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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交易字第 10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崇文 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 字第216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崇文為銓佑交通有限公司之貨運司機 ,為從事業務之人。於民國102年1月16日凌晨6時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號大貨車載運冰箱2台至臺中市○○區○○ 路○○○號之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東勢衛星所廠區並進行卸 貨時,本應注意依該廠區規定,以貨車升降尾門(即附於貨 車車尾之升降機)下貨時,需由2名人員(不含操作升降尾 門之人員)協助將籠車(又稱物流臺車,下有4只滑輪可供 推動,於本件係用以裝載冰箱之容器)推至升降尾門定位, 並於升降尾門下降時扶住籠車,方可下貨,竟因貪快而疏未 注意,明知2台冰箱搬運至升降尾門上後,升降尾門上空間 已幾乎遭佔滿,而無法依上揭規定由2人在旁扶持,竟仍未 要求移除1台冰箱,而在無第2人協助扶持貨物之情形下,遽 然指示一旁之廠區協助人員劉佳豪按下遙控器按鈕而操作升 降尾門下降。惟劉佳豪因不熟悉遙控器操作方式,誤將遙控 器最下方之「西」鍵當成原本應按之「下」鍵按下,致該升 降尾門水平改變而傾斜,升降尾門上放置之冰箱2台因而朝 貨車後方地面之方向翻倒。此時站立於地面等待下貨、與有 過失之廠區員工即告訴人陳郁升見狀,因擔心貨物安全,未 立即閃避反上前扶持冰箱,乃遭翻倒之冰箱壓傷而受有第二 腰椎骨折併脫位、右足內外踝開放性骨折併脫臼、閉鎖性左 臗關節脫臼、牙齒(斷裂)之開放性傷口等傷害,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 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 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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