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24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明宏
選任辯護人 蔡譯智
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908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為他人處理事務,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
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及居住於
屋內之利益,處
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 實
一、乙○○為丙○○、丁○○之兄,並為甲○○之子。
上揭4人
為共同居住之目的,而於民國(下同)92年間集資新臺幣(
下同)161萬元(乙○○出資40萬元,丙○○出資21萬元,
丁○○出資40萬元,甲○○出資60萬元)為購買下列不動產
之頭期款後,並以該不動產向台中市台中地區農會設定84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貸款(存續
期間自93年7月22日至123年
7月21日,即30年,實際貸款700萬元,即前開房貸645萬元
,其餘多貸款之55萬元,則由乙○○、丙○○等2人各取走
27萬5千元現金使用。)而向金石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購入
位於臺中市○○區○○○街○○○號之房屋以供其等4人及甲○
○之妻戊○○等5人共同居住。乙○○、丙○○、丁○○、
甲○○等4人並於與建設公司簽約前,於92年6月29日相互約
定購買該屋後之權利義務關係,並由乙○○書立切結書1紙
,約定丙○○、丁○○委由乙○○出名而將該屋登記在其名
下,然乙○○不得以所有人之地位私自將該房屋設定擔保、
或有妨害丙○○、丁○○居住之行為
等情。於93年8月11日
交屋後,上揭4人及戊○○等人均陸續搬入該屋居住,前開
不動產實際貸款700萬元,因乙○○、丙○○等2人之各自薪
資均不足繳納每月貸款本金及利息,即由乙○○、丙○○等
2人共同負責繳納每月之貸款本息(即一人負責一半),該
房屋之水電瓦斯費用等開支則由丁○○、丙○○、乙○○等
3人均分繳納。
詎乙○○
嗣後因與其他丙○○、丁○○、甲
○○等3名家人相處不睦,明知該屋係其與丙○○、丁○○
、甲○○等4人所合資購買,丙○○、丁○○就該屋均有出
資,而僅係委由其出名登記,自己對該屋處分、管理權之行
使,不得損害其他委託人之利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
及損害委託人丙○○、丁○○之利益,擅自於103年6月4日
以該屋為抵押物,向台中市台中地區農會貸款50萬元以供自
己買車之用;
復於103年7月23日,以快乾膠破壞該屋2樓由
丁○○所居住之臥室房門鎖頭之方式,使丁○○無法於該屋
居住而被迫搬出,致生損害於丙○○、丁○○之財產及丁○
○居住於屋內之利益。
二、案經甲○○、丙○○、丁○○等3人均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
證據能力取捨之意見:
一、
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
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
危險性之
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一百五
十九條第一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除
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九條之一至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有
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
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
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
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
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
予
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
詰問權,
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
言詞
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
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
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
均具有
證據能力。本件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並未就本院以
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僅對於
告訴人甲○
○、丙○○及丁○○於偵查中指訴,依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
字第6578號
判例,未依
證人程序
具結,認無證據能力外)有
所爭執,且
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是應認已同意作為
證據,且經本院審酌後,認均無違法、不當取得之情形,及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且
經本院各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
合法之調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顯業經
公判庭本於直接審
理、
言詞審理原則加以調查,
揆諸前開規定,自均應具有證
據能力。
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所定之
傳聞例外,即英
美法
所稱之「自己矛盾之供述」,必符合被告以外之人於
檢
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
審判中不符」,且其先前之陳述,具備「可信性」及「必要
性」二要件,始例外得適用上開規定,認其先前所為之陳述
,為有證據能力。此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係指該陳述之
主要
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所不符,導致應為相
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
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如經許可之
拒絕證
言)等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所謂「可信性」要件,則
指其陳述與審判中之陳述為比較,就陳述時之外部狀況予以
觀察,先前之陳述係在有其可信為真實之特別情況下所為者
而言。例如先前之陳述係出於自然之發言,審判階段則受到
外力干擾,或供述者因自身情事之變化(如性侵害案件,被
害人已結婚,為婚姻故
乃隱瞞先前事實)等情形屬之,與一
般
供述證據應具備之任意性要件有別。至所謂「必要性」要
件,乃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證據予以判斷,其主要待證
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已無從再從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先前相
同之陳述內容,縱以其他證據替代,亦無由達到同一目的之
情形,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六五號刑事判決
可
資參照。又按檢察官職司追訴犯罪,就審判程序之訴訟構造
言,檢察官係屬與被告對立之當事人一方,偵查中對被告以
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
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亦即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
(包括證人、
鑑定人、
告訴人、被害人及
共同被告等)所為
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
質上均屬傳聞證據。在理論上如未予被告反對詰問、適當辯
解之機會,一律准其為證據,似有違
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
,對被告之
防禦權亦有所妨礙;然而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
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必須對於被告之犯罪
事實負舉證之責,依法其有
訊問被告、證人及
鑑定人之權,
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
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
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乃於修正刑
事訴訟法時,增列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明定被告以
外之人(含被害人、證人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
除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
上字第一○四四號判決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
九條之一第二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所為「不可信之
情況」,由法院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
況而為判斷。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時,是否與被告
對質,
與其陳述時之外在環境並無必然之關聯,自不得以偵查中未
經被告詰問,逕認該陳述無證據能力。至該等陳述與事實是
否相符,要屬
證據證明力之問題,與證據能力之有無,不容
混淆(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七一三二號判決、九十
五年度臺上字第一五八五號判決參照);又證人於檢察官偵
查中所為之陳述,審酌該陳述作成之客觀條件及環境,認其
心理狀態健全,並無受到
脅迫、
利誘或
詐欺,自非顯有不可
信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亦得為證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九三四號判決
參照)。再檢察事務官依法有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與詢問告
訴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之權限;司法警察(官)依法亦
具有調查
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等職權,若其等所
作之筆錄毫無例外的全無證據能力,當非所宜。再者,如上
開陳述,係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為,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
必要,而於審判程序中發生事實上無法直接審理之原因時,
若仍不承認該陳述之證據適格,即有未洽,為補救實務上採
納傳聞法則可能發生之蒐證困難問題,自以使上開陳述取得
證據能力,始符實體真實發見之訴訟目的,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2亦定有明文。又該條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
,係指證人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
而其先前之陳述,從客觀上之環境或條件等情況加以觀察,
有足以取代審判中
交互詰問之可信性保證者而言。證人所為
之先前陳述,相較於審判中之陳述,是否具有更可信之特別
情況,應依其陳述時外部之客觀情況;而所謂「顯有不可信
」、「相對特別可信性」、「絕對特別可信性」,係指陳述
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
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
察其信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或有特別可
信之情況而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
如何加以論斷,二者層次不同,不容混淆(最高法院九十四
年度臺上字第六二九號判決、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七一三二
號判決參照)。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
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
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
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為
反對詰問、對質,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再依司法院大法
官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意旨,共同被告於被告案件中係屬證
人,法院應踐行
人證之法定
調查程序,始具有證據能力;而
共同被告於被告案件中之警詢、偵查中陳述,因被告無從為
詰問,而有礙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本應無證據能力。又若個
案事實之認定涉及以共同被告之陳述,作為其他共同被告論
罪之證據者,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均須
使該共同被告立於證人之地位,踐行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
又共同被告於審判外之陳述,依法律特別規定得作為證據者
,除客觀上不能受詰問者外,於審判中仍應依法接受詰問程
序,藉以保障被告本人之詰問權(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上
字第六三三六號裁判要旨參照)。依上開大法官解釋及最高
法院裁判意旨,偵查中之告訴人丙○○、丁○○、甲○○等
3人之指訴,本件被告乙○○及辯護人對於告訴人丙○○、
丁○○、甲○○等3人於偵查中所為之指訴,未曾提及有不
法取供或釋明上開陳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而於本院
準備程
序中既僅稱爭執告訴人丙○○、丁○○、甲○○等3人之指
訴,依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578號判例,未依證人程序
具結,認無證據能力外,本院認為告訴人丙○○、丁○○、
甲○○等3人之上開指訴,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自較深
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較無
來自被告或其他成員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
,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或誣陷被告之機會,其亦無證據受
到脅迫、利誘或詐欺之情形,客觀上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
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再按刑事訴訟以直接審理為原則,
於踐行法定調查程式,直接顯出於審判庭之證據資料,均得
採為判決基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
得作為證據」之規定,並非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而亦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
而為合法之調查,顯業經公判庭本於直接審理、言詞審理原
則加以調查。揆之前開說明,告訴人丙○○、丁○○、甲○
○等3人之指訴,應認有證據能力,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三、另卷附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之歷史交易查詢報表及對帳單(偵卷P13-56、57-59、P95-9
9)、被告乙○○之台中市台中地區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卷P61-65)、告訴人丁○○提出之簡訊
及房門照片共5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錄音光碟1片等
物,係機械作用而不涉及人為之意志判斷,均與傳聞法則所
欲防止證人記憶、認知、誠信之誤差明顯有別,核與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要件不符。該項證據既無違法
取得之情形,且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踐行調查證據程
序,自應具有證據能力。
四、再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
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
人權
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
文。又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外,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
四第一款定有明文。此所謂「紀錄文書」,係指就一定事實
加以記載之文書(例如戶籍謄本、不動產登記簿、
前科資料
紀錄表、收發文件紀錄簿及出入登記簿等是);而所謂「證
明文書」,則指就一定事實之存否而為證明之文書(例如印
鑑證明、繳稅證明書、公務員任職證明、選舉人名簿等均屬
之)。上述「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並不限於針對特
定事件所製作。
祇要公務員基於職務上就一定事實之記載,
或就一定事實之證明而製作之文書,若其內容不涉及主觀之
判斷或意見之記載,即屬於上述條款所稱文書之範疇,最高
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一四號刑事判決要旨可供參照
。本件所引用之下列
非供述證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訊問筆錄1份、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321號民事
裁定(偵
卷P69)、台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3年10月13日中正地所資
字第0000000000號函
暨建築改良物及建物登記謄本資料等,
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
取得,自亦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五、復按所謂傳聞證據,係指審判外以言詞或書面所提出之陳述
,以證明該陳述內容具有真實性之證據而言。是以關於書面
證據,應以一定事實之體驗或其他知識而為陳述,並經當事
人主張內容為真實者,始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
項所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原則上並無證據
能力,僅於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
之五有關傳聞法則例外規定時,始具證據能力。倘當事人並
未主張以該書面陳述內容為真實作為證據,或該書面陳述
所
載內容係另一待證事實之
構成要件(如
偽造文書之「文書」
、散發毀謗文字之「書面」、恐嚇之「信件」),或屬文書
製作人之事實、法律行為(如表達內心意欲或情感之書信,
或民法關於意思表示、意思通知等之書面,如契約之要約、
承諾文件,催告債務之存證信函、律師函等)等,則非屬上
開法條所指傳聞證據中之書面陳述,應依
物證程序檢驗之,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三0一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卷附被告乙○○於92年6月29日簽立之切結書1紙、被告乙
○○103年10月22日庭提之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與房屋預定
買賣合約書、台中市○○地區○○○○○號00000000-0號授
信申請書、借據、房屋擔保借款繳息清單各1紙、被告乙○
○於台中市台中地區農會四民分部所開立之存摺影本1份、
告訴人丙○○簽發之票號BU0000000、BU0000000、BU000000
0、BU0000000、BU0000000、BU0000000、BU0000000等支票
正反面影本(偵卷P6-12)、被告乙○○103年7月28日庭呈
之臺中地區農會授信申請書、借據、房屋擔保借款繳息清○
○○區○○○○段第18248建號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網
路申報<異動索引>及賴厝廍段第300-9地號土地之網路申
報<異動索引○○○區○○○段1019建號建物登記第二類謄
○○○區○○○段○○○○○○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等影本(
偵卷P83-92)、台中市台中地區農會放款繳納清單、作廢之
借據影本(偵卷P102-104)等,均乃係本件事實之文件資料
,揆諸前揭說明,應與傳聞證據無涉,僅需依物證程序檢驗
即可。
六、末按證據能力乃證據資料容許為訴訟上證明之資格,屬證據
形式上之資格要件;至證據之證明力,則為證據之
憑信性及
對於待證事實實質上之證明價值。證據資料必須具有證據能
力,容許為訴訟上之證明,並在審判
期日合法調查後,始有
證明力可言,而得為法院評價之對象。又修正後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4規定,可作為證據之文書有:一、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
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
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
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而該法條第二
款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
錄文書、證明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
準確之記載,且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
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不實登載動機,不實之可能性
小,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
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因此,採取上開文書作為證據,
應注意該文書之製作,是否係於例行性之業務過程中,基於
觀察或發現而當場或即時記載之特徵。經查,卷附之台中市
○○地區00000000000000地區00000000000000
號函暨乙○○貸款申請書影本及償還明細表、授信申請書、
帳戶別交易明細表等,本係由該金融業者為管控貸款之文件
資料。則上開文件資料,顯非為訴訟上之特定目的而製作,
而係屬於通常業務過程中不間斷的有規律記載,是其記載者
,不具有個案性質,自係屬於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
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經查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
是卷附之上開文件資料,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認定之依據:
一、
訊據被告乙○○固對於上揭房屋係其與告訴人等於92年間共
同出資自備款共161萬元(被告乙○○承認自己出資自備款4
0萬元)所購買,且與建商簽約前1天,即於92年6月29日其
與告訴人丙○○、丁○○簽立有本案切結書1紙,其上載明
約定該屋為其與告訴人丙○○、丁○○3人共同出資
持有之
不動產,目前暫時登記在其名下,但其不得將該不動產轉為
擔保品,且不得因任何理由不讓其他人居住等約定,嗣於10
3年6月4日被告乙○○以前開不動產向台中市台中地區農會
貸款50萬元作為個人購買汽車使用,並且於103年7月23日以
快乾膠破壞該屋2樓由丁○○居住之房門,導致丁○○後來
搬出系爭不動產等事實
坦承不諱,然
矢口否認有何前揭背信
之
犯行,辯稱:93年間伊等兄妹業已分產,丁○○分得台中
市○區○○○街○○○巷○○號8樓之1、丙○○分得台中市○○
○路○段○○巷○弄○號,伊並未分得任何父母財物,因此伊認
為本案系爭不動產應歸伊所有,伊以為上揭92年所定切結書
之效力在當時分產後即已取消,故前開切結書,應屬失效,
伊自可以所有人名義,自由辦理抵押貸款。當時分家產是伊
與告訴人丙○○、丁○○、甲○○等3人間口頭協議,並沒
有書面。本案系爭不動產比較爭議部分是30年後才由伊取得
所有權部分,如果要經過30年,可能會發生個人突發狀況,
這個與常理不符。台中市○○○路○段○○巷○弄○號房屋
原本
就是伊母親戊○○名義,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預售購買台
中市○○區○○○街○○○號新房屋,訂立合約書時,因為當
時伊錢不夠,所以伊才會簽立系爭切結書,丙○○要求伊簽
立切結書,以確保他們權益。丁○○有爭執說要分產,原本
台中市○○○路○段○○巷○弄○號要給丁○○,但丁○○說不
要,所以才由丙○○與丁○○互換房產動作。丙○○是龍華
福星宮之宮主,該廟設於台中市○○區○○○街○○○號那邊
一樓之一半,而且丙○○住三樓,丙○○等於使用系爭房屋
之一半。伊想伊繳納不起本息,所以丙○○就表示幫伊負擔
一半房貸,有點等同租金之意思。伊等住台中市○○區○○
○街○○○號時,當時丁○○住台中市○區○○○街○○○巷○○號
8樓之1,沒有與伊等同住,約過幾年,丙○○跟伊表示丁○
○經濟有困難,丁○○想要出租台中市○區○○○街○○○巷○
○號8樓之1房屋、並借住伊台中市○○區○○○街○○○號房子
,伊有同意丁○○借住,但要求丁○○要負擔水電瓦斯費,
算是伊等三人分攤,丁○○雖然沒有在該處用膳,但有於該
處洗澡。當時伊還清伊母親主臥房給丁○○借住。丁○○主
張匯款40萬元給丙○○,該部分伊根本不知道,伊以為這是
他們二人間互換房屋所產生的價差。當時台中市○○區○○
○街○○○號購買價是806萬元(不含其他費用),伊出資自備
款40萬元。(提出系爭土地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影本)原本
總價806萬元,貸款645萬元,所以預售屋期間應繳款161萬
元云云。被告乙○○所選任辯護人亦辯護稱:按「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
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
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
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
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
證據法則,
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
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
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
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
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
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
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
諭知。又按「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
背信罪,以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
人利益之意圖為必要,若無此意圖,即屬缺乏意思要件,
縱
有違背任務之行為,並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自難律以本條之罪。」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005號、82年
度台上字第5741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末按「告訴人之告訴
,本以使被告受刑事
訴追為目的,故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
,自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苟其所為攻擊之詞,尚有
瑕疵,則在此瑕疵未予究明以前,即不能遽採為論罪之基礎
」,最高法院69年度臺上字第1531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被告
乙○○固不否認有簽署92年6月29日之切結書,並於103年6
月4日以門牌號碼為台中市○○區○○○街○○○號房地,原貸
款額度內,向台中市台中地區農會貸款新台幣50萬元;並於
103年7月23日(
起訴書誤記載103年7月9日,參照偵卷23頁
照片日期、82頁下方記載報案時間)本於所有人地位將告訴
人丁○○居住房間封閉云云。惟查:(一)、本件被告乙○
○因93年底分家產而主觀認為切結書已失其效力,其主觀上
並損害丙○○及丁○○之意圖:(1)、查本件起訴書係以
被告乙○○92年6月29日簽署切結書(偵卷60頁),作為被
告乙○○有受告訴人丙○○及丁○○委任處理事務之依據,
合先敘明。(2)、再者,被告乙○○及其父親甲○○、丙
○○及丁○○等4人於93年底即有協議分產事宜,其中丙○
○取得變賣母親戊○○名下○○○路○段00巷0弄0號房地之
250萬元、丁○○取得丙○○名下○○○區○○○街○○○巷○○
號8樓之1房地,被告乙○○則取得系爭門牌號碼為台中市○
○區○○○街○○○號房地,此為告訴人3人所不爭執,此有偵
查中103年7月28日筆錄(偵卷76至77頁)
可佐。(3)、又
此可從原切結書係記載:「此不動產乃為乙○○、丙○○、
丁○○共同出資持有之不動產,目前暫時登記於乙○○名下
」、「2此建物乃為三人共同持有之產權」(偵卷60頁)。
即系爭不動產係三人共有,而被告乙○○基於上開分產協議
將系爭門牌號碼為台中市○○區○○○街○○○號房地所有權
全部歸被告乙○○一人所有,已與前開切結書內容不同,則
原切結書當然已失其效力。(4)、另93年底分家產時,被
告乙○○取得系爭房地一人所有,當時並無附加須於30年貸
款還清後被告乙○○始能處分系爭不動產之條件,尤其原切
結書亦未記載乙○○須還清貸款始能處分之條件。故系爭不
動產既為被告乙○○所有,其自有管理及處分權利。尤其對
照分家產時,告訴人丙○○取得250萬元現金,告訴人丁○
○取得門牌號碼為○○○區○○○街○○○巷○○號8樓之1房地
,均無附加任何條件,豈可能獨獨被告乙○○有附加須再供
告訴人使用三十年之特別約定,此實屬違反一般分家產之常
情,此從告訴人丙○○陳稱:「(切結書有無因分家產而取
消?)沒有。當初只是分家產,並沒有討論到先前的切結書
或以後的所有權問題」(偵卷77頁)參照。(5)、綜上,
系爭切結書已因分家產已失其效力,自不得再以該切結書主
張被告乙○○係受告訴人丙○○及丁○○委任處理事務。且
被告乙○○主觀上亦認為該切結書已失其效力,故乙○○主
觀上亦無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不構成背信
罪嫌,應洵為明確。(二)、被告乙○○並無違背任務之行
為:(1)、查被告乙○○固有於103年6月4日以門牌號碼為
台中市○○區○○○街○○○號房地,原貸款額度內,向台中
市台中地區農會貸款新台幣50萬元,然上開借款係於原貸款
額度內,就已清償部分再借貸而已,此可從偵卷85頁房屋擔
保借款繳息清單,最初貸款額度金額700萬元,至102年12尚
欠本金為5,198,921元可佐。故被告乙○○僅係就原貸款額
度所為再借貸之行為,是否屬違背任務行為,尚非無疑?尤
其本件經檢察官偵訊後,被告乙○○已具狀向檢察官表示以
為切結書已失效,而向台中市台中地區農會借貸50萬元,主
觀上並無背信犯意,且並已還清該借款部分(偵卷101-104
頁),益證被告乙○○絕無背信犯行可言。(2)、至於103
年7月23日被告乙○○封閉丁○○房間部分,查如前第(二
)-4段所述,告訴人丁○○分家產後取得門牌號碼為○○
○區○○○街○○○巷○○號8樓之1房地,其亦已搬到該房地居
住,該切結書已失其效力。其後丁○○雖因其他原因,被告
乙○○同意其回系爭房地居住,但此非告訴人丁○○即有委
任被告乙○○任務之依據,即此非構成丁○○與被告間有委
任關係之依據。(3)、綜上,被告乙○○並無違背任務之
行為,自亦不構成背信罪嫌等情。惟查(一)、上揭事實,
業據告訴人丙○○、丁○○、甲○○等3人指訴及證人即告
訴人丙○○、丁○○、甲○○等3人及證人戊○○證述
綦詳
在卷,互核所供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被告乙○○於92年6月2
9日簽立之切結書1紙、被告乙○○103年10月22日庭提之土
地預定買賣合約書與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台中市○○地區
○○○○○號00000000-0號授信申請書、借據、房屋擔保借
款繳息清單各1紙、被告乙○○於台中市台中地區農會四民
分部所開立之存摺影本1份、告訴人丙○○簽發之票號BU000
0000、BU0000000、BU0000000、BU0000000、BU0000000、BU
0000000、BU0000000等支票正反面影本(偵卷P6-12)、被
告乙○○103年7月28日庭呈之臺中地區農會授信申請書、借
據、房屋擔保借款繳息清○○○區○○○○段第18248建號
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網路申報<異動索引>及賴厝廍段
第300-9地號土地之網路申報<異動索引○○○區○○○段1
019建號建物登記第二類謄○○○區○○○段○○○○○○號土地
登記第二類謄本等影本(偵卷P83-92)、台中市台中地區農
會放款繳納清單、作廢之借據影本(偵卷P102-104)、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查
詢報表及對帳單(偵卷P13-56、57-59、P95-99)、被告乙
○○之台中市台中地區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本(偵卷P61-65)、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321號民事裁
定(偵卷P69)、台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3年10月13日中正
地所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建築改良物及建物登記謄本資
料、告訴人丁○○提出之簡訊及房門照片共5張、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筆錄1份、錄音光碟1片、台中市○○地
區00000000000000地區00000000000000號函暨
乙○○貸款申請書影本及償還明細表、授信申請書、帳戶別
交易明細表等在卷足資
佐證。(二)、證人即告訴人丙○○
、丁○○、甲○○等3人及證人戊○○於本院103年11月26日
審理時,到庭具結經實施交互詰問分別明確證稱如下:「(
審判長諭知本件
隔離訊問,除證人丙○○在場外,其餘證人
均暫退庭。)(檢察官問:九十二年間妳們家人討論台中市
○○區○○○街○○○號房子時,是否想要買壹個大間房屋讓
大家一起住?)證人丙○○答:對。(檢察官問:當時大家
都有共住意思?)證人丙○○答:有。(檢察官問:台中市
○○區○○○街○○○號房屋是兄弟姊妹都有出資,出資額就
是乙○○支出40萬元,而你與丁○○、甲○○支出121萬元
左右?)證人丙○○答:是的。(檢察官問:貸款700萬是
由你和被告各自負擔一半?)證人丙○○答:是的。(檢察
官問:當時貸款有多貸款50萬元?)證人丙○○答:是多貸
款55萬元,該部分也是我與被告各一人一半。(檢察官問:
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你們就台中市○○區○○○街○○○號
房屋有簽立切結書?)證人丙○○答:是的。(檢察官問:
為何要簽立該份切結書?)證人丙○○答:因為購買系爭房
屋,我父親害怕我們兄妹鬩牆,所以多簽立系爭切結書。(
檢察官問:後來你們於九十三年底有分產,所謂分產就是將
台中市○○○路○段○○巷○弄○號登記於你母親名下房屋過戶
給你,而將你名下的台中市○區○○○街○○○巷○○號8樓之1
房屋過戶給丁○○?)證人丙○○答:是的。(檢察官問:
九十三年底,除了討論台中市○區○○○街○○○巷○○號8樓之
1、台中市○○○路○段○○巷○弄○號房屋外,有無討論到台
中市○○區○○○街○○○號房屋的所有權?)證人丙○○答
:有。(又改稱)沒有,我剛才搞錯了,當時沒有討論到。
(檢察官問:所以九十三年底時,並沒有重新討論到台中市
○○區○○○街○○○號的房屋所有權?)證人丙○○答:是
的。(檢察官問:那當時有無討論到分產後,何人要搬出台
中市○○區○○○街○○○號房屋?)證人丙○○答:並沒有
。(檢察官問:九十三年底時,有無談到要廢棄九十二年六
月二十九日切結書?)證人丙○○答:並沒有。(檢察官問
:所以九十三年底時,完全沒有討論到台中市○○區○○○
街○○○號房屋?)證人丙○○答:是的。(檢察官問:當時
是否討論到台中市○○區○○○街○○○號房屋貸款是你、被
告一人一半,但該房屋的水電瓦斯等,是由你、被告、丁○
○平分?)證人丙○○答:我妹妹是到九十四年壹月份才搬
入台中市○○區○○○街○○○號房屋,她是從壹月份才開始
分擔。而我是一開始就有分擔。(檢察官問:丁○○從九十
四年壹月份搬入後,中間除了103年7月有搬出去過這次,期
間有無搬出去過?)證人丙○○答:沒有。且從七月搬出去
後,丁○○也沒有再搬回來。(檢察官問:103年4月間,被
告用台中市○○區○○○街○○○號房屋加貸款50萬元之前,
有無曾經跟你討論過此事?)證人丙○○答:並沒有。(檢
察官問:該貸款50萬元,是否會增加你們原本要還的房貸金
額?)證人丙○○答:會。因為他是以房屋下去貸款。(檢
察官問:你們原本每期房貸大約是多少?)證人丙○○答:
每期我們二人大約要支出26000至28000元左右。(檢察官問
:如果加貸50萬元,那每期期款會變成多少?)證人丙○○
答:我不曉得被告是如何去償還,所以我不清楚會增加多少
。因當時我是第一個月我就發現了。且每期期款其實是由我
將我的部分匯款給被告,由被告自行去繳納每期期款。但我
有去貸款銀行詢問過說被告加貸50萬元部分利息分攤到我們
的利息上,詳細金額我不清楚,因為我都是將我要繳部分的
匯進被告帳戶,由被告統一去繳納。(檢察官問:你們繳納
房貸方式?)證人丙○○答:是用被告農會帳戶自動扣繳。
(檢察官問:平常被告農會帳戶,其存摺印章由何人保管?
)證人丙○○答:被告保管。(檢察官問:
告訴狀提出中國
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這個0000000000000號帳戶,這是
何人帳戶?(提示103年偵字第19083號卷宗13頁以下))證
人丙○○答:該帳戶是我的。(檢察官問:同上卷第15頁部
分有甲○○匯款,這是甲○○為了要購買台中市○○區○○
○街○○○號房屋所支付的款項嗎?(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
)證人丙○○答:對。(檢察官問:同卷第16頁的丁○○匯
款,也是為了要購買台中市○○區○○○街○○○號房屋所出
資之款項?(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證人丙○○答:是的
。(檢察官問:後來被告也有匯款40萬元進來?(提示同卷
第18頁))證人丙○○答:對。當時他分兩筆。(檢察官問
:為何被告轉出入帳號是標示『丙○○』?)證人丙○○答
:這個是表示他要匯款給我(丙○○)。被告的那個註記,
被告透過中國信託個人網站匯款,上面是被告自己註記的。
丁○○與甲○○則是透過匯款,所以上面都有丁○○、甲○
○註記。(檢察官問:為何要匯款給你?)證人丙○○答:
因為我有支票,所以約定全部匯款給我,由我支付之支票。
(檢察官問:提示同卷95頁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帳號00
00000000000,該帳戶是何人的?(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
)證人丙○○答:這個不是我的帳號。(檢察官問:這是被
告提出的,該帳戶不是你的,所以應該可以推論是被告帳號
?)證人丙○○答:嗯。被告主動起稱:這是我的帳戶沒錯
。(檢察官問:同卷97頁92年12月23與24日、93年2月9日,
這三筆款項後面有寫「丙○○」,這三筆款項是否是被告轉
匯給你的、作為購買台中市○○區○○○街○○○號房屋款項
?(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證人丙○○答:是的。(檢察
官問:同卷98頁93年7月14日、93年8月11日、93年9月6日,
這幾筆款項是被告匯款給你?(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證
人丙○○答:是的。275000元就是增加貸款55萬元的一半。
而166750元那筆,是因為被告要繳納契稅、外水、外電、變
更工程等費用,這些是被告說好要他負擔的,故被告向我借
二張支票,所以這是我開了兩張支票出去。而106513元那筆
,因為當時我們台中市○○區○○○街○○○號房屋時就打算
要添購家具,當時已經說好這個費用是我與被告一人一半,
當時我開了三張支票,且我要還當期貸款,所以扣掉我要給
他當期貸款得部分,被告還要匯款106573元。(檢察官問:
被告今日呈報狀主張外水外電契稅等16萬元費用由被告支出
,你有無意見?)證人丙○○答:沒有意見。(檢察官問:
依照你們先前所述,台中市○○○路○段○○巷○弄○號賣了25
0萬元,後來由你分到。而台中市○區○○○街○○○巷○○號8
樓之1房屋在你過戶給丁○○之前,你已經支付50萬元左右
房貸,扣除這兩筆,你大約分到200萬元,但你還要負擔系
爭房屋的貸款,扣除多貸款部分,你還要負擔325萬元房貸
,等於你分到部分是負數?)證人丙○○答:對。我是因為
我父親說這是大家要共同居住的房子,所以我就覺得沒有關
係。(檢察官問:103年7月9日或7月間,丁○○住的房間、
廁所門被破壞?)證人丙○○答:是。(檢察官問:該事是
你自己看到?或是另外聽到的?)證人丙○○答:當天颱風
天,晚上我回去,我有看到房門被快乾黏住,而廁所門上鎖
,但我們沒有證據。(檢察官問:該房屋是套房?)證人丙
○○答:不是,那是單純房間。我剛才所說的廁所門,那是
在外面的門。當時被告將廁所門關起來,不讓我妹上。(檢
察官問:那二樓廁所是共用的?)證人丙○○答:是。(檢
察官問:除了丁○○外,還有何人會使用二樓廁所?)證人
丙○○答:我住三樓,所以除了我之外,其他人都需要用到
二樓廁所。(檢察官問:那被告有無破壞廁所門?)證人丙
○○答:只有反鎖。只有被告有鑰匙,反鎖後就無法進入。
所以廁所門並沒有破壞。(檢察官問:你剛才所說是七月二
十三日颱風天?)證人丙○○答:是,當日我、丁○○都外
出,晚上九、十點回家,我妹發現她房門被快乾黏住,我妹
詢問被告,被告承認說他黏的。這是我聽我父親事後說的,
等我回家時,就請警察過來備案,警察說那是我們家務事。
(檢察官問:你當時聽到這件事情,你有無去查看丁○○房
門鎖?)證人丙○○答:有,當時確實有被快乾黏住的情況
。且當時報警,因為那是颱風天,我請他開門讓我妹進入,
但被告還是堅持不讓我妹進入。(檢察官問:但那時不是已
經黏住,如何開鎖?)證人丙○○答:那時我們打算要強行
破壞、要讓我妹進去住,但被告堅持不准,不要讓我妹住,
所以我們就不敢破壞該門鎖。當日我妹只好去她朋友家居住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
反詰問。)(辯護人問:當時你們合
資購買金額,是甲○○出資60萬元、你出資21萬元、被告與
丁○○各出資40萬元,合計161萬元?)證人丙○○答:是
的。(辯護人問:為何你出資金額較少?)證人丙○○答:
原本說好我也要出資40萬元,但我還有台中市○區○○○街
○○○巷○○號8樓之1房屋的房貸,因為161萬元剩下21萬元尾款
,所以他們要我承接21萬元尾款就好。因為原本說好丁○○
承接台中市○○○路○段○○巷○弄○號房屋,所以她要出資40
萬元。(辯護人問:你說出資額比例,這是在九十二年六月
二十九日簽立切結書之前或是之後的事情?是先簽立切結書
後才談到相關金額的分配?還是談到相關金額分配後,才簽
立切結書?)證人丙○○答:已經十年了,記不清楚。(辯
護人問:簽立切結書目的,你剛才稱是希望大家住一起、怕
有人去貸款。那為何當時房屋要登記被告名義?)證人丙○
○答:因為我父親說被告是長子。(辯護人問:既然是合資
購買,為何外水外電契稅部分,由被告單獨負擔?)證人丙
○○答:我也不知道。被告借支票部分時,被告並沒有跟我
說外水外電這個部分。(辯護人問:你剛才說10萬多元部分
,是被告跟你借款購買家具,那個家具是由你與被告共同出
資?)證人丙○○答:是,我們要負擔各一半。家具約20多
萬元。(辯護人問:請提示上開偵卷21頁部分,這三筆是被
告自己一人負擔?(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證人丙○○答
:總金額是133986元,我開出的就是這個金額。扣除27473
元,所以被告匯給我106513元。我母親哥哥是開立家具行,
家具有些是我母親或是我舅舅送的,詳細金額我真的不清楚
,但我確實有負擔部分家具費用,但不確定我是否有負擔到
一半的家具費用。(辯護人問:購買系爭房屋的地價稅與房
屋稅,是如何支付?何人繳納?)證人丙○○答:由被告繳
納,全部由被告支付。(辯護人問:既然是合資購買,為何
由被告自己支付地價稅與房屋稅?)證人丙○○答:我不知
道,這個被告沒有跟我要。(辯護人問:系爭房屋是幾層樓
?)證人丙○○答:三層樓。(辯護人問:你使用那些部分
?)證人丙○○答:我使用三樓的壹個房間而已。(辯護人
問:那一樓何人使用?)證人丙○○答:大家共同使用。大
家搬入時,就已經說好共同使用,且房間分配從一開始以來
被告也都沒有意見。(辯護人問:你有無於一樓開設宮廟?
)證人丙○○答:有的。(辯護人問:丁○○從九十四年搬
入,那她之前住在何處?)證人丙○○答:她原本住台中市
○○○路○段00巷0弄0號房屋,因為想說已經分產,而新房
子還沒有蓋好,她就先搬到我台中市○區○○○街○○○巷○○
號8樓之1房屋居住。而我就搬回台中市○○○路○段○○巷○
弄○號舊屋居住,等新房屋蓋好,我們再一起遷入。(辯護
人問:於九十三年年底分產時,沒有討論到台中市○○區○
○○街○○○號該房屋的事情?)證人丙○○答:分產時並沒
有討論到。(辯護人問:既然是分產,為何你分到台中市○
○○路○段○○巷○弄○號,而丁○○分到台中市○區○○○街
○○○巷○○號8樓之1,而被告什麼都沒有?)證人丙○○答:
被告不是什麼都沒有。等30年房貸繳完,那台中市○○區○
○○街○○○號就全部是他的,該房屋現值已經超過剛購買的
總價。(辯護人問:為何30年房貸繳完,房屋才是被告的?
)證人丙○○答:這是原本說好的。於大家要購買房屋時,
就已經說好,貸款要由我、被告一人一半,房屋於三十年貸
款繳完前,大家共同居住,繳完後則房屋所有權全部歸被告
所有。(辯護人問:所以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簽立切結
書之前,你們就已經談好上開內容?)證人丙○○答:詳細
時間點我不記得。但確定有說好30年繳完貸款後、所有權歸
被告所有的事情。(審判長請檢察官行覆
主詰問。)(檢察
官問:簽立切結書的目的,是否害怕登記於被告名下,如果
被告將房屋拿去作為擔保品辦理貸款,不需要經過你或是其
他人同意,可能導致你負擔額增加或是房屋因而被拍賣?)
證人丙○○答:是的。(檢察官問:你們於切結書第二點,
你們的目的是否因為該房屋是要共同居住,避免某壹個人用
任何理由驅趕其他家人?且不動產名義是登記於被告名下,
只有被告可以行使所有權人的權利,所以才要寫上第二點?
)證人丙○○答:是的。(檢察官問:第三點部分,有寫到
如果要動用到不動產,需要三人的簽章。這是指要你、被告
、丁○○簽章?)證人丙○○答:是。(檢察官問:所以房
屋只要經過你們三人同意,就可以動用該房屋?)證人丙○
○答:是的。(檢察官問:你們兄弟姊妹同住一房屋,相處
有無困難?)證人丙○○答:也還好。原本兄弟本來就會吵
架,但父母都在,最後還是會和好、和平收場。只是本件我
們發現被告增貸,且又說要驅趕我父親、不讓我父親居住,
後來又驅趕我妹,才會爭訟。(檢察官問:被告經濟上有無
困難?)證人丙○○答:我不清楚。(檢察官問:被告工作
?)證人丙○○答:不穩定。(審判長請辯護人行
覆反詰問
。)(辯護人起稱:沒有問題。)(審判長諭知證人交互詰
問完畢。)(審判長問:被告是否有問題要詢問證人或與證
人對質?)(被告問:你說我有驅趕我父親,這是你親眼所
見?還是聽過轉述?)證人丙○○答:是甲○○轉述的。(
審判長問:你準備程序稱分產情形、繳納三十年本息、台中
市○○區○○○街○○○號房屋歸屬等情,是否屬實?(逐一
提示準備程序筆錄並告以要旨))證人丙○○答:我所述實
在。(審判長問:關於台中市○○區○○○街○○○號需繳納3
0年本息後,系爭房屋所有權歸被告,這是什麼時候你們約
定、有共識的?)證人丙○○答:這應該是大家說合資購買
房子時就有的共識。(審判長問:你準備程序表示於『分家
後』你父親要求你繳納本息的一半,到底是何時說好要繳納
本息的一半?)證人丙○○答:當初要合資購買房屋時,就
已經講好由我、被告負擔本息的一半。分家後,我父親也知
道我經濟有問題,怕我三十年貸款繳不出來,所以要求我無
論如何要與被告共同繳完這30年的貸款本息。(審判長問:
對證人丙○○之證言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被告
答:關於一人一半部分,因為丙○○已經取得250萬元部分
,丙○○沒有房屋居住,因為我也無力獨立負擔台中市○○
區○○○街○○○號房貸,所以與我父親協調,由我、丙○○
共同負擔房貸,這也算是丙○○支付房租的意思。三十年部
分,我確定是沒有此事。三十年部分那是丙○○口頭說的。
辯護人答:同被告所述。檢察官答:沒有意見。(點呼證人
丁○○入庭。)(以下詰問證人丁○○)(審判長諭知開始
進行交互詰問,請檢察官行主詰問。)(檢察官問:購買台
中市○○區○○○街○○○號房屋時,你是否支付40萬元?)
證人丁○○答:是的。(檢察官問:為何要支付40萬元?)
證人丁○○答:原本說好台中市○○區○○○街○○○號是合
資購買,而我出資40萬元。原本是說好要一起居住,因為我
二哥有房子,所以我就搬去台中市○區○○○街○○○巷○○號8
樓之1房屋居住,後來身體不好,我父親叫我搬回台中市○
○區○○○街○○○號那邊去。(檢察官問:台中市○○○路
○段○○巷○弄○號是你老家?)證人丁○○答:是的。(檢察
官問:所以長輩意思是台中市○○區○○○街○○○號房屋購
買後,大家一起居住,不管你以後是否出嫁,該房屋就是大
家一起共同居住?)證人丁○○答:是的。(檢察官問:因
為要共同居住,所以才會有共同出資行為?)證人丁○○答
:是的。(檢察官問:92年6月29日簽立切結書時,房屋那
時已經看好,當時簽立切結書時,有無說好房款的出資額?
)證人丁○○答:那時候一開始說好我出40萬元,被告也要
出40萬元,丙○○也是出40萬元、甲○○出60萬元。後來,
實際支付金額不用那麼多,所以丙○○改出資21萬元。因為
頭期款好像不用支出這麼多,所以才改為丙○○出資21萬元
。實際情形是由被告、丙○○去處理。(檢察官問:購買台
中市○○區○○○街○○○號房屋時,已經有共識要住在一起
?)證人丁○○答:是的。(檢察官問:六月二十九日切結
之前,有無談到將來房貸如何負擔?)證人丁○○答:這個
部分由乙○○與丙○○去洽談,我比較不清楚,我只知道我
要負擔40萬元。(檢察官問:上次準備程序時,丙○○表示
台中市○○○路○段○○巷○弄○號於九十三年底、九十四年間
分給丙○○,而你承接台中市○區○○○街○○○巷○○號8樓之
1房屋,台中市○○區○○○街○○○號房屋貸款則由被告、丙
○○一人一半,出資額部分則是你、乙○○各出資40萬、甲
○○出資60萬元、丙○○出資21萬元,實際情形是否是如此
?)證人丁○○答:對。(檢察官問:你表示身體不好,所
以你父親要求你搬回台中市○○區○○○街○○○號是何時的
事情?)證人丁○○答:九十五年左右。(檢察官問:為何
丙○○證稱是九十四年壹月你搬回去台中市○○區○○○街
○○○號?)證人丁○○答:詳細時間我記不清楚。我印象中
是蓋好房子兩年多。實際上我不太記得。(檢察官問:不管
是九十四年或是九十五年你搬回台中市○○區○○○街○○○
號,有無搬離?)證人丁○○答:沒有。我是103年7月才搬
離台中市○○區○○○街○○○號。(檢察官問:台中市○○
區○○○街○○○號水電瓦斯是三人負擔,所以是從你搬入後
,大家三人平分?)證人丁○○答:我記得是我搬回去之後
第二個月才開始,是我父親跟我提到。(檢察官問:你當時
住台中市○○區○○○街○○○號二樓?)證人丁○○答:是
的。且我房間內沒有廁所。(檢察官問:你是獨居你自己的
房間?)證人丁○○答:是的。(檢察官問:103年7月23日
你是否發現你所住房間的門鎖被快乾黏住?)證人丁○○答
:是的。確定是七月二十三日,那天我還有報警。(檢察官
問:你發現房門被黏住,你做何事?)證人丁○○答:我有
報警,因為當天是颱風天,警察還問被告要不要讓你進去。
(檢察官問:報警之前,有無詢問家人是何人將房門以快乾
黏住?)證人丁○○答:有,當天警察來時,被告已經承認
那快乾是他黏的。(檢察官問:後來當天你有無住家裡?)
證人丁○○答:沒有。那天警察還請被告開門讓我進去拿東
西,但被告不要,要我離開家。(檢察官問:你是否瞭解被
告經濟?)證人丁○○答:大概知道一些。他沒有正常工作
,收入不穩定。(審判長請辯護人行反詰問。)(辯護人問
: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簽立切結書時,妳們已經說好如何
分擔頭期款比例?還是簽立切結書之後妳們才談論到比例?
)證人丁○○答:我真的有點忘記。(辯護人問:九十三年
分產的事情,是如何談到分產的?如何談的?)證人丁○○
答:我根本沒有印象有分產這件事情,你所說的分產只是我
買自己的房子,而丙○○有台中市○○○路○段○○巷○弄○號
房子。(辯護人問:提示前次準備程序筆錄,丙○○提及你
取得台中市○區○○○街○○○巷○○號8樓之1、丙○○取得台
中市○○○路○段○○巷○弄○號、後來丙○○賣掉因而獲得25
0萬元,這些事情是發生於何年?)證人丁○○答:應該是
簽立契約時的事情。(辯護人問:妳們家有無針對父母財產
以後如何處理,做出分配的決定?)證人丁○○答:沒有。
(辯護人問:你取得台中市○區○○○街○○○巷○○號8樓之1
房屋後,就住在台中市○區○○○街○○○巷○○號8樓之1?)
證人丁○○答:是的。我從台中市○○區○○○街○○○號搬
出後,我就住在台中市○區○○○街○○○巷○○號8樓之1。(
辯護人問:台中市○○區○○○街○○○號是大家合資購買,
為何要跑去住台中市○區○○○街○○○巷○○號8樓之1?)證
人丁○○答:因為我自己有買房子,我父親希望我獨立,但
因為後來我身體不好,我父親才又叫我搬回來。(辯護人問
:台中市○○區○○○街○○○號除你出資40萬元,後來負擔
水電費外,有無支付其他費用?)證人丁○○答:我也有負
擔修繕費用,比如鐵捲門修繕,洗衣機也是我購買。(審判
長請檢察官行
覆主詰問。)(檢察官問:當時你為何要和丙
○○交換房子?)證人丁○○答:印象中,台中市○區○○
○街○○○巷○○號8樓之1那邊是大樓、有管理室,對我比較安
全,父親就叫我住那邊,因為那邊還算新房子。(審判長請
辯護人行覆反詰問。)(辯護人起稱:沒有問題。)(審判
長諭知證人交互詰問完畢。)(審判長問:被告是否有問題
要詢問證人或與證人對質?)(被告問:原本在簽立切結書
後,分產協議是原本分產協議你分得台中市○○○路○段○○
巷○弄○號房屋,是你覺得太舊,所以才協調你用台中市○○
○路○段○○巷○弄○號房屋,跟台中市○區○○○街○○○巷○○
號8樓之1房屋做交換,所以變成你取得台中市○區○○○街
○○○巷○○號8樓之1房屋,台中市○區○○○街○○○巷○○號8樓
之1並非你自己購買?)證人丁○○答:那是我自己購買,
我有跟丙○○簽立買賣契約書。(被告問:上次準備程序時
,丙○○表示台中市○區○○○街○○○巷○○號8樓之1是他先
付50萬元,與你貸款金額是相等的,當初協議是說妳們怕有
贈與問題,所以才簽立買賣契約書、然後過戶。所以並非你
自行購買?)(檢察官異議。)本問題前提有問題,丙○○
並非如此陳述,詳如前次準備程序所載。你的問題有誤,丙
○○不是這樣陳述。(審判長諭知請被告改問其他問題。)
(被告問:你台中市○區○○○街○○○巷○○號8樓之1房屋,
是因為分產協議而取得,
而非你買賣原因取得,當時你簽立
買賣契約書是為了規避贈與稅?)證人丁○○答:我要跟銀
行貸款,一定要有買賣契約,銀行才願意貸款。我實際上有
拿錢給丙○○,我認為是買賣。(審判長問:對證人丁○○
之證言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被告答:丁○○是
因為分產協議而取得台中市○區○○○街○○○巷○○號8樓之1
房地,而非向丙○○購買的。辯護人答:同被告所述。檢察
官答:沒有意見。(點呼證人甲○○入庭。)(以下詰問證
人甲○○)(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檢察官行主
詰問。)(檢察官問: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你請被告簽立
切結書,簽立切結書之前,你們就已經在找可以共同居住的
房子?)證人甲○○答:對。(檢察官問:當時有無說到台
中市○○區○○○街○○○號房款要如何支付?)證人甲○○
答:當時說好我出資60萬元,而被告、丁○○各出資40萬元
,而丙○○出資21萬元。房子是年輕的先去看。我們購買房
子之前,就已經說好,我出資60萬元,其餘就由年輕人去分
。(檢察官問:當時有無說好該房子是要大家共同居住,所
以大家共同出資?)證人甲○○答:是。因為我已經老了。
簽立切結書時,我有在場,她們三個小孩,他們有當場商量
,因為被告是長子,所以暫時登記於被告名下。(檢察官問
:你當時有沒有在場給意見?)證人甲○○答:我的意見是
讓他們自己商量。(檢察官問:丙○○表示是你表示被告是
長子,所以要登記於被告名下?)證人甲○○答:是,因為
被告是長子,所以暫時登記於被告名下。(檢察官問:台中
市○○區○○○街○○○號房屋,是你們要共同居住,以後是
大家的老家?)證人甲○○答:是。我現在都沒有房子,只
剩下這間。我希望大家同住。(檢察官問:被告、告訴人都
是你小孩,你也是希望盡量幫忙?)證人甲○○答:是。我
現在也很心痛,身為父母,也不希望發生此事。(檢察官問
:九十三年、九十四年初,丙○○將其台中市○區○○○街
○○○巷○○號8樓之1房屋,跟丁○○交換台中市○○○路○段○
○巷○弄○號房產,當時為何要如此?)證人甲○○答:原本
台中市○區○○○街○○○巷○○號8樓之1是丙○○名下,而台
中市○○○路○段○○巷○弄○號是老房子,老房子大家都不要
,所以丙○○說不然將台中市○區○○○街○○○巷○○號8樓之
1房屋與台中市○○○路○段○○巷○弄○號交換。(檢察官問
:為何於九十三年年底、九十四年年初交換房屋?)證人甲
○○答:台中市○○○路○段○○巷○弄○號老房子大家都不想
要,因為我們搬回台中市○○區○○○街○○○號新房屋居住
,一開始丁○○沒有跟我們居住,但我怕丁○○一人住在外
面有危險,且她身體不好,所以我叫丁○○回來住。(檢察
官問:是否因為大家已經搬入台中市○○區○○○街○○○號
新房屋居住,所以才處理台中市○區○○○街○○○巷○○號8樓
之1與台中市○○○路○段○○巷○弄○號房屋的事情?)證人
甲○○答:丁○○原本住台中市○○○路○段○○巷○弄○號,
後來會於九十三年、九十四年交換房屋,我也忘記是什麼理
由。(檢察官問:九十二年六月、購買房屋之前,大家就已
經說好新房屋的房款要大家共同支出?)證人甲○○答:對
。(檢察官問:九十三年年底、九十四年年初時,就台中市
○○區○○○街○○○號房屋,大家有無再討論該房屋所有權
及使用權如何分配?)證人甲○○答:我忘記了。(審判長
請辯護人行反詰問。)(辯護人問:九十三年八月搬入台中
市○○區○○○街○○○號房屋之後,你有無與孩子討論其他
房屋如何處理?)證人甲○○答:我就說了,我忘記了。為
了此事我很煩。(辯護人問:請鈞院提示偵卷77頁甲○○偵
訊筆錄第3至5行,你所述是否實在?(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
))證人甲○○答:250萬元是丙○○委託我去賣梅川西路
給別人的,後來支票我給丙○○。而丁○○後來是分到台中
市○區○○○街○○○巷○○號8樓之1。(辯護人問:台中市○
○○路○段○○巷○弄○號後來是分給丙○○?)證人甲○○答
:是的。因為沒有人想要老房子,所以才登記到丙○○名下
。為何要登記於丙○○名下,你要問被告,我都不好意思說
了。(辯護人問:當時檢察官詢問你分家產有無跟被告說台
中市○○區○○○街○○○號要交給他處理,你說一開始就說
好了..你所述是否實在?(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證人甲
○○答:我從頭到尾都說好,等貸款30年繳完之後,房屋所
有權就登記於被告名下,丙○○也沒有要爭產,我們也都搬
出去。本案的台中市○○區○○○街○○○號房屋我就是要保
留住。我早就說好,三十年繳款完,所有權就是歸被告,丙
○○與丁○○也不用跟他分任何財產。(審判長請檢察官行
覆主詰問。)(檢察官起稱:沒有問題。)(審判長諭知證
人交互詰問完畢。)(審判長問:被告是否有問題要詢問證
人或與證人對質?)(被告問:丙○○出售台中市○○○路
○段○○巷○弄○號房屋,是否是何雙田開立指名戊○○支票、
禁止背書之第三信用合作社支票,然後由甲○○拿給戊○○
,並說改掉禁止背書字樣,讓丙○○去提示,然後並說已經
說好,一人一間,所以戊○○才願意刪掉禁止背書字樣?)
證人甲○○答:我沒有這樣說,那是被告自己說的。何雙田
是我姊夫,已經過世。我當時沒有跟戊○○說一人一間。(
審判長問:對證人甲○○之證言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
旨))被告答:沒有。辯護人答:就分產部分與事實不符。
檢察官答:根據三位證人說法來看,他們家根本沒有分產,
但父母親站在公平立場應該要一人一間,但為了讓全家有共
同居住地方,所以才購買台中市○○區○○○街○○○號,所
以去爭執分產時間點是沒有意義,因為沒有辦法去區辨分產
時間點。(點呼證人戊○○入庭。)(以下詰問證人戊○○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辯護人行主詰問。)
(辯護人問:原本台中市○○○路○段○○巷○弄○號房屋是否
是你的名義?)證人戊○○答:是的。(辯護人問:後來五
年後你賣給何雙田?)證人戊○○答:是的,是我兒子丙○
○賣的。(辯護人問:當初為何要賣該房屋?)證人戊○○
答:原本以丙○○名義購買台中市○區○○○街○○○巷○○號8
樓之1房屋,自備款是我們老人家出的,後來購買台中市○
○區○○○街○○○號新房屋後,丁○○說她要台中市○區○
○○街○○○巷○○號8樓之1那間,丙○○說他要台中市○○○
路○段○○巷○弄○號這間,這是他們說好的。我才放下,就同
意丙○○賣掉台中市○○○路○段○○巷○弄○號房屋,丙○○
說要買新的房屋給我們住。(辯護人問:賣掉系爭房屋時,
是你的名義?)證人戊○○答:是的。(辯護人問:所以對
方開的票也是指名你的名義?)證人戊○○答:是的。(辯
護人問:後來支票如何處理?)證人戊○○答:我就蓋章、
拿給丙○○去處理。(辯護人問:你為何要蓋章?是蓋什麼
章?)證人戊○○答:因為對方開指名給我、劃線的支票給
我,上面有禁止背書轉讓,所以我就蓋章、拿給丙○○去提
示處理。(辯護人問:丙○○出售台中市○○○路○段○○巷
○弄○號房屋,是否是何雙田開立指名戊○○支票、禁止背書
之第三信用合作社支票,然後由甲○○拿給戊○○,並說改
掉禁止背書字樣,讓丙○○去提示,然後並說已經說好,一
人一間,所以你才願意刪掉禁止背書字樣?)證人戊○○答
:是丙○○跟我說已經說好了,一人一間,叫我不要煩惱。
(辯護人問:為何說一人一間,這是什麼意思?)證人戊○
○答:丙○○說丁○○選擇台中市○區○○○街○○○巷○○號8
樓之1,那他就選擇台中市○○○路○段○○巷○弄○號房子,
而第三間就是乙○○,他們已經說好了。(辯護人問:那當
時說第三間給乙○○,當時有無附帶什麼條件或是簽立什麼
?)證人戊○○答:我也不是很清楚。丙○○是說他們三個
小孩已經都說好了。(辯護人問:那你有無聽甲○○或是丁
○○或是被告跟你說,已經說好了?)證人戊○○答:甲○
○也有說。(審判長請檢察官行反詰問。)(檢察官問:九
十五年時你住在台中市○○區○○○街○○○號房屋?)證人
戊○○答:是。(檢察官問:那你為何說要買新房子給你住
?)證人戊○○答:九十五年還沒有搬進去。(檢察官問:
但九十三年八月過戶,你們應該就搬進去了,你九十五年才
賣房子。為何你剛才說丙○○說叫你不要擔心,新房子給你
住?)證人戊○○答:他們之前就說好,不是住進去才賣。
還沒有住進去台中市○○區○○○街○○○號之前,小孩子他
們就已經說好了。(檢察官問:台中市○○區○○○街○○○
號房屋購買之前,他們有無討論過如何購買?以後要如何居
住?以後要如何分配?)證人戊○○答:沒有聽說,我也沒
有參與討論。是住進去後,丁○○才說要搬回來借住。(檢
察官問:台中市○○區○○○街○○○號房款是何人支付?)
證人戊○○答:就是他們分配自備款。(檢察官問:為何購
買被告名義的房子,要由告訴人負擔房款及房貸?)證人戊
○○答:據我所知,丁○○是局外人,她沒有分擔。(檢察
官問:既然如此,為何丙○○要分擔房貸?)證人戊○○答
:丙○○與被告分擔房貸,這是他們說好一人使用一層。我
不太瞭解。(檢察官問:為何說丁○○是局外人?)證人戊
○○答:因為她已經分得台中市○區○○○街○○○巷○○號8樓
之1房產。(檢察官問:將來如果丁○○嫁人,如果回娘家
,她要回那邊?)證人戊○○答:終究會有娘家可以回,可
以回祖厝。依照目前狀況,應該是回台中市○○區○○○街
○○○號。(檢察官問:所以你們家認知全家住的地方就是台
中市○○區○○○街○○○號?)證人戊○○答:因為現在是
住在一起。但現在兄弟不合,我覺得應該要分開。(審判長
請辯護人行覆主詰問。)(辯護人問:丁○○現在有無住台
中市○○區○○○街○○○號?)證人戊○○答:沒有。(辯
護人問:為何她沒有住這邊?)證人戊○○答:她回去台中
市○區○○○街○○○巷○○號8樓之1居住。(辯護人問:103年
7月23日颱風天那邊,丁○○的房間是否被封住?你是否知
情?)證人戊○○答:這個我知道,確實有此事。(辯護人
問:何人封住丁○○房門?)證人戊○○答:被告封住的,
但隔天被告就有去打開,且後來丁○○也有回來住一兩天,
然後房間鎖頭又換新的,然後就關起來,沒有人去動過。(
審判長請檢察官行覆反詰問。)(檢察官問:為何被告將房
門用快乾黏起來?)證人戊○○答:丁○○已經住十年左右
。我們入住後,丁○○說她有狀況要借住,結果弄成這樣,
我也很遺憾。(檢察官問:你是否知道被告為何要黏房門?
)證人戊○○答:我老人家不清楚。(審判長諭知證人交互
詰問完畢。)(審判長問:被告是否有問題要詢問證人或與
證人對質?)(被告問:台中市○○○路○段○○巷○弄○號房
屋,是否於93年年底丙○○取得該房屋所有權,但沒有過戶
?)證人戊○○答:是。(被告問:九十五年之前是否該房
租給何雙田女兒?)證人戊○○答:有的。(
受命法官徵得
審判長同意後訊問證人。)(受命法官問:你剛才證稱丙○
○跟你說,他們三兄妹已經說好一人一間,是否是如此?)
證人戊○○答:是的。(受命法官問:那所謂的『一人一間
』,這是什麼意思?)證人戊○○答:丙○○只說台中市○
○區○○○街○○○號新屋一人住一層,新屋的房貸由他與被
告去繳納,一人繳納一半。其他我就不是很清楚。(審判長
問:對證人戊○○之證言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告答:所謂一人一間,是丁○○取得台中市○區○○○街
○○○巷○○號8樓之1,而丙○○取得台中市○○○路○段○○巷○
弄○號,我取得台中市○○區○○○街○○○號。辯護人答:同
被告所述。檢察官答:證人顯然對於台中市○○區○○○街
○○○號房屋之前,告訴人與被告有何協議並不知悉。」(見
本院103年11月26日審判筆錄)。而被告乙○○、告訴人丙
○○、丁○○於本院103年10月22日行準備程序時,到庭分
別陳稱如下:「......告訴人丙○○起稱:因為九二
一地震後,台中市○○○路○段○○巷○弄○號是舊房子不值錢
,他們想要貸款,但銀行不願貸款,所以乙○○、丁○○都
不想要台中市○○○路○段○○巷○弄○號房子,而台中市○區
○○○街○○○巷○○號8樓之1那棟房子是我父母幫我出頭期款
48萬元,後續貸款228萬元則是我自己繳納貸款本息的。所
以我就表示那台中市○區○○○街○○○巷○○號8樓之1新房子
就登記給我妹妹丁○○,而台中市○○○路○段○○巷○弄○號
就登記在我名下。轉登記給丁○○時,台中市○區○○○街
○○○巷○○號8樓之1還有170萬元的貸款,轉登記給丁○○後,
貸款本息都是改由丁○○去繳納,因為丁○○所分到台中市
○區○○○街○○○巷○○號8樓之1房地產價值約106萬元。我分
得台中市○○○路○段○○巷○弄○號時,該房產銀行認為沒有
價值,那是透天的三十多年舊房子,該房子地坪約30幾坪,
是兩層半房屋,當時房產已經沒有貸款,因為九二一地震時
,房價很差。目前房價應該有四百萬元左右。分家後,我父
親認為乙○○當時無法繳納新房子(台中市○○區○○○街
○○○號)的本息,所以要求我、乙○○均分本息每個月三萬
多元,等待30年繳納全部本息後,房子才歸乙○○所有。只
是一開始登記名義人是乙○○,我們還要繳納三十年的本息
。所以等於我要繳納貸款700萬元的本息半數,等於要繳納3
50萬元。後來台中市○○○路○段○○巷○弄○號房子我賣掉了
,故250萬元就歸我。告訴人丁○○起稱:因為我身體不好
,所以我爸爸沒有要我負擔房貸。我也不是白白住那邊,我
還要負擔水電瓦斯費用,但我沒有在台中市○○區○○○街
○○○號那邊吃飯,因為我工作都在外面,因此我也要負擔系
爭房屋三十年的水電分攤費用。所以我分到約106萬元價值
之不動產(台中市○區○○○街○○○巷○○號8樓之1)也算合
理。被告乙○○起稱:台中市○○○路○段○○巷○弄○號房屋
原本就是我母親戊○○名義,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預售購
買台中市○○區○○○街○○○號新房屋,訂立合約書時,因
為當時我錢不夠,所以我才會簽立系爭切結書,丙○○要求
我簽立切結書,以確保他們權益。丁○○有爭執說要分產,
原本台中市○○○路○段○○巷○弄○號要給丁○○,但丁○○
說不要,所以才由丙○○與丁○○互換房產動作。丙○○是
龍華福星宮的宮主,該廟設於台中市○○區○○○街○○○號
那邊一樓的一半,而且他住三樓,他等於使用系爭房屋的一
半。我想我繳納不起本息,所以丙○○就表示幫我負擔一半
房貸,有點等同租金的意思。我們住台中市○○區○○○街
○○○號時,當時丁○○住台中市○區○○○街○○○巷○○號8樓
之1,沒有與我們同住,約過幾年,丙○○跟我表示丁○○
經濟有困難,她想要出租台中市○區○○○街○○○巷○○號8樓
之1房屋、並借住我台中市○○區○○○街○○○號房子,我有
同意丁○○借住,但要求丁○○要負擔水電瓦斯費,算是我
們三人分攤,丁○○雖然沒有在該處用膳,但有於該處洗澡
。當時我還清出我母親之主臥房給丁○○借住,她非一開始
就入住三樓房間。丁○○主張匯款40萬元給丙○○,該部分
我根本不知道,我以為這是他們二人間互換房屋所產生的價
差。當時台中市○○區○○○街○○○號購買價是808萬元,我
出資自備款40萬元。(提出系爭土地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影
本)原本總價808萬元,貸款640萬元,所以預售屋期間應繳
款168萬元,此與告訴人他們所述丁○○等人出資額不符(
他們說出資40萬元、甲○○出60萬元、丙○○出資21萬元)
。......」(見本院103年10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由前揭證詞及被告乙○○供述,足認系爭台中市○○區○
○○街○○○號不動產係供被告乙○○、告訴人丙○○、丁○
○、甲○○及證人戊○○等人共同居住,頭期款161萬元,
確係被告乙○○出資40萬元,告訴人丙○○出資21萬元,告
訴人丁○○出資40萬元,告訴人甲○○出資60萬元,並以該
不動產向台中市台中地區農會設定8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貸款(存續期間自93年7月22日至123年7月21日,即30年,
實際貸款700萬元,即前開房貸645萬元,其餘多貸款之55萬
元,則由被告乙○○、告訴人丙○○等2人各取走27萬5千元
現金使用。)。該不動產實際貸款700萬元,因被告乙○○
、告訴人丙○○等2人之各自薪資均不足繳納每月貸款本金
及利息,即由其等2人共同負責繳納每月之貸款本息(即一
人負責一半),該房屋之水電瓦斯費用等開支則告訴人由丁
○○、丙○○、被告乙○○等3人均分繳納,且並無被告乙
○○辯稱所謂「分產」(蓋所謂「分產」,如何會有告訴人
丁○○大約僅分得約106萬元,告訴人丙○○大約僅分得250
萬元(尚需扣除之前告訴人丙○○繳納之台中市○區○○○
街○○○巷○○號8樓之1該棟房屋之後續貸款228萬元之繳納貸款
本息。),及尚需與被告乙○○共同負擔繳納系爭台中市○
○區○○○街○○○號不動產之30年貸款?等同告訴人丙○○分
得負數財產,而被告乙○○卻分得系爭台中市○○區○○○
街○○○號之高達原購買價值8百餘萬元(本件案發當時市價更
高)之不動產?顯不公平。且苟係「分產」,一般而言,亦
係父母出資,而非兄弟姊妹共同出資,可見台中市○○區○
○○街○○○號當時最主要目的係要供大家共住,至少父母還
在時大家住在一起,因此,才有30年期限之問題。依照臺灣
目前習慣,亦極少於生前分產之習慣,且本案確實亦無分家
動作,而告訴人甲○○亦是希望大家共同居住,只是小孩要
買房時,長輩幫忙出資而已。)之事實無疑。(三)、被告
乙○○與告訴人丙○○、丁○○、甲○○等3人於92年間共
同出資購入本件房屋而共同居住,被告乙○○與告訴人丙○
○、丁○○並約定將該屋登記於被告乙○○名下,然告訴人
丙○○、丁○○均享有房屋之使用權,被告乙○○不得把不
動產轉作任何一種擔保品,亦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讓其餘人居
住,如須動用此不動產時必須被告乙○○與告訴人丙○○、
丁○○等3人連名簽章等情,亦有被告乙○○於92年6月29日
簽立之切結書1紙在卷可佐;而被告乙○○於93年6月4日以
該屋為抵押物向台中市台中地區農會辦理50萬元貸款等情,
並有台中市○○地區○○○○○號00000000-0號授信申請書
、借據、房屋擔保借款繳息清單各1紙及被告乙○○於台中
市台中地區農會四民分部所開立之存摺影本1份在卷
可考;
至被告乙○○
嗣後以破壞房門及門鎖之方式,將告訴人丁○
○趕離該屋等情,亦有告訴人丁○○提出之簡訊及房門照片
共5張存卷足考,且均為被告乙○○所不爭,應
堪認定。(
四)、被告乙○○雖辯稱,告訴人丁○○就本件房屋並未出
資云云,然「此不動產乃為乙○○、丙○○、丁○○三人為
共同出資持有之不動產,目前暫時登記於乙○○名下」等情
,有被告乙○○簽立之上揭切結書1紙在卷
足按,而卷內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
查詢報表及對帳單(偵卷P13-56、57-59、P95-99),亦顯
見告訴人丁○○確有於92年8月27日匯款40萬元至開立支票
出資之告訴人丙○○帳戶內,顯見被告乙○○此部份所辯並
不足採信。況該屋經被告乙○○以上揭契約承諾由被告乙○
○與告訴人丙○○、丁○○等3人共同居住,而告訴人丁○
○並確實長期居住在內並分擔水電瓦斯費等情,亦為被告乙
○○所不爭執,而其餘出資人即告訴人甲○○、丙○○亦對
告訴人丁○○居住於該處之權利亦均無爭執,顯見不
論告訴
人丁○○當初有無就本件房屋為出資,均係有權居住於本件
房屋內之權利人自明。被告乙○○無視上揭契約明文約定之
事項而空言指稱告訴人丁○○並無居住於本件房屋之權利云
云,亦顯無足採。(五)、被告乙○○復辯稱於93年告訴人
丁○○另分得臺中市○區○○○街之房子,告訴人丙○○則
分得臺中市○○○路之房子所賣得之250萬元價金,是伊誤
認為於當時分產後原先切結書之效力已經取消云云。然告訴
人丙○○、丁○○當時另分得部分房屋或現金等情,固為告
訴人丙○○、丁○○、甲○○等3人所不爭執,然告訴人丙
○○、丁○○、甲○○等3人均陳稱並未因此取消或改變原
先切結書之效力等語,被告乙○○亦無法舉證
以實其說。而
由被告乙○○所辯於93年協議分產後,告訴人丙○○尚須持
續與被告乙○○共同繳交本件房屋之30年貸款,而告訴人丁
○○亦承諾共同繳交本件房屋之水電瓦斯費等情以觀,顯見
告訴人丙○○、丁○○當時仍有持續共同居住於本件房屋內
並共同負擔費用之意思,則告訴人丙○○、丁○○是否有同
意至93年分產後本件房屋即交由被告乙○○任意處分而終止
原先切結書效力,顯有極大可疑。告訴人丙○○、丁○○、
甲○○等3人於偵審中明白陳稱:「切結書沒有因為分產就
取消,是一開始我們說好貸款繳完30年後房子才完全歸被告
乙○○處理,分產時沒有其他變更」等語,核與常情相符,
應屬可採。況被告乙○○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
先辯稱伊於貸款時沒有想到有這張切結書,復
旋改稱伊誤以
為於93年分產後切結書效力即已失效云云,其辯詞前後不一
,顯係事後
卸責之詞,要無足採信。(六)、至被告乙○○
再辯解稱,伊將房屋貸款買車前有先徵得其父親即告訴人甲
○○同意云云。惟查:告訴人甲○○就此陳稱:「伊有同意
被告乙○○買中古車沒有錯,但沒有同意被告乙○○拿房子
去貸款」、「被告乙○○打電話叫我幫忙開門,我就開門讓
農會的人來看房子,我不知道農會的人來要做什麼」、「後
來6月11日告訴人丙○○拿存摺給我看,叫我問被告乙○○
為何貸50萬,我去問被告乙○○,我才知道他(以本件房屋
)貸了50萬。」等語,與常理並無不符,被告乙○○空言辯
稱貸款前已得告訴人甲○○同意云云,實難採信。況亦與上
揭被告乙○○書立之切結書係言明「如須動用此不動產時必
須3人(按:指被告乙○○與告訴人丙○○、丁○○等3人)
連名蓋章方可動用之」等語之原約定不合。是縱使無法律上
權利之告訴人甲○○曾同意被告乙○○以該房屋貸款,然有
法律上權利之告訴人丙○○、丁○○既未同意此事,自難認
被告乙○○即有以該屋設定抵押貸款之權限
無訛。而告訴人
丙○○當初開立支票購買本件房屋,嗣後並與被告乙○○共
同繳交房屋貸款,衡情告訴人丙○○對本件房屋之關心程度
應不下於被告乙○○,被告乙○○縱得告訴人甲○○同意其
以該屋抵押貸款,主觀上亦無誤認告訴人丙○○、丁○○因
而對其將該屋設定負擔乙事亦無意見之可能。(七)、再縱
被告乙○○於案發後雖已償清前開50萬元之貸款,然此情仍
無解於被告乙○○當初逕自以登記名義人身分就該屋設定抵
押負擔之背信
既遂犯行之成立,自
無庸贅言。況被告乙○○
於103年7月28日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開庭偵查中,雖
辯稱,伊忘記有該切結書存在云云,然於提示該切結書供其
觀覽後,庭期最後仍堅稱不願意讓告訴人丁○○回到本件房
屋居住,只在道義上同意告訴人丁○○回來拿私人物品等語
,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筆錄1份、錄音光碟1片
存卷可考,顯見被告乙○○對於本件背信之犯行,並非出於
遺忘、誤認等過失情形而為之,而係自始即有背信之主觀犯
意自明。是綜據上述,被告乙○○
空言否認,所辯無非臨訟
畏罪飾卸之詞,要無足採,
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乙○○犯行
洵堪認定。
二、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
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
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
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
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
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
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529條規定,適用民
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民事判
決可資參照。經查上揭被告乙○○書立之切結書,應係被告
乙○○對於自己與其他家人一同出資購買之房屋,由被告乙
○○出名而進行移轉登記手續,且為其他權利人對外處理、
負擔房屋所有人本於相關法令應負之稅捐、費用及民法所有
人義務,應具有民法上委任契約之性質,被告乙○○自係為
告訴人丙○○、丁○○處理事務之人。而本件房屋經被告乙
○○與共同出資人即告訴人丙○○、丁○○約定由
彼此3人
共同出資持有,然由被告乙○○出名而登記在被告乙○○名
下,在吾國民法第758條第1項所定不動產登記生效主義之原
則下,被告乙○○因而成為本件房屋之所有權人,對外擁有
完全之處分權限,被告乙○○自亦因該委任契約而擁有處分
權限,而係為告訴人丙○○、丁○○處理事務而有處分權限
之人。而被告乙○○雖係所有人,然就其與告訴人丙○○、
丁○○之內部關係而言,被告乙○○之處分權應受上揭契約
(即切結書)之限制,其以所有人之名義行使處分及管理權
限時,不得有害於告訴人丙○○、丁○○之權利自明。然被
告乙○○擅自將該屋設定抵押,造成該屋處於其他權利人可
能需代為清償否則將遭拍賣之危險下,並本於所有人之地位
黏住、破壞房門致告訴人丁○○無法進入居住之房間而遭強
迫搬出等行為,顯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丙○○、丁○○之財產
及居住於該屋之利益,而該當刑法背信罪之犯罪構成要件。
末按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
布,而於000年0月00日生效,刑度由原先之「5年以下有期
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查本件被
告乙○○將該屋抵押貸款及驅趕其他有居住權利人離去之接
續行為橫跨新舊法,自應依修正後之法條論處。因之,核被
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爰審酌被
告乙○○不知孝順父母,與弟妹和睦相處,竟為私利,而為
前開犯行,致雙方對簿公堂,父子、兄弟、兄妹情誼斲喪,
倫常墮壞,應遭譴責,兼衡酌被告乙○○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
智識程度、品行尚佳,並無不良前科,此有台灣台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
可按、所生
危害及犯罪後
猶飾詞狡賴犯行,毫無悔意,且犯罪後迄今仍
未與告訴人丙○○、丁○○、甲○○等人達成民事
和解,
犯
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
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
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洪俊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並應敘述具體
上訴理由及檢附
繕
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附錄論罪
科刑實體法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
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前段提高30倍為新
台幣3萬元)
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
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95年06月14日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
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
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
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
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