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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自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自字第17號 自 訴 人 優必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廷彰 共   同 自訴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被   告 張光智 選任辯護人 陳君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茲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係以:被告甲○○係案外人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翊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另自訴人乙○○則係告訴 人優必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必淨公司)之負責人。 被告明知自訴人優必淨公司、乙○○並無加重誹謗之犯行、 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行,竟意圖使自訴人優必淨公司、乙○ ○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㈠分別於民國101 年2 月17日、 同年3 月8 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市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誣指 稱:因優必淨公司代理販售之「必勝鴿鐘」與翊洋公司代理 生產製造之「鴿神鴿鐘」具有同業競爭關係,因「必勝鴿鐘 」競爭力節節敗退,自訴人優必淨公司、乙○○為削弱翊洋 公司「鴿神鴿鐘」之市場占有率,自訴人乙○○竟意圖散布 於眾,⑴於101 年2 月間,於名鴿天下雜誌2 月號(即第25 5 期)之封面及內文焦點話題上,刊登「公信力重創~鴿神 一號鴿鐘變更數據,世界第一例!!」、「…怪象四:資料 錯誤百出,正確神話幻滅,…鴿友自求多福」等文字圖畫, 供不特定大眾閱覽;⑵於101 年3 月間,於名鴿天下雜誌3 月號(即第256 期)封面及內文焦點新聞上,刊文刊登「不 負責、產品瑕疵、謊言諉過」、「不厚道、拉人墊背、還要 硬拗」等文字圖畫,供不特定大眾閱覽;⑶於101 年4 月間 ,於名鴿天下4 月號(即第257 期)雜誌之封面及內文焦點 話題上,撰文刊登「臺灣電子環大代誌」、「鴿神鴿鐘為大 陸產品(係暗指沒有保障的產品)」等不實文字內容,供 不特定大眾閱覽,上揭不實文字均誤導消費者及鴿友,致使 消費者對案外人翊洋公司之產品產生疑慮,足以毀損案外人 翊洋公司之名譽、營業信譽等語;㈡上揭指訴內容,經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復於 101 年4 月30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追加自訴人優必 淨公司為另案被告,利用上揭方式誣指自訴人優必淨公司、 乙○○涉犯刑法加重誹謗罪、違反公平交易法事業不得為競 爭之目的,而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罪,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11102 號 起訴書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005號刑事判 決無罪,復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 年度上易 字第814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認被告上揭所為,係 涉犯刑法第169 條第1 項誣告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28 條規定開始偵查者 ,不得再行自訴。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知不受理之 判決。自訴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準用刑事訴訟法公訴 章之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23 條第1 項、第334 條、第343 條、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①另按 自訴程序以無特別規定為限,始得準用關於公訴之規定,刑 事訴訟法第335 條(舊)規定甚明,同一案件經檢察官終結 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其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在同法第315 條第1 項(舊)、第326 條( 舊)既有特別規定,自無準用第295 條第4 款之餘地。本件 自訴人自訴被告等妨害自由等情,前經地方法院檢察官偵查 終結,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核與第315 條(舊)所定 不得再行自訴之情形相符,即應依第326 條(舊)諭知不受 理方為合法,原審準用第295 條第4 款(舊)為不受理之 判決,殊有違誤(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939號判例要旨參照 );又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舊)所謂同一案件,係指同一 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係屬同一者而言,如其被訴之犯罪事實 同一,不因自訴人與檢察官所主張之罪名不同,遂謂非同一 案件(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474號判例要旨參照)。②又按 刑法案件不起訴處分已經確定,如有刑事訴訟法第239 條( 舊)各款情事之一,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者,乃公訴制度 特設之規定,非自訴所得準用(最高法院53年臺上字第450 號判例要旨參照);亦即,依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第1 款規 定,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者,得再行起 訴,係指檢察官有此權限,並不用於自訴人,此觀同法第 343 條關於自訴程序準用公訴之規定,不包括第1 章第1 節 之偵查程序即明(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1187號判決要旨 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239 條(舊)所謂同一案件,指同 一訴訟物體,即被告及犯罪事實均相同者而言,不以起訴或 告訴時所引用之法條或罪名為區分標準(最高法院52年臺上 字第1048號判例要旨參照)。亦即,所謂「同一案件」,係 指同一被告之同一事實而言;而「同一事實」,依刑法修正 前之牽連犯連續犯關係,包括在裁判上具有單一性不可分 關係之事實上一罪及法律上一罪之全部事實,只須自訴之後 案與檢察官開始偵查之前案所涉及之全部事實,從形式上觀 察,如皆成罪,具有裁判上不可分之一罪關係,而前後二案 之事實有部分相同時,即屬同一案件(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 字第3665號、同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3654號判決要旨參照) 。 三、經查: ㈠自訴人優必淨公司於101 年間係以:被告係翊洋公司之負責 人。自訴人乙○○係自訴人優必淨公司之負責人及名鴿天下 雜誌社之發行人。被告竟意圖使自訴人優必淨公司受刑事 處分,明知自訴人優必淨公司與名鴿天下雜誌無關,且下述 雜誌內容係屬真實,而於101 年2 月17日、同年3 月8 日分 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市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指訴稱:因優必 淨公司代理販售之「必勝鴿鐘」與翊洋公司代理生產製造之 「鴿神鴿鐘」具有同業競爭關係,因「必勝鴿鐘」競爭力節 節敗退,告訴人為削弱翊洋公司「鴿神鴿鐘」之市場占有率 ,自訴人乙○○竟意圖散布於眾,⑴於101 年1 月至2 月間 ,以門號0000000000號,接續對不特定鴿友大量發送簡訊, 散布「鴿神鴿鐘」侵害專利權、有漏洞改變資料、有作弊實 況等惡意誹謗文字。⑵於101 年2 月間,於名鴿天下雜誌當 月號(第255 期)之封面及內文焦點話題上,刊登「公信力 重創~鴿神一號鴿鐘變更數據,世界第一例!!」、「怪象 一:顯示歸返鴿數,以公開為名,內藏作弊玄機…,怪象二 :遠端更改資料,舉迅速口號,安全機制蕩然…怪象三:無 視安全要件,漠視國際規範,輕忽作弊防線…怪象四:資料 錯誤百出,正確神話幻滅,…鴿友自求多福」等文字圖畫, 供不特定大眾閱覽。⑶於101 年3 月間,於名鴿天下雜誌當 月號(第256 期)封面及內文焦點新聞上,刊文刊登「照妖 鏡~鴿神鴿鐘更改時間,鐵證如山!!」、「瞎掰、鬼扯蛋 、鴿鐘更改時間公義消失了」、「不負責、產品瑕疵、謊言 諉過」、「不厚道、拉人墊背、還要硬拗」、「不實在、真 相不在、信譽蕩然」、「說穿了,還是一個假字」、「…照 妖鏡首度曝光讓人傻眼…警訊一:鴿神一號鴿鐘更改時間、 向前行…改時間又添一樁鐵證如山…警訊二:鴿神一號鴿鐘 更改時間、向後走…頻頻平出包,防弊、保障知多少…鴿會 幫忙遮羞、鴿友自求多福…」等文字圖畫,供不特定大眾閱 覽。⑷於101 年4 月間,於名鴿天下當月號(第257 期)雜 誌之封面及內文焦點話題上,撰文刊登「臺灣電子環大代誌 」、「正在說謊,馬上被掌嘴~廠商不厚道、鴿會太無辜、 鴿友太不幸」、「鴿神公司如果再以不實的謊言,唆使不知 情鴿會銷售侵權產品」等語,並在無證據下,指摘「可以由 遠端更改鴿神鴿鐘資料」,及報導「……在2012年2 月中旬 ,曾有2 個臺灣著名鴿會的重要人員等共3 位,提供了1 部 自己攜帶的鴿神鴿鐘,由專業人員紀錄鴿鐘時間,做出了操 作過程,除將鴿鐘時間倒退,也再回復原來的時間……」、 「縱使作弊集團的威嚇與騷擾,掀弊立場絕不動搖……有8 人集團,配合了瞭解鴿鐘的專家,在使用鴿會因一時不察無 落入陷阱後,覓得了配合的會員,利用鴿鐘的漏洞,每關抽 傭的作弊傳聞是真……」、「鴿神鴿鐘為大陸產品(暗指沒 有保障的產品)等不實文字內容,供不特定大眾閱覽。⑸於 101 年5 月間,於名鴿天下雜誌當月號(第258 期)內文第 22頁、第24頁~26頁、第32~34頁上,刊登「遏止作弊集團 吸血」、「漏洞真相,以訟遮掩」、「漏洞不斷,鴿會搶救 」、「鴿鐘醜聞正義難伸」等標題刊登,並惡意攻訐翊洋公 司之產品,賽鴿比賽時,鴿神鴿鐘遭更改時間等語,供不特 定大眾閱覽。上開簡訊及期刊均誤導消費者及鴿友,致使消 費大眾對翊洋公司之產品產生疑慮,足以毀損翊洋公司之名 譽、營業信譽等語,而誣指自訴人優必淨公司、乙○○、名 鴿天下雜誌涉犯刑法加重誹謗罪、違反公平交易法事業不得 為競爭之目的,而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罪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169 條第1 項誣告罪嫌等情,對被告 提出誣告罪之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 於101 年11月23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21911 號為不起訴處分 ,經自訴人優必淨公司聲請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2 年1 月10日以102 年度上聲議字第10 8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 1 年度偵字第21911 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檢察署102 年度上聲議字第108 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參見本院卷宗第164 頁至第165 頁 、第188 頁至第190 頁、第96頁)附卷可參,復經本院調閱 上開偵查案卷查明屬實。 ㈡上開另案告訴案件與本件自訴案件,均係自訴人優必淨公司 或自訴人優必淨公司、乙○○對相同被告分別提出告訴、自 訴;而另案告訴案件部分犯罪事實與本件自訴案件之犯罪事 實均為,被告明知自訴人優必淨公司、乙○○並無加重誹謗 之犯行、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行,竟意圖使自訴人優必淨公 司、乙○○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分別於101 年2 月17日 、同年3 月8 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市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誣 指稱:因優必淨公司代理販售之「必勝鴿鐘」與翊洋公司代 理生產製造之「鴿神鴿鐘」具有同業競爭關係,因「必勝鴿 鐘」競爭力節節敗退,自訴人優必淨公司、乙○○為削弱翊 洋公司「鴿神鴿鐘」之市場占有率,自訴人乙○○竟意圖散 布於眾,⑴於101 年2 月間,於名鴿天下雜誌2 月號(即第 255 期)之封面及內文焦點話題上,刊登「公信力重創~鴿 神一號鴿鐘變更數據,世界第一例!!」、「…怪象四:資 料錯誤百出,正確神話幻滅,…鴿友自求多福」等文字圖畫 ,供不特定大眾閱覽;⑵於101 年3 月間,於名鴿天下雜誌 3 月號(即第256 期)封面及內文焦點新聞上,刊文刊登「 不負責、產品瑕疵、謊言諉過」、「不厚道、拉人墊背、還 要硬拗」等文字圖畫,供不特定大眾閱覽;⑶於101 年4 月 間,於名鴿天下4 月號(即第257 期)雜誌之封面及內文焦 點話題上,撰文刊登「臺灣電子環大代誌」、「鴿神鴿鐘為 大陸產品(按係暗指沒有保障的產品)」等不實文字內容, 供不特定大眾閱覽,上揭不實文字均誤導消費者及鴿友,致 使消費者對案外人翊洋公司之產品產生疑慮,足以毀損案外 人翊洋公司之名譽、營業信譽等語;上揭指訴內容,經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復於 101 年4 月30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追加自訴人優必 淨公司為另案被告,利用上揭方式誣指自訴人優必淨公司、 乙○○涉犯刑法加重誹謗罪、違反公平交易法事業不得為競 爭之目的,而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罪,因 認被告上揭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69 條第1 項誣告罪嫌等情 。揆諸上開說明,自訴人優必淨公司、乙○○就同一犯罪事 實,先後對被告提起另案誣告告訴及本件誣告自訴,二案件 間之被告及犯罪事實均屬相同,應為同一案件,且經檢察官 依規定開始偵查,復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即不得再行自訴 。至本院雖以101 年度易字第3005號刑事判決,就本件自訴 部分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復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814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然刑 事訴訟法第260 條第1 款規定,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發見新 事實或新證據者,得再行起訴,係指檢察官有此權限,並不 適用於自訴人,均已如前述。從而,自訴人優必淨公司、乙 ○○就同一被告及犯罪事實,復於103 年9 月3 日向本院再 行提起本件自訴,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訴於法即有未合, 且無從補正,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4 條、第343 條、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莊深淵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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