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4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水福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
字第792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裁定進
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
有期徒刑柒月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民國103年5月29日
準備程序之
自白(本院卷第19頁)、103年9月18日
簡式審判
程序認罪之陳述(本院卷第34頁反面)、台中市車輛行車事
故
鑑定委員會103年8月11日中市車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
暨
檢附之中市車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乙份(本院卷第21-23
頁),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
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
審酌被告為國中畢業、受僱於燕山景觀有限公司,負責擔
任司機,以駕駛為業務之職員,從路邊起駛自小貨車前,應
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而逕行起步向左欲迴轉,未禮讓左側同向行進
中,由甲○○騎乘,搭載其女兒趙姓女童之機車先行,過失
程度非輕,且為唯一肇事因素,導致甲○○受有前額及下頷
之開放性傷口、臉部、雙肢下肢、左側、右側肩部挫傷併擦
傷、右側臏骨、右側第五掌骨及右側橈骨遠端閉鎖性骨折等
傷害(於102年8月5日急診行傷口處置,102年8月13日門診
複診共1次;於102年8月6日急診入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
接受骨折復位鋼釘內固定,傷口縫合手術治療,於同年月13
日出院,合計住院9天,出院後建議需專人照顧1個月,需輪
椅及助行器使用,建議宜休養3個月,有清泉醫院102年8月
14日診斷證明書、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102年8月13日診斷
證明書在他字卷第10、11頁
可參);趙姓女童則受有前額之
開放性傷口、臉部挫傷併擦傷及胸壁挫傷等傷害,於102年8
月5日入急診行傷口縫合手術,1.0公分共4針,於102年8月
14日門診複診共1次(清泉醫院102年8月14日診斷證明書在
他字卷第9頁),二人傷勢非輕,及被告犯罪後
自首並坦承
犯行,惟肇事
迄今已1年餘,仍未能與被害人達成
和解,賠
償損害,於本院準備程序稱伊有意願與
告訴人和解,但是老
闆又沒說要怎麼處理等語(本院卷第19頁),於本院審理時
仍稱伊老闆都沒有說要怎麼處理(本院卷第35頁)之犯罪後
態度,暨
告訴人於本院審結當日始具狀提出新台幣60萬元之
損害賠償請求,現仍在調解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55
條前段、第62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朝嘉、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蕭一弘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書正本之日為準。
書記官 許瑞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
拘役或 1 千元以下
罰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792號
被 告 乙○○ 男 6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乙○○為燕山景觀有限公司職員,並負責擔任司機載運同事
為清潔工作,以從事駕駛為業,為從事業務之人;於民國
102年8月5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停放
在臺中市○○區○○路1段(近中清路口)之路旁,本應注
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
全措施;且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
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依當時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形
,竟疏未注意及此,於同日16時51分許,於前開路段起駛,
欲向前駛入迴轉道時,致其左後方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直行之甲○○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甲○
○及所搭載之趙OO(000年00月00日生,為未滿18歲之人
)人、車倒地,甲○○受有前額及下頷之開放性傷口、臉部
、雙肢下肢、左側、右側肩部挫傷併擦傷、右側臏骨、右側
第五掌骨及右側橈骨遠端閉鎖性骨折等傷害;趙OO則受有
前額之開放性傷口、臉部挫傷併擦傷及胸壁挫傷等傷害。因
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
過失傷害罪嫌。乙
○○在有偵查權限之警察機關尚未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向有
偵辦犯罪職務之警員坦承其係與趙OO及甲○○發生車禍碰
撞之肇事者,並自願接受裁判,始由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兼趙OO法定
代理人、兼己○○之
告訴代理人
身分)、己○○(趙OO之法定代理人)及趙OO告訴偵辦
。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及
待證事實:
ꆼ被告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證明:被告乙○○與
告訴人甲○○及趙OO於
上揭時、地,發生交通事故之事實
。
ꆼ告訴人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證明:被告乙○○
告訴人甲○○及趙OO於前揭時、地,發生交通事故之事實
。
ꆼ告訴人甲○○及趙OO之診斷證明書。證明:告訴人甲○○
及趙OO於前開時、地,與被
告發生交通事故,受有犯罪事
實欄所示傷害之事實。
ꆼ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ꆼ、ꆼ、道
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各1 份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
份。證明:被告乙○○與告訴人甲○○及趙OO於上開時、
地,發生交通事故之事實。
ꆼ現場照片18張。證明:被告乙○○與告訴人甲○○及趙OO
於上揭時、地,發生交通事故之事實。
ꆼ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
自首情形紀錄表1 份
。證明:被告乙○○於有偵查權之公務員發覺上開犯行前,
向到場之警員自首,並接受裁判之事實。
ꆼ趙OO之戶籍謄本1份。證明:告訴人甲○○及己○○為趙
OO法定代理人之事實。
二、被告乙○○平日以駕駛車輛載送同事從事清潔工作為業,為
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
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係以一業務過失行
為,侵害數告訴人之身體
法益,觸犯數業務過失傷害罪名,
為
想像競合犯,屬
裁判上一罪,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
,
從一重處斷。再被告於犯罪被發覺前,向到場處理之警員
自首而接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檢察官 柯 學 航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