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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附民緝字第 1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15號 原   告 寶捷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文清 被   告 童至舜       侯月靈 上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易緝字第165 號、第179 號偽造文書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童至舜、侯月靈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 以102 年度易緝字第165 號、第179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 案,是原告之訴,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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