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交附民字第 20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02號 原   告 劉慶風 被   告 楊煥順       中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旭如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刑事訴訟法第501 條固明定附   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乃訓示規定,非   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   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   院86年度台抗字第9 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楊煥順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   8 月25日以103 年度交易字第891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