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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交附民字第 2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楊懷萍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被   告 白景元       久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文章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3 年度交訴字第14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詳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白景元被訴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訴請被告白景元損害賠 償部分,自應予以駁回;至原告另依民法第188 條,對被告 久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請求連帶給付損害賠償部分,亦無理 由,應併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自失所附麗,爰一併駁回 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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