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02號
原 告 劉慶風
被 告 楊煥順
中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之
法定
代理人 陳旭如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刑事訴訟法第501 條固明定附
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
乃訓示規定,非
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
訴訟繫屬即歸消滅,
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
院86年度台抗字第9 號裁判要旨
參照)。
二、本件被告楊煥順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
8 月25日以103 年度交易字第891 號刑事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
5 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