住,高玉陵因而向新
塑發公司收取每月1,800 元之仲介服務費用,再與林景
田、陳彥霖對分,而以之營利。
⑵林景田、陳彥霖另基於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
之犯意,先由陳彥霖於101 年1 月18日前之不詳時間、
在不詳地點製作附表一編號20至24所示之文件,並於其
上蓋印甲章大、小章(盜用、偽造之枚數詳如附表一編
號19至23所示),用以表示廣山公司委託佳禾公司向臺
中市政府勞工局辦理阮文德入國通報,而偽造附表一編
號19至23所示之私文書。林景田隨後持附表一編號20至
24所示偽造之私文書,以10,000元代辦費之代價,至佳
禾公司委託不知情之陳其昌代為辦理入國通報手續,陳
其昌應允後,即令佳禾公司不知情之行政人員張苓慧於
附表一編號20、23、24所示文件上蓋印「佳禾人力仲介
有限公司」、「嚴紹興」大小章,再將上開文件交還林
景田,於附表一編號20至24所示時間,持前揭文件向臺
中市政府勞工局行使,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形式審查後
,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
通報證明書」登載廣山公司於101 年1 月11日引進入國
外國人阮文德,業於101 年1 月12日檢附聘僱外國人名
冊、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外國人入國通
報單、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通報臺中市政府勞工
局等不實事項,足以生損害於廣山公司、何銘益及臺中
市政府勞工局對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⑶林景田、陳彥霖取得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發給登載不實之
「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後,再承前偽
造署押、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犯意,由陳彥霖於不詳
時間、不詳地點,製作附表一編號25至27所示之文件,
並於其上蓋印甲章大、小章(盜用之枚數詳如附表一編
號25至27所示),用以表示廣山公司委託佳禾公司向勞
委會職訓局申請阮文德聘僱許可,而偽造附表一編號25
至27所示之私文書,並於附表二編號5 、6 所示勞委會
核准函上蓋印甲章大、小章(盜用之枚數詳如附表二編
號5 、6 所示)。林景田再持附表一編號25至27所示偽
造之私文書,交予張苓慧於其上蓋印「佳禾人力仲介有
限公司」、「嚴紹興」大小章後,於附表一編號25至27
所示時間,將附表一編號25至27所示偽造私文書、附表
二編號5 、6 所示之勞委會函文,連同附表一編號21所
示之偽造私文書一併寄予勞委會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
於廣山公司、何銘益及勞委會對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嗣因林景田漏未檢附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核發之受理雇
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而遭勞委會退件,林景田
、陳彥霖再承前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而行使之犯意,
由陳彥霖於不詳時間、不詳地點,製作附表一編號28至
30所示之文件,並於其上蓋印甲章大、小章(盜用之枚
數詳如附表一編號28至30所示),用以表示廣山公司委
託佳禾公司向勞委會申請阮文德聘僱許可,接續偽造附
表一編號28至30所示之私文書,林景田隨後持附表一編
號28至30所示偽造之私文書,交予張苓慧於其上蓋印「
佳禾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嚴紹興」大小章後,於附
表一編號28至30所示時間,將附表一編號28至30所示偽
造私文書,連同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登載不實之「受理雇
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寄予勞委會而接續行使
之,足以生損害於廣山公司、何銘益及勞委會對外籍勞
工管理之正確性。
⑷林景田、陳彥霖再接續前揭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進而
行使之犯意,由陳彥霖於不詳時間、不詳地點,製作附
表一編號31至33所示之文件,並於其上蓋印甲章大、小
章(盜用之枚數詳如附表一編號31至33所示),用以表
示廣山公司為謝文忠、阮亭偉、陳文河辦理勞工保險及
全民健康保險之意,而偽造附表一編號31至33所示之私
文書,並於附表二編號7 、8 所示勞委會核准函上蓋印
甲章大、小章(盜用之枚數詳如附表二編號7 、8 所示
),隨後於附表一編號31至33所示之時間將上開文件分
別寄予健保局及勞保局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廣山公
司、何銘益及健保局、勞保局對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
。
⒊行使偽造私文書引進外籍勞工阮文義及媒介其非法為他人
工作部分:
⑴陳彥霖、林景田於101 年2 月16日間再以廣山公司名義
引進越南籍勞工NGUYEN VAN NGHIA即阮文義(下稱阮文
義),阮文義入境臺灣後,陳彥霖通知高玉陵(高玉陵
媒介外國人阮文義非法為他人工作部分未具起訴)至呈
洋公司,帶同阮文義至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居留證,林
景田則指示高玉陵帶阮文義前往松玖公司非法工作,高
玉陵明知阮文義為林景田、陳彥霖以非法方式引進,竟
與林景田、陳彥霖共同基於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
他人工作之犯意,於101 年2 月16日阮文義氣入境當日
,至呈洋公司帶同阮文義至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辦居留證
,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實質審查後核發居留證予阮文德,
高玉陵於翌日將阮文義帶往松玖公司,松玖公司負責人
蔡卿郎再將阮文義轉往松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
中市○○區○○里○○路○ 段○○○ 巷○○○○ 號,負責人
蔡卿郎,下稱松享公司)工作,高玉陵、林景田、陳彥
霖因而共同媒介阮文義非法為松享公司數日,並將阮文
義安置於呈洋公司上開外籍勞工宿舍居住,高玉陵因而
向松享公司收取數日之仲介服務費用,再與林景田、陳
彥霖對分,而以之營利。
⑵林景田、陳彥霖另基於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
之犯意,先由陳彥霖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製作附表
一編號34、36、37、39、40所示之文件,並於其上蓋印
甲章大、小章(盜用、偽造之枚數詳如附表一編號34、
36、37、39、40所示),用以表示廣山公司委託佳禾公
司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辦理阮文義入國通報,而偽造附
表一編號34、36、37、39、40所示之私文書。林景田隨
後持附表一編號34、39所示偽造之私文書,以10,000元
代辦費之代價,至佳禾公司委託不知情之陳其昌代為辦
理入國通報手續,陳其昌應允後,即令佳禾公司不知情
之行政人員張苓慧於附表一編號34、39所示文件上蓋印
「佳禾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嚴紹興」大小章,再將
上開文件交還林景田。後因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文件上
漏未記載廣山公司地址郵遞區號,林景田、陳彥霖即再
承前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由陳彥霖於不詳時
間、在不詳地點製作附表一編號35所示之文件,並於其
上蓋印甲章大、小章(盜用、偽造之枚數詳如附表一編
號35所示),再經佳禾公司概括授權後,於其上代為蓋
印「佳禾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嚴紹興」大小章各1
枚,及代為簽署「張苓慧」署名1 枚,用以表示廣山公
司委託佳禾公司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辦理阮文義入國通
報,而偽造附表一編號35所示之私文書,林景田即於附
表一編號34至40所示時間,持前揭文件向臺中市政府勞
工局行使,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形式審查後,於其職務
上所掌之公文書「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
」登載廣山公司於101 年2 月16日引進入國外國人阮文
義,業於101 年2 月20日檢附聘僱外國人名冊、外國人
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外國人入國通報單、外國
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通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之不實事
項,足以生損害於廣山公司、何銘益及臺中市政府勞工
局對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⑶林景田、陳彥霖取得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發給之「受理雇
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後,再承前偽造署押、
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犯意,由陳彥霖於不詳時間、不
詳地點,製作附表一編號41至44所示之文件,並於其上
蓋印甲章大、小章(盜用之枚數詳如附表一編號41至44
所示),用以表示廣山公司委託佳禾公司向勞委會申請
阮文義聘僱許可,而偽造附表一編號41至44所示之私文
書,並於附表二編號9 、10所示勞委會核准函上蓋印甲
章大、小章(盜用之枚數詳如附表一編號9 、10所示)
。林景田再持附表一編號41所示偽造之私文書,交予張
苓慧於其上蓋印「佳禾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嚴紹興
」大小章後,於附表一編號41至44所示時間,將附表一
編號41至44所示偽造私文書、附表二編號9 、10所示之
勞委會函文,連同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登載不實之「受理
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一併寄予勞委會職訓
局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廣山公司、何銘益及勞委會
對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⒋行使偽造私文書引進外籍勞工阮文亮部分:
⑴陳彥霖、林景田於101 年2 月19日間再以廣山公司名義
引進越南籍勞工NGUYEN VAN SANG 即阮文亮(下稱阮文
亮),林景田、陳彥霖另基於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進
而行使之犯意,先由陳彥霖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製
作附表一編號45至49所示之文件,並於其上蓋印甲章大
、小章(盜用、偽造之枚數詳如附表一編號45至49所示
),用以表示廣山公司委託佳禾公司向臺中市政府勞工
局辦理阮文亮入國通報,而偽造附表一編號45至49所示
之私文書。林景田隨後持附表一編號45、48所示偽造之
私文書,以10,000元代辦費之代價,至佳禾公司委託不
知情之陳其昌代為辦理入國通報手續,陳其昌應允後,
即令佳禾公司不知情之行政人員張苓慧於附表一編號45
、48所示文件上蓋印「佳禾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嚴
紹興」大小章,再將上開文件交還林景田,林景田即於
附表一編號45至49所示時間,持附表一編號35至49所示
之文件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行使,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形式審查後,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受理雇主聘僱
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登載廣山公司於101 年2 月19
日引進入國外國人阮文亮業於101 年2 月21日檢附聘僱
外國人名冊、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外國
人入國通報單、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通報臺中市
政府勞工局之不實事項,足以生損害於廣山公司、何銘
益及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對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⑵林景田、陳彥霖取得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發給之「受理雇
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後,再承前偽造署押、
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犯意,由陳彥霖於不詳時間、不
詳地點,製作附表一編號50至52所示之文件,並於其上
蓋印甲章大、小章(盜用之枚數詳如附表一編號50至52
所示),用以表示廣山公司委託佳禾公司向勞委會申請
阮文義聘僱許可,而偽造附表一編號50至52所示之私文
書,並於附表二編號11至14所示勞委會核准函上蓋印甲
章大、小章(盜用之枚數詳如附表一編號11至14所示)
。林景田再持附表一編號50所示偽造之私文書,交予張
苓慧於其上蓋印「佳禾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嚴紹興
」大小章後,於附表一編號50至52所示時間,接續將附
表一編號50至52所示偽造私文書、附表二編號11至14所
示之勞委會函文,連同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登載不實之「
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一併寄予勞委會
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廣山公司、何銘益及勞委會對
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㈣林景田及陳彥霖明知燕村公司無意再引進其他外籍勞工,竟
共同基於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而行使之犯意聯絡,並與高
玉陵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犯意
聯絡,為下列犯行:
⒈林景田、陳彥霖於101 年1 月10日前之某日,未經燕村公
司及高玉陵授權,利用燕村公司先前交予其等保管乙章大
小章之機會,由陳彥霖於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時間在呈
洋公司,盜用乙章大小章蓋印於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
文件,並偽造高玉陵之署名(盜用、偽造之枚數詳如附表
三編號1 、2 所示),用以表示燕村公司委託呈洋公司代
為辦理申請初次招募入國引進越南籍勞工4 人之意,而偽
造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私文書,另接續於附表四編號
1 所示勞委會許可函文上盜用乙章大小章蓋印其上(盜用
之署押枚數詳如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並於100 年1
月10日郵寄至勞委會行使之。嗣因陳彥霖未檢附審查費10
0 元收據正本,經勞委會以101 年1 月12日勞職許字第00
00000000號函文退件,林景田、陳彥霖再於101 年2 月10
日前之某日承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利用燕村公司先
前交予其等保管之乙章大小章,由陳彥霖於附表三編號3
、4 所示時間在呈洋公司,盜用乙章大小章蓋印於附表一
編號3 、4 所示之文件,並偽造高玉陵之署名(盜用、偽
造署押之枚數詳如附表三編號3 、4 所示),用以表示燕
村公司委託呈洋公司代為辦理申請初次招募入國引進越南
籍勞工4 人之意,而接續偽造附表三編號3 、4 所示之私
文書,並於101 年2 月10日郵寄至勞委會接續行使之,足
以生損害於燕村公司、張錫村、高玉陵及影響勞委會對於
外國人聘僱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勞委會經實質審查後,於
101 年2 月15日以勞職許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許可燕村
公司向駐外單位申請核發新招募外國人4 名之入國簽證,
函文寄送至呈洋公司。
⒉陳彥霖、林景田於101 年4 月16日以燕村公司名義引進NG
UYEN VAN HUNG 即阮文雄(下稱阮文雄)、TANG VAN THA
N 即曾文申(下稱曾文申)、LE THANH XUEN 即黎青春(
下稱黎青春)、NGUYEN DUY NGHIA即阮維義(下稱阮維義
),陳彥霖、林景田通知高玉陵於101 年4 月16日至呈洋
公司,帶同阮文雄等4 人至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居留證,
再帶同曾文申、阮維義至松玖公司交工,另帶同阮文雄、
黎青春至富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村
路○○○ 巷○○弄○○號,負責人林燦生,下稱富琮公司)。高
玉陵明知阮文雄、曾文申、黎青春、阮維義4 人為林景田
、陳彥霖以非法方式引進,竟與林景田、陳彥霖共同基於
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犯意,於101 年4
月16日阮文雄4 人入境當日,至呈洋公司帶同阮文雄4 人
至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辦居留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實質審
查後核發居留證予阮文雄等4 人,高玉陵於翌日將曾文申
、阮維義帶往松玖公司,媒介曾文申、阮維義非法為松玖
公司工作,阮文雄、黎青春則由呈洋公司所聘僱不知情之
司機陳仕育送至富琮公司,媒介阮文雄、黎青春非法為富
琮公司工作,並將阮文雄4 人安置於呈洋公司位於神岡區
之宿舍居住,由林景田擔任宿舍管理者,曾文申、阮維義
因
而非法在松玖公司工作至101 年4 月26日,阮文雄、黎
青春則非法在富琮公司工作至101 年4 月25日。
⒊林景田、陳彥霖另承前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
犯意,先由陳彥霖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製作附表三編
號5 至12所示之文件,並於其上蓋印乙章大、小章及偽造
「高玉陵」之署名(盜用、偽造之枚數詳如附表三編號5
至12所示),用以表示燕村公司委託呈洋公司向臺中市政
府勞工局辦理阮文雄等4 人入國通報,而偽造附表三編號
5 至12所示之私文書,
復於附表三編號5 至12所示時間,
持前揭文件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行使,經臺中市政府勞工
局形式審查後,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受理雇主聘僱
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登載燕村公司於101 年4 月16日
引進入國外國人阮文雄等4 人,業於101 年4 月19日檢附
聘僱外國人名冊、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外
國人入國通報單、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通報臺中市
政府勞工局之不實事項,足以生損害於燕村公司、張錫村
、高玉陵及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對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⒋林景田、陳彥霖取得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發給之登載不實「
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後,再承前偽造署
押、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犯意,由陳彥霖於不詳時間、
不詳地點,製作附表三編號13至16所示之文件,並於其上
蓋印乙章大、小章及偽造「高玉陵」之署名(盜用及偽造
署押之枚數詳如附表三編號13至16所示),用以表示燕村
公司委託呈洋公司向勞委會申請阮文雄等4 人聘僱許可,
而偽造附表三編號13至16所示之私文書,並於附表四編號
1 至3 所示勞委會核准函上蓋印乙章大、小章(盜用之枚
數詳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後,於附表三編號13至16
所示時間,將附表三編號13至16所示偽造私文書、附表四
編號1 至3 所示之勞委會函文,連同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登
載不實之「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一併寄
予勞委會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燕村公司、張錫村、高
玉陵及勞委會對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⒌林景田、陳彥霖再接續前揭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進而行
使之犯意,由陳彥霖於不詳時間、不詳地點,製作附表三
編號17至19所示之文件,並於其上蓋印乙章大、小章(盜
用之枚數詳如附表三編號17至19所示),用以表示燕村公
司為阮文雄等4 人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意,而
偽造附表三編號17至19所示之私文書,並於附表四編號4
所示勞委會核准函上蓋印乙章大、小章(盜用之枚數詳如
附表四編號4 所示),隨後於附表三編號17至19所示之時
間將上開文件分別寄予健保局及勞保局而行使之,足以生
損害於燕村公司、張錫村及健保局、勞保局對勞工保險管
理之正確性。
㈤嗣因廣山公司、燕村公司分別收受前開遭冒名引進之外籍勞
工勞保費、健保費繳款通知,而查悉上情。
三、
證據名稱:
㈠被告高玉陵、陳彥霖於警詢、調查站、偵訊中之陳述,及其
等於本院審理時之
自白。
㈡同案被告林景田之警詢、偵訊筆錄。
㈢
證人何銘益、何素盆、張錫村、嚴紹興、陳其昌、陳怡君、
李俊壹、林燕慧、陳仕育、劉莉菁、楊智鈞、張苓慧之警詢
、偵訊筆錄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㈣證人謝文忠、阮亭偉、陳文河、阮文德、阮文雄、曾文申、
楊文煌、黎青春、阮維義之警詢及偵訊筆錄。
㈤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文件。
㈥呈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份。
㈦呈洋公司「林冠傑」名片1紙。
四、處罰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 項、第3 項、第45條、刑法第11條前
段、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4 條、第55條、第
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
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
告有其他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
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
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
以
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
定外,不得
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附錄論罪
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
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
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
處斷。
就業服務法第45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4條
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五年
內再違反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120 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
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5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
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表一:
┌──┬──────┬───────────┬──────────┬───────┐
│編號│日 期 │ 偽 造 之 文 書 │偽造或盜用之印文或署│文件行使之對象│
│ │ │ │名 │(機關) │
├──┼──────┼───────────┼──────────┼───────┤
│ 1 │100 年10月24│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勞委會 │
│ │日製作,100 │(申請項目:初次招募入│司」甲章印文1 枚、「│ │
│ │年10月25日行│國引進,申請招募越南籍│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使 │勞工5 人,見本院卷五第│,偽造「高玉陵」署名│ │
│ │ │166頁) │1 枚 │ │
├──┼──────┼───────────┼──────────┼───────┤
│ 2 │100 年10月24│郵寄委託聲明書(見本院│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勞委會 │
│ │日製作,100 │卷五第168頁) │司」甲章印文1 枚、「│ │
│ │年10月25日行│ │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使 │ │ │ │
├──┼──────┼───────────┼──────────┼───────┤
│ 3 │同上 │「申請外籍勞工之新3K入│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勞委會 │
│ │ │境簽證函事宜」函文(見│司」甲章印文1 枚、「│ │
│ │ │本院卷五第167頁) │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 4 │100 年11月1 │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勞委會 │
│ │日製作,100 │(申請項目:初次招募入│司」甲章印文1 枚、「│ │
│ │年11月3 日行│國引進,申請招募越南籍│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使 │勞工5 人,見本院卷五第│,偽造「高玉陵」署名│ │
│ │ │162頁) │1 枚 │ │
├──┼──────┼───────────┼──────────┼───────┤
│ 5 │100 年11月1 │郵寄委託聲明書(見本院│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勞委會 │
│ │日製作,100 │卷五第163頁) │司」甲章印文1 枚、「│ │
│ │年11月3 日行│ │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使 │ │ │ │
├──┼──────┼───────────┼──────────┼───────┤
│ 6 │101 年1 月4 │外國人入國通報單(見本│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臺中市政府勞工│
│ │日行使 │院卷四第143頁反面) │司」甲章印文1 枚、「│局 │
│ │ │ │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 7 │同上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臺中市政府勞工│
│ │ │書(見本院卷四第144 、│司」甲章印文3 枚、「│局 │
│ │ │145頁) │何銘益」甲章印文3枚 │ │
├──┼──────┼───────────┼──────────┼───────┤
│ 8 │同上 │聘僱外國人名冊(見本院│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臺中市政府勞工│
│ │ │卷四第145頁反面) │司」甲章印文1 枚、「│局 │
│ │ │ │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 9 │同上 │領取「雇主聘僱外籍工作│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臺中市政府勞工│
│ │ │者入國通報受理証明書」│司」甲章印文1 枚、「│局 │
│ │ │委任書(見本院卷四第14│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 │6 頁) │ │ │
├──┼──────┼───────────┼──────────┼───────┤
│ 10 │同上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臺中市政府勞工│
│ │ │資切結書(謝文忠部分,│司」甲章印文1 枚、「│局 │
│ │ │見本院卷四第146 頁反面│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 │至第148頁) │ │ │
├──┼──────┼───────────┼──────────┼───────┤
│ 11 │同上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臺中市政府勞工│
│ │ │資切結書(阮亭偉部分,│司」甲章印文1 枚、「│局 │
│ │ │見本院卷四第149 頁至第│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 │151 頁) │ │ │
├──┼──────┼───────────┼──────────┼───────┤
│ 12 │同上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臺中市政府勞工│
│ │ │資切結書(陳文河部分,│司」甲章印文1 枚、「│局 │
│ │ │見本院卷四第151 頁反面│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 │至第153 頁) │ │ │
├──┼──────┼───────────┼──────────┼───────┤
│ 13 │101 年1 月10│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勞委會 │
│ │日行使 │(申請項目:聘僱許可,│司」甲章印文1 枚、「│ │
│ │ │見本院卷五第172頁) │何銘益」甲章印文5枚 │ │
│ │ │ │ │ │
├──┼──────┼───────────┼──────────┼───────┤
│ 14 │101 年1 月10│郵寄委託聲明書(見本院│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勞委會 │
│ │日行使 │卷五第174頁) │司」甲章印文1 枚、「│ │
│ │ │ │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 15 │同上 │廣山金屬有限公司製造業│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勞委會 │
│ │ │勞工聘僱外國人名冊(見│司」甲章印文1 枚、「│ │
│ │ │本院卷五第178 頁)謝文│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 │忠三人部分 │ │ │
├──┼──────┼───────────┼──────────┼───────┤
│ 16 │同上 │廣山金屬有限公司製造業│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勞委會 │
│ │ │勞工聘僱外國人名冊(見│司」甲章印文1 枚、「│ │
│ │ │本院卷五第185 頁)謝文│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 │忠三人部分 │ │ │
├──┼──────┼───────────┼──────────┼───────┤
│ 17 │101 年1 月19│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全民健康保險局│
│ │日行使 │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司」甲章印文1 枚、「│ │
│ │ │(見本院卷五第231 頁反│何銘益」甲章印文4枚 │ │
│ │ │面) │ │ │
├──┼──────┼───────────┼──────────┼───────┤
│ 18 │101 年12月30│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見│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勞工保險局 │
│ │日行使 │本院卷六第118頁) │司」甲章印文1 枚、「│ │
│ │ │ │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 19 │同上 │廣山金屬有限公司製造業│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勞工保險局 │
│ │ │勞工聘僱外國人名冊(見│司」甲章印文1 枚、「│ │
│ │ │本院卷六第119 頁)謝文│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 │忠三人部分 │ │ │
├──┼──────┼───────────┼──────────┼───────┤
│ 20 │101 年1 月18│外國人入國通報單(見本│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臺中市政府勞工│
│ │日行使 │院卷四第154 頁反面) │司」甲章印文1 枚、「│局 │
│ │ │ │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 21 │同上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臺中市政府勞工│
│ │ │書(見本院卷四第155 、│司」甲章印文3 枚、「│局 │
│ │ │156 頁) │何銘益」甲章印文3枚 │ │
├──┼──────┼───────────┼──────────┼───────┤
│ 22 │同上 │聘僱外國人名冊(見本院│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臺中市政府勞工│
│ │ │卷四第156頁反面) │司」甲章印文1 枚、「│局 │
│ │ │ │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 23 │同上 │領取「雇主聘僱外籍工作│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臺中市政府勞工│
│ │ │者入國通報受理証明書」│司」甲章印文1 枚、「│局 │
│ │ │委任書(見本院卷四第15│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 │7 頁) │ │ │
├──┼──────┼───────────┼──────────┼───────┤
│ 24 │同上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臺中市政府勞工│
│ │ │資切結書(阮文德部分,│司」甲章印文1 枚、「│局 │
│ │ │見本院卷四第157 頁反面│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 │至第159 頁) │ │ │
├──┼──────┼───────────┼──────────┼───────┤
│ 25 │101 年2 月1 │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勞委會 │
│ │日行使 │(申請項目:聘僱許可,│司」甲章印文1 枚、「│ │
│ │ │見本院卷五第195 頁) │何銘益」甲章印文4 枚│ │
│ │ │ │ │ │
├──┼──────┼───────────┼──────────┼───────┤
│ 26 │同上 │郵寄委託聲明書(見本院│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勞委會 │
│ │ │卷五第196頁) │司」甲章印文1 枚、「│ │
│ │ │ │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 27 │同上 │廣山金屬有限公司製造業│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勞委會 │
│ │ │勞工聘僱外國人名冊(見│司」甲章印文1 枚、「│ │
│ │ │本院卷五第201頁) │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 28 │101 年2 月10│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勞委會 │
│ │日行使 │(申請項目:聘僱許可,│司」甲章印文2 枚、「│ │
│ │ │見本院卷五第188 頁) │何銘益」甲章印文5 枚│ │
├──┼──────┼───────────┼──────────┼───────┤
│ 29 │同上 │郵寄委託聲明書(見本院│無 │勞委會 │
│ │ │卷五第190頁) │ │ │
├──┼──────┼───────────┼──────────┼───────┤
│ 30 │同上 │廣山金屬有限公司製造業│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勞委會 │
│ │ │勞工聘僱外國人名冊(見│司」甲章印文1 枚、「│ │
│ │ │本院卷五第192 頁)阮文│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 │德部分 │ │ │
├──┼──────┼───────────┼──────────┼───────┤
│ 31 │101年1月16日│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見│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勞工保險局 │
│ │行使 │本院卷六第121 頁)阮文│司」甲章印文1 枚、「│ │
│ │ │德 │何銘益」甲章印文5枚 │ │
├──┼──────┼───────────┼──────────┼───────┤
│ 32 │同上 │廣山金屬有限公司製造業│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勞工保險局 │
│ │ │勞工聘僱外國人名冊(見│司」甲章印文1 枚、「│ │
│ │ │本院卷六第122 頁)阮文│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 │德部分 │ │ │
├──┼──────┼───────────┼──────────┼───────┤
│ 33 │101 年2 月6 │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全民健康保險局│
│ │日行使 │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司」甲章印文1 枚、「│ │
│ │ │(見本院卷五第232 頁)│何銘益」甲章印文5枚 │ │
│ │ │阮文德部分 │ │ │
├──┼──────┼───────────┼──────────┼───────┤
│ 34 │101年2月22日│外國人入國通報單(見本│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臺中市政府勞工│
│ │ │院卷四第161 頁)因塗改│司」甲章印文1 枚、「│局 │
│ │ │處未蓋章,再偽造編號28│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 │之文件 │ │ │
├──┼──────┼───────────┼──────────┼───────┤
│ 35 │同上 │外國人入國通報單(見本│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臺中市政府勞工│
│ │ │院卷四第160 頁反面) │司」甲章印文1 枚、「│局 │
│ │ │阮文義部分 │何銘益」甲章印文1枚 │ │
├──┼──────┼───────────┼──────────┼───────┤
│ 36 │同上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臺中市政府勞工│
│ │ │書(見本院卷四第161 頁│司」甲章印文3 枚、「│局 │
│ │ │反面、第162 頁) │何銘益」甲章印文3枚 │ │
├──┼──────┼───────────┼──────────┼───────┤
│ 37 │同上 │聘僱外國人名冊(見本院│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臺中市政府勞工│
│ │ │卷四第163 頁) │司」甲章印文1 枚、「│局 │
│ │ │ │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 38 │同上 │領取「雇主聘僱外籍工作│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臺中市政府勞工│
│ │ │者入國通報受理証明書」│司」甲章印文1 枚、「│局 │
│ │ │委任書(見本院卷四第16│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 │3 頁反面) │、「佳禾人力仲介有限│ │
│ │ │ │公司」1 枚、「嚴紹興│ │
│ │ │ │」印文1 枚 │ │
├──┼──────┼───────────┼──────────┼───────┤
│ 39 │同上 │委託書(見本院卷四第16│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臺中市政府勞工│
│ │ │4 頁) │司」甲章印文1 枚、「│局 │
│ │ │ │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 40 │同上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無 │臺中市政府勞工│
│ │ │資切結書(阮文義部分,│ │局 │
│ │ │見本院卷四第164 頁反面│ │ │
│ │ │至第165 頁) │ │ │
├──┼──────┼───────────┼──────────┼───────┤
│ 41 │101 年3 月2 │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勞委會 │
│ │日行使 │(申請項目:聘僱許可,│司」甲章印文1 枚、「│ │
│ │ │見本院卷五第204頁) │何銘益」甲章印文4 枚│ │
│ │ │ │ │ │
├──┼──────┼───────────┼──────────┼───────┤
│ 42 │同上 │郵寄委託聲明書(見本院│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勞委會 │
│ │ │卷五第213頁) │司」甲章印文1 枚、「│ │
│ │ │ │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 43 │同上 │廣山金屬有限公司製造業│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勞委會 │
│ │ │勞工聘僱外國人名冊(見│司」甲章印文1 枚、「│ │
│ │ │本院卷五第206 頁)阮文│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 │義 │ │ │
├──┼──────┼───────────┼──────────┼───────┤
│ 44 │同上 │廣山金屬有限公司製造業│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勞委會 │
│ │ │勞工聘僱外國人名冊(見│司」甲章印文1 枚、「│ │
│ │ │本院卷五第210 頁)阮文│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 │義 │ │ │
├──┼──────┼───────────┼──────────┼───────┤
│ 45 │101年2月23日│外國人入國通報單(見本│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臺中市政府勞工│
│ │ │院卷四第166 頁反面) │司」甲章印文1 枚、「│局 │
│ │ │ │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 46 │同上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臺中市政府勞工│
│ │ │書(見本院卷四第167 頁│司」甲章印文3 枚、「│局 │
│ │ │反面、第168 頁) │何銘益」甲章印文3枚 │ │
├──┼──────┼───────────┼──────────┼───────┤
│ 47 │同上 │聘僱外國人名冊(見本院│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臺中市政府勞工│
│ │ │卷四第168 頁反面) │司」甲章印文1 枚、「│局 │
│ │ │ │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 48 │同上 │領取「雇主聘僱外籍工作│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臺中市政府勞工│
│ │ │者入國通報受理証明書」│司」甲章印文1 枚、「│局 │
│ │ │委任書(見本院卷四第16│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 │9 頁) │ │ │
├──┼──────┼───────────┼──────────┼───────┤
│ 49 │同上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無 │臺中市政府勞工│
│ │ │資切結書(阮文亮部分,│ │局 │
│ │ │見本院卷四第169 頁反面│ │ │
│ │ │至第170 頁) │ │ │
├──┼──────┼───────────┼──────────┼───────┤
│ 50 │101 年3 月2 │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勞委會 │
│ │日行使 │(申請項目:聘僱許可,│司」甲章印文1 枚、「│ │
│ │ │見本院卷五第216頁) │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 │ │ │ │
├──┼──────┼───────────┼──────────┼───────┤
│ 51 │同上 │郵寄委託聲明書(見本院│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勞委會 │
│ │ │卷五第218頁) │司」甲章印文1 枚、「│ │
│ │ │ │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 52 │同上 │廣山金屬有限公司製造業│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公│勞委會 │
│ │ │勞工聘僱外國人名冊(見│司」甲章印文1 枚、「│ │
│ │ │本院卷五第226 頁)阮文│何銘益」甲章印文1 枚│ │
│ │ │亮 │ │ │
└──┴──────┴───────────┴──────────┴───────┘
附表二:
┌──┬───────────┬─────────┬───────┐
│編號│ 文 書 │ 偽造之印文或署名 │文件行使之對象│
│ │ │ │(機關) │
├──┼───────────┼─────────┼───────┤
│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0│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勞委會 │
│ │月22日勞職許字第099086│公司」甲章印文1 枚│ │
│ │1316號函(見本院卷五第│、「何銘益」甲章印│ │
│ │169頁) │文1 枚 │ │
├──┼───────────┼─────────┼───────┤
│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0│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勞委會 │
│ │月22日勞職許字第099086│公司」甲章印文1 枚│ │
│ │1316號函(見本院卷五第│、「何銘益」甲章印│ │
│ │175頁) │文1 枚 │ │
├──┼───────────┼─────────┼───────┤
│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 年│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勞委會 │
│ │11月4 日勞職許字第1000│公司」甲章印文1 枚│ │
│ │913889號函(見本院卷五│、「何銘益」甲章印│ │
│ │第176 頁) │文1 枚 │ │
├──┼───────────┼─────────┼───────┤
│ 4 │99年10月22日勞職許字第│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勞工保險局 │
│ │0000000000號函文(見本│公司」甲章印文1 枚│ │
│ │院卷六第118頁反面) │、「何銘益」甲章印│ │
│ │ │文1 枚 │ │
├──┼───────────┼─────────┼───────┤
│ 5 │99年10月22日勞職許字第│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勞委會 │
│ │0000000000號函文(見本│公司」甲章印文1 枚│ │
│ │院卷五第197頁) │、「何銘益」甲章印│ │
│ │阮文德 │文1 枚 │ │
├──┼───────────┼─────────┼───────┤
│ 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 年│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勞委會 │
│ │11月4 日勞職許字第1000│公司」甲章印文1 枚│ │
│ │913889號函(見本院卷五│、「何銘益」甲章印│ │
│ │第198 頁)阮文德 │文1 枚 │ │
├──┼───────────┼─────────┼───────┤
│ 7 │99年10月22日勞職許字第│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勞工保險局 │
│ │0000000000號函文(見本│公司」甲章印文1 枚│ │
│ │院卷六第123頁反面) │、「何銘益」甲章印│ │
│ │阮文德 │文1 枚 │ │
├──┼───────────┼─────────┼───────┤
│ 8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 年│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勞工保險局 │
│ │11月4 日勞職許字第1000│公司」甲章印文1 枚│ │
│ │913889號函(見本院卷六│、「何銘益」甲章印│ │
│ │第123 頁)阮文德 │文1 枚 │ │
│ │ │ │ │
├──┼───────────┼─────────┼───────┤
│ 9 │99年10月22日勞職許字第│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勞委會 │
│ │0000000000號函文(見本│公司」甲章印文1 枚│ │
│ │院卷五第207 頁)阮文義│、「何銘益」甲章印│ │
│ │ │文1 枚 │ │
├──┼───────────┼─────────┼───────┤
│ 10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 年│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勞委會 │
│ │11月4 日勞職許字第1000│公司」甲章印文1 枚│ │
│ │913889號函(見本院卷五│、「何銘益」甲章印│ │
│ │第208頁)阮文義 │文1 枚 │ │
├──┼───────────┼─────────┼───────┤
│ 11 │99年10月22日勞職許字第│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勞委會 │
│ │0000000000號函文(見本│公司」甲章印文1 枚│ │
│ │院卷五第219 頁)阮文亮│、「何銘益」甲章印│ │
│ │ │文1 枚 │ │
├──┼───────────┼─────────┼───────┤
│ 12 │99年11月11日勞職許字第│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勞委會 │
│ │0000000000號函文(見本│公司」甲章印文1 枚│ │
│ │院卷五第220頁) │、「何銘益」甲章印│ │
│ │ │文1 枚 │ │
├──┼───────────┼─────────┼───────┤
│ 1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 年│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勞委會 │
│ │12月13日勞職許字第1000│公司」甲章印文1 枚│ │
│ │944823號函(見本院卷五│、「何銘益」甲章印│ │
│ │第221 頁)阮文亮 │文1 枚 │ │
├──┼───────────┼─────────┼───────┤
│ 14 │廣山金屬有限公司遣返外│盜用「廣山金屬有限│勞委會 │
│ │籍勞工名冊(見本院卷五│公司」甲章印文1 枚│ │
│ │第222頁) │、「何銘益」甲章印│ │
│ │ │文1 枚 │ │
└──┴───────────┴─────────┴───────┘
附表三
┌──┬──────┬───────────┬──────────┬───────┐
│編號│日 期 │ 偽 造 之 文 書 │偽造或盜用之印章而蓋│文件行使之對象│
│ │ │ │印之印文或署名 │(機關) │
├──┼──────┼───────────┼──────────┼───────┤
│ 1 │101年1月10日│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燕村股份有限公司」│勞委會 │
│ │行使 │(申請項目:初次招募入│印文1 枚、「張錫村」│ │
│ │ │國引進,申請招募越南籍│印文1 枚、「高玉陵」│ │
│ │ │勞工4 人,見本院卷五第│署名1 枚 │ │
│ │ │93頁)未檢具審查費100 │ │ │
│ │ │元收據退件 │ │ │
├──┼──────┼───────────┼──────────┼───────┤
│ 2 │同上 │郵寄委託聲明書(見本院│「燕村股份有限公司」│勞委會 │
│ │ │卷五第94頁) │印文1 枚、「張錫村」│ │
│ │ │ │印文1 枚 │ │
│ │ │ │ │ │
├──┼──────┼───────────┼──────────┼───────┤
│ 3 │101年2月10日│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盜用「燕村股份有限公│勞委會 │
│ │行使 │(申請項目:初次招募入│司」印章蓋印之印文2 │ │
│ │ │國引進,申請招募越南籍│枚、「張錫村」印文2 │ │
│ │ │勞工4人,見本院卷五第 │枚,偽造「高玉陵」署│ │
│ │ │87頁) │名1 枚 │ │
├──┼──────┼───────────┼──────────┼───────┤
│ 4 │同上 │郵寄委託聲明書(見本院│盜用「燕村股份有限公│勞委會 │
│ │ │卷五第90頁) │司」印章蓋印之印文1 │ │
│ │ │ │枚、「張錫村」印文1 │ │
│ │ │ │枚 │ │
├──┼──────┼───────────┼──────────┼───────┤
│ 5 │101 年4 月23│外國人入國通報單(見本│盜用「燕村股份有限公│臺中市政府勞工│
│ │日行使 │院卷四第129 頁反面) │司」印章蓋印之印文1 │局 │
│ │ │ │枚、「張錫村」印文1 │ │
│ │ │ │枚,偽造「高玉陵」署│ │
│ │ │ │名1 枚 │ │
├──┼──────┼───────────┼──────────┼───────┤
│ 6 │同上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盜用「燕村股份有限公│臺中市政府勞工│
│ │ │書(見本院卷四第130 、│司」印章蓋印之印文3 │局 │
│ │ │131 頁) │枚、「張錫村」印文3 │ │
│ │ │ │枚 │ │
├──┼──────┼───────────┼──────────┼───────┤
│ 7 │同上 │燕村股份有限公司聘僱外│盜用「燕村股份有限公│臺中市政府勞工│
│ │ │國人名冊(見本院卷四第│司」印章蓋印之印文1 │局 │
│ │ │131 頁反面) │枚、「張錫村」印文1 │ │
│ │ │ │枚 │ │
├──┼──────┼───────────┼──────────┼───────┤
│ 8 │同上 │領取「雇主聘僱外籍工作│盜用「燕村股份有限公│臺中市政府勞工│
│ │ │者入國通報受理証明書」│司」印章蓋印之印文1 │局 │
│ │ │委任書(見本院卷四第13│枚、「張錫村」印文1 │ │
│ │ │2 頁) │枚 │ │
├──┼──────┼───────────┼──────────┼───────┤
│ 9 │同上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盜用「燕村股份有限公│臺中市政府勞工│
│ │ │資切結書(阮維義部分,│司」印章蓋印之印文1 │局 │
│ │ │見本院卷四第132 頁反面│枚、「張錫村」印文1 │ │
│ │ │至第134 頁) │枚 │ │
├──┼──────┼───────────┼──────────┼───────┤
│ 10 │同上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盜用「燕村股份有限公│臺中市政府勞工│
│ │ │資切結書(阮文雄部分,│司」印章蓋印之印文1 │局 │
│ │ │見本院卷四第135 頁至第│枚、「張錫村」印文1 │ │
│ │ │137 頁) │枚 │ │
├──┼──────┼───────────┼──────────┼───────┤
│ 11 │同上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盜用「燕村股份有限公│臺中市政府勞工│
│ │ │資切結書(黎青春部分,│司」印章蓋印之印文1 │局 │
│ │ │見本院卷四第137 頁反面│枚、「張錫村」印文1 │ │
│ │ │至第139 頁) │枚 │ │
├──┼──────┼───────────┼──────────┼───────┤
│ 12 │同上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盜用「燕村股份有限公│臺中市政府勞工│
│ │ │資切結書(曾文申部分)│司」印章蓋印之印文1 │局 │
│ │ │見本院卷四第140至142頁│枚、「張錫村」印文1 │ │
│ │ │) │枚 │ │
├──┼──────┼───────────┼──────────┼───────┤
│ 13 │101年4月26日│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盜用「燕村股份有限公│勞委會 │
│ │行使 │(申請項目:聘僱許可,│司」印章蓋印之印文1 │ │
│ │ │見本院卷五第98頁) │枚、「張錫村」印文1 │ │
│ │ │ │枚,偽造「高玉陵」署│ │
│ │ │ │名1 枚 │ │
├──┼──────┼───────────┼──────────┼───────┤
│ 14 │同上 │郵寄委託聲明書(見本院│盜用「燕村股份有限公│勞委會 │
│ │ │卷五第111頁) │司」印章蓋印之印文1 │ │
│ │ │ │枚、「張錫村」印文1 │ │
│ │ │ │枚 │ │
├──┼──────┼───────────┼──────────┼───────┤
│ 15 │同上 │燕村股份有限公司製造業│盜用「燕村股份有限公│勞委會 │
│ │ │勞工聘僱外國人名冊(見│司」印章蓋印之印文1 │ │
│ │ │本院卷五第102 頁)阮維│枚、「張錫村」印文1 │ │
│ │ │義4人 │枚 │ │
├──┼──────┼───────────┼──────────┼───────┤
│ 16 │同上 │燕村股份有限公司製造業│盜用「燕村股份有限公│勞委會 │
│ │ │勞工聘僱外國人名冊(見│司」印章蓋印之印文1 │ │
│ │ │本院卷五第104 頁)阮維│枚、「張錫村」印文1 │ │
│ │ │義4人 │枚 │ │
├──┼──────┼───────────┼──────────┼───────┤
│ 17 │101年5月16日│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盜用「燕村股份有限公│全民健康保險局│
│ │行使 │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司」印章蓋印之印文1 │ │
│ │ │(見本院卷五第230頁) │枚、「張錫村」印文4 │ │
│ │ │ │枚 │ │
│ │ │ │ │ │
├──┼──────┼───────────┼──────────┼───────┤
│ 18 │101 年4 月18│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見│盜用「燕村股份有限公│勞工保險局 │
│ │日行使 │本院卷六第105頁) │司」印章蓋印之印文1 │ │
│ │ │ │枚、「張錫村」印文3 │ │
│ │ │ │枚 │ │
├──┼──────┼───────────┼──────────┼───────┤
│ 19 │同上 │燕村股份有限公司聘僱外│盜用「燕村股份有限公│勞工保險局 │
│ │ │國人名冊(見本院卷六第│司」印章蓋印之印文1 │ │
│ │ │106頁) │枚、「張錫村」印文1 │ │
│ │ │ │枚 │ │
│ │ │ │ │ │
└──┴──────┴───────────┴──────────┴───────┘
附表四:
┌──┬───────────┬─────────┬───────┐
│編號│ 文 書 │盜用印章蓋印之印文│文件行使之對象│
│ │ │或偽造之署名 │(機關) │
├──┼───────────┼─────────┼───────┤
│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 年│「燕村股份有限公司│勞委會 │
│ │1 月10日勞職許字第0990│」印文1 枚、「張錫│ │
│ │928324號函(見本院卷五│村」印文1 枚 │ │
│ │第95頁) │ │ │
├──┼───────────┼─────────┼───────┤
│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 年│盜用「燕村股份有限│勞委會 │
│ │1 月10日勞職許字第0990│公司」印章蓋印之印│ │
│ │928324號函(見本院卷五│文1 枚、「張錫村」│ │
│ │第100頁) │印文1 枚 │ │
├──┼───────────┼─────────┼───────┤
│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 年│盜用「燕村股份有限│勞委會 │
│ │2 月10日勞職許字第1010│公司」印章蓋印之印│ │
│ │658356號函(見本院卷五│文1 枚、「張錫村」│ │
│ │第101 頁) │印文1 枚 │ │
├──┼───────────┼─────────┼───────┤
│ 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 年│盜用「燕村股份有限│勞工保險局 │
│ │1 月10日勞職許字第0990│公司」印章蓋印之印│ │
│ │928324號函(見本院卷六│文1 枚、「張錫村」│ │
│ │第105頁反面) │印文1 枚 │ │
└──┴───────────┴─────────┴───────┘
附表五
┌──┬──────┬───────┬───────┬───────┐
│編號│外籍勞工姓名│入 境 日 期│實際工作場所 │非法工作期間 │
├──┼──────┼───────┼───────┼───────┤
│ 1 │謝文忠 │100 年12月27日│松玖公司 │100 年12月28日│
│ │ │ │ │至101年2月1日 │
├──┼──────┼───────┼───────┼───────┤
│ 2 │阮亭偉 │100年12月27日 │松玖公司 │100 年12月28日│
│ │ │ │ │至101年3月7日 │
├──┼──────┼───────┼───────┼───────┤
│ 3 │陳文河 │100年12月27日 │新塑發公司 │100 年12月28日│
│ │ │ │ │至101年4月22日│
├──┼──────┼───────┼───────┼───────┤
│ 4 │阮文德 │101年1月11日 │新塑發公司 │101 年1 月12日│
│ │ │ │ │至101年4月20日│
├──┼──────┼───────┼───────┼───────┤
│ 5 │阮文義 │101 年2 月16日│松享公司 │101 年2 月17日│
│ │ │ │ │起數日 │
├──┼──────┼───────┼───────┼───────┤
│ 6 │阮文亮 │101年2月19日 │無 │無 │
├──┼──────┼───────┼───────┼───────┤
│ 7 │阮文雄 │101年4月16日 │松玖公司 │101 年4 月17日│
│ │ │ │ │至101年4月26日│
├──┼──────┼───────┼───────┼───────┤
│ 8 │黎青春 │101年4月16日 │松玖公司 │101 年4 月17日│
│ │ │ │ │至101年4月26日│
├──┼──────┼───────┼───────┼───────┤
│ 9 │曾文申 │101年4月16日 │富琮公司 │101 年4 月17日│
│ │ │ │ │至101年4月25日│
├──┼──────┼───────┼───────┼───────┤
│ 10 │阮維義 │101 年4 月16日│富琮公司 │101 年4 月17日│
│ │ │ │ │至101年4月25日│
└──┴──────┴───────┴───────┴───────┘
附表六
┌──┬─────┬─────────────────┐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應處之刑(含
主刑、
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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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犯罪事實欄│陳彥霖共同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
│ │㈡
所載之犯│他人工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行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高玉陵共同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
│ │ │他人工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呈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意圖營│
│ │ │利,因執行業務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
│ │ │五條規定,處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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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犯罪事實欄│陳彥霖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㈢⒈所載之│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犯行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一編號1 至19、附表二編號1 至4 │
│ │ │所示偽造或盜用之署名、印文均沒收之│
│ │ │。 │
│ │ │高玉陵共同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
│ │ │他人工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呈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代表人意圖營利│
│ │ │,因執行業務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五│
│ │ │條規定,處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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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犯罪事實欄│陳彥霖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㈢⒉所載之│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犯行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一編號20至33、附表二編號5 至8 │
│ │ │所示偽造或盜用之署名、印文均沒收之│
│ │ │。 │
│ │ │高玉陵共同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
│ │ │他人工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呈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意圖營│
│ │ │利,因執行業務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
│ │ │五條規定,處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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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犯罪事實欄│陳彥霖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㈢⒊所載之│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犯行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一編號34至44、附表二編號9 、10│
│ │ │所示偽造或盜用之署名、印文均沒收之│
│ │ │。 │
│ │ │高玉陵共同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
│ │ │他人工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呈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意圖營│
│ │ │利,因執行業務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
│ │ │五條規定,處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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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犯罪事實欄│陳彥霖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㈢⒋所載之│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犯行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一編號45至52、附表二編號11至14│
│ │ │所示偽造或盜用之署名、印文均沒收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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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犯罪事實欄│陳彥霖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㈣所載之犯│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行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三、附表四所示偽造或盜用之署名│
│ │ │、印文均沒收之。 │
│ │ │高玉陵共同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
│ │ │他人工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呈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意圖營│
│ │ │利,因執行業務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
│ │ │五條規定,處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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