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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智訴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幸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周本正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蔣文正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 偵續字第97、9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幸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暨其代表人周本 正,被訴犯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第92條等罪,依同法 第100 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雙方於本院成 立調解,且據告訴人王鐙鋒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 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 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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