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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中簡字第 60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安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58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安潔竊盜,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陳安潔前曾於民國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 以101年度易字第26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0日、20日、 30日、10日,應執行拘役60日確定,又於101年間因竊盜案 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中簡字第260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 役15日確定,並均執行完畢,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稽,其不知悔改,僅因一時貪念, 恣意竊取他人財物,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均非可取, 所竊之物價值共新臺幣12256元,情節不輕,然衡酌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已主動將所竊之物寄還被害人,對 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降至最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瑞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 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美股 103年度偵字第5832號 被 告 陳安潔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號2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安潔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拘役30日、 30日、20日、10日,定應執行刑拘役60日,緩刑2年確定, ,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15日,並撤銷前開緩刑, 分別於民國102年4月24日、102年1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不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102年12月10日下午5時4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0段000號王緯鈞經營之「日騰文具有限公司」內,趁王緯鈞 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於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得 手後放置外套內離去,惟陳安潔行竊後,因良心不安,而將 所竊物品連同自己另外購買之ROYAL JELLY蜂王乳1盒一併寄 還王緯鈞,俟王緯鈞於102年12月13日下午2時許收受上開物 品後,始知遭竊並報警,始悉上情。(附表所示之物已發還 予王緯鈞,ROYAL JELLY蜂王乳1盒己發還陳安潔)。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陳安潔對上揭犯罪事實於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被 害人王緯鈞於警詢之證述內容,其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職務 報告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翻拍自監視 器畫面之照片數張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以認定。 二、核被告陳安潔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洪家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美慧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附表: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量│價值(單位:新臺幣)│ ├──┼────────┼──┼──────────┤ │ 1│活藻蓋口嚼錠 │1盒 │790元 │ ├──┼────────┼──┼──────────┤ │ 2│MEMOFOCUS ORIYEN│1盒 │590元 │ ├──┼────────┼──┼──────────┤ │ 3│PLUM BALLS │1盒 │1180元 │ │ │日本梅粒 │ │ │ ├──┼────────┼──┼──────────┤ │ 4│纖易倍 │2盒 │2780元 │ ├──┼────────┼──┼──────────┤ │ 5│納豆四合一 │1盒 │580元 │ ├──┼────────┼──┼──────────┤ │ 6│碧蘿芷 │2盒 │2580元 │ ├──┼────────┼──┼──────────┤ │ 7│EMORTAC(120ml)│1盒 │790元 │ ├──┼────────┼──┼──────────┤ │ 8│EMORTAC(25ml) │1盒 │1290元 │ ├──┼────────┼──┼──────────┤ │ 9│MINERAL 1.08g │2盒 │536元 │ ├──┼────────┼──┼──────────┤ │ 10│眼線液 │1盒 │250元 │ ├──┼────────┼──┼──────────┤ │ 11│磷脂膽鹼 │1盒 │89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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