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67號
原 告 黃錦芸
被 告 果鋒食品有限公司(合豐食品行)
法定
代理人 邱瑞庸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 年度交易字第145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
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
,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
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
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臺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103 年度交易字第1456號
刑事案件部分,經本院
於民國103 年7 月25日辯論終結,茲原告於103 年7 月29日
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
顯有未合,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