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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中交簡字第 299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交簡字第29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柏菁 上列被告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 103 年度偵字第19187 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邱柏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 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核被告邱柏菁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罪。爰審酌被告飲用含有酒精成分之飲料後,血液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合302 毫克(0.302mg/dl),換算為呼氣酒精濃 度為每公升1.501 毫克(1.501mg/l ),仍不顧公眾之安危 ,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危及公眾往來之安全甚鉅,並果 肇致車禍發生,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 ,且本案車禍之發生,未傷及他人,及衡酌被告家庭經濟狀 況勉持之生活狀況、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暨犯罪後坦承犯 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 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樂股 103年度偵字第19187號 被 告 邱柏菁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柏菁於民國103年6月13日下午4時許,在臺中市大里區仁 化路之「擇億實業有限公司」內,飲用啤酒後,竟仍於同日 下午5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欲 返回其住處。嗣於同日下午6時38分許,行經臺中市太平區 太堤東路與光興路733巷交岔路口時,因行車不穩而失控擦 撞路邊電桿,倒地受傷,送醫急救後,經警據報前往醫院處 理,並委請醫護人員對其抽血檢驗,測得其血液中之酒精濃 度為302mg/dl,經換算後達百分之0.302。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柏菁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有查獲員警職務報告、國軍臺中總醫院一般生化報告單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 現場照片14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 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郭景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洪承鋒 參考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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