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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附民字第 57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577號 原  告  王慈嬉       王仟燕       王勝智       王朕揮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 俊 上五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邱毓嫺律師 被   告 王義彰       王郭金連即雲達工程行       朱莉       海拓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蔡佩玲 上列被告王義彰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案號:本院102 年度勞安 訴字第11號),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事件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李慧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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