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15號
原 告 寶捷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文清
被 告 童至舜
侯月靈
上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易緝字第165 號、第179 號
偽造文書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
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童至舜、侯月靈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
以102 年度易緝字第165 號、第179 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
案,是原告之訴,依前開
法律規定,自應
予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