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自字第17號
自 訴 人 優必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1 人
法定
代理人 黃廷彰
共 同
自訴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
被 告 張光智
選任辯護人 陳君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茲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係以:被告甲○○係案外人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翊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另自訴人乙○○則係
告訴
人優必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必淨公司)之負責人。
被告明知自訴人優必淨公司、乙○○並無加重誹謗之
犯行、
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行,竟
意圖使自訴人優必淨公司、乙○
○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㈠分別於民國101 年2 月17日、
同年3 月8 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市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誣指
稱:因優必淨公司代理販售之「必勝鴿鐘」與翊洋公司代理
生產製造之「鴿神鴿鐘」具有同業競爭關係,因「必勝鴿鐘
」競爭力節節敗退,自訴人優必淨公司、乙○○為削弱翊洋
公司「鴿神鴿鐘」之市場占有率,自訴人乙○○竟意圖散布
於眾,⑴於101 年2 月間,於名鴿天下雜誌2 月號(即第25
5 期)之封面及內文焦點話題上,刊登「公信力重創~鴿神
一號鴿鐘變更數據,世界第一例!!」、「…怪象四:資料
錯誤百出,正確神話幻滅,…鴿友自求多福」等文字圖畫,
供不特定大眾閱覽;⑵於101 年3 月間,於名鴿天下雜誌3
月號(即第256 期)封面及內文焦點新聞上,刊文刊登「不
負責、產品瑕疵、謊言諉過」、「不厚道、拉人墊背、還要
硬拗」等文字圖畫,供不特定大眾閱覽;⑶於101 年4 月間
,於名鴿天下4 月號(即第257 期)雜誌之封面及內文焦點
話題上,撰文刊登「臺灣電子環大代誌」、「鴿神鴿鐘為大
陸產品(
按係暗指沒有保障的產品)」等不實文字內容,供
不特定大眾閱覽,
上揭不實文字均誤導消費者及鴿友,致使
消費者對案外人翊洋公司之產品產生疑慮,足以毀損案外人
翊洋公司之名譽、營業信譽等語;㈡上揭指訴內容,經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偵查後,
復於
101 年4 月30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追加自訴人優必
淨公司為
另案被告,利用上揭方式誣指自訴人優必淨公司、
乙○○涉犯刑法加重
誹謗罪、違反公平交易法事業不得為競
爭之目的,而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罪,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11102 號
起訴書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005號刑事判
決無罪,復經
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 年度上易
字第814 號刑事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因認被告上揭所為,係
涉犯刑法第169 條第1 項
誣告罪嫌等語。
二、按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28 條規定開始偵查者
,不得再行自訴。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自訴案件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準用刑事訴訟法公訴
章之規定,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23 條第1
項、第334 條、第343 條、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①另按
自訴程序以無特別規定為限,始得準用關於公訴之規定,刑
事訴訟法第335 條(舊)規定甚明,同一案件經檢察官終結
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其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
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在同法第315 條第1 項(舊)、第326 條(
舊)既有特別規定,自無準用第295 條第4 款之餘地。本件
自訴人自訴被告等妨害自由
等情,前經地方法院檢察官偵查
終結,
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核與第315 條(舊)所定
不得再行自訴之情形相符,即應依第326 條(舊)諭知不受
理方為合法,原審
乃準用第295 條第4 款(舊)為不受理之
判決,殊有違誤(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939號
判例要旨
參照
);又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舊)所謂同一案件,係指同一
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係屬同一者而言,如其被訴之犯罪事實
同一,不因自訴人與檢察官所主張之罪名不同,遂謂非同一
案件(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474號判例要旨參照)。②又按
刑法案件
不起訴處分已經確定,如有刑事訴訟法第239 條(
舊)各款情事之一,得對同一案件
再行起訴者,乃公訴制度
特設之規定,非自訴所得準用(最高法院53年臺上字第450
號判例要旨參照);亦即,依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第1 款規
定,
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發見新事實或新
證據者,得再行起
訴,係指檢察官有此權限,並不
適用於自訴人,此觀同法第
343 條關於自訴程序準用公訴之規定,不包括第1 章第1 節
之
偵查程序即明(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1187號判決要旨
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239 條(舊)所謂同一案件,指同
一訴訟物體,即被告及犯罪事實均相同者而言,不以起訴或
告訴時所引用之法條或罪名為區分標準(最高法院52年臺上
字第1048號判例要旨參照)。亦即,所謂「同一案件」,係
指同一被告之同一事實而言;而「同一事實」,依刑法修正
前之
牽連犯及
連續犯關係,包括在裁判上具有單一性不可分
關係之事實上一罪及
法律上一罪之全部事實,只須自訴之後
案與檢察官開始偵查之前案所涉及之全部事實,從形式上觀
察,如皆成罪,具有裁判上不可分之一罪關係,而前後二案
之事實有部分相同時,即屬同一案件(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
字第3665號、同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3654號判決要旨參照)
。
三、經查:
㈠自訴人優必淨公司於101 年間係以:被告係翊洋公司之負責
人。自訴人乙○○係自訴人優必淨公司之負責人及名鴿天下
雜誌社之發行人。
詎被告竟意圖使自訴人優必淨公司受刑事
處分,明知自訴人優必淨公司與名鴿天下雜誌無關,且下述
雜誌內容係屬真實,而於101 年2 月17日、同年3 月8 日分
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市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指訴稱:因優必
淨公司代理販售之「必勝鴿鐘」與翊洋公司代理生產製造之
「鴿神鴿鐘」具有同業競爭關係,因「必勝鴿鐘」競爭力節
節敗退,
告訴人為削弱翊洋公司「鴿神鴿鐘」之市場占有率
,自訴人乙○○竟意圖散布於眾,⑴於101 年1 月至2 月間
,以門號0000000000號,接續對不特定鴿友大量發送簡訊,
散布「鴿神鴿鐘」侵害專利權、有漏洞改變資料、有作弊實
況等惡意誹謗文字。⑵於101 年2 月間,於名鴿天下雜誌當
月號(第255 期)之封面及內文焦點話題上,刊登「公信力
重創~鴿神一號鴿鐘變更數據,世界第一例!!」、「怪象
一:顯示歸返鴿數,以公開為名,內藏作弊玄機…,怪象二
:遠端更改資料,舉迅速口號,安全機制蕩然…怪象三:無
視安全要件,漠視國際規範,輕忽作弊防線…怪象四:資料
錯誤百出,正確神話幻滅,…鴿友自求多福」等文字圖畫,
供不特定大眾閱覽。⑶於101 年3 月間,於名鴿天下雜誌當
月號(第256 期)封面及內文焦點新聞上,刊文刊登「照妖
鏡~鴿神鴿鐘更改時間,鐵證如山!!」、「瞎掰、鬼扯蛋
、鴿鐘更改時間公義消失了」、「不負責、產品瑕疵、謊言
諉過」、「不厚道、拉人墊背、還要硬拗」、「不實在、真
相不在、信譽蕩然」、「說穿了,還是一個假字」、「…照
妖鏡首度曝光讓人傻眼…警訊一:鴿神一號鴿鐘更改時間、
向前行…改時間又添一樁鐵證如山…警訊二:鴿神一號鴿鐘
更改時間、向後走…頻頻平出包,防弊、保障知多少…鴿會
幫忙遮羞、鴿友自求多福…」等文字圖畫,供不特定大眾閱
覽。⑷於101 年4 月間,於名鴿天下當月號(第257 期)雜
誌之封面及內文焦點話題上,撰文刊登「臺灣電子環大代誌
」、「正在說謊,馬上被掌嘴~廠商不厚道、鴿會太無辜、
鴿友太不幸」、「鴿神公司如果再以不實的謊言,唆使不知
情鴿會銷售侵權產品」等語,並在無證據下,指摘「可以由
遠端更改鴿神鴿鐘資料」,及報導「……在2012年2 月中旬
,曾有2 個臺灣著名鴿會的重要人員等共3 位,提供了1 部
自己
攜帶的鴿神鴿鐘,由專業人員紀錄鴿鐘時間,做出了操
作過程,除將鴿鐘時間倒退,也再回復原來的時間……」、
「縱使作弊集團的威嚇與騷擾,掀弊立場絕不動搖……有8
人集團,配合了瞭解鴿鐘的專家,在使用鴿會因一時不察無
落入陷阱後,覓得了配合的會員,利用鴿鐘的漏洞,每關抽
傭的作弊傳聞是真……」、「鴿神鴿鐘為大陸產品(暗指沒
有保障的產品)等不實文字內容,供不特定大眾閱覽。⑸於
101 年5 月間,於名鴿天下雜誌當月號(第258 期)內文第
22頁、第24頁~26頁、第32~34頁上,刊登「遏止作弊集團
吸血」、「漏洞真相,以訟遮掩」、「漏洞不斷,鴿會搶救
」、「鴿鐘醜聞正義難伸」等標題刊登,並惡意攻訐翊洋公
司之產品,賽鴿比賽時,鴿神鴿鐘遭更改時間等語,供不特
定大眾閱覽。上開簡訊及期刊均誤導消費者及鴿友,致使消
費大眾對翊洋公司之產品產生疑慮,足以毀損翊洋公司之名
譽、營業信譽等語,而誣指自訴人優必淨公司、乙○○、名
鴿天下雜誌涉犯刑法加重誹謗罪、違反公平交易法事業不得
為競爭之目的,而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罪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169 條第1 項誣告罪嫌等情,對被告
提出誣告罪之告訴。
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
於101 年11月23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21911 號為不起訴處分
,經自訴人優必淨公司
聲請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2 年1 月10日以102 年度上聲議字第10
8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
1 年度偵字第21911 號
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檢察署102 年度上聲議字第108 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 份(參見本院卷宗第164 頁至第165 頁
、第188 頁至第190 頁、第96頁)附卷
可參,復經本院調閱
上開偵查案卷查明屬實。
㈡上開另案告訴案件與本件自訴案件,均係自訴人優必淨公司
或自訴人優必淨公司、乙○○對相同被告分別提出告訴、自
訴;而另案告訴案件部分犯罪事實與本件自訴案件之犯罪事
實均為,被告明知自訴人優必淨公司、乙○○並無加重誹謗
之犯行、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行,竟意圖使自訴人優必淨公
司、乙○○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分別於101 年2 月17日
、同年3 月8 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市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誣
指稱:因優必淨公司代理販售之「必勝鴿鐘」與翊洋公司代
理生產製造之「鴿神鴿鐘」具有同業競爭關係,因「必勝鴿
鐘」競爭力節節敗退,自訴人優必淨公司、乙○○為削弱翊
洋公司「鴿神鴿鐘」之市場占有率,自訴人乙○○竟意圖散
布於眾,⑴於101 年2 月間,於名鴿天下雜誌2 月號(即第
255 期)之封面及內文焦點話題上,刊登「公信力重創~鴿
神一號鴿鐘變更數據,世界第一例!!」、「…怪象四:資
料錯誤百出,正確神話幻滅,…鴿友自求多福」等文字圖畫
,供不特定大眾閱覽;⑵於101 年3 月間,於名鴿天下雜誌
3 月號(即第256 期)封面及內文焦點新聞上,刊文刊登「
不負責、產品瑕疵、謊言諉過」、「不厚道、拉人墊背、還
要硬拗」等文字圖畫,供不特定大眾閱覽;⑶於101 年4 月
間,於名鴿天下4 月號(即第257 期)雜誌之封面及內文焦
點話題上,撰文刊登「臺灣電子環大代誌」、「鴿神鴿鐘為
大陸產品(按係暗指沒有保障的產品)」等不實文字內容,
供不特定大眾閱覽,上揭不實文字均誤導消費者及鴿友,致
使消費者對案外人翊洋公司之產品產生疑慮,足以毀損案外
人翊洋公司之名譽、營業信譽等語;上揭指訴內容,經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復於
101 年4 月30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追加自訴人優必
淨公司為另案被告,利用上揭方式誣指自訴人優必淨公司、
乙○○涉犯刑法加重誹謗罪、違反公平交易法事業不得為競
爭之目的,而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罪,因
認被告上揭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69 條第1 項誣告罪嫌等情
。
揆諸上開說明,自訴人優必淨公司、乙○○就同一犯罪事
實,先後對被告提起另案誣告告訴及本件誣告自訴,二案件
間之被告及犯罪事實均屬相同,應為同一案件,且經檢察官
依規定開始偵查,復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即不得再行自訴
。至本院雖以101 年度易字第3005號刑事判決,就本件自訴
部分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復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814 號刑事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然刑
事訴訟法第260 條第1 款規定,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發見新
事實或新證據者,得再行起訴,係指檢察官有此權限,並不
適用於自訴人,均已如前述。從而,自訴人優必淨公司、乙
○○就同一被告及犯罪事實,復於103 年9 月3 日向本院再
行提起本件自訴,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訴於法即有未合,
且無從補正,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4 條、第343 條、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莊深淵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