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附民字第 46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63號 原   告 廖珗洲       廖鳳茹       廖鳳梧       廖婕伶 被   告 劉淑珠       德福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周志儒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633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羅國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