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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智易字第 1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易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大東海速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柯博仁 上二人 選任辯護人 賈俊益律師 被   告 陳景森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 調偵字第11、12、13號、102 年度偵字第22857 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大東海速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 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科罰金新臺幣 貳拾萬元。 柯博仁共同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表二、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景森共同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表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景森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柯博仁係址設臺中市○○區○○○路○○巷○ 弄○ 號(現門 牌號碼為臺中○○○區○○○○○段○巷○弄○號)之大東海 速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大東海公司)之負責人。陳 景森係址設臺中市○○區○○○路○○巷○弄○號出租宿舍( 以下稱系爭宿舍)之房東。 二、柯博仁明知緯來電視公司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緯來公司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聯意公司)、八大電視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八大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稱民視公司)均係經交通部許可,經營衛星 廣播電視事業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分別製播如附表 一之一所示電視頻道之節目,各對於如附表一之一所示電視 頻道之節目內容享有視聽著作權,非經緯來、聯意、八大、 民間公司(以下簡稱緯來等公司)之授權,不得以有線電、 無線電或其他器材傳播聲音、影像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公開 播送緯來等公司享有視聽著作權之節目聲音或影像,亦明知 如附表一之一所示電視頻道節目之衛星訊號,均業經緯來等 公司以加擾碼流予以鎖碼,此為緯來等公司所採取禁止或限 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緯來等公司合法授 權,不得將破解該防盜拷措施之設備提供公眾使用。其竟於 98年3 月1 日代表大東海公司與位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 位原公司)之負責人倪文龍(未據告訴)簽訂「位原科技器 材代理備忘錄」,約定大東海公司代理位原公司在臺中地區 銷售衛星設備及安裝,由位原公司提供衛星電視設備(即衛 星天線接收器、具網路傳輸功能之機上盒)及裝機、維修等 教育訓練予大東海公司,另由位原公司印製包含如附表一之 一所示電視頻道之頻道表供柯博仁對外發送,作為招攬收視 衛星電視之用,而共同基於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 著作財產權及未經合法授權提供破解防盜拷措施之設備予公 眾使用之犯意聯絡,於98年8 月26日,由柯博仁代表大東海 公司與不知情之陳景森簽訂「寬頻網路、衛星數位電視接收 系統承攬維護契約書」,約定大東海公司提供衛星天線接收 器(每座收取新臺幣〈下同〉1 萬2,000 元)、具網路傳輸 功能之機上盒(每臺收取2,500 元)予陳景森,並負責安裝 收視,及提供網路設備所需零件、維護、保養、網路使用 ,向陳景森收取衛星電視加網路費用每戶每月300 元(僅收 視衛星電視者則每戶每月100 元),陳景森再向房客收取衛 星電視加網路費用每戶每月300 元(僅收視衛星電視者則未 收取費用),而於98年9 月15日某時起,由位原公司人員前 往系爭宿舍屋頂安裝碟型衛星天線接收器2 座,並由大東海 公司人員於每一收視衛星電視房客之房間裝設具網路傳輸功 能之機上盒(該機上盒預設搜尋連結至陳君隆所租用委託 張超在新北市○○區○○○路○○號B1開設之雅富科技網路有 限公司〈以下稱雅富公司〉所代管之伺服器IP,該伺服器亦 預設可辨識該機上盒IP),在該機上盒插置同軸纜線連接衛 星天線接收器,用以接收如附表一之一所示電視頻道節目之 衛星訊號,同時在該機上盒分別插置AV端子線連接電視,及 插置網路線連接大東海公司之網路設備,使該機上盒得以透 過網路搜尋連結至上開伺服器,捕捉以不詳方式破解上開防 盜拷措施所取得之控制字control word,用以解碼如附表一 之一所示電視頻道節目之衛星訊號,使系爭宿舍裝設機上盒 之不特定房客,均得以透過電視自由觀看如附表一之一所示 電視頻道節目,而公開播送如附表一之一所示電視頻道節目 ,以此方式侵害緯來等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緯來公司委託 西海岸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臺灣佳光電訊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稱西海岸公司)派員蒐證,由西海岸公司員 工李宜宥前往郭佩樺所承租系爭宿舍211 號房間拍攝電視播 放畫面蒐證後,經緯來公司報警處理,為警於99年1 月18日 15時40分起至19時止,前往大東海公司執行搜索,扣得如附 表二所示之物,及於同日17時20分起至18時40分止,前往系 爭宿舍執行搜索,扣得機上盒2 臺及責付保管衛星天線接收 器2 臺。 三、陳景森自99年1 月18日18時40分許為警搜索完畢時起,業 已明知柯博仁提供收視之衛星電視節目,未取得緯來等公司 之合法授權,竟未拆除或停止使用前開收視衛星電視之設備 ,自斯時起與柯博仁共同基於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 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尚無證據證明陳景森具有未經合 法授權提供破解防盜拷措施之設備予公眾使用之犯意),以 上述方式共同提供系爭宿舍裝設機上盒之不特定房客觀看如 附表一之二所示電視頻道節目,而公開播送如附表一之二所 示電視頻道節目(柯博仁則承前開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未經合法授權提供破解防盜拷措施之設 備予公眾使用之單一犯意,接續以上述方式共同提供系爭宿 舍裝設機上盒之不特定房客觀看如附表一之一所示電視頻道 節目,而公開播送如附表一之一所示電視頻道節目),以此 方式侵害緯來等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99年2 月6 日,由 西海岸公司員工王金順再度前往系爭宿舍211 號房間拍攝電 視播放畫面蒐證後,經緯來等公司具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提出告訴,為警於99年2 月11日16時20分起至17時55 分止,前往大東海公司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及於同日16時22分起至17時止,前往系爭宿舍執行搜索,扣 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四、案經緯來公司、聯意公司、八大公司、民視公司訴由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 於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 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製作之偵查筆錄,性質上雖屬傳聞證 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 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而實務運 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供述證據,原 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是 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所為供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具有證 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 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 該證人於偵查中之供述不具證據能力。證人羅文龍於檢察官 偵訊時經具結所為之證述,被告陳景森、被告柯博仁及其辯 護人並未主張並釋明有何不可信之情事,上開證人亦未提及 檢察官在偵查中有何不法取供之情形,應具有證據能力。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當,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明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葉曉芳於 警詢時之陳述、武燕琳於檢察官偵訊時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 ,及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景森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均為被告 柯博仁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被告柯博仁 之辯護人主張無證據能力,且核無其他法律規定之例外情形 ,應認無證據能力。而本案後引其餘具有傳聞性質之言詞或 書面證據,均為被告陳景森、柯博仁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 而屬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陳景森、被告柯博仁及其辯護 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前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均表示 無意見(見本院卷四第173 頁背面),且言詞辯論終結 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相關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 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 ,前開具傳聞性質之相關言詞或書面陳述,自得作為證據。 二、實體部分 ㈠訊據被告柯博仁、陳景森固坦承被告柯博仁代表被告大東海 公司與被告陳景森簽訂「寬頻網路、衛星數位電視接收系統 承攬維護契約書」,由被告大東海公司提供衛星天線接收器 、機上盒予被告陳景森,並負責安裝收視,及提供網路設備 ,被告陳景森則支付費用予被告大東海公司,使系爭宿舍裝 設機上盒之房客得以透過電視觀看衛星電視頻道節目。惟被 告柯博仁矢口否認有何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 財產權及未經合法授權提供破解防盜拷措施之設備予公眾使 用之犯行,被告陳景森則矢口否認有何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 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行。 ㈡被告柯博仁辯稱:我以為位原公司是合法的,我與位原公司 簽備忘錄之後,位原公司執行長翁偉賢有給我一張海山豐公 司的授權函,我有上網去查海山豐公司資料,海山豐公司業 務內容確實有包含影音授權,所以我就認為海山豐公司有合 法權利,我有交一筆60萬元代理費用,另外給付每臺2,800 元購買機上盒,位原公司人員說買機上盒就可以收看衛星電 視,我不知道要怎麼去解碼,我只是提供網路,沒有辦法干 涉機上盒運作云云,並提出「位原科技器材代理備忘錄」、 「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海山豐公司)98年 10月1 日樂權豐字0000000 號函」為憑。 ㈢被告柯博仁暨大東海公司之辯護意旨則以: ⑴早在被告大東海公司安裝位原公司之衛星天線及機上盒之前 ,位原公司即在龍井區與房東簽約安裝相同設備,位原公司 推展衛星電視業務對外名稱為「天網通」,海山豐公司為位 原公司上游,提供節目頻道予位原公司,此經證人陳君隆、 位原公司幹部翁偉賢證述為佐。又扣押清冊並無SC卡,被告 柯博仁也未銷售SC卡,位原公司提供之器材如何解碼,被告 柯博仁完全不知道,證人陳君隆警詢也陳述此與被告大東海 公司無關。被告大東海公司只是二類電信業者,向中華電信 公司承租網路線再分租給客戶,NCC 技師王錫奎證稱位原公 司提供之機上盒是經網路解碼,無須以SC卡解碼,機上盒不 經過被告大東海公司伺服器,經其他網路業者伺服器也可收 視,並無證據顯示被告大東海公司伺服器針對解碼另有設定 特別機制,被告大東海公司伺服器端監錄來源IP有雅富公司 申設之IP,不能證明被告柯博仁與雅富公司有任何關連,此 過程也可證明被告大東海公司未提供破解衛星節目之內容。 ⑵被告柯博仁為推廣二類電信業務配合位原公司提供衛星天線 及機上盒等設備,至於位原公司有否經授權,被告柯博仁完 全不知道。且翁偉賢證述位原公司負責人倪文龍要求其對外 公開招攬業務,翁偉賢都相信位原公司經合法授權,被告柯 博仁只是地方經銷商,無從認定授權合法與否。又位原公司 透過海山豐公司發函給被告大東海公司,授權查察龍井區有 無未經海山豐公司授權之衛星電視業者,被告陳景森也證述 早在98年之前位原公司已在龍井區經營衛星電視業務,位原 公司、海山豐公司對外塑造出可合法經營衛星電視業務,被 告柯博仁信任其說詞才會花費60萬元授權金予位原公司。 ⑶98年間被告柯博仁經營二類電○○○區○○○路業務)之收 費,半年為1 期,每期2,000 元,被告柯博仁替陳景森安裝 衛星天線及機上盒之用戶,每期收費也只有1,800 元,並未 收取收視費用,該設備接受之衛星節目並非被告所提供,被 告柯博仁更無能力公開播送告訴人之節目。至查扣之SKY NE T TV「真正電視的主人」DM,為位原公司所提供,該DM上「 天網通」、「SKY NET TV」主要介紹天網通提供之內容,被 告柯博仁並未涉及提供節目、只是被授權的設備安裝商。 ⑷本案自警方於99年1 月18日搜索後,被告柯博仁即未再銷售 衛星天線及機上盒,並退還向被告陳景森收取之費用,被告 柯博仁收取網路費用每月只有300 元,加裝機上盒大約只有 60戶,被告柯博仁代理位原公司器材並未獲利,給付位原公 司之授權金60萬元無法回收,被告柯博仁也是本案受害者。 ㈢被告陳景森辯稱:第一次搜索警察只是跟我說有可能違法, 沒有說這一定是不合法,當初我也沒有住在那邊,是給管理 員負責,所以我也沒有想說要把機上盒收起來云云。 ㈣經查: ⑴緯來公司、聯意公司、八大公司、民視公司均係經交通部許 可,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分 別製播如附表一之一、一之二所示電視頻道之節目,各對於 如附表一之一、一之二所示電視頻道之節目內容享有視聽著 作權,此有緯來公司、聯意公司、八大公司、民視公司如附 表一之一、一之二所示電視頻道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 聯意公司104 年5 月6 日刑事陳報狀暨節目表;聯意公司10 4 年5 月22日著作財產權聲明書暨節目表、聯意公司104 年 11月11日刑事陳報狀檢附電視節目製播承攬契約書;緯來公 司104 年7 月9 日來行發文字第104045號函檢附節目表、節 目權利清冊傳真本;八大公司104 年6 月15日(104 )八川 字第00062 號函檢附節目表暨標示著作財產權來源、八大公 司104 年6 月17日刑事陳報狀;民視公司104 年6 月17日刑 事陳報狀各1 份在卷可稽(見刑案偵查卷宗保二㈠⑵警創字 第0000000000號卷〈以下稱警卷一〉第13、15、18;本院卷 三第66至74、81至97頁;本院卷四第2 至92、99至102 、10 5 至106 、112 至148 、162 至166 、216 至222 頁),足 認定。 ⑵被告柯博仁係址設臺中市○○區○○○路○○巷○ 弄○ 號之 被告大東海公司負責人,被告陳景森則係址設臺中市○○區 ○○○路○○巷○ 弄○ 號出租宿舍之房東。被告柯博仁代表 被告大東海公司與位原公司之負責人倪文龍於98年3 月1 日 簽訂「位原科技器材代理備忘錄」,約定被告大東海公司代 理位原公司在臺中地區銷售衛星設備及安裝,由位原公司提 供衛星電視設備(即衛星天線接收器、具網路傳輸功能之機 上盒)及裝機、維修等教育訓練予被告大東海公司,又被告 柯博仁代表被告大東海公司與被告陳景森於98年8 月26日簽 訂「寬頻網路、衛星數位電視接收系統承攬維護契約書」, 約定大東海公司提供衛星天線接收器(每座收取1 萬2,000 元)、具網路傳輸功能之機上盒(每臺收取2,500 元)予被 告陳景森,並負責安裝收視,及提供網路設備暨所需零件、 維護、保養、網路使用,向被告陳景森收取衛星電視加網路 費用每戶每月300 元(僅收視衛星電視者則每戶每月100 元 ),被告陳景森再向房客收取衛星電視加網路費用每戶每月 300 元(僅收視衛星電視者則未收取費用),而於98年9 月 15日起,由位原公司人員前往系爭宿舍屋頂安裝碟型衛星天 線接收器2 座,並由被告大東海公司人員於每一收視衛星電 視房客之房間裝設具網路傳輸功能之機上盒,在該機上盒插 置同軸纜線連接衛星天線接收器,用以接收電視頻道節目衛 星訊號,同時在該機上盒分別插置AV端子線連接電視,及插 置網路線連接被告大東海公司建置之網路設備,系爭宿舍裝 設機上盒之不特定房客,即得以透過電視自由觀看衛星天線 接收器所接收之電視頻道節目之事實,此據被告柯博仁、陳 景森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及證人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區監 理處技正王錫奎、西海岸公司員工王金順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72 頁背面、177 、179 、183 頁背面 ;本院卷三第62頁背面至63頁;本院卷四第209 頁背面至21 0 頁、212 頁),並有「位原科技器材代理備忘錄」、「寬 頻網路、衛星數位電視接收系統承攬維護契約書」、房屋租 賃契約書、衛星數位機上盒簡易操作說明及障礙排除各1 份 附卷足憑(見警卷一第79至88、94至96頁;本院卷一第191 頁),亦堪認定。 ⑶嗣緯來公司委託西海岸公司派員蒐證,由西海岸公司員工李 宜宥前往郭佩樺所承租系爭宿舍211 號房間拍攝電視播放畫 面蒐證,復於99年2 月6 日,由西海岸公司員工王金順再度 前往系爭宿舍211 號房間拍攝電視播放畫面蒐證一節,此據 證人郭佩樺、李宜宥、王金順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本 院卷一第171 至177 頁;本院卷三第17至26、28頁),經本 院當庭勘驗前開二次蒐證錄影光碟之結果及依序切換擷取播 放電視頻道照片(見本院卷二第1 至115 、133 至294 頁; 本院卷三第7 頁背面至16頁),顯示系爭宿舍211 號房間之 電視確可收視如附表一之一、一之二所示之電視頻道,堪認 系爭宿舍裝設機上盒之不特定房客,均得以透過電視自由觀 看如附表一之一、一之二所示電視頻道之節目無誤。再者, 警方於99年1 月18日15時40分起至19時止,前往被告大東海 公司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於同日17時20分 起至18時40分止,前往系爭宿舍執行搜索,扣得機上盒2 臺 及責付保管衛星天線接收器2 臺,復於99年2 月11日16時20 分起至17時55分止,前往被告大東海公司執行搜索,扣得如 附表三所示之物,及於同日16時22分起至17時止,前往系爭 宿舍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此有搜索票3 份、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4 份、責付保管書6 份存 卷可參(見警卷一第28至30、32至37、57至60頁;99年度聲 搜字第11號卷第3 、5 至10、12至16頁),復堪認定。 ⑷參諸證人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區監理處技正王錫奎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通常衛星節目訊號都是加密的,衛星訊號下 來以後,這個訊號電視機是無法直接解開,必須透過衛星機 上盒來解開衛星訊號,第一種是在機上盒插入解碼卡,第二 種是機上盒已經內建解碼晶片不需要再插解碼卡,第三種是 利用網路傳送解碼訊號,機上盒要設定連結的伺服器,機上 盒一定要去設定,才知道要連到哪裡去,它一定要知道IP在 哪裡,一定是你去輸入,它要去哪裡找,機上盒裡面已經預 設好要搜尋的IP才有可能下載解碼訊號,該機上盒會傳送代 號給伺服器,該伺服器也要設定辨識該機上盒的代號,只要 讓它認清楚這臺機上盒是你同意的,它就會直接傳送經解碼 訊號給機上盒,通常他們會先買壹個合法的解碼卡,把控制 字元control word也就是解碼訊號解開,利用網路將解碼訊 號送給需要的機上盒,解開以後透過AV端子提供給電視機看 ,如果拔掉連結機上盒的同軸纜線或網路線其中任一條,畫 面就斷訊無法顯示的話,那就是透過網路進行解碼,因為同 軸纜線是接受衛星訊號,網路線是接收解碼訊號,(提示衛 星數位機上盒簡易操作說明及障礙排除)它第二點有講到說 ,網路線如果沒有插好的話,就是沒有授權,所以這一臺可 能是利用網路來授權的,依我推斷這臺機上盒應該是利用網 路線來取得授權解碼訊號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78 至180 、 183 頁背面、184 頁背面至185 頁)。及證人即臺灣數位光 訊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技術總監羅文龍於偵訊時證稱:正 常機頂盒工作原理,裡面有模組叫做條件接受系統,就是一 般講的smart card,這套系統主要工作是解出cw控制字cont rol word,控制字用途就是把加碼過的視訊碼流做解擾,就 可以正常提供音視頻的收視與播放,買來的smart card沒有 經過開卡,即使安裝仍無法收視,要經過授權我們輸入客戶 資料才能做開卡動作,開卡的動作是我們從碼流裡面廣播一 些關鍵指令,smart card接收到關鍵指令之後就是啟動服務 做解擾的動作,這個合法的機頂盒可以透過特殊機構修改, 例如控制字解出來之後可能放在記憶體裡面,他去掃描記憶 體解出控制字,也有可能smart card解出控制字之後,會把 控制字傳輸到機頂盒做解擾,在傳輸過程或傳輸暫存過程, 他會用特殊方法找出來也就是捕捉出來,捕捉出來的控制字 ,他將它分享到公眾網路也就是網際網路上,之後就會有數 量沒有限制的機頂盒,可以透過網際網路的分享,取得控制 字之後,我可以任意解開經過加擾的視訊內容,合法的機頂 盒捕捉到控制字之後,會把控制字放到網際網路上,可能他 有一部伺服器,他放在那部伺服器上面,這些沒有授權的機 頂盒,透過網際網絡連線,連接到這部伺服器,取得控制字 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23857 號卷第58至60頁)。可知如附 表一之一、一之二所示電視頻道節目之衛星訊號,均業經緯 來等公司以加擾碼流予以鎖碼,此乃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 入前開視聽著作之防盜拷措施,佐以證人即西海岸公司員工 王金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播放頻道當時有確認機上盒後 面連結網路線、同軸電纜線和AV線,只要拔掉網路線或同軸 電纜線其中一條就不能看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77 頁), 顯示被告大東海公司在系爭宿舍所裝設具網路傳輸功能之機 上盒,乃預設搜尋連結至特定伺服器IP,該特定伺服器亦預 設可辨識該機上盒IP,該機上盒即透過網路連結至該伺服器 捕捉控制字control word,解碼所接收如附表一之一、一之 二所示電視頻道節目之衛星訊號。 ⑸又警方於99年1 月18日15時40分許,前往被告大東海公司執 行搜索,自被告大東海公司之伺服器所列印「位原公司機上 盒使用KEY 」,係被告大東海公司網路維護工程師曾勝宏所 製作被告大東海公司伺服器之對外連線記紀錄,其上有系爭 宿舍所裝設機上盒之IP(10.10.102.13)對位原公司之伺服 器IP(61.63.82.136)之連線紀錄一節,此據證人曾勝宏於 警詢時證述明確(見警卷一第41至42頁),並有「位原公司 機上盒使用KEY 」1 紙在卷可按(見警卷一第97頁)。而證 人曾勝宏所稱上開位原公司之伺服器IP(61.63.82.136), 係陳君隆所租用委託張超在新北市○○區○○○路○○號B1開 設之雅富公司所代管之伺服器IP,此據證人張超於偵訊時證 述在卷(見99年度偵字第7907號卷第18至20頁),參以證人 陳君隆於警詢時證稱:我這些主機伺服器主要是作proxy 功 能,即代理伺服器,提供論壇會員下載程式可以來收看衛星 電視,只要是proxy 可以搜尋到的key (金鑰)能解開頻道 內容就可以收看,是透過CCCAM 這個程式來連結大陸及各國 所提供衛星解碼金鑰伺服器,另由Dream box 透過本身內建 的CCCAM 連結到我所架設的主上的CCCAM ,這樣有Dreambox 的就可以收看到節目,只要是有安裝CCCAM 程式的機器就可 以透過網路達到各個有裝設CCCAM 程式伺服器,它只是把衛 星頻道的key (金鑰)蒐集提供給dreambox的內建CCCAM 程 式,來解開有加密的衛星頻道節目等語(見99年度調偵字第 528 號卷第21至22頁),可見系爭宿舍機上盒IP所對應之上 開伺服器,確具解碼經鎖碼之衛星節目訊號之功能,再參照 前開證人王錫奎、羅文龍所證,足徵被告柯博仁在系爭宿舍 裝設之機上盒乃搜尋連結至陳君隆所租用委託代管之伺服器 IP,捕捉以不詳方式破解上開防盜拷措施所取得之控制字co ntrol word,以解碼經鎖碼之電視節目衛星訊號無誤。 ⑹而緯來等公司對於如附表一之一、一之二所示電視頻道之節 目內容享有視聽著作權,並就如附表一之一、一之二所示電 視頻道節目之衛星訊號以加擾碼流予以鎖碼,已如前述,是 以,非經緯來等公司之授權,不得將破解該防盜拷措施之設 備提供公眾使用及公開播送上開電視節目,倘欲提供破解該 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及公開播送上開電視節目,自應向緯來等 公司取得授權。又被告柯博仁並未向緯來等公司取得前開授 權一節,為被告柯博仁所不爭執,並自98年9 月15日起至99 年2 月11日第二次為警搜索時止,系爭宿舍裝設機上盒之房 間電視均可收視衛星電視節目,亦據被告柯博仁、陳景森於 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四第209 頁背面、211 頁背 面、214 頁)。被告柯博仁竟自98年9 月15日起至99年2 月 11日16時20分許第二次為警搜索時止,在系爭宿舍裝設衛星 天線接收器、機上盒並連接被告大東海公司之網路設備,而 提供該機上盒即破解上開防盜拷措施設備予系爭宿舍不特定 房客使用,使各該房客均得以透過電視自由觀看如附表一之 一所示電視頻道節目,而公開播送各該電視頻道節目,被告 柯博仁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未經合 法授權提供破解防盜拷措施之設備予公眾使用之行為,自堪 認定。另被告陳景森自99年1 月18日18時40分許第一次為警 搜索完畢時起,對於被告柯博仁在系爭宿舍裝設衛星天線接 收器、機上盒等設備使各該房客均得以透過電視自由觀看如 附表一之二所示電視頻道節目,係未取得合法授權一情,顯 然已有認識(於99年1 月18日17時20分許第一次為警搜索以 前,則尚無此認識,詳後述),惟被告陳景森並未拆除或停 止使用系爭宿舍房間之機上盒,自斯時起至99年2 月11日16 時20分許第二次為警搜索時止,仍繼續以上述方式提供系爭 宿舍房客觀看衛星電視頻道節目等情,此據被告陳景森於本 院審理時自承在卷(見本院卷四第211 頁背面),其與被告 柯博仁共同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 為,亦堪認定。 ⑺被告柯博仁及其辯護人雖執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①被告柯博仁固舉其代表被告大東海公司與位原公司簽訂之「 位原科技器材代理備忘錄」、「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98年10月1 日樂權豐字0000000 號函」為憑。然觀之「位 原科技器材代理備忘錄」所示(見警卷一第94至96頁),乃 被告大東海公司代理位原公司之衛星設備銷售及安裝,由位 原公司提供衛星電視設備及裝機、維修等教育訓練,並由被 告大東海公司支付位原公司代理金60萬元等情,可見該備忘 錄係僅就衛星電視設備之銷售、安裝、維修等為約定,根本 未涉及著作財產權之授與。復觀之「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98年10月1 日樂權豐字0000000 號函」之記載:「主 旨:針對臺中東海大學學生宿舍,公播權說明,1.授權以東 海大學學區,學生宿舍為主。2.海山豐國際開發授權大東海 速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東海大學區域公播查察單位,查 察內容為本公司節目範圍內容為主。3.未經公播單位授權學 生宿舍,大東海速頻經查察屬實,可依公播版權法依法罰款 。」(見警卷一第71頁),既未載明係針對何一著作之公開 播送權授權,亦無任何足證其具有何種著作公開播送權之證 明,又被告大東海公司代理位原公司之衛星電視設備銷售、 安裝及維修,何以由無關之第三人海山豐公司出具公開播送 權之授權書,況其授權人係海山豐公司,根本非如附表一之 一所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如何有權授與該等著作之公開 播送權等著作財產權,在在顯示被告柯博仁明知位原公司甚 或海山豐公司並未取得如附表一之一所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人合法授權。 ②又證人即位原公司執行長翁偉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位 原公司剛開始是業務的工作,後來是稱為執行長,因為當時 他們裡面只有一、兩個員工而已,所以他用職稱給我們比較 高,可能是讓我們比較好做生意,我的工作是必須要去找經 銷商找客戶,然後他們產生興趣以後,公司上層再跟他們談 是不是談到更進一步的經銷關係,當時我沒有去問負責人倪 文龍位原公司節目內容來源及有無經過授權等問題,我不清 楚位原公司提供的電視節目是否有經過電視公司的授權,我 在位原公司工作期間有聽過海山豐公司,海山豐好像是位原 公司的上游,可能他們的經銷代理關係,是什麼樣的關係, 我就不清楚了,(提示海山公司98年10月1 日樂權豐字0000 000 號函)我沒看過,不是我提供給大東海公司等語(見本 院卷三第54至57頁、60頁背面),依證人翁偉賢所述,其在 位原公司之職稱為執行長,負責招攬經銷商之業務,若招攬 成功,再由位原公司上層與客戶洽談,其未曾詢問位原公司 負責人倪文龍、也不清楚位原公司提供之電視節目有無取得 授權,只知悉海山豐公司好像是位原公司之上游,但確實為 何種關係則不清楚,其並未看過上開海山豐函文,也沒有提 供該函文給大東海公司等情,可知翁偉賢在位原公司雖名為 執行長,但實際上僅負責招攬業務,有關招攬成功後之相關 經銷事宜,仍由位原公司上層與客戶洽談,足見翁偉賢對於 位原公司與經銷商間之經銷內容並不清楚,亦僅籠統敘及海 山豐公司好像是位原公司上游,並不清楚二公司間之關係, 其對於位原公司提供之電視節目有無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 一事根本毫無所悉,並無辯護人所指翁偉賢相信位原公司經 合法授權之情事,又翁偉賢也未曾看過上開海山豐函文,更 無被告柯博仁所指係由翁偉賢提供該函文之情形,自無從憑 證人翁偉賢前開證詞為有利於被告柯博仁之認定。 ③復觀諸在被告大東海公司扣得之衛星電視頻道表廣告海報所 示(見警卷一第157 頁),其最上方第一行印製「東海寬頻 」、「天網通」、「Sky Net TV」等文字,第二行以下則印 製「真正當電視的主人」、「衛星電視+網路(2M/256K ) 促銷價:每月只要300 元」、「拒絕第四台無止盡的壟斷與 漲價、拒絕空屋仍強制收費的惡劣業者」等文字,及包含如 附表一之一、一之二所示電視頻道在內共130 個電視頻道名 稱等內容,參以被告柯博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電視節目頻 道表上面的抬頭會直接列印天網通跟東海寬頻,是因為位原 他們要找很多經銷商,他們是針對個別經銷商印製的,天網 通是位原的,好像是一個LOGO、一個名稱,或是衛星電視就 叫做天網通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3頁),復於警詢時供稱: 位原公司提供原稿海報廣告單為10張,由我們散布,我們去 影印100 張右,發給附近的學生宿舍的房東等語(見警卷一 第23頁),可見上開衛星電視頻道表係以東海寬頻(即被告 大東海公司)及天網通(即位原公司)同時具名其上,由位 原公司所印製,交由被告柯博仁對外散布發送,作為招攬收 視衛星電視及網路寬頻之用。又據證人陳景森於偵訊時供稱 :「(問:你們從何時向東海寬頻購買衛星接收器、機上盒 、付費接收他們的衛星電視節目?)答:. . . 9 月時他拿 廣告單來招攬,只需要購買衛星接收器及機上盒就可以購買 」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5933號卷第130 頁),復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我有跟柯博仁確認只要裝衛星設備就可以擁有宣 傳單上的權益,柯博仁也有放給我看節目表上的節目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62頁背面),可知被告柯博仁持上開衛星電視 頻道表向被告陳景森招攬之際,即表示只要向其購買衛星天 線接收器及機上盒,即可收視該頻道表所示之電視節目。由 上足徵,被告柯博仁確以位原公司提供之衛星電視頻道表, 與位原公司共同對外招攬收視衛星電視節目,再由位原公司 提供衛星天線接收器及機上盒,並由位原公司及被告大東海 公司共同負責安裝、維修等事宜,以提供衛星電視頻道表所 示之電視節目予系爭宿舍裝設機上盒之房客觀看,顯已該當 公開播送之行為,辯護意旨主張被告柯博仁並未涉及提供節 目、僅係被授權之設備安裝商云云,自無可採。 ④又著作權法第80條之2 第1 、2 項規定:「著作權人所採取 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 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破解、破壞或規 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 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該條文第2 項已明定,未經合法授權,將破解防盜拷措施 之設備提供公眾使用,為其犯罪態樣之一,亦即,行為人有 此提供破解防盜拷措施之設備之行為已足,至於該防盜拷措 施是否係由行為人所破解,則非所問。被告柯博仁在系爭宿 舍所裝設具網路傳輸功能之機上盒乃預設搜尋連結至陳君隆 所租用委託代管之伺服器IP,該伺服器亦預設可辨識該機上 盒IP,該機上盒即透過網路連結至該伺服器,捕捉以不詳方 式破解上開防盜拷措施所取得之控制字control word,以解 碼經鎖碼之電視節目衛星訊號,業經認定如前,此部分已該 當提供破解防盜拷措施之設備予公眾使用之行為。佐以被告 柯博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知道的是衛星訊號要經過網路 解碼,而就我的認知,一定要買位原的機上盒才能夠收看, 我們到位原公司,由位原公司的工程師示範安裝給我們看, 之後位原公司工程師也有到東海那邊告訴我們怎麼裝,有告 訴我們一定要透過網路解碼,就是使用我們東海寬頻的網路 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09 至210 頁),足見被告柯博仁對於 須裝設位原公司之機上盒並透過網路解碼衛星電視訊號一節 知之甚明,顯示其主觀上對於該機上盒具有提供破解防盜拷 措施之功能確有認識,竟仍由位原公司提供並裝設在系爭宿 舍,其與位原公司具有提供破解防盜拷措施之設備予公眾使 用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堪認定。 ⑺被告陳景森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警方於99年1 月18日17時 20分許,前往系爭宿舍執行搜索,當時由系爭宿舍管理員周 庭甄在場配合警方執行搜索程序,扣得機上盒2 臺,另衛星 天線接收器2 臺責付保管等情,此有前開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錄表、責付保管書各1 份在卷可佐(見警卷一第57至 60頁),觀之上開搜索扣押筆錄之記載(見警卷一第57頁) ,其執行理由即為違反著作權法,執行範圍物件即為違反著 作權法相關證物;參以被告陳景森於99年1 月19日警詢時供 稱因為違反著作權,警方通知其至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 製作筆錄等語(見警卷一第50頁),可見其對於99年1 月18 日因違反著作權法為警搜索查扣機上盒及責付保管衛星天線 接收器等收視衛星電視之設備一事確屬知情,又其於該次警 詢時供稱:「問:你是否知道『東海寬頻』衛星電視來源可 能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答:我完全不知道,他(東海寬 頻)一強調他們是合法的。」等語(見警卷一第51頁),可 知警方當時亦質疑被告陳景森是否知悉被告大東海公司提供 衛星電視之來源可能違反著作權法,況上開收視衛星電視節 目之機上盒、衛星天線接收器等收視衛星電視,業經警方以 違反著作權法為由予以查扣或責付保管,即表示若再行使用 即有違反著作權法之虞,被告陳景森明知於此,仍繼續以被 告大東海公司裝設之上述設備提供系爭宿舍房客觀看如附表 一之二所示衛星電視頻道節目,其與被告柯博仁具有擅自以 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灼然甚明 。 ⑻綜上,被告柯博仁、陳景森前揭所辯及辯護意旨所指,均無 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柯博仁、陳景森上開犯行,均堪 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⑼按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18款規定:「防盜拷措施者,係 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 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又著作權 法第3 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 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 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 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 ,亦屬之。」因此,公開播送他人之著作,包括「原播送」 與「再播送」,凡源頭屬於公開播送者,其後的各種利用行 為,均屬公開播送之範圍,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 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公共場所(如旅館等)接收無線或衛 星電視台傳送之節目後,再藉其線纜系統傳送訊息,如係基 於公眾收聽或收視為目的,即屬著作權法所定之「公開播送 」。更言之,公共場所播送之無線或衛星電視台播送之節目 ,係公共場所「先接收」後「再播送」之結果,而構成另一 「公開播送」行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82 號判決意 旨參照)。如附表一之一所示電視頻道節目之衛星訊號,均 業經緯來等公司以加擾碼流予以鎖碼,此乃禁止或限制他人 擅自進入前開視聽著作之防盜拷措施。被告柯博仁在系爭宿 舍屋頂裝設衛星天線接收器,並在各該房間裝設具網路傳輸 功能之機上盒,透過該機上盒插置之同軸纜線連接衛星天線 接收器以接收電視頻道節目衛星訊號,再透過該機上盒插置 之網路線連結至該機上盒預設搜尋之伺服器IP,捕捉以不詳 方式破解上開防盜拷措施取得控制字control word,以解碼 經鎖碼之電視節目衛星訊號,使上址宿舍裝設機上盒之不特 定房客,均得以透過電視自由觀看如附表一之一所示電視頻 道節目,核其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 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6條之1 之違法提供 公眾使用破解防盜拷措施設備罪。而被告柯博仁為被告大東 海公司之負責人即代表人,此有被告大東海公司之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1 份附卷可佐(見99年度他字第394 號卷第21頁) ,係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所稱法人之代表人,被告大東 海公司因代表人即被告柯博仁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2條 之罪,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罰金之刑。被 告陳景森於知悉被告柯博仁提供收視衛星電視節目係未經合 法授權後,仍繼續與被告柯博仁共同以上述方式提供系爭宿 舍房客觀看如附表一之二所示衛星電視頻道節目,核其所為 ,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罪。被告柯博仁自98年9 月15日某時起至99年2 月 11日16時20分許第二次為警搜索時止,持續違法提供破解防 盜拷措施之設備予公眾使用及擅自公開播送如附表一之一所 示之衛星頻道節目,被告陳景森自99年1 月18日18時40分許 第一次為警搜索完畢時起至99年2 月11日16時20分許第二次 為警搜索時止,持續擅自公開播送如附表一之二所示之衛星 頻道節目,各係基於單一之提供系爭宿舍房客收視衛星電視 之行為決意,在密接之時間,相同之地點而為,侵害相同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 接續犯,均僅成立一罪。被告柯博仁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擅 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違法提供公眾 使用破解防盜拷措施設備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之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罪處斷。被告柯博仁以一公開播送行為,同時侵害緯來、聯 意、八大、民間等公司如附表一之一所示電視頻道節目之著 作財產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 斷。檢察官認被告柯博仁所犯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 人著作財產權罪及違法提供公眾使用破解防盜拷措施設備罪 ,屬犯意各別,罪名有異,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附此 敘明。被告陳景森以一公開播送行為,同時侵害緯來、聯意 、八大、民間等公司如附表一之二所示電視頻道節目之著作 財產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被告柯博仁就上開犯行,與位原公司之負責人倪文龍,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陳景森就上開犯行 ,與被告柯博仁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⑽爰審酌被告柯博仁身為網路寬頻業者,為推廣網路寬頻業務 ,竟與位原公司之負責人共同違法提供公眾使用破解防盜拷 措施設備及擅自公開播送衛星電視節目,被告陳景森為出租 宿舍之房東,於知悉被告柯博仁提供收視衛星電視節目未經 合法授權後,竟與被告柯博仁共同擅自公開播送衛星電視節 目,顯見渠等法治觀念薄弱,為求營利心存僥倖,侵害緯來 等公司之著作財產權,所為殊無可取,又犯後均否認犯行, 亦未與緯來等公司達成和解,態度難認良好,復分別斟酌渠 等其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數量、期間、方式、情節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審酌前開犯罪情節,對被告大東海公司科以如主文所示 之罰金。 ⑾沒收部分 ①警方第一、二次至被告大東海公司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 、三所示之物,乃事實上為被告柯博仁所得實際處分、使用 ,應認屬被告柯博仁所有,又如附表二編號1 至11及附表三 編號1 至3 所示之機上盒、衛星天線接收器、放大器、分配 器、降頻器、接頭,海報、衛星頻道表、衛星頻道表廣告海 報、收費明細單、客戶資料、裝機收據,供本案接收播送衛 星電視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柯博仁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在卷( 見本院卷四第205 頁背面),另如附表二編號12及如附表三 編號4 所示之伺服器,被告柯博仁雖供稱:伺服器是寬頻處 理器,與本案衛星電視接收無關,本案網路連接有經過我們 的伺服器,因為我們提供網路,客戶所有網路連結都會經過 我們的伺服器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05 頁背面),然系爭宿 舍裝設之機上盒係透過上揭伺服器平臺傳送解碼訊號,曾勝 宏並利用上揭伺服器建檔及紀錄此一連線紀錄,此據證人曾 勝宏於警詢時證述在卷(見警卷一第41至42頁),自係供本 案播送衛星電視所用,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供犯罪 所用之物,均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上揭扣案 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被告陳景森本於責任共同原則,併宣告 沒收之。 ②警方於第二次至系爭宿舍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衛 星天線接收器、機上盒,係被告陳景森所有,供本案接收播 送衛星電視所用之物,此據被告陳景森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在 卷(見本院卷四第205 頁背面),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 罪,供犯罪所用之物,均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被告柯博仁本於責任共同原則,併宣告沒收之。 ③至警方第一次至系爭宿舍執行搜索,扣得之機上盒2 臺,因 此時被告陳景森尚無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之犯行,自非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附 此敘明。 ㈤不另為公訴不受理部分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柯博仁亦有於98年3 月1 日起至99年2 月11日止,及被告陳景森亦有於98年8 月26日起至99年2 月 11日止,以上述裝設衛星天線接收器及機上盒等設備之方式 ,解碼經鎖碼之緯來公司所製播緯來日本、緯來電影、緯來 育樂頻道之節目衛星訊號、聯意公司所製播TVB8等電視頻道 之節目衛星訊號,使裝設機上盒之不特定房客,均得以透過 電視自由觀看緯來日本、緯來電影、緯來育樂、TVB8等頻道 節目,因認被告柯博仁、陳景森此部分亦均涉犯著作權法第 92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 第96條之1 之違法提供公眾使用破解防盜拷措施設備罪嫌等 語。惟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 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而所稱「未經告訴」, 包括依法不得告訴(如無告訴權人之告訴)及告訴不合法之 情形(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29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緯來日本、緯來電影、緯來育樂等電視頻道之節目均係外 購節目,此有緯來公司104 年7 月9 日來行發文字第104045 號函1 份附卷可證(見本院卷四第112 頁),又TVB8並非聯 意公司製作或取得公開播送權之頻道,此有聯意公司104 年 5 月6 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66 頁),而檢察官起訴被告柯博仁、陳景森所犯著作權法第91 條第2 項、第92條之罪之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 須告訴乃論,關於緯來日本、緯來電影、緯來育樂、TVB8等 電視頻道之節目視聽著作,緯來公司、聯意公司既未提出享 有著作財產權之證明,尚無法認係財產權人或有管領力之人 ,自非屬直接被害人,其告訴即屬不合法,因起訴意旨認此 部分與被告柯博仁、陳景森前開經論罪科刑之行為,為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㈥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⑴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柯博仁亦有於98年3 月1 日起至99年2 月11日止,及被告陳景森亦有於98年8 月26日起至99年2 月 11日止,以上述裝設衛星天線接收器及機上盒等設備之方式 ,解碼經鎖碼之民視公司所製播民視電視頻道之節目衛星訊 號,使裝設機上盒之不特定房客,均得以透過電視自由觀看 民視頻道節目,因認被告柯博仁、陳景森此部分亦均涉犯著 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罪及同法第96條之1 之違法提供公眾使用破解防盜拷措施設 備罪嫌等語。惟民視屬於無線臺,其節目訊號並未鎖碼,任 何人均可購買電視接收無線電視臺節目訊號而收視,故無所 謂鎖碼訊號遭破解之違法行為,此有民視公司104 年6 月17 日提出之形式陳報狀1 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四第105 頁) ,是以,因民視頻道屬無線臺,其節目未經民視公司鎖碼, 無須解碼即得觀看,被告柯博仁、陳景森即無提供破解採取 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之設備予公眾使 用之情事,又無線電視臺之節目既供任何人透過電視接收節 目訊號而收視,被告柯博仁、陳景森縱有公開播送該頻道節 目之行為,亦無須再取得民視公司之授權,故就此部分被告 柯博仁、陳景森均無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及違法提供公眾使用破解防盜拷措施設備罪嫌之事實, 因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柯博仁、陳景森前開經論罪科刑 之行為,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 判決之諭知。 ⑵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柯博仁於98年3 月1 日起至98年9 月14 日止,亦有以上述裝設衛星天線接收器及機上盒等設備之方 式,解碼經鎖碼之緯來、聯意、八大、民間等公司所製播如 附表一之一所示電視頻道之節目衛星訊號,使裝設機上盒之 不特定房客,均得以透過電視自由觀看如附表一之一所示電 視頻道之節目,因認被告柯博仁此部分亦涉犯著作權法第92 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 96條之1 之違法提供公眾使用破解防盜拷措施設備罪嫌等語 。而觀之被告柯博仁代表被告大東海公司與位原公司簽訂之 「位原科技器材代理備忘錄」(見警卷一第94至96頁),該 備忘錄之簽訂日期固為98年3 月1 日,然據被告柯博仁於本 院審理時供稱:陳景森是我們第一個客戶,從我跟陳景森98 年8 月26日簽約,9 月中左右才開始安裝碟型天線及機上盒 收看衛星電視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14 頁),被告陳景森於 本院審理時亦供稱大東海公司實際安裝衛星器材讓房客可以 收看衛星電視係自98年9 月中開始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14 頁),佐以被告柯博仁代表被告大東海公司與被告陳景森簽 訂「寬頻網路、衛星數位電視接收系統承攬維護契約書」第 4 條第2 點約定:包棟承攬工作期間自98年9 月15日起至10 1 年9 月14日止(見警卷一第79頁),足見被告柯博仁係自 98年9 月15日完成安裝系爭宿舍之衛星電視設備供房客收視 衛星電視無誤。又檢察官起訴並未指明被告柯博仁於98年3 月1 日起至99年9 月14日止,有在系爭宿舍以外之何處所安 裝上述衛星電視設備供不特定公眾觀看如附表一之一所示電 視頻道之節目,復查卷內亦無被告柯博仁於前開期間有在系 爭宿舍以外之何處所安裝上述衛星電視設備而事實上供收視 如附表一之一所示電視頻道節目之相關影像蒐證證據,自難 認定被告柯博仁於前開期間有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 人著作財產權及違法提供公眾使用破解防盜拷措施設備罪嫌 之事實,因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柯博仁前開經論罪科刑 之行為,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 諭知。 ⑶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陳景森於98年8 月26日起至99年1 月18 日18時40分許第一次為警搜索完畢前,亦有與被告柯博仁共 同以上述方式提供系爭宿舍房客觀看緯來、聯意、八大、民 間等公司所製播如附表一之二所示電視頻道節目,因認被告 陳景森此部分亦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 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而觀之被告柯博仁代表大 東海公司與被告陳景森簽訂「寬頻網路、衛星數位電視接收 系統承攬維護契約書」(見警卷一第79至81頁),其簽約日 期固為98年8 月26日,然被告陳景森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 備程序時供稱:其先前向東海寬頻申裝網路快2 年,東海寬 頻人員持廣告單來招攬,只需購買衛星接收器及機上盒即可 付費接收衛星電視節目,西海岸公司就第四台含網路每間房 間每月收300 元,不論是否空房均要收費,東海寬頻則是有 使用才要收費,其純粹基於成本考量,不知道東海寬頻運作 情形等語(見警卷一第51頁;99年度偵字第5933號卷第130 頁;本院卷一第35頁),復觀之前開「寬頻網路、衛星數位 電視接收系統承攬維護契約書」所示(見警卷一第79至81頁 ),被告陳景森係向被告大東海公司以每臺衛星接收器1 萬 2,000 元、每臺機上盒2,500 元之價格付費取得並安裝衛星 天線接收器及機上盒,且按月支付收視衛星電視加網路費用 每戶每月300 元、僅收視衛星電視者每戶每月100 元,可知 被告陳景森確實支付相當之對價予被告大東海公司以裝設衛 星電視設備,並按月支付費用,而取得收視衛星電視之服務 ,參酌被告陳景森僅係經營宿舍之房東,並非衛星電視、有 線電視或相關行業之業者,其出於提供宿舍房客收視衛星電 視之目的,付費向被告大東海公司取得收視衛星電視之服務 ,其對於被告柯博仁提供各該電視節目之收視,是否未經過 各該著作權人授權,被告柯博仁有無違法播送該等電視節目 ,主觀上是否確有認識,實有疑義。又就被告陳景森所述就 其每間宿舍房間,西海岸公司收取有線電視含網路費用每月 300 元,被告大東海公司收取衛星電視含網路費用每月亦為 300 元,僅西海岸公司關於收費方式,係就未出租之空房亦 收取費用等語,就此收費方式差異,是否能逕推論被告陳景 森可得知悉被告柯博仁未經合法授權,亦有疑問。再者,被 告陳景森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有向大東海公司索取海山豐公司 之授權書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11 頁),被告柯博仁於警詢 時亦供稱其有提供「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 1 日樂權豐字0000000 號函」給宿舍房東,作為公播授權說 明等語(見警卷一第23至24頁),顯示被告柯博仁確曾持該 函文取信被告陳景森,表示已取得公開播送之權利證明,被 告陳景森基於向被告柯博仁已申裝近2 年網路服務之合作關 係,信任被告柯博仁確實有權提供收視衛星電視節目,尚與 常情無違。至於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98 年7 月2 日(98)衛廣字第0000000 號函(見99年度他字第 1290號卷第36至37頁),其上固記載受文者:「陳景森學舍 」,說明二:「本會全體會員除完整授權給有線電視系統業 者播送外,尚未完整授權其他業者播送,若有擅自解碼或接 收未經本會會員授權之節目訊號,該行為確已嚴重侵害本會 會員權利,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等法律」,然被告陳景森是否 確有收受或於何時收受並知悉上開函文內容,卷內並無相關 收受憑據可資證明,且上開函文之發文者並非緯來、聯意、 八大、民間等公司,雖上開函文說明四記載:檢附會員名冊 乙份,惟卷附上開函文其後亦未見附具會員名冊,就該函文 之內容觀之,並無呈現緯來、聯意、八大、民間等公司主張 其電視節目之著作財產權遭侵害之意思,自難憑此函文逕認 告陳景森知悉被告柯博仁提供收視如附表一之二所示衛星電 視節目,未經合法授權。是以,尚不足認定被告陳景森於98 年8 月26日起至99年1 月18日18時40分許第一次為警搜索完 畢前,有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事實 ,因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陳景森前開經論罪科刑之行為 ,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陳景森於98年8 月26日起至99年2 月11 日止,亦有與被告柯博仁共同裝設衛星天線接收器及機上盒 等設備,以解碼經鎖碼之緯來、聯意、八大、民間等公司所 製播如附表一之一所示電視頻道之節目衛星訊號,而將該破 解防盜拷措施設備提供予不特定房客使用,因認被告陳景森 此部分另涉犯著作權法第96條之1 之違法提供公眾使用破解 防盜拷措施設備罪嫌等語(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陳景森 前開經論罪科刑之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 權之行為,屬犯意各別、罪名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刑事訴訟上證 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 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 ,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 告之認定。又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因 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 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 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 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陳錦森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共同 被告柯博仁、證人羅文龍、曾勝宏、張超、陳君隆分別於警 詢、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及「位原科技器材代理備忘 錄」、「寬頻網路、衛星數位電視接收系統承攬維護契約書 」、房屋租賃契約書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經查,被告陳景森與被告柯博仁代表被告大東海公司簽訂「 寬頻網路、衛星數位電視接收系統承攬維護契約書」,被告 陳景森係向被告大東海公司以每臺衛星接收器1 萬2,000 元 、每臺機上盒2,500 元之價格付費取得衛星天線接收器及機 上盒,並由位原公司、被告大東海公司人員負責安裝及維修 ,固經認定如前,然據被告陳景森於警詢時供稱:「(問: 你是否知道你頂樓所裝設的衛星設備所接收到的訊號仍然要 經由其他方式予以解碼才能收看?)答:我不知道,我不曉 得整個過程,因為東海寬頻有提供節目表給我們,我以為是 跟第四台提供的節目表一樣。」等語(見刑案偵查卷宗保二 ㈠⑵警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2頁),又被告陳景森僅係 經營系爭宿舍之房東,其基於提供宿舍房客收視衛星電視之 目的,向被告大東海公司付費取得上開收視衛星電視之設備 以收視衛星電視,上開衛星接收器、機上盒等設備係由位原 公司、被告大東海公司人員進行裝設,被告陳景森並非安裝 上開設備之人,亦非衛星電視、有線電視或相關行業之業者 ,其對於安裝上述設備後,所接收之衛星訊號是否經鎖碼或 以何種方式鎖碼、是否須解碼或以何種方式解碼等情,是否 確實知悉,非無疑義。又被告柯博仁在系爭宿舍所裝設之機 上盒乃預設搜尋連結至陳君隆所租用委託代管之伺服器IP, 捕捉以不詳方式破解上開防盜拷措施所取得之控制字contro l word,以解碼經鎖碼之電視節目衛星訊號,亦如前述,惟 遍查全卷證據資料,亦無證據顯示被告陳景森就該機上盒之 IP連結至陳君隆所租用委託代管之伺服器IP以取得解碼訊號 一節,確屬知情,自無從認定被告陳景森主觀上知悉所裝設 之機上盒具有提供破解防盜拷措施之功能,因之,難認被告 陳景森有何與被告柯博仁共同違法提供公眾使用破解防盜拷 措施設備之犯意聯絡存在。綜上所述,就公訴人所指被告陳 景森此部分之犯行,所為訴訟上之證明,尚未達到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會有任何懷疑,而得確信被告陳景森此部分犯行之 真實程度,自無從說服本院形成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 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陳景森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犯行, 被告陳景森此部分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 則,即應為被告陳景森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著作權法第92條、第96條之1 第2 款、第98條、第101 條第 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1項、第2項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 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 ,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 務。 著作權法第96條之1第2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金: 二、違反第80條之2第2項規定者。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 附表一之一:被告柯博仁侵害著作財產權部分(98年9 月15日起 至99年2 月11日16時20分止) ┌──┬──────────┬────────┬────────┐ │編號│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衛星電視頻道名稱│節 目│ ├──┼──────────┼────────┼────────┤ │ 1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緯來戲劇臺 │自製節目 │ │ │司(代表人:王郡) │ │㈠冰火五重天 │ │ │ │ │㈡不可思議的世界│ │ │ │ │㈢美人記者會 │ │ │ │ │㈣我的兒子是老大│ │ │ ├────────┼────────┤ │ │ │緯來體育臺 │自製節目 │ │ │ │ │㈠體育新聞 │ │ │ │ │㈡單車樂活週報 │ │ │ │ │㈢棒球週報 │ │ │ │ │㈣2009男子職撞大│ │ │ │ │ 賽 │ │ │ │ │㈤2009女子職撞大│ │ │ │ │ 賽 │ │ │ │ │㈥天天愛運動 │ │ │ │ │㈦2008女子職撞大│ │ │ │ │ 賽 │ │ │ │ │㈧98學年度高中棒│ │ │ │ │ 球聯賽 │ │ │ │ │㈨2009棒球的故事│ │ │ │ │㈩2006男子職撞大│ │ │ │ │ 賽 │ │ │ │ │98學年度HBL │ │ │ │ │2010明道盃國際│ │ │ │ │ 大學籃球邀請賽│ │ │ │ │2010大通盃台灣│ │ │ │ │ 青棒菁英大賽 │ │ │ │ │2008男子職撞大│ │ │ │ │ 賽 │ │ │ │ │棒球的故事 │ │ │ │ │高球週報 │ │ │ │ │八八水災棒球義│ │ │ │ │ 演賽 │ │ │ │ │台中市金龍盃青│ │ │ │ │ 棒菁英邀請賽 │ │ │ ├────────┼────────┤ │ │ │緯來綜合臺 │自製節目 │ │ │ │ │㈠冰火五重天 │ │ │ │ │㈡電玩快打 │ │ │ │ │㈢不可思議的世界│ │ │ │ │㈣大膽旅行團 │ │ │ │ │㈤娛樂大網ㄎㄚ │ │ │ │ │㈥甜姐不辣 │ │ │ │ │㈦金曲百樂門 │ │ │ │ │㈧電視笑話軍浩子│ │ │ │ │ 特輯 │ │ │ │ │㈨怎麼異回事 │ │ │ │ │㈩稀奇古怪ㄟ代誌│ ├──┼──────────┼────────┼────────┤ │ 2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TVBS歡樂臺 │自製節目 │ │ │(代表人:張孝威) │(TVBS-G) │㈠娛樂快遞 │ │ │ │ │㈡女人我最大 │ │ │ │ │㈢食尚玩家 │ │ │ │ │㈣食尚玩家- 就要│ │ │ │ │ 醬玩 │ │ │ │ │委製節目 │ │ │ │ │㈠食尚玩家- 來去│ │ │ │ │ 住一晚 │ │ │ │ │(附電視節目製播│ │ │ │ │ 承攬契約書) │ │ │ ├────────┼────────┤ │ │ │TVBS新聞臺 │自製節目 │ │ │ │(TVBS-N) │㈠各節新聞暨新聞│ │ │ │ │ 節目 │ │ │ │ │㈡一步一腳印發現│ │ │ │ │ 新臺灣 │ │ │ ├────────┼────────┤ │ │ │TVBS │自製節目 │ │ │ │ │㈠各節新聞暨新聞│ │ │ │ │ 節目 │ │ │ │ │㈡健康兩點靈 │ │ │ │ │㈢全民開講 │ │ │ │ │㈣新聞夜總會 │ │ │ │ │㈤一步一腳印發現│ │ │ │ │ 新臺灣 │ │ │ │ │㈥食尚玩家 │ │ │ │ │㈦食尚玩家- 就要│ │ │ │ │ 醬玩 │ │ │ │ │委製節目 │ │ │ │ │㈠食尚玩家- 來去│ │ │ │ │ 住一晚 │ │ │ │ │(附電視節目製播│ │ │ │ │ 承攬契約書) │ ├──┼──────────┼────────┼────────┤ │ 3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GTV第一臺 │自製節目 │ │ │(代表人:王文潮) │ │㈠晚間新聞 │ │ │ │ │㈡黃金演歌秀 │ │ │ │ │㈢我愛桃花鄉 │ │ │ │ │㈣WTO姐妹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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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大腳走天下 │ │ │ │ │㈣世界正美麗 │ │ │ │ │㈤世界第一等 │ │ │ │ │㈥大特寫 │ ├──┼──────────┼────────┼────────┤ │ 4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民視新聞 │自製節目 │ │ │公司(代表人:田再庭│ │㈠各節新聞暨新聞│ │ │) │ │ 節目 │ └──┴──────────┴────────┴────────┘ 附表二:大東海公司第一次搜索扣案物 ┌──┬──────────────┬─────────────┐ │編號│扣案物名稱 │備註 │ ├──┼──────────────┼─────────────┤ │1 │機上盒8臺 │ │ ├──┼──────────────┼─────────────┤ │2 │放大器4個 │ │ ├──┼──────────────┼─────────────┤ │3 │分配器12個 │ │ ├──┼──────────────┼─────────────┤ │4 │降頻器6個 │ │ ├──┼──────────────┼─────────────┤ │5 │接頭136個 │ │ ├──┼──────────────┼─────────────┤ │6 │海報26張 │ │ ├──┼──────────────┼─────────────┤ │7 │衛星頻道表1本 │ │ ├──┼──────────────┼─────────────┤ │8 │收費明細單4張 │ │ ├──┼──────────────┼─────────────┤ │9 │客戶資料12張 │ │ ├──┼──────────────┼─────────────┤ │10 │裝機收據26張 │ │ ├──┼──────────────┼─────────────┤ │11 │海報節目表7張 │ │ ├──┼──────────────┼─────────────┤ │12 │伺服器1臺 │第一次搜索時另責付保管5 臺│ │ │ │,嗣於第二次搜索時扣案(即│ │ │ │附表三編號4 ) │ └──┴──────────────┴─────────────┘ 附表三:大東海公司第二次搜索扣案物 ┌──┬──────────────┬─────────────┐ │編號│扣案物名稱 │備註 │ ├──┼──────────────┼─────────────┤ │1 │衛星天線接收器2臺 │第一次搜索時責付保管,嗣於│ │ │ │第二次搜索時扣案 │ ├──┼──────────────┼─────────────┤ │2 │機上盒1臺 │ │ ├──┼──────────────┼─────────────┤ │3 │降頻器4個 │ │ ├──┼──────────────┼─────────────┤ │4 │伺服器6臺 │其中5 臺第一次搜索時責付保│ │ │ │管,嗣於第二次搜索時扣案 │ └──┴──────────────┴─────────────┘ 附表四:系爭宿舍第二次搜索扣案物 ┌──┬──────────────┬─────────────┐ │編號│扣案物名稱 │備註 │ ├──┼──────────────┼─────────────┤ │1 │衛星天線接收器2臺 │第一次搜索時責付保管,嗣於│ │ │ │第二次搜索時扣案 │ ├──┼──────────────┼─────────────┤ │2 │機上盒1臺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550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60 561 562 563 564 565 566 567 568 569 570 571 572 573 574 575 576 577 578 579 580 581 582 583 584 585 586 587 588 589 590 591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598 599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617 618 619 620 621 622 623 624 625 626 627 628 629 630 631 632 633 634 635 636 637 638 639 640 641 642 643 644 645 646 647 648 649 650 651 652 653 654 655 656 657 658 659 660 661 662 663 664 665 666 667 668 669 670 671 672 673 674 675 676 677 678 679 680 681 682 683 684 685 686 687 688 689 690 691 692 693 694 695 696 697 698 699 700 701 702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717 718 719 720 721 722 723 724 725 726 727 728 729 730 731 732 733 734 735 736 737 738 739 740 741 742 743 744 745 746 747 748 749 750 751 752 753 754 755 756 757 758 759 760 761 762 763 764 765 766 767 768 769 770 771 772 773 774 775 776 777 778 779 780 781 782 783 784 785 786 787 788 789 790 791 792 793 794 795 796 797 798 799 800 801 802 803 804 805 806 807 808 809 810 811 812 813 814 815 816 817 818 819 820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27 828 829 830 831 832 833 834 835 836 837 838 839 840 841 842 843 844 845 846 847 848 849 850 851 852 853 854 855 856 857 858 859 860 861 862 863 864 865 866 867 868 869 870 871 872 873 874 875 876 877 878 879 880 881 882 883 884 885 886 887 888 889 890 891 892 893 894 895 896 897 898 899 900 901 902 903 904 905 906 907 908 909 910 911 912 913 914 915 916 917 918 919 920 921 922 923 924 925 926 927 928 929 930 931 932 933 934 935 936 937 938 939 940 941 942 943 944 945 946 947 948 949 950 951 952 953 954 955 956 957 958 959 960 961 962 963 964 965 966 967 968 969 970 971 972 973 974 975 976 977 978 979 980 981 982 983 984 985 986 987 988 989 990 991 992 993 994 995 996 997 998 999 1000 1001 1002 1003 1004 1005 1006 1007 1008 1009 1010 1011 1012 1013 1014 1015 1016 1017 1018 1019 1020 1021 1022 1023 1024 1025 1026 1027 1028 1029 1030 1031 1032 1033 1034 1035 1036 1037 1038 1039 1040 1041 1042 1043 1044 1045 1046 1047 1048 1049 1050 1051 1052 1053 1054 1055 1056 1057 1058 1059 1060 1061 1062 1063 1064 1065 1066 1067 1068 1069 1070 1071 1072 1073 1074 1075 1076 1077 1078 1079 1080 1081 1082 1083 1084 1085 1086 1087 1088 1089 1090 1091 1092 1093 1094 1095 1096 1097 1098 1099 1100 1101 1102 1103 1104 1105 1106 1107 1108 1109 1110 1111 1112 1113 1114 1115 1116 1117 1118 1119 1120 1121 1122 1123 1124 1125 1126 1127 1128 1129 1130 1131 1132 1133 1134 1135 1136 1137 1138 1139 1140 1141 1142 1143 1144 1145 1146 1147 1148 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