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楊懷萍
訴訟
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
被 告 白景元
久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文章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3 年度交訴字第14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詳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白景元被訴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根據
首揭說明,原
告訴請被告白景元損害賠
償部分,自應
予以駁回;至原告另依民法第188 條,對被告
久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請求連帶給付損害賠償部分,亦無理
由,應併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自失所附麗,爰一併駁回
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