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幸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周本正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蔣文正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
偵續字第97、9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詳如
起訴書
所載(如附件)。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幸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暨其代表人周本
正,被訴犯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第92條等罪,依同法
第100 條前段規定,係屬
告訴乃論之罪,茲因雙方於本院成
立調解,且據告訴人王鐙鋒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具狀
撤回
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
聲請撤回
告訴狀在卷
可稽,
揆諸
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