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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74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恐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7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承育       沈紳修 被   告 雷濬嶸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謝明智律師 被   告 許世旻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健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少連偵 字第104 號、103 年度偵字第2281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辛○○前經由己○○之介紹,於民國100 年5 月間,由辛○ ○之配偶白亞麗所經營之美麗有約生技有限公司與乙○所經 營之美麗華生醫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契約書,推廣何貝兒及醫 Q美肌品牌系列之醫美產品,約定由乙○負責帳目管理及行 銷等工作,乙○嗣後並開立面額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 本票乙紙予辛○○,作為擔保之用。嗣因辛○○不滿乙○製 作之帳目不清,亦避不見面,因而心生不滿,即起意委由他 人代為向乙○催討債務,己○○乃介紹與乙○熟識之成年人 甲○○與辛○○見面,甲○○乃於103 年4 月24日晚上某時 偕同丙○○至臺中市○○路之阿Q茶坊,與辛○○、己○○ 謀議由甲○○、丙○○等人出面向乙○催討債務,辛○○、 己○○、甲○○及丙○○等人即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 意聯絡,由辛○○交付其所擬而由不知情之白亞麗蓋章之委 託書1 紙予甲○○,並允諾事成後將給付所追討債務之50% 予甲○○作為報酬,同時將乙○所開立面額100 萬元之本票 及乙○所簽訂之合作契約書交予甲○○。因甲○○與乙○係 好友,甲○○認為如由其直接出面與乙○講此追討債務之事 ,恐傷害其與乙○間之友誼,因而不希望乙○知悉其係受辛 ○○之委託而出面向乙○追討債務,故甲○○乃先將辛○○ 所交付之前開本票及合作契約書交予丙○○,要求丙○○及 與甲○○有共同恐嚇危害安全犯意聯絡之少年洪○○(少年 洪○○所涉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另由本院少年法庭103 年度 少護字第328 號裁定應予訓誡,並予以假日生活輔導確定) 屆時攜帶該本票及合作契約書到場,並將該本票及合作契約 書拿給乙○看,要乙○處理此債務,以協助甲○○、辛○○ 等人向乙○追討債務。嗣甲○○於103 年4 月26日以要介紹 工作給乙○為由,邀約乙○至臺中市○區○○路與精美街旁 85度C咖啡館見面,而乙○誤以為甲○○真的要幫其介紹工 作,即依約開車載其4 歲左右尚不知世事之女兒於103 年4 月26日23時41分到85度C咖啡館與甲○○見面,見面後乙○ 即帶著其女兒與甲○○至櫃檯點餐飲、結帳及先後拿取餐點 、飲料,乙○再於同日23時57分至櫃檯,而丙○○與少年洪 ○○及不知情之少年蔡○○、劉○○、張○○(少年蔡○○ 、劉○○、張○○3 人均經本院少年法庭以103 年少調字第 559 號裁定不付審理確定)等人則於同日23時58分亦抵達85 度C咖啡館,待乙○回到座位與其女兒及甲○○坐於同一桌 時,即由到場之丙○○與少年洪○○2 人走到乙○、乙○之 女兒與甲○○就坐之桌旁,並出示乙○所簽立之100 萬元本 票及與辛○○之配偶白亞麗所簽訂之200 萬元合作契約書, 要求乙○償還前開債務300 萬元予辛○○,並向乙○恫稱: 「今天一定要處理,否則不讓你走,並要你好看」等語,以 加害乙○生命、身體、自由之事,恐嚇乙○致生危害於乙○ 之安全。因乙○知悉係辛○○委由丙○○與少年洪○○來向 其討債,其遂撥打電話予辛○○說明現場有小孩,能否改天 再處理,惟辛○○表示:「有小孩是你的事,已經委託別人 處理」等語,而期間己○○(即手機上所載「許志明」)迭 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略以:「他(按即指辛○○ )會要乙○今天處理」(103 年4 月27日凌晨0 時23分)、 「老大(按即指辛○○)表示今天李(按即指乙○)一定要 給前(按應為「錢」之誤)不要再把老大當傻子」、「今天 要給錢」(同日時24分)、「請小弟扣住車子一定要錢就是 」(同日時26分)、「老大不給他下次」(同日時27分)、 「先把包包車鑰匙扣住」(同日時27分)、「要今天給錢跟 車子」(同日時29分)等語,己○○因不知警方到達案發現 場,仍繼續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傳送:「不可心軟」、「我 已經跟老大說了」、「今天就是要給全部金額」(103 年4 月27日凌晨0 時31分)、「老大打電話來說今天一定要拿錢 錢」(103 年4 月27日凌晨0 時40分)等語予甲○○。又因 乙○一直站起來打電話,丙○○及少年洪○○即又接續向乙 ○恫稱:「不要動也不要打電話,要不然你會出事」等語, 以加害乙○生命、身體、自由之事,恫嚇乙○,致生危害於 其安全。 二、期間乙○因遭少年洪○○、丙○○等恫嚇,因心生畏懼,遂 於103 年4 月27日凌晨0 時14分至15分趁隙以手機通訊軟體 LINE傳送訊息予王妍,以「老婆幫我報警」、「現在」、「 我在公益路」、「快」、「85」、「大同街口」、「說有兄 弟」、「現在」、「快」等字眼囑其報警,警方獲報後於同 日凌晨0 時30分許趕到現場處理,並在丙○○身上扣得該合 作契約書影本及本票影本各乙份,並將一行人帶回警察局, 甲○○至警察局後始表示其等係受辛○○委託,甲○○並至 其車上取出授權書1 紙及提出其與己○○間以手機通訊軟體 LINE所傳送之內容,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關於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 、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 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 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 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 ,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 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 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 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 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 且所謂不可信性情況,法院應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 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 干擾等,以為判斷之依據。本件證人即告訴人乙○及證人凌 謀國、王妍於檢察官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陳述,經告以具 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後,於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上開證人 係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證述,並以具結擔保其供述之 真實性,又無受其他不當外力干擾之情形,上開證人未曾提 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依上說明,上開證人 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證據能力乃證據資料容許為訴訟上證明之資格,屬證據 形式上之資格要件;至證據之證明力,則為證據之憑信性及 對於待證事實實質上之證明價值。證據資料必須具有證據能 力,容許為訴訟上之證明,並在審判期日合法調查後,始有 證明力可言,而得為法院評價之對象。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規定,可作為證據之文書有: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 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 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 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而該法條第1 款所 稱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因係公務員依 規定及職權所為,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 公務員可能因此擔負刑事及行政責任,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 可能受公開檢查之狀態,其正確性及真實之保障極高,記錄 時亦無預見日後將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較 小,且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在法庭上再重述過去之事實或 數據,實際上有其困難,通常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 是除非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外,上開公務文書應具有證據能力 ;又該法條第2 款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 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 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且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 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不實登載動機 ,不實之可能性小,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 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因此,採取上開 文書作為證據,應注意該文書之製作,是否係於例行性之業 務過程中,基於觀察或發現而當場或即時記載之特徵。經查 :㈠卷附之台中市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110 報案紀錄單,本 係由台中市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依案發時間、案發地點、案 件類別、報案方式、報案人、接報時間、接報單位、人員、 案件描述及現場處理員警,員警到達時間、完成時間等資料 ,而將該等相關資料詳為記錄。其記載不具有個案性質,均 非為訴訟上之特定目的而製作,且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故 上開證據自具有證據能力。㈡又卷附之被告甲○○之門號 0000000000號之通話紀錄、被告丙○○之門號0000000000號 之通話紀錄、被告辛○○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話紀錄及 告訴人乙○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話紀錄,本係由該電信 業者為計算電話通話費用,而以電信業者管控中之電腦設備 逐筆紀錄通話門號之通話日期、時間長短、通話對方門號等 。則上開門號通聯紀錄資料,顯非為訴訟上之特定目的而製 作,而係屬於通常業務過程中不間斷的有規律記載,是其記 載者,不具有個案性質,自係屬於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 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亦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 ,故上開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資料,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三、復按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而為之規範。本案85度C咖啡館之監視錄影帶翻拍照片( 見偵查卷第106 至113 頁)、告訴人乙○以手機通訊軟體傳 送LINE要王妍幫其報警之手機畫面(見偵查卷第82頁)及被 告甲○○與己○○(按即手機上之許志明)以手機通訊軟體 互傳LINE之內容(見偵查卷第39至59頁),均係屬機械性紀 錄特徵,也就是認識對象的是數位相機鏡頭,透過鏡頭形成 的畫面轉化為電磁紀錄檔案儲存於記憶卡設備內,再還原列 印於紙上,故照相中不含有人的供述要素,在現實情形與作 為傳達結果的照相,在內容上的一致性是透過機械的正確性 來加以保障的,在照相中並不存在人對現實情形的知覺、記 憶,在表現時經常可能發生的錯誤(如知覺的不準確、記憶 隨時間推移而發生的變化、遺忘),故照相乃非供述證據, 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而上開翻拍照片既係透過相機拍攝後 列印所得,且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而檢察官、被告 等及渠等辯護人對於上揭翻拍照片均未表示異議,復查無有 何執法人員違法取得之情事,且查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由, 依法自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四、再按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而為之規範。本案扣案合作契約書影本1 份、乙○簽立之 面額100 萬元之本票影本1 紙、授權書及聲明書各1 份,均 屬物證,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自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 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且上開證物與本案具有關聯性, 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均得作為證據 。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丙○○、辛○○、己○○均矢口否認有何 恐嚇之犯行,被告甲○○辯稱:當初伊只是請乙○與辛○○ 聯繫一下,伊在現場並沒有說如起訴書所載的那些恐嚇的話 ,因為那天伊與乙○聊天,伊請丙○○把本票、合作契約書 拿來給伊,當時伊有在場,且確實有人對乙○說起訴書所載 那些話,說話的是洪○○,但是洪○○說完時,伊有跟洪○ ○說不要亂說話,並請○○向乙○道歉云云;被告丙○○辯 稱:當天伊有在場,惟伊並沒有對乙○說恐嚇的話,且伊將 本票及合約書交給甲○○後,伊就坐在甲○○旁邊云云;被 告雷浚嶸辯稱:伊與乙○認識很久,乙○在伊這裡騙了500 多萬元,且還借了100 萬元,伊在將近1 年的時間聯絡不到 乙○,乙○甚至以母親生病避不見面,而甲○○會來找伊, 是由己○○介紹的,因甲○○與乙○係好朋友,甲○○說他 可以找到乙○,因為他們常常有聯繫,甲○○向伊表示乙○ 常常向他表示他從伊這裡騙到很多錢,所以甲○○才主動表 示要幫伊找乙○,所以伊就寫授權書給甲○○,惟伊並未參 與本案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甲○○為伊處理債務之方式乃 係欲以和平之方式為之,伊從未指示甲○○以非法方式處理 ,係少年洪○○在緊張之情況下無意間臨時說出:你今天沒 還錢就不准走等語,惟甲○○立即向乙○解釋,因伊說聯絡 不到乙○,請乙○撥電話給伊後,即可離開,並請洪○○當 場向乙○道歉,又己○○雖有傳訊息給甲○○,惟甲○○並 未回復己○○,且甲○○又有跟其他人說不能碰乙○云云; 被告己○○辯稱:因為乙○係伊介紹給辛○○認識的,乙○ 欠辛○○錢,所以辛○○一直來找伊、罵伊,而因伊與甲○ ○認識,在伊與朋友之言談中,甲○○聽到伊提到乙○的事 ,所以伊才帶甲○○去找辛○○,希望甲○○能趕快找到乙 ○協商債務問題,而伊當初確實有用LINE聯繫甲○○,惟伊 並沒有要甲○○去做違法之事,也不知道LINE裡面的訊息會 被認定為犯罪云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關於被告辛○○與告訴人乙○合作契約之糾紛: ⒈證人即告訴人乙○之證述如下: ⑴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訊證稱:(問:你跟辛○○、白亞麗 有無債務糾紛?)沒有,我們只是合作保養品銷售。(問: 〈提示警卷內本票一張〉此張本票是否你開立的?)是,那 張是我開給雷醫師的合作保證金,並不是跟他們借款。(問 :當時為何開1 百萬本票?)因為所有的帳跟行銷都是我在 管理,為了給他們保障,我才開該本票給雷醫師他們做為保 障,且我跟他們的合約是到110 年,約定合作結束後,本票 會歸還給我等語(見偵查卷第71頁)。 ⑵證人即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跟辛○○先 生之間的一個合作關係是什麼東西?)就是保養品的銷售, 一起銷售通路。(問:你要幫他做的事情是什麼?)行銷, 一起行銷。(問:那是否有做?)有,也有上架,都有上通 路,全部都有上。(問:上什麼樣的通路?)屈臣氏、寶雅 都上,全部都有上。(問:產品名字叫什麼?)EQ Skin 。 (問:己○○跟你,還有辛○○之間,是否有債務關係?) 我是跟雷醫師有投資關係,跟己○○沒有任何關係,只有朋 友關係,只是當時是他介紹的。(問:為何己○○和本案會 有關係?)因為當初是他介紹雷醫師給我認識的。(問:這 投資關係是己○○介紹的?)對。(問:當時牽線是他牽的 ,所以可能就是跟這件事情會有點關係?)對,後來看到 LINE的內容,何先生拿給我看,他說他還叫他把我拿鑰匙、 拿車子,都是他叫他的,何先生自己跟我講的。(問:後來 你們雙方的合作有問題了,然後?)然後我也不知道己○○ 會加入這個事情,是我後來才發現,警察來之後,我才發現 有他。(問:警察來你才發現,竟然有他,就是後來那些通 聯、LINE出來之後,你才發現有他?)對等語(見本院卷一 第118 頁正、反面、第121 頁反面至第122 頁、第135 頁反 面至第136頁)。 ⑶綜上,足認證人乙○係經由被告己○○之介紹,而與被告辛 ○○簽訂合作契約,從事EQ Skin 保養品之銷售,被告己○ ○因係介紹證人乙○與被告辛○○簽訂合作契約之人,而與 本案有關係。 ⒉證人即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跟乙○認識 多久?)4 、5 年有了。(問:99、100 年他做醫美,那為 什麼會跟你認識?)是我介紹,因為乙○說他有做保養品, 我介紹給雷醫師,讓他跟雷醫師認識,所以他們兩個才有做 醫美。(問:所以才會去打合約、契約,是否如此?)對。 (問:等於說你把乙○介紹給辛○○之前,你跟乙○也不熟 ,是否如此?)我跟乙○熟,怎麼會不熟。(問:你不是說 他做保健食品時不常來往?)那時候就像朋友一樣,他那時 候有什麼事情都要我幫忙。(問:你說辛○○跟你是很好的 朋友?)也是間接客人認識,因為之前雷醫師是我的客人, 後來因為這個樣子變成朋友,都是這樣子。(問:所以整個 是你介紹的?)對。(問:就你所知的部分,可否請你說明 一下?)乙○跟雷醫師有做生意,因為乙○跟雷醫師做生意 後,有一張100 萬元的本票,因為我跟雷醫師之前有做生意 ,也是我介紹乙○跟雷醫師認識,後來雷醫師跟我講說乙○ 都找不到人,找了一、兩年了,我也沒有乙○的電話,結果 雷醫師就一直找我,找不到人,有一次我忘記什麼時候,在 早餐店跟我的朋友大哥大嫂在吃早餐,結果就遇到「小何」 (按即被告甲○○),然後小何就說他認識乙○,就因為這 樣再跟雷醫師認識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頁、第19頁反面至 第20頁)。足認係證人己○○介紹告訴人乙○與被告辛○○ 簽訂合作契約推廣醫美產品,後來告訴人乙○與被告辛○○ 合作做生意後,有一張100 萬元的本票有糾紛,因被告甲○ ○稱其認識告訴人乙○,故證人己○○乃介紹被告甲○○與 被告辛○○認識。 ⒊此外,並有美麗華生醫有限公司(負責人乙○)與美麗有約 生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白亞麗即被告辛○○之配偶)於100 年5 月18日就合作標的何貝兒及醫Q美肌品牌系列所簽訂之 合作契約書影本1 份及告訴人乙○所簽立之面額100 萬元本 票影本1 紙在卷可資佐證(見警卷第73至75頁)。 ⒋綜上所述,足認被告辛○○與告訴人乙○間確經由被告己○ ○之介紹,就何貝兒及醫Q美肌品牌系列之合作簽訂合作契 約書,嗣後告訴人乙○並有簽立面額100 萬元之本票1 紙, 惟之後被告辛○○與告訴人乙○間之合作產生糾紛,而被告 己○○因知悉被告甲○○與告訴人乙○熟識,為處理雙方之 合作糾紛,乃安排介紹被告甲○○與被告辛○○認識。 ㈡關於案發前被告辛○○與被告己○○、甲○○、丙○○謀議 之認定: ⒈證人即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辛○○先生是 否曾經請你幫他向乙○催討債務?)是。(問:辛○○有把 本票交給你是不是?)是。(問:為何不循本票裁定,要委 託你?)本票方面有送裁定了。(問:還是拿不到錢?)是 ,…。(問:你當初有簽一張授權書,授權書的內容你是否 記得?)記得。(問:你當初為何要簽這一張授權書?)那 時候因為我知道的是,因為我協調,協調來講的話,如果沒 有這張授權書來講的話,變成說我要幫誰協調。(問:為何 要給你本票跟委託書?)因為有本票,有合約,這樣乙○才 知道說是什麼事情。(被告辛○○問:當時我們在阿Q茶坊 ,是不是隔一天我簽了委託書給你的時候,是因為你跟我說 ,必須要委託書才能做這些事情?)是。(問:為什麼103 年4 月24日晚上在阿Q茶坊這個己○○會在場?)因為是己 ○○安排,因為我跟雷醫師很久沒有聯絡過了。(問:那一 天阿Q茶坊是己○○聯絡你去到那邊的?)是。(問:…己 ○○為什麼要在場?)我剛才有講過了,我跟雷醫師很久沒 有聯絡過了,我也不知道雷醫師的電話,因為己○○又是他 們兩個合作案的介紹人,所以己○○才安排說,我跟雷醫師 見面的時間。(問:那丙○○是誰聯絡去那裡的?)丙○○ 是我叫他去吃飯。(問:當時告訴人乙○是否知悉己○○涉 案其中?)應該也知道。(問:他為何知道?)因為那時候 我手機被警察拿走之後,我有跟他講。(問:跟誰講?)我 有跟乙○講說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我是跟他講說,你們的 事情,你們自己去協調就好了。(問:你是否有跟乙○講說 ,這個討債的過程,都是辛○○跟己○○要你這樣做的?) 協調我是跟他講說,那個雷醫師請我過來幫忙協調的而已。 (問:己○○部分?)己○○是那時候,我是有跟乙○講說 ,己○○那時候是來找我,剛好遇到我,然後跟我講,因為 我跟雷醫師原本就有認識了,只是很久沒有在聯絡了,然後 己○○才安排時間讓我跟雷醫師見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5 8 頁反面至第159 頁、第162 頁、第164 頁反面至第165 頁 反面、第170 頁反面)。足認被告己○○於103 年4 月24日 晚上安排證人甲○○與被告辛○○在阿Q茶坊見面,證人甲 ○○並帶被告丙○○到場,期間被告辛○○即與被告己○○ 及證人甲○○談論被告辛○○與告訴人乙○間之合作契約間 之糾紛及向告訴人乙○追討債務之問題,被告辛○○因本票 裁定後,仍要不到錢,乃委由證人甲○○負責向告訴人乙○ 催討債務,嗣並簽立授權書及交付本票等予證人甲○○,證 人甲○○於為警查獲後,即向告訴人乙○講整個事情之來龍 去脈。 ⒉證人即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之前有跟甲 ○○他們去大墩路的阿Q茶坊是不是?)是。(問:當時有 哪些人,你說有兩桌?)就是甲○○跟雷先生,還有己○○ 先生。(問:你那桌有誰?)就只有我。(問:洪○○有沒 有去?)沒有。(問:你是否認識辛○○?)不認識。(問 :在這個案件發生之前,你是否有跟他接觸過?)看過一次 。(問:是否有跟他講過話?)沒有。(問:4 月24日你們 是否有在阿Q茶坊,討論到乙○與雷醫師之間的財務糾紛事 情?)那一開始,因為我都在旁邊,然後沒聽到他們在講什 麼。(問:你有去,你在旁邊沒有聽到他們在講什麼?)就 是不同桌。(問:你之前說,當時你去阿Q茶坊,雷先生走 了之後,己○○有請你幫甲○○一起去向乙○討債,是否如 此?)是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52 頁反面至第153 頁、第 155 頁反面至第156 頁反面)。足認證人丙○○確於103 年 4 月24日與被告甲○○到阿Q茶坊,由被告辛○○與被告甲 ○○、己○○討論告訴人乙○與被告辛○○間財務糾紛之事 ,證人丙○○則坐在旁邊另一桌,於被告辛○○談妥先離開 ,被告己○○即請證人丙○○幫被告甲○○一起去向告訴人 乙○討債。 ⒊證人即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關於這個案件 ,你知不知道辛○○請甲○○向乙○催討債務的這個情況? 這些事情你是否清楚?)知道。(問:辛○○是請何人向乙 ○催討債務?)那時候我們是在阿Q茶坊那邊坐,然後有請 「小何」(按即被告甲○○)一起來,因為「小何」說他跟 乙○有聯絡,我們覺得很不錯,就拜託一下「小何」協助。 (問:你所稱的「小何」是否就是甲○○?)對。(問:在 阿Q茶坊那裡,你剛剛說辛○○就拜託甲○○去處理,是否 如此?)是。(被告辛○○問:在阿Q的時候你在現場,我 們三個人都在現場,你怎麼會說你沒有聽到我們三個的對話 ?不是我自己跟甲○○,而是我們三個在場,是否如此?) 剛才想清楚,我們有在現場,雷醫師也有委託「小何」,是 這樣子沒有錯。(被告辛○○問:所以我們怎麼講話的內容 你都知道,是否如此?)對。就是委託「小何」。(被告辛 ○○問:為何你說你都沒聽到我跟甲○○講什麼?)那天我 跟雷醫師還有「小何」在場,在阿Q裡面是有的等語(見本 院卷二第11頁正、反面、第13頁反面、第23頁)。足認103 年4 月24日即案發前被告辛○○即與證人己○○及被告甲○ ○談論被告辛○○與告訴人乙○間之合作契約間之糾紛及向 告訴人乙○追討債務之問題,被告辛○○乃委由被告甲○○ 負責向告訴人乙○追討債務。 ⒋證人即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甲○○在什麼 地方跟你承認說己○○叫他這麼做?)警察局。(問:所以 甲○○、丙○○跟洪○○這三個人,是在什麼時候跟你承認 ,他們是受辛○○跟己○○的指使?)除了甲○○以外,其 他兩個我已經知道,雷醫師他當場就跟我講了,甲○○是到 了警察局,他拿那個委託書出來跟我老實講,他的用意就是 叫我不要告了,當時就叫我離開警察局不要告了等語(見本 院卷一第118 頁反面至第119 頁)。足認被告甲○○在警察 局始坦認係被告己○○要其為此行為,而被告丙○○與少年 洪○○2 人,則係證人乙○於案發現場與被告辛○○通話時 ,被告辛○○即告知其已委託被告丙○○與少年洪○○2 人 處理此債務之事。 ⒌關於以白亞麗名義書立之授權書: ⑴該授權書之內容如下: 本人白亞麗(Z000000000 )為美麗有約生技有限公司負責 人,現與乙○(Z000000000 )有債務的糾紛,委託甲○○ 先生授權處理此債務,同合法手段跟乙○先生追討一個月完 成債務償還,事成之後願付與追討債務50%為手續費,一切 授權均在合理合法,若甲○○先生逾越合法之行為,跟本人 無關。債務:一、100 萬本票。二、寶雅上架費跟庫存貨款 50萬。三、200 萬合約書。 授權人:白亞麗 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 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4日(見警卷第76頁)。 ⑵又被告辛○○偵訊供稱:(問:〈提示警卷內103 年4 月24 日授權書〉這是你寫的嗎?)都是我寫的,白亞麗的簽名也 是我簽的,章不是我蓋的,何時寫的我不記得了,在我東興 路3 段399 號的美麗風尚診所寫的。(問:為何寫授權書? )我賺的錢都被騙走了,人都找不到,他公司關了不跟我講 ,因為甲○○是乙○的朋友,所以我寫授權書想要回我的錢 。(問:授權書上記載事成後願付與追討債務50% 手續費是 何意?)就是如果能拿回我的4 百萬,我可以把一半作為他 的傭金等語(見偵查卷第97頁)。 ⑶依該授權書之內容及被告辛○○之供述以觀,足認被告辛○ ○確以其配偶白亞麗之名義授權被告甲○○於1 個月內追討 美麗有約生技有限公司與乙○之美麗華生醫有限公司之合作 契約所衍生之債權,事成之後被告辛○○願支付被告甲○○ 所追討債權之50%為對價,此核與被告甲○○於警詢供稱: 我與丙○○、洪○○是相約要去找乙○要債的,蔡○○、劉 ○○、張○○是因為下班無聊問我們要去哪裡才跟去的,蔡 ○○、劉○○、張○○他們不知道我們要去找乙○討債的事 情。是白亞麗簽署授權書指示我們去催討,白亞麗的先生雷 睿嶸於103 年4 月24日在大墩路的阿Q茶坊,跟我與丙○○ 2 人指示要去跟乙○討債,於4 月24日20時30分許在台中市 ○○區○○路○ 段○○○ 號美麗風尚醫學美容診所簽署授權書 ,雷睿嶸說如果向乙○討債回來的款項抽5 成為服務費用, 白亞麗與乙○的債務有100 萬本票,合約書200 萬,共300 萬,是雷睿嶸親口告訴我的,有授權書憑證等語(見警卷第 5 至6 頁)及被告甲○○於103 年4 月27日偵訊陳稱:(問 : 你幫白亞麗、雷睿嶸討債,可以獲得多少報酬?)雷睿嶸 跟我說50%,我跟他說沒關係,事情處理好再說等語(見偵 查卷第22至24頁)相符,足認被告甲○○等人若向告訴人乙 ○追討債務成功,被告辛○○即願支付被告甲○○所追討債 權之50%之酬勞。 ⒍至於被告甲○○、丙○○等人雖辯稱渠等僅係要告訴人乙○ 與被告辛○○聯絡云云,惟被告甲○○、丙○○等人此說法 即明顯與上開授權書不合,且若被告甲○○、丙○○等人僅 係要告訴人乙○與被告辛○○電話聯絡,則被告甲○○為何 又與被告丙○○及少年洪○○等人至85度C咖啡館向告訴人 乙○追討債務,並於告訴人乙○在現場多次打電話予被告辛 ○○後,被告辛○○又以其已將此債務委託他人處理,要告 訴人乙○與其所委託處理之人談為由,而不願與告訴人乙○ 討論此事,再參以被告己○○於其傳LINE給被告甲○○時, 又表示被告辛○○表示今天一定要要到錢,不要給告訴人乙 ○下次之機會,此有案發時被告甲○○與己○○手機互傳 LINE之內容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42至43頁),且若被告辛 ○○僅係請被告甲○○要告訴人乙○與被告辛○○聯絡,則 被告辛○○又何須於授權書內約定若被告甲○○等人向乙○ 追討債務成功,被告辛○○即願支付被告甲○○所追討債權 之50%之異常高額酬勞。 ⒎綜上所述,足認103 年4 月24日被告辛○○即與證人己○○ 及被告甲○○談論被告辛○○與告訴人乙○間之合作契約間 之糾紛及向告訴人乙○追討債務之問題,被告辛○○乃委由 被告甲○○負責向告訴人乙○催討債務,被告己○○並請被 告丙○○幫被告甲○○一起去向告訴人乙○討債。 ㈢關於被告甲○○邀約告訴人乙○至85度C咖啡館之原因: ⑴證人即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在103 年4 月26日晚間11時41分左右,你是否有到台中市○區○○路與 精美街旁的85度C 咖啡館?)有。(問:當天你為什麼會去 ,在這個時間去到這個地方?)原本是甲○○先生打電話給 我,他說有生意要跟我談,我就過去了,因為我跟他認識好 幾年了,我就帶我女兒,因為我女兒在吵,我就帶我女兒一 起過去。(問:你接到甲○○的電話說要談生意,你相信是 要去談生意是不是?)對。(問:你們之間有什麼生意好談 ?)他說那時候我沒工作,他說要介紹工作給我。(問:所 以你帶女兒的原因,是你原本認為不會太久,是否如此?) 第一個不會太久,第二個她在吵,吵著要跟我。(問:你有 跟你太太說去哪裡?)有,可是地點她不知道,我只說跟何 先生去談生意。(問:你是在什麼情況之下知道甲○○約你 出去,不是談生意,而是用意是在跟辛○○有關的債務催討 的事?)在警察局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11 頁反面至第112 頁反面、第114 頁)。足認被告甲○○係以要介紹工作給乙 ○為由,誘騙告訴人乙○至85度C咖啡館。 ⑵證人即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請提示103 年少連偵字第104 號卷第106 頁至第113 頁監視錄影畫面〉 你看一下當天的在現場出現的人、時間的照片內容,有何意 見?)沒有意見。(問:在這裡畫面上顯示,晚上11時41分 ,你跟甲○○一同出現在這個地點,是否正確?)對。(問 :後來畫面上顯示被告丙○○、洪○○才出面,另外也有3 個少年到場,對不對?)對。(問:你剛說你一坐下來,丙 ○○、洪○○就出面把你圍起來,並且出示借據、契約,這 兩個人是不是當下就有表示,你沒有付錢,今天就不可以離 開?)有,一開始來,他們兩個來就說,你欠雷醫師錢,今 天要處理,他說如果不處理,那你就不要離開,就在這段時 間。(問:所以那時候你才剛坐下來?)我剛坐下來他們兩 個就來了,就說要處理雷醫師的債務,那我的印象就是這樣 。(問:那個時候你還沒有跟甲○○開始聊起來,是否如此 ?)我一到,我和我女兒先去買東西坐下甲○○坐下,他們 兩個就過來。(問:他們出示了借據,然後告訴你說,如果 你今天不把債務還清,你就不可以離開,他們才坐下來,繼 續跟你談,是否如此?)一來反正他們就說了這些話,之後 就圍我旁邊了。(問:就圍著你,就坐下來?)對,就圍到 我旁邊了。(問:所以是先直接跟你講說,你沒付錢就不要 離開,然後坐下來圍著你,是否如此?)我不知道是,應該 是先跟我講這個今天來跟你要這個錢,你欠雷醫師錢。(問 :然後才把你圍起來,坐下來把你圍起來?)對,兩個人然 後就說,今天一定要要到,這句話是事實,你可以問他們, 今天一定要要到,不然我不讓你離開,這都是事實等語(見 本院卷一第112 頁反面至第113 頁、第133 頁反面至第134 頁)。足認證人乙○一到58度C咖啡館,與其女兒先去點餐 ,才剛坐下,被告甲○○亦坐下來時,被告丙○○與少年洪 ○○就過來,向證人乙○出示借據及合作契約書,並對證人 乙○恫稱:你欠雷醫師錢,今天要處理,如果不處理,那你 就不要離開等語。 ⑶案發前被告甲○○與己○○(按即手機上之許志明)手機互 傳LINE之內容: 警員凌謀國於偵查中所庭呈之被告甲○○手機翻拍照片: 己○○:處理如何…「老大」(按即被告辛○○)想知道。 (103 年4 月26日16:51) 甲○○:打給我。(103 年4 月26日16:51) 己○○:他人呢?(103 年4 月26日16:51) 甲○○:晚上9 :30會來我家。(103 年4 月26日16:52) 己○○:阿。(103 年4 月26日16:52) 甲○○:他今天帶小孩去新竹玩。(103 年4 月26日16:56 ) 己○○:公益跟黎明嗎?(103 年4 月26日21:49) 甲○○:他還在新竹,改星期日。(103年4月26日21:52) 己○○:阿。(103年4月26日21:54) 己○○:我在路上。(103年4月26日21:54) 甲○○:我們都在這。 己○○:他是會來找你嗎?(103年4月26日21:55) 己○○:0000000000雷醫師老婆電話~ 白小姐。(103 年4 月26日22:24) 甲○○:OK。(103年4月26日22:24) 己○○:看你的摟。(103年4月26日22:24) 己○○:貼圖比讚。(103年4月26日22:25) 己○○:一定要拿到錢。(103年4月26日22:25) 甲○○:恩恩。(103年4月26日22:25) (見偵查卷第39至41頁) 依案發前被告甲○○與己○○LINE之內容觀之,足認被告辛 ○○在案發前即有委任被告甲○○等人一定要向告訴人乙○ 拿到錢,而被告己○○於103 年4 月26日下午即再向被告甲 ○○表達被告辛○○對此事處理進度之關心及表示一定要拿 到錢。 ⑷至於被告甲○○雖辯稱其確係要介紹工作給告訴人乙○,並 順便談與被告辛○○之債務云云,惟從證人乙○與其女兒一 到85度C咖啡館,至櫃檯買點心飲料後坐下,被告甲○○亦 坐下,尚未談到什麼話,被告丙○○與少年洪○○2 人即過 來,手上拿著合約書等,要向告訴人乙○追討告訴人乙○與 被告辛○○合作契約之300 萬元之情形及上開案發前被告甲 ○○與己○○LINE之內容以觀,再參以被告甲○○與丙○○ 及少年洪○○等人,於案發前即已見面討論過此事等情,足 認被告甲○○顯係以介紹工作給告訴人乙○為由,誘騙告訴 人乙○至85度C咖啡館,以追討債務,是以被告甲○○上開 所辯顯係事後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⑸綜上所述,足認被告甲○○係以要介紹工作給乙○為由,誘 騙告訴人乙○至85度C咖啡館,再由被告丙○○與少年洪○ ○2 人出示本票及合作契約書討債,並向告訴人乙○恫稱: 你欠雷醫師錢,今天要處理,如果不處理,那你就不要離開 等語。 ㈣關於告訴人乙○在85度C咖啡館是否遭恐嚇之認定: ⒈證人即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簡單敘述在 咖啡館發生的事情,你還有記憶的,以前都講過的,你目前 還有記憶的,是否簡單敘述?)一開始和我女兒到,甲○○ 他也沒講什麼話,然後就有兩個年輕人過來,後來拿著一本 應該是合約,還有一個應該是委託書,他就跟我講說,今天 要跟你討,討這個你和雷醫師合作的300 萬元,他說,如果 今天沒給我的話,就不要離開,那甲○○就說,怎麼這麼剛 好你也來,他就說那什麼事,那我來協調討論,那我都不知 道其實是他委託他來的,後來我才知道是甲○○叫他們兩個 一起來的,當場內容是這樣,那我就打給雷醫師,他說他已 經委託了,我說可是我小孩在這邊,可以讓我小孩離開,他 說那是你家的事,我還有手機錄音,我都有。(問:你說在 這過程中,你有打給辛○○,是在他們兩個講剛剛這些話以 後,還是之前?)以後,因為我就知道是雷醫師找的。(問 :你打給辛○○的時候,他是做何回應?)他就說,我已經 請人家處理了,你找他就好,我說可是我小孩在這邊,他說 那是你家的事,那時候他在大陸。(問:要處理,不要給你 離開,那是誰講的,是否還記得?)外面那一個(按指在庭 外在等待詰問之洪○○)。(問:洪○○?)對,因為他們 其中一個,我是有一點忘記了。(問:是洪○○講的,丙○ ○有沒有講?)其實我記得是瘦的,瘦的(按指被告丙○○ )講的,他拿那本書,是他拿的,他們兩個都有威脅,兩個 同時過來。(問:你聽到他們二人洪○○跟丙○○講說,今 天如果沒有處理,不讓你走,你當時是否會感到害怕?)會 ,而且還不讓我站起來,因為我一直站起來打電話,後來就 不讓我站起來。(問:誰有做什麼樣的舉動制止你站起來? )沒有,只有言語而已。(問:誰,有怎麼講?)意思就是 說,你要再動了,要不然他就要打我,那我就不敢動了。( 問:是否還記得是誰說的?)這句話是外面比較胖的(按指 少年洪○○)那一個講的。(問:洪○○講的?)對,討債 是瘦的(按指被告丙○○)拿那本書。(問:你聽到他們二 人洪○○跟丙○○講說,今天如果沒有處理,不讓你走,你 當時是否會感到害怕?)會,而且還不讓我站起來,因為我 一直站起來打電話,後來就不讓我站起來。(問:不讓你起 身?)前面我起身了兩次,一次打給雷醫師,一次打我朋友 求救,我起身了兩次,第三次就不讓我起身了。(問:他們 是否有把你圍起來不讓你離開?)我坐這,兩個坐這,一個 坐這,我小孩坐旁邊,我要怎麼走,而且他們也不讓我打電 話,我打兩次之後,就不讓我打電話,你看那個電腦網路也 有。(問:你一到現場之後,甲○○等人把你圍起來,你是 否有表示要離開的意思,當下,坐下來之後,你是否有馬上 表示說要離開?)有,我一開始先打給雷醫師,我請他先放 過我,我說有事我們去醫院,去他診所談,然後我說我小孩 在,他不要,然後他們丙○○和洪○○就說今天一定要拿跟 我討300 萬元,要不然不讓你走,那我就知道很嚴重了,我 就趕快傳簡訊了,給我老婆了,那我要再打第三通電話,他 們也不讓我打了,就叫我不要再打了,那我要離開,他說如 果再走動,你就會出事,那我就不敢走了,就是這段期間, 我就趕快偷偷傳LINE給我老婆。(問:你剛剛在作證時稱, 再走動就要出事,這個是何人所講?)沈或者是洪其中一個 ,我真的有點忘了。(問:即沈坤修、洪○○?)對。(問 :你坐到85度C 現場之後,你總共打給幾個人?)我知道有 雷醫師,一個范先生,我太太我不知道,我有沒有打,我真 的不知道,可是我有傳LINE簡訊為證。(問:你剛剛說,你 坐在85度C 裡面,你有打了幾次電話之後,甲○○就禁止你 打了,是在打給你老婆之前,還是之後?)不是,其實你可 以看電話,最後一通我是打給范先生0931的,他就叫我不要 再打了,這跟我太太無關。(問:〈請提示103 年少連偵字 第104 號卷第104 頁反面〉4 月27日早上12時,凌晨開始你 總共撥了3 個號碼,其中0000-000000 是雷醫師的電話,是 不是?)0000000000雷醫師,103 年4 月27日凌晨0 時8 分 18秒、103 年4 月27日凌晨0 時8 分59秒、103 年4 月27日 凌晨0 時16分02秒、103 年4 月27日凌晨0 時17分36秒、10 3 年4 月27日凌晨0 時22分36秒。0000000000范先生,103 年4 月27日凌晨0 時21分38秒,然後他沒有接到,只有嘟嘟 嘟的31秒,後來他就沒接,後來他有回撥,我沒接等語(見 本院卷第頁)等語(見本院卷一第第114 至115 頁)。足認 證人乙○確於85度C咖啡館遭被告丙○○及少年洪○○等人 恫嚇稱:「今天一定要處理,否則不讓你走,並要你好看」 、「不要動也不要打電話,要不然你會出事」等語。 ⒉證人洪○○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在103 年4 月26日 大約11時50幾分左右,是否有到台中市○區○○路、精美街 旁的85度C 的咖啡館?)有。(問:那天為什麼會去那裡? )拿東西給乙○先生。(問:誰要你去拿什麼東西給誰?) 甲○○先生找我拿給乙○先生。(問:甲○○找你拿什麼東 西給乙○?)本票,還有一個東西,我忘記叫什麼了。(問 :甲○○跟你為何關係?)朋友。(問:叫你拿東西給乙○ ,他自己是否要去?)有。(問:他自己拿給乙○就好了, 為何找你去?)演戲。(問:你說演戲的部分,你之前在少 年法庭也有講,當時在少年法庭跟法官講的話是否實在?) 是。(問:你講說,甲○○叫你跟丙○○去那裡演戲,當時 有跟法官這樣子講,是否如此?)對。(問:所以甲○○叫 你去演戲不只是你,還要跟丙○○?)是。(問:你在 法官那裡有講說,我有跟他講,即你跟乙○講,如果不還錢 ,就不讓他離開,你是否是講這個話?)不是,我沒有說不 讓他離開。(問:〈請提示少年庭卷第32頁訊問筆錄〉你當 時是否是這樣講的?)應該是。(問:你說你是因為緊張, 所以跟乙○講,如果不還錢,就不讓他離開,是否如此?) 是。(問:所以你在那邊,你這邊的人有你、甲○○跟丙○ ○?)是。(問:乙○只有帶他的女兒?)是。(問:你有 什麼好緊張的?)不知道,就是會緊張。(問:這不合理, 你是緊張什麼,是乙○跟他女兒,只有兩個人,就一個小孩 子,你們有三個大人?)第一次演戲。(問:第一次演戲會 緊張?)對。(問:你有跟乙○講說你要跟雷先生聯絡?) 我忘了,應該有。(問:拿那個委託書跟本票,是什麼意思 ?)就請他雷醫師聯絡,然後請他還錢。(問:所以跟乙○ 還有雷醫師的債務有關是不是?)誰的債務我不知道。(問 :甲○○有指示你跟乙○講跟雷醫師聯絡,請乙○還錢,是 否?)對。(問:所以從甲○○跟你講的這個內容,你可以 判斷得出,乙○跟雷醫生之間有還錢的這樣一個糾紛存在, 是否?)對。(問:既然你所要講的內容,只是要請乙○打 電話給雷醫師,然後還錢,這場戲有什麼好演的,為什麼描 述叫做演戲?)不知道,因為它不是我想要做的動作,所以 是演戲。(問:你有跟乙○講如果不還錢就不讓他離開,你 當時的意思為何?)就太緊張,沒有什麼意思。(問:就是 不讓他離開是不是?)太緊張,沒有什麼意思。(問:你不 是有講說,今天錢沒有解決,就不能走,你為何會說你沒有 不讓他走?)因為他那時候,應該監視器也有拍到他走到旁 邊,我也完全都沒有起身,還是做什麼動作。(問:你沒講 這句話嗎?)有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38 頁至第139 頁反面 、第141 至142 頁、第148 頁反面至第149 頁、第151 頁反 面)。足認證人洪○○確與被告丙○○應被告甲○○所請, 帶著本票等,到85度C咖啡館,將本票等拿給告訴人乙○看 ,並向告訴人乙○講如果不還錢,就不讓告訴人乙○離開等 語。 ⒊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103 年4 月26日晚上 ,你是否有到公益路的85度C,是誰找你去的?)甲○○。 (問:他為何要找你去?)因為他的合約書跟本票影本在我 這裡。(問:是否有跟你講說去了要做什麼?)沒有,就幫 他拿給他而已。(問:剛剛這一個洪○○說他有講類似的話 ,你有何意見?)沒有。(問:你有沒有說?)我沒有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151 頁反面至第152 頁)。足認103 年4 月 26日晚上被告甲○○有找證人丙○○拿著合作契約書及本票 影本到85度C咖啡館,證人丙○○對於少年洪○○稱其有對 乙○講說「今天一定要處理,否則不讓你走」等語沒有意見 。 ⒋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為何你在85度C的那 個時候,要請洪○○、丙○○到場?)因為那時候我跟乙○ 的關係來講的話,我覺得如果是我直接出面跟他講這件事情 的話,我覺得會傷害我們朋友的關係,所以我才請丙○○、 洪○○他們兩個,幫我把東西,合約書跟本票拿過去,拿過 去的時候,我有跟他們講說,過去的時候,就只要跟乙○講 說,就這個合約書跟本票,這個看怎樣的話,跟雷醫師聯絡 一下。(問:後來在場,你有無聽到有人說,就是不要讓乙 ○離開,或者是不要讓乙○打電話的這樣子的一個狀況?) 洪○○是有講一句話,是有講說,如果沒有還錢的話,不能 離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58 頁反面至第159 頁)。足認 證人甲○○認如由其直接出面向告訴人乙○追討債務,會傷 害其與告訴人乙○間之友誼,故證人甲○○才請被告丙○○ 及少年洪○○2 人拿著合作契約書及本票出面幫忙追討債務 ,期間少年洪○○有講說如果沒有還錢的話,不能離開。 ⒌至於證人即少年洪○○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說你 沒有不讓他走,話講了也不算我講的,話講了也不是我的意 思,是否如此?)因為我已經有跟他道歉了,然後我也沒有 要限制他什麼任何活動。(問:你跟他道歉什麼?)就說這 句話道歉。(問:你道歉是否有請他要走請便?)是沒有說 到這裡。(問:為什麼?)沒有為什麼。(問:沒有為什麼 ,你還是沒有讓他走?)沒有,他也不是我兒子,他要去哪 裡,我也沒有辦法管他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49 頁)及證人 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後來在場,你有無聽到有 人說,就是不要讓乙○離開,或者是不要讓乙○打電話的這 樣子的一個狀況?)洪○○是有講一句話,是有講說,如果 沒有還錢的話,不能離開,那時候我有當場跟洪○○制止, 然後那時候洪○○也有跟他講說道歉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159 頁)。惟證人即告訴人乙○堅稱證人洪○○當場並未有 就其所說不讓乙○走的這句話道歉,且與告訴人乙○、被告 甲○○及少年洪○○坐於同一桌之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問:洪○○他講說,不讓乙○走的這些話的時候, 講完之後,剛剛洪○○說他有跟乙○道歉,你是否有看到此 事?)我不確定,因為我沒有一直在他旁邊等語(見本院卷 一第152 頁),又證人洪○○亦證稱其並未表示告訴人乙○ 可隨意自行離去,且證人洪○○等人在實際行為上又絲毫未 就證人洪○○所說出之此恐嚇言語為確實補救即告訴人乙○ 可隨己意自行離去之說明,足認證人洪○○上開其有就其所 說之「今天一定要處理,否則不讓你走,並要你好看」此句 話當場向告訴人乙○道歉及證人甲○○上開其有當場跟洪○ ○制止,然後那時候洪○○那時候也有跟他講說道歉之證述 ,顯均係事後迴護共同被告之詞,不足採信。 ⒍綜上所述,足認少年洪○○及被告丙○○等人確在85度C咖 啡館對告訴人乙○恫稱:「今天一定要處理,否則不讓你走 ,並要你好看」及「不要動也不要打電話,要不然會出事」 等語。 ㈤關於乙○是否因而心生畏懼之認定: ⒈警員凌謀國於偵查中所庭呈之被告甲○○手機翻拍照片於案 發時LINE之內容: …… 己○○:「老大」(按即被告辛○○)表示今天李(按即告 訴人乙○)一定要給前(應為「錢」之誤)不要再 把「老大」當傻子。(103 年4 月27日0 :24) 己○○:今天要給錢。(103年4月27日0:24) 甲○○:OK。(103年4月27日0:24) … 己○○:「老大」不給他下次。(103年4月27日0:27) 甲○○:恩恩,了解,「他現在會怕」,他女兒也在這。 (103 年4 月27日0 :27) 依案發當時被告甲○○與己○○LINE之內容觀之,足認被告 己○○向在案發現場之被告甲○○傳達被告辛○○表示今天 告訴人乙○一定要給錢,不要再把被告辛○○當傻子,今天 要給錢,被告甲○○並告訴被告己○○告訴人乙○現在會怕 ,足認告訴人乙○確因少年洪○○及被告丙○○等人之恐嚇 因而心生畏懼。 ⒉證人即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請提示少連 偵字卷第43頁甲○○與己○○之間LINE的對話記錄〉這個對 話記錄,證人你有跟己○○說,乙○現在會怕了,你是否可 以說明乙○為什麼現在會怕?)因為他那時候一直跟我講, 因為他從以前習慣叫我老大,他就跟我說,老大,你要顧著 我,不要讓我出事,我說反正你不用擔心,先看看這是什麼 事情。(問:為何他會擔心他會出什麼事?)因為他想說看 到丙○○跟洪○○兩個人,然後是要錢,而且又有合約跟本 票,他想說人家會對他怎樣。(問:就這樣他就怕了?)對 ,他那時候就跟我講說,老大,你要顧著我,不要讓我出事 ,我說反正你不用擔心,先看看這是什麼事,後來我就跟他 講說,這很簡單,反正你跟雷醫師也都認識,你就打電話給 雷醫師,你們兩個好好去講一講就好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169 頁反面至第170 頁)。足認告訴人乙○確因被告丙○○ 及少年洪○○拿著合作契約書及本票向告訴人乙○討債,告 訴人乙○擔心會出事,故要證人甲○○顧著他。 ⒊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聽到他們二人洪○○ 跟丙○○講說,今天如果沒有處理,不讓你走,你當時是否 會感到害怕?)會,而且還不讓我站起來,因為我一直站起 來打電話,後來就不讓我站起來。(問:你說你聽到會害怕 ,你做了哪一些反應?)我就傳簡訊,趕快叫我老婆叫警察 來。(問:你就用LINE傳簡訊?)對,用LINE傳簡訊,我老 婆就趕快叫警察來。(問:你說你被制止不能打電話?)對 。(問:你LINE的內容,之前有提示給你看過,你是否有把 你LINE給你太太的內容報警?)有,我就有寫報警。(問: 你是否還記得你那時候LINE內容滿簡潔的?)對,我就叫他 報警。(問:當時為什麼想到要報警?)因為我走也走不了 ,人家又來跟我討債,而且小孩也在,我就怕。(問:你那 時候在現場是否看得出來,後來到場的這3 名少年,跟前面 的3 個人甲○○、丙○○、洪○○是否為同一夥?)我後來 是直接打給雷醫生(按即被告辛○○),雷醫生就說他委託 他們來了,那我就知道了,那甲○○就在那邊,他意思是說 ,他剛開始是說,我到底怎麼了,他說要是好,對方已經委 託了,我們去跟對方講,後來有報警,我就用LINE請我老婆 報警,到了警察我才知道,他就跟我拉到一邊講,警察局他 就說,其實我是被委託的,他就把委託書交給警察局,還有 LINE跟那個另外一個己○○LINE的內容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113 頁、第114 頁反面至第115 頁反面)。足認證人乙○因 少年洪○○與被告丙○○向其恫稱:今天如果沒有處理,不 讓你走等語,感到害怕,且小孩也在,對方還不讓證人乙○ 再站起來及打電話,證人乙○即傳簡訊,要王妍趕快報警。 ⒋證人王妍於偵訊證稱:(問:你與乙○何關係?)我們是夫 妻。(問:103 年4 月27日凌晨12點多,是否有前往台中市 ○○路與精美街口的85度C?)有,我事前有先報警,想說 警察不知道到現場沒,我就騎機車去現場。(問:為何會報 警?)當時乙○有傳LINE給我,內容是報警,我問他原因, 他說有兄弟,我就趕快打電話報警,但當時我打119 ,對方 就幫我轉到110 ,我LINE的訊息還留著(證人當庭提出手機 ),檢察官當庭檢視證人手機,內容略為:(老公):我在 公益路、快、85、大同街口、說有兄弟、現在、快,時間為 上午12:14 到:12 :15)。(問:前開手機的LINE「老公」 是否就是指乙○?)是。(問:你接到乙○傳給你的LINE之 後,是否是在103 年4 月27日12點17分打119 報警?)是。 (問:你報警之後,前往85度C,看到什麼情形?)看到乙 ○跟兩個男子坐在一起,其中一個是何先生,我沒直接過去 ,我先到對面等警察到,我有看到警車停在對面,但警察沒 過來,我就過去請警察過來。(問:到案前,你女兒是跟乙 ○在一起的? )是,他們都在85度C。(問:你報警後,前 往85度C,是否先到乙○那邊把你的女兒帶出來,再跟警方 回到85度C?)沒有,我跟警察是一起到85度C。(問:你 到現場後有無問乙○發生何事?)有,乙○說對方是要來處 理雷先生的合作事情等語(見偵查卷第69頁正、反面)。且 依證人王妍提出之手機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內 容以觀,告訴人乙○確於103 年4 月27日凌晨0 時14分至15 分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證人王妍,以「老婆幫我 報警」、「現在」、「我在公益路」、「快」、「85」、「 大同街口」、「說有兄弟」、「現在」、「快」等字眼囑王 妍報警,王妍隨即於同日凌晨0 時17分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 傳送訊息予乙○「打了」、「你們有怎麼樣嗎」(見偵查卷 第82頁),嗣經119 轉報王妍之報案予台中市第一分局公益 派出所,以「報案人王小姐稱:一位李先生(0000000000) 遭威脅,請派員處理。」,此亦有台中市第一分局公益派出 所110 報案紀錄單1 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37頁),足認 證人王妍確因告訴人乙○於103 年4 月27日凌晨0 時14分至 15分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囑其報警,其隨即以告訴 人王維遭威脅為由報警,請警方派員到場處理。 ⒌證人凌謀國警員於偵訊證稱:(問:是否為公益派出所員警 ?)是。(問:103 年4 月27日凌晨0 時許,是否有到台中 市○○路與精美街的85度C處理刑事案件?)有,當天我是 線上備勤警員,我接到值班台通報說李先生遭受威脅,地點 就是公益路與精美街口的85度C,我就馬上去現場處理,去 到現場後,當事人乙○的老婆跟我們招手,說是她報案的, 她先生在85度C那邊,說乙○有遭受威脅,就帶我過去85度 C,我們去現場後看到連乙○共有7 個男子,那6 個男子看 到我們警方到場就沒說話,我們問你們是什麼事情,丙○○ 說乙○欠他朋友錢,並拿出本票跟合約書,他們是來跟乙○ 要債的。(問: 你去現場後,乙○有無跟你說發生何事?) 在現場我們有問乙○,他希望警方如何幫他處理,乙○就說 要告對方恐嚇…,並跟他要錢,還用言詞向他恐嚇。(問: 你去85度C,乙○及被告等人的所在位置為何?)我可以用 繪圖的方式,另我有去向85度C調閱現場監視器監視器只有 拍到3 名少年的影像而已,我看現場監視器,乙○跟甲○○ 是23時40分進到85度C,另外五個人是之後才進來的,進來 後有3 個少年坐到椅子上,之後那3 名少年有監視器及乙○ 的那個方向衝過去,但被甲○○制止。(問:〈提示警卷內 本票及合作契約書〉這資料是否在85度C時,由丙○○拿出 來的? )是,本票在丙○○身上,委託書是甲○○從車上拿 出來的,(問:你所指的委託書是否就是警卷內的授權書? )是,當時已經帶回派出所了,甲○○有去車上拿授權書出 來給警方。(問: 甲○○怎麼去公益派出所的?)我不確定 ,當時我的車是載丙○○、洪○○,當時以為他們嫌疑比較 重大,但到了派出所,甲○○才拿出授權書,我才知道這整 個事情是白小姐委託甲○○處理的,在85度C現場時,丙○ ○一直說有委託書,我們警方請他拿出來,但丙○○一直拿 不出來。(問:有無其他意見或陳述?)當時我們在甲○○ 的LINE有發現一些東西(庭呈手機翻拍照片),這有經過甲 ○○同意拍攝的,只有他的LINE有東西,其他人都沒有了等 語(見偵查卷第33至34頁)。足認證人凌謀國係接到值班台 通報說告訴人乙○在85度C咖啡館遭受威脅,即馬上去現場 處理,到現場時告訴人乙○就說要告對方用言詞恐嚇他,並 跟他要錢,到了派出所,被告甲○○才去車上拿授權書給警 方看,證人凌謀國才知道這整起事情係白小姐委託被告甲○ ○處理的,警方係經被告甲○○之同意拍攝其手機內之LINE 。 ⒍又依告訴人乙○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3 年4 月 27日之通話紀錄顯示,告訴人乙○於103 年4 月27日凌晨0 時4 分44秒與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話紀錄;於同 日凌晨0 時08分18秒、0 時08分59秒、0 時16分02秒、0 時 17分36秒、0 時22分36秒與被告辛○○之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間有通話紀錄;於同日0 時21分38秒與告訴人乙○ 所稱之范先生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有通話紀錄( 見偵查卷第104 至105 頁),故告訴人乙○自103 年4 月27 日凌晨0 時04分44秒起至同日凌晨0 時22分36秒止,均有使 用其行動電話撥打多通電話,分別撥打予被告辛○○、范先 生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持用者,惟自同日凌晨0 時22分37秒之後至同日凌晨0 時29分51秒王妍走進85度C咖 啡館之期間,告訴人王維即未再撥打其行動電話,此亦核與 告訴人乙○證稱:我要再打電話,他們也不讓我打了,就叫 我不要再打了等情相符。 ⒎按所謂恐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 包含在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10號判例參照)。亦即刑 法上恐嚇罪之恐嚇,係指以危害通知他人,使該人主觀上生 畏怖心之行為,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即使其所為之手段, 在一般社會通念上,未達不能抗拒之程度,仍屬當之,且其 通知危害之方法僅須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並足以影響其意 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均屬之。又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 全罪,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 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最高法院27年度決議㈠ 參照)。觀諸在場之被告甲○○、丙○○推由少年洪○○對 告訴人乙○出言:「今天一定要處理,否則不讓你走,並要 你好看。」及「不要動也不要打電話,要不然會出事。」等 語,被告甲○○、丙○○及少年洪○○等人顯係以此欲對告 訴人乙○之生命、身體、自由不利,被告甲○○、丙○○及 少年洪○○等人此行為方式客觀上亦足以使人因而心生畏懼 ,且證人即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因為乙○想說看 到丙○○跟洪○○兩個人,且又有合約跟本票,他想說人家 會對他怎樣,他那時候一直跟我講,因為他從以前習慣叫我 老大,他就跟我說,老大,你要顧著我,不要讓我出事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169 頁反面至第170 頁),又依案發當時被 告甲○○與己○○LINE之內容觀之,被告甲○○亦傳LINE給 被告己○○表示「乙○現在會怕」等情,足認被告甲○○、 丙○○及少年洪○○等人顯係以此欲對告訴人乙○之生命、 身體、自由不利之方式,恐嚇告訴人乙○,且被告甲○○、 丙○○及少年洪○○等人此行為方式客觀上亦足以使人因而 心生畏懼,參以告訴人乙○於案發當時僅帶其年約4 歲之女 兒,惟對方則係由被告丙○○及少年洪○○2 人,且由告訴 人乙○於案發現場即趕緊傳LINE給王妍,要王妍替其報警, 又於警方到案發現場時,其亦向警方稱其遭對方恐嚇,足認 證人即告訴人乙○證稱其因而感到害怕,應非虛妄,且與常 情無違。綜上,足認被告甲○○、丙○○及少年洪○○以「 今天一定要處理,否則不讓你走,並要你好看。」及「不要 動也不要打電話,要不然會出事」等語,對告訴人乙○恫嚇 方式,足以表徵被告丙○○及少年洪○○有對告訴人乙○加 害其生命、身體、自由之意,且就告訴人乙○而言,亦足使 其因而心生畏怖,致生命、身體、自由陷於危險不安之狀態 ,自足使告訴人乙○因而心生畏懼,是以被告甲○○、丙○ ○及少年洪○○之行為該當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要件,至為顯 然。 ⒏綜上所述,足認告訴人乙○確因少年洪○○及被告丙○○對 其恐嚇稱:「今天一定要處理,否則不讓你走,並要你好看 」及「不要動也不要打電話,要不然會出事」等語,致其因 而心生畏懼。 ㈥關於認定案發當時不在85度C咖啡館之被告辛○○、己○○ 與本件恐嚇犯行有共同犯意聯絡之原因: ⒈證人即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打電話給雷 醫師的時候,丙○○、洪○○、甲○○是否知道?)知道, 我就直接講我要打給雷醫師。(問:剛剛給你看的通聯記錄 ,你打了好多通給辛○○是不是?)對。(問:你在打給辛 ○○這麼多通,其他三名被告是否都知道?)都知道。(問 :這幾通裡面,只有一通,被告辛○○有聽是不是?)他有 聽至少兩通以上。(問:其他通他沒有接?)對,好像沒有 接,我知道我確定有兩通以上,其中有一通,還有何先生有 跟雷醫師對到話。(問:剛剛提示給你看的通聯記錄,一直 打到凌晨22分,都還有打給辛○○,那時候甲○○、丙○○ 洪○○是否都知道你在打給辛○○?)都知道,全部都知道 ,因為我已經知道是他委託的,我想求他們不要,放過我今 天,如果雷醫師他答應,他們就會放過我。(問:所以你打 那麼多通的原因是這樣?)對,只有雷醫師說好,他們才會 放過我。(問:甲○○、丙○○、洪○○知道你打給雷醫師 ,是什麼原因,是否是你告訴他們?)沒有,我就直接打給 雷醫師,我知道雷醫師委託。(問:你是否有跟他們三個人 講,你現在在打電話給雷醫師?)有,何先生還跟雷醫師講 到話。(問:當天晚上你打給辛○○的時候,雷醫師那時候 有沒有跟你講他在做什麼?)第一個我知道他在大陸,第二 個他說我已經委託人了,你就找他們就好。(問:有沒有跟 你講說,他那時候在做什麼?)做什麼我真的忘記了,因為 我很緊張,我只想趕快請他跟對方講不要。(問:那時候, 你說甲○○有跟辛○○通電話,你是否知道他們講什麼?) 他說乙○在這邊,雷醫師意思說就看他,就看雷醫師,如果 你今天讓乙○走,好,那我們就讓他走,意思就是這樣。( 被告辛○○問:你剛才講到說,你有親耳聽到甲○○跟我講 ,只有我讓他放人,才能放他走,才能放你走,你親耳聽到 甲○○這樣講?)不是,我知道只有你雷醫師,因為我知道 他委託的,只有雷醫師答應他們,才能讓我走,那甲○○有 問雷醫師,乙○在這,意思是他現在要怎麼處理,要不要今 天讓他走,你可以問何先生。(被告辛○○問:是你的意思 ?)何先生用問的。(被告辛○○問:何先生是直接問說, 只有我讓他走,才能讓你走?)何先生直接問你,說今天你 要讓乙○走嗎,要不要今天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30 頁 正、反面、第133 頁正、反面、第135 頁正、反面)。足認 被告辛○○於案發時雖係在中國大陸而不在臺中市○區○○ 路與精美街旁之85度C咖啡館內,惟在案發現場之被告甲○ ○、丙○○及少年洪○○等人均係依照委任人即被告辛○○ 之指示行事 ⒉關於被告己○○與本案被告甲○○及辛○○之關係:證人即 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剛剛有提到,己○ ○的部分,有LINE?)是。(問:你在什麼時候看到己○○ 有LINE甲○○?)在警察局。(問:你在警察局看到己○○ LINE的內容,你會害怕?)會,而且很痛心,這都是認識好 幾年的朋友。(問:你知道他LINE這些內容的意思是什麼? )我知道。(問:你講一下?)他就是叫甲○○,今天他說 老大雷醫師說今天一定要處理,然後把我的鑰匙、包包先拿 走,這等於是限制我行動,也把我車子都拿走了。(問:己 ○○是否知道你開車過去?)他們在附近,後來何先生有跟 我講他們在另外一台車上,在附近的旁邊一台車上,然後開 車在那邊巡來巡去。(問:甲○○有跟你說己○○在另外一 台車上?)對。(問:你知道己○○為什麼會在電話裡講, 老大打電話來說今天一定要拿到錢,你講的老大是誰,拿到 錢是什麼意思?)就雷醫師,就是拿到投資的錢,所以他們 才說一定要跟我拿到錢,然後不讓我走。(問:己○○是否 知道你們之間的投資關係最後有錢的糾紛?)他知道。(問 :所以你看到這個內容就知道己○○在講什麼?)對,很清 楚,而且何先生也說是己○○指使的,後面有教他這樣做等 語(見本院卷一第117 頁反面至第118 頁)。足認被告己○ ○係於案發時負責接受被告辛○○指示應對告訴人乙○如何 討債之人,再由被告己○○以LINE指揮在現場之被告甲○○ ,再由告甲○○、丙○○與少年洪○○等人共同執行指令。 ⒊關於案發前、案發時及案發後之被告甲○○與己○○(按即 手機上之「許志明」)手機互傳LINE之內容(警員凌謀國於 偵查中所庭呈之被告甲○○手機翻拍照片): ⑴案發前LINE之內容: 己○○:處理如何…「老大」(按即被告辛○○)想知道 。(103 年4 月26日16:51) 甲○○:打給我。(103 年4 月26日16:51) 己○○:他人呢?(103 年4 月26日16:51) 甲○○:晚上9 :30會來我家。(103 年4 月26日16:52) 己○○:阿。(103 年4 月26日16:52) 甲○○:他今天帶小孩去新竹玩。(103 年4 月26日16:56 ) 己○○:公益跟黎明嗎?(103 年4 月26日21:49) 甲○○:他還在新竹,改星期日。(103年4月26日21:52) 己○○:阿。(103年4月26日21:54) 己○○:我在路上。(103年4月26日21:54) 甲○○:我們都在這。 己○○:他是會來找你嗎?(103年4月26日21:55) 己○○:0000000000雷醫師老婆電話~ 白小姐。(103 年4 月26日22:24) 甲○○:OK。(22:24) 己○○:看你的摟。(103年4月26日22:24) 己○○:貼圖比讚。(103年4月26日22:25) 己○○:一定要拿到錢。(103年4月26日22:25) 甲○○:恩恩。(103年4月26日22:25) (見偵查卷第39至41頁) 依案發前被告甲○○與己○○LINE之內容觀之,足認被告辛 ○○在案發前即有委任被告甲○○等人一定要向告訴人乙○ 拿到錢,而被告己○○即再向被告甲○○表達被告辛○○對 此事處理進度之關心及重申一定要拿到錢之決心。 ⑵案發時LINE之內容: 甲○○:跟雷(按即被告辛○○)說,李(按即告訴人乙○ )打給他不要說委託我,說有委託人就好了。( 103 年4 月27日0 :16) 己○○:好。(103 年4 月27日0 :17) 己○○:我賴(按即LINE)雷醫師了。(103 年4 月27日0 :19) 甲○○:恩恩。(103 年4 月27日0 :19) 甲○○:因為在跟雷醫師講電話。(103 年4 月27日0 :20 ) 己○○:有跟雷說了。(103 年4 月27日0 :22) 己○○:他會要乙○今天處理。(103 年4 月27日0 :23) 己○○:「老大」表示今天李(按即告訴人乙○)一定要給 前(錢)不要再把老大當傻子。(103 年4 月27日 0 :24) 己○○:今天要給錢。(103年4月27日0:24) 甲○○:OK。(103年4月27日0:24) 己○○:我跟「老大」說是他叫其他人去找李(按即告訴人 乙○)的。(103 年4 月27日0 :25) 甲○○:恩恩,這樣就對了。(103 年4 月27日0 :25) 己○○:請小弟扣住車子一定要錢就是。(103 年4 月27日 0 :26) 甲○○:好。(103 年4 月27日0 :26) 己○○:因為我剛剛打給「老大」,李(按即告訴人乙○) 一直打電話給「老大」。(103 年4 月27日0 : 26) 己○○:「老大」不給他下次。(103年4月27日0:27) 甲○○:恩恩,了解,「他現在會怕」,他女兒也在這。 (103 年4 月27日0 :27) 己○○:先把包包車鑰匙扣住。(103 年4 月27日0 :27) 甲○○:好。(103 年4 月27日0 :27) 己○○:不管。(103 年4 月27日0 :27) 甲○○:恩恩,我災〈按指知道〉。(103 年4 月27日0 : 27) 己○○:不然李(按即告訴人乙○)過了今天一定跑了。( 103 年4 月27日0 :28) 甲○○:我知道。(103年4月27日0:28) 己○○:我們怎跟小弟交代。(103年4月27日0:28) 甲○○:恩恩。(103年4月27日0:29) 己○○:還有雷老大(按即被告辛○○)。(103 年4 月27 日0 :29) 甲○○:放心…這裡跑不掉。(103 年4 月27日0 :29) 己○○:要今天給錢跟車子。(103年4月27日0:29) 己○○:他老婆呢?(103年4月27日0:29) 己○○:不可心軟。(103年4月27日0:31) 己○○:我已經跟「老大」說了。(103 年4 月27日0 :31 ) 己○○:今天就是要給全部金額。(103年4月27日0:31) 己○○:老大打電話來說今天一定要拿錢錢。(103 年4 月 27日0 :40) 己○○:她老婆要去方便嗎?(103 年4 月27日0 :40) 己○○:未接來電(103 年4 月27日0 :41) (見偵查卷第41至45頁) 【103 年4 月27日0 時29分51秒王妍自店外走向乙○座位附 近,0 時30分13秒王妍將小女孩帶離開店內,0 時31分18秒 王妍將小女孩帶回店內,並偕同員警到場,0 時43分員警請 甲○○與少年等起身一同步出店外】 依案發當時被告甲○○與己○○LINE之內容觀之,足認被告 甲○○因告訴人乙○在現場與被告辛○○通電話,故其即要 被告己○○告訴被告辛○○於與告訴人乙○講電話時,不要 洩漏其已受被告辛○○之委託代為處理此事,又被告己○○ 一再向在案發現場之被告甲○○傳達被告辛○○表示今天告 訴人乙○一定要給錢,不要再把被告辛○○當傻子,一定要 要到錢就是,今天要要到全部的錢,被告甲○○告訴被告己 ○○告訴人乙○現在會怕,告訴人乙○的女兒也在這。 ⑶案發後LINE之內容: 己○○:小白說有人傳給他知道李再(按應為「在」之誤) 派出所。(103 年4 月27日1 :08) 己○○:她會處理。(103 年4 月27日1 :08) 甲○○:恩恩。(103 年4 月27日1 :08) 己○○:讓小白說就行。(103 年4 月27日1 :08) 己○○:她會合約書跟本票去。(103 年4 月27日1 :09) 甲○○:恩恩。(103 年4 月27日1 :09) 甲○○:委託書不要帶。(103 年4 月27日1 :10) 己○○:知道。(103 年4 月27日1 :10) 甲○○:連我也有事,我也要被移送。(103 年4 月27日4 :26) 甲○○:2 邊說的完全不一樣。(103 年4 月27日4 :27) 甲○○:這樣這麼對。(103 年4 月27日4 :27) 甲○○:明天中午來幫我交保。(103 年4 月27日4 :28) 甲○○:叫白小姐來法院交保。(103 年4 月27日5 :27) 己○○:有跟白說,她說警也會要他去,他會去。(103 年 4 月27日5 :02) 甲○○:叫她要帶錢來交保。(103 年4 月27日8 :03) 己○○:嗯。(103 年4 月27日8 :04) 甲○○:我再打給你。(103 年4 月27日8 :04) 己○○:嗯。(103 年4 月27日8 :04) 己○○:我再跟他說(103 年4 月27日8 :05) 己○○:他會不會有事呢?(103 年4 月27日8 :05) 甲○○:不會。(103 年4 月27日8 :05) 甲○○:叫她不用擔心。(103 年4 月27日8 :05) 己○○:嗯。(103 年4 月27日8 :06) 甲○○:我會把所有的事都喬好。(103 年4 月27日8 :06 ) 己○○:好(103 年4 月27日8 :06) 甲○○:恩。(103 年4 月27日8 :06) 甲○○:小白中午要來幫我們交保ㄟ。(103 年4 月27日9 :14) 己○○:我會再打電話。(103 年4 月27日9 :15) 甲○○:恩。(103 年4 月27日9 :19) 己○○:他人呢?(103 年4 月27日9 :21) 甲○○:誰。(103 年4 月27日9 :23) 甲○○:小白早就回去了。(103 年4 月27日9 :23) 己○○:李(按即告訴人乙○)。(103 年4 月27日9 :24 ) 甲○○:他也早回去了。(103 年4 月27日9 :24) 己○○:?(103 年4 月27日9 :25) 甲○○:李筆錄做完就走了。(103 年4 月27日9 :25) 己○○:他跑了。(103 年4 月27日9 :25) 己○○:真厲害。(103 年4 月27日9 :26) 甲○○:跑去那。(103 年4 月27日9 :26) 己○○:那要不到了。(103 年4 月27日9 :27) 甲○○:不會(103 年4 月27日9 :28) 己○○:嗯。(103 年4 月27日9 :28) 甲○○:他不會跑。(103 年4 月27日9 :28) 己○○:中午幾點去交保。(103 年4 月27日9 :29) 己○○:小白怎說他也被說要去。(103 年4 月27日9 :29 ) 己○○:李筆錄有說到他嗎?(103 年4 月27日9 :30) 甲○○:他應說還不用。(103 年4 月27日9 :36) 甲○○:反正叫她帶錢來交保我們。(103 年4 月27日9 : 37) 甲○○:她不會有事的。(103 年4 月27日9 :37) 己○○:嗯。(103 年4 月27日9 :38) 己○○:是怎會要白去交保呢?(103 年4 月27日10:12) 甲○○:她不來幫我們交保。(103 年4 月27日10:13) 己○○:會(103 年4 月27日10:13) 甲○○:那就沒錯了阿。(103 年4 月27日10:13) 己○○:只是覺得怎搞成這樣~ (103 年4 月27日10:13) 己○○:是怎原因哦。(103 年4 月27日10:14) 己○○:老大在問。(103 年4 月27日10:14) 甲○○:那個沒關係。(103 年4 月27日10:15) 己○○:我也不懂。(103 年4 月27日10:15) 甲○○:不用擔心(103 年4 月27日10:15) 甲○○:回去在〈按應為「再」〉跟你說。(103 年4 月 27日10:15) 己○○:「老大」要知道耶。(103 年4 月27日10:16) 甲○○:恩恩。(103 年4 月27日10:16) 甲○○:回去在〈按應為「再」〉跟你說。(103 年4 月27 日10:16) 己○○:哦。(103 年4 月27日10:16) 甲○○:這樣你不清楚。(103 年4 月27日10:17) 己○○:剛「老大」來電話問我的要我知道轉達。(103 年 4 月27日10:18) 甲○○:好。(103年4月27日10:18) 己○○:我把他加入進來。(103年4月27日10:18) 甲○○:沒問題。(103年4月27日10:18) 己○○:你跟他說哦。(103年4月27日10:18) 甲○○:等等。(103年4月27日10:18) 甲○○:我快不能說了。(103年4月27日10:18) 甲○○:我有把你電話給我女朋友。(103年4月27日10:19) 己○○:哦。(103年4月27日10:19) 甲○○:可以交保她會打給妳。(103年4月27日10:19) 己○○:妳請女友打電話在給小白。(103年4月27日10:20) 己○○:你可以加「老大」了。(103 年4 月27日10:20) 己○○:你跟「老大」說。(103年4月27日10:21) 己○○:我會再打電話給小白。(103年4月27日10:21) 甲○○:我女朋友走了。(103年4月27日10:25) 甲○○:她會直接去法院。(103年4月27日10:25) 甲○○:沒有給她小白的電話。(103年4月27日10:25) 己○○:嗯。(103年4月27日10:27) 己○○:我也給小白電話給你女友。(103年4月27日10:27) 己○○:他不懂怎會要去交保,那不就是他請他們去幫忙。 (103 年4 月27日10:29) 甲○○:恩阿。(103年4月27日10:34) 己○○:「老大」膽〈按應為「擔」〉心李(按即告訴人李 維)跑掉。(103 年4 月27日10:46) 己○○:你跟他說一下哦。(103年4月27日10:46) 己○○:我在醫院看我媽。(103年4月27日10:47) 甲○○:不會。(103年4月27日10:48) 己○○:李(按即告訴人乙○)會不會跑掉呀~ 老大再〈按 應為「在」〉問我。(103 年4 月27日10:51) 甲○○:不會。(103 年4 月27日10:51) 己○○:老大說請她小白來法院做交保准備。(103 年4 月 27日10:54) 甲○○:恩恩。(103年4月27日10:54) 己○○:跟老大說一聲。(103 年4 月27日10:55) 甲○○:OK。(103年4月27日10:55) 己○○:幾人要多少呢?(103 年4 月27日10:55) 甲○○:6個。(103年4月27日10:55) 己○○:希望不用錢。(103 年4 月27日10:55) 甲○○:未成年的我不知道要多少。(103 年4 月27日10: 56) 己○○:也要很多錢。(103 年4 月27日10:56) 己○○:拿不到錢還要先付錢給政府~ 一一定要要回來。( 103 年4 月27日10:57) 己○○:我覺得李會跑掉。(103 年4 月27日10:58) 甲○○:不會。(103 年4 月27日10:58) 甲○○:放心。(103 年4 月27日10:58) 己○○:0000000000~ 白電話,請你女友也打跟白,我也會 打。(103 年4 月27日11:00) 己○○:一定要「老大」跟小白交代才行哦。(103 年4 月 27日11:01) 甲○○:你先聯絡拉。(103 年4 月27日11:01) 己○○:我會打的。(103 年4 月27日11:03) 己○○:小白有帶合約書警局嗎?(103 年4 月27日11: 04) 甲○○:叫她去,我叫我女朋友打給她。(103 年4 月27日 11:01) 甲○○:沒(103 年4 月27日11:04) 己○○:那李(按即告訴人乙○)怎會提到「老大」所以小 白去就警會知道了,會不會這樣李筆錄是不是有跟 警說了什麼呢?(103 年4 月27日11:06) 己○○:我也會打。(103 年4 月27日11:06) 甲○○:他的筆錄不重要。(103 年4 月27日11:07) 己○○:哦。(103 年4 月27日11:07) 己○○:還有若要交保,怎拿回錢。(103 年4 月27日11: 12) 己○○:「老大」說。(103 年4 月27日11:13) 己○○:我說李(按即告訴人乙○)不知有沒錢還。(103 年4 月27日11:13) 己○○:真的萬一李(按即告訴人乙○)跑了怎找哦。( 103 年4 月27日11:14) 己○○:她昨天還說從馬祖回來(103 年4 月27日11:15) 己○○:李都給「老大」亂說。(103 年4 月27日11:18) 甲○○:恩恩。(103 年4 月27日11:18) 甲○○:我災〈按即我知道之意〉。(103 年4 月27日11: 18) (見偵查卷第45至58頁) 依案發當時被告甲○○與己○○LINE之內容觀之,足認被告 甲○○於為警查獲後,即透過被告己○○傳達要被告辛○○ 之配偶白亞麗出面幫其交保,被告己○○並代白亞麗詢問白 亞麗會不會有事之擔憂,被告甲○○即表示要白亞麗不用擔 心,其會把所有的事都喬好。 ⑷被告甲○○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話紀錄如下: 於103 年4 月24日13時33分10秒、14時36分54秒、15時29分 27秒、15時44分10秒、20時35分35秒、21時05分03秒、21時 52分28秒及103 年4 月26日19時32分05秒、20時47分07秒、 21時27分49秒、21時49分31秒、23時31分45秒、23時32分41 秒與被告丙○○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有通話紀錄 (見偵查卷第101頁正、反面)。 被告甲○○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3 年4 月24日 14時28分05秒、15時12分06秒及103 年4 月26日21時46分16 秒與被告己○○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有通話紀錄 (見偵查卷第101頁正、反面)。 被告甲○○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3 年4 月26日 19時23分11秒、22時07分58秒與少年洪○○之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間有通話紀錄(見偵查卷第101 頁正、反面) 。 ⑸被告丙○○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3 年4 月26日 20時00分34秒、21時36分30秒、21時40分04秒與少年洪○○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有通話紀錄(見偵查卷第10 3 頁)。 ⑹告訴人乙○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3 年4 月27日 凌晨0 時08分18秒、0 時08分59秒、0 時16分02秒、0 時17 分36秒、0 時22分36秒與被告辛○○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間有通話紀錄(見偵查卷第104 至105 頁)。 ⑺被告辛○○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己○○持用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於103 年4 月27日凌晨0 時 32分55秒、0 時41分23秒、0 時46分49秒、0 時47分1 秒、 0 時51分47秒、0 時54分01秒、0 時58分53秒、0 時59分31 秒、凌晨1 時00分52秒、1 時21分57秒、上午7 時52分14秒 、7 時55分55秒、7 時57分33秒、7 時58分18秒有通話紀錄 (見偵查卷第102 頁)。 ⑻依上開案發前、案發時及案發後之被告甲○○與己○○手機 互傳LINE之內容顯示,被告辛○○、己○○於案發當時雖不 在85度C咖啡館現場,被告辛○○甚至遠在中國大陸,惟隨 著資訊科技之進步,被告辛○○即可透過與被告己○○互傳 LINE之方式,即時依現場之情形,以傳LINE予被告己○○之 方式下達指令給被告己○○,再由被告己○○以傳LINE予被 告甲○○之方式下達指令予在案發現場之被告甲○○,再由 在案發現場之被告甲○○了解上開指令後,即在案發現場與 被告丙○○及少年洪○○執行上開指令。 ⒋關於案發後被告甲○○及少年洪○○、張○○、蔡○○等人 與告訴人乙○所簽訂之聲明書: ①關於被告甲○○及少年洪○○、張○○、蔡○○等人與告訴 人乙○所簽訂之聲明書之內容如下: 茲聲明被害人:乙○先生與甲○○、丙○○、洪○○、劉○ ○、張○○、蔡○○等6 人協議和解。 ⑴協議事由: 丙○○、洪○○、劉○○、張○○、甲○○、蔡○○等6 人 受白雅莉(按應為「白亞麗」之誤)、雷睿榮(按應為被告 「辛○○」之誤)、許世明(按即被告己○○)等3 人委託 教唆來與被害人行使討債之行為,其中丙○○先生、洪○○ 先生出言說今日一定要拿到錢不然不讓我走,我當時立刻打 電話給雷睿榮先生(按應為被告「辛○○」之誤)請他放了 我及小孩,但雷先生表示不可能,他已經請人協調了,就立 刻掛斷電話,此話相關內容當時甲○○先生有在旁,全部了 解。 ⑵協議和解內容: 因與甲○○先生相識數年好朋友,經了解後,其用意也是要 幫忙協調我與雷先生之間的債務問題,甲○○、丙○○、洪 ○○等3 人也承認受白雅莉(按應為「白亞麗」之誤)、雷 睿榮(按應為「辛○○」之誤)、許世明(按應為「己○○ 」之誤)等3 人委託,同時也有指使他們3 人(按即被告甲 ○○、沈坤修及少年洪○○)要把我押著並把我包包車鑰匙 電話全部拿起來,但3 人深知這是犯法行為,所以並無所為 ,甲○○、丙○○、洪○○等3 人均已向乙○先生道歉認錯 ,另劉○○、張○○、蔡○○等3 人經了解後,確實與他們 3 人無關,因說實話卻有改過之心,被害人乙○先生願意諒 解以上6 人,並達成協議,爾後不再〈誤載為「在」〉(或 透過朋友)對乙○先生做以上之行為,若經查證屬時(按應 為「實」)再次發生以上承諾之行為,願意放棄抗辯權並付 (按應為「負」) 起一切法律之責任。 被害人簽名:乙○ 和解人簽名:張○○、甲○○、蔡○○、洪○○ 中華民國2014年5 月19日 (見偵查卷第80至81頁) ②關於被告甲○○及少年洪○○、張○○、蔡○○等人與告訴 人乙○所簽訂之聲明書之原因: ⑴證人即告訴人乙○證述如下: 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訊證稱:(問:現場的店員有無聽到 丙○○對你講恐嚇的話?)沒有,但事後甲○○等6 個人有 跟我寫和解書,有承認此事,當時是因為甲○○跟我表示他 要對那些小朋友的父母親交代,且對我感到抱歉,才會有這 份和解書,我當時會簽的原因是因為他們有老實提到是雷先 生、白小姐、己○○叫他們來的,我才會答應和解等語(見 偵查卷第72頁)。足認係因被告甲○○向證人乙○表示被告 甲○○要對那些小朋友的父母親交代,並對證人乙○感到抱 歉,且因他們有老實提到是雷先生、白小姐、己○○叫他們 來的,證人乙○才會同意簽立聲明書。 證人即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在這個案發 之後,還有沒有跟甲○○聯絡過?)有。(問:你們在討論 什麼東西?)沒有,我講的所有的重點,最後都希望他承認 誰找他來的,我都原諒。(問:你為什麼會希望他承認?) 第一個是事實有做,第二個是有做誰找你來的,即使是債務 糾紛,那就以債務糾紛,你不能討論,討論後,結果找人來 強制我,要跟我要錢。(問:那他後來怎麼說?)他就說好 、OK,他會講,我就說那你承認,我最多我就能幫你,你不 承認,那我也沒辦法,所以我們才會寫和解書。(問:後來 有簽一份聲明書,對不對?)對。(問:這個聲明書是在你 什麼情況之下,取得這份聲明書?)那個聲明書當初是我寫 的,我寫的用意,我有跟何先生講,我說你要承認這件事, 你要老實講,承認這件事是你和雷醫師,還有己○○,你們 當初策劃講好來跟我討的,如果你承認,我就原諒你,然後 我就請他們幾個簽名,那後來想一想,我覺得他們應該不會 承認,我就覺得這個沒有意義了,結果開庭也沒承認。(問 :這個聲明書,你說你先擬內容?)對。(問:裡面的內容 ,是否都實在?)大部分都實在,那個何先生有稍微改了一 些。(問:你擬好以後,是誰打字的?)何先生打的。(問 :他也改過?)對,他改了一部份。(問:所以內容有經過 他看過、改過?)對。(問:後來你是怎麼拿到的?)就是 他找他們簽名完之後,我跟他見面,他拿給我的。(問:親 自拿給你的?)對。(問:所以你拿到這個聲明書,你認為 丙○○、洪○○都願意承認聲明書裡面講的,他們兩個人有 出言今天一定要拿到錢,不然不讓你走?)對,如果你們要 承認,我覺得沒關係,因為算了,我跟他們也無冤無仇。( 問:然後你認為他們簽名以後,包括甲○○、丙○○、洪○ ○三個人都承認是受辛○○、己○○的委託,並且指使要把 你押著,把你包包、車鑰匙都拿起來?)對,如果他們承認 ,我覺得算了,沒關係。(問:所以你拿到聲明書的時候, 你認為他們簽名就是承認?)對,後來我又想一想,可能他 們到庭上又不會承認,我就覺得這個我暫時不要原諒他們, 那如果他們承認,我覺得好,沒關係,我就原諒,因為你有 做的事實,你又不承認。(問:你在聲明書裡,不是有寫到 說,三個人都已經向你道歉認錯,這部分是否他們三個人確 實有這樣對你做,有跟你道歉認錯?)我們就有寫那委託書 。(問:就算是跟你認錯?)對,那可是他不能說謊話。( 問:後來你說他們就否認?)對,我就不想原諒,其實他們 承認,我覺得有做就承認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19 至120 頁 、第121 頁正、反面)。足認該聲明書係由告訴人乙○先擬 稿,由被告甲○○稍做修改,再由被告甲○○打字,之後由 被告甲○○找被告丙○○及少年張○○、蔡○○等人簽名後 ,再由被告甲○○拿給證人乙○,證人乙○拿到聲明書時, 認為他們簽名就是承認,其覺得沒關係,因為算了,其跟他 們也無冤無仇,惟後來其想說可能他們到庭上又不會承認, 其即暫時不原諒他們,如果他們到庭上承認,其即願意原諒 他們。 ⑵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乙○有要你簽一份聲 明書,你為何在聲明書中自己承認有涉嫌違法之事?)那是 乙○要求的。(問:他怎麼要求你?)因為他說,這件事情 因為有辛○○在,還有跟己○○有關係,所以他一定要拖他 們兩個下去,然後他那時候跟我寫這份和解書的時候,還跟 我收了1 萬2 千元。(問:為什麼要跟你收1 萬2 千元?) 他說是要給律師的,律師寫那份和解書要1 萬2 千元,他說 6 個人,一人2 千元。(問:聲明書裡面所載之內容,是否 屬實?)我那時候有跟他講「這樣子寫好嗎」,他就說「不 管,就這樣寫,可以改的讓你改,我說不能改的,你就不要 改」。(問:聲明書有經過你修改對不對?)我有修改,剩 下來的,我說我要再改,他說不能改,他說只能照這樣子, 而且他那時候還有跟我收1 萬2 千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6 1 頁至第162 頁反面、第169 頁反面)。足認該聲明書係由 告訴人乙○擬稿,再由被告甲○○修稿,且告訴人乙○認此 事與被告辛○○、己○○有關係,故要求揪出被告辛○○、 己○○2 人與本案之關係。 ⑶證人即少年洪○○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請提示少年 法庭卷第80頁聲明書〉聲明書上,洪○○是否為你所簽名? )對。(問:是在哪裡簽的?)網咖。(問:誰拿給你簽的 ?)甲○○。(問:簽名的時候,有誰在場?)簽的人都在 場,乙○先生不在。(問:其他的人都在?)是。(問:你 看過這個內容,承認裡面所講的事實,所以你就簽了,是不 是?)對。(問:上面有講說丙○○、洪○○出言今天一定 要拿到錢,不然不讓我離開、不讓我走,這個是否為事實? )應該是只有我講。(問:那是你當時簽名是說丙○○也有 講?)不是,是因為我有講,所以我簽名等語(見本院卷一 第142 頁反面至第143 頁反面)。足認該聲明書係被告甲○ ○拿到網咖給其及被告丙○○、張○○、蔡○○等人簽名, 當時告訴人乙○並不在場,因聲明書所述為事實,故伊即簽 名。 ⑷綜上所述,足認被告甲○○、丙○○、少年洪○○等人確受 被告辛○○、己○○等人委託而對告訴人乙○為討債之行為 ,且少年洪○○出言稱今日一定要拿到錢,不然不讓告訴人 乙○走等語,被告甲○○、少年洪○○、張○○及蔡○○等 人並在該聲明書上之和解人欄上簽名。 ⒌按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刑法第28條 定有明文。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 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 ,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要旨參照);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 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 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 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不 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 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 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517號著有判決可 參。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 ,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 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 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要旨參照) ;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 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 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 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73年臺上 字第1886號、同院73年臺上字第2364號判例要旨參照)。經 查,被告辛○○、己○○於案發當時雖不在85度C咖啡館現 場,惟被告辛○○於案發前即103 年4 月24日即與被告己○ ○、甲○○、丙○○等人,在阿Q茶坊見面,商討被告辛○ ○與告訴人乙○間之合作契約間之糾紛及向告訴人追討債務 之問題,被告辛○○並委由被告甲○○負責向告訴人乙○追 討債務,嗣即簽立授權書予被告甲○○追討債務,並交付合 作契約書及本票予被告甲○○;又本案被告辛○○透過與被 告己○○互傳LINE之方式,即時依85度C咖啡館現場之情形 ,以傳LINE予被告己○○之方式下達指令予被告己○○,再 由被告己○○以傳LINE予被告甲○○之方式下達指令予在案 發現場之被告甲○○,再由在案發現場之被告甲○○了解上 開指令後,即在案發現場與被告丙○○、少年洪○○執行上 開指令,故被告辛○○、己○○、甲○○、丙○○與少年洪 ○○間就上開恐嚇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再分別擔任不同角 色而為行為分擔。又縱被告辛○○與少年洪○○間並無直接 之犯意聯絡,惟被告甲○○請少年洪○○到場,被告丙○○ 並偕同少年洪○○到場,揆諸前開判例及判決要旨,無礙於 被告辛○○與少年洪○○間就恐嚇犯行,彼此為共同正犯之 認定。 ㈦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甲○○、丙○○、辛○ ○、己○○等人共同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 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甲○○、丙○○、辛○○及己○○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被告甲○○、丙○○、辛○○、己○○等人與少年洪○○就 上開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 同正犯。按刑法分則加重刑罰之規定,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 個別犯罪行為,加重其法定刑,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其罪 名及構成要件與原犯罪類型之罪名及構成要件並非相同,故 有罪判決書,自應諭知該分則加重之罪名及構成要件,始為 適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389號判決要旨參照)。又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即修正前 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前段)規定「成年人教唆 、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 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參酌本院92年1 月7 日 92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兒童福利法第43條第1 項 前段,其中利用兒童犯罪為間接正犯,其加重係概括規定, 對一切犯罪皆有適用,自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至對兒童 犯罪之加重,係對被害人為兒童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 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自屬刑法分則 加重之性質」之意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即修正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 前段)之規定,其中「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 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對於一切成年人之犯罪皆有 適用,自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至「故意對」兒童及少年 「犯罪」者,則係對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 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自屬 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778號判決 要旨參照)。經查,被告甲○○係00年00月00日出生,此有 其年籍資料在卷可稽,其於本案行為時,為成年人,且明知 共犯洪○○為未滿18歲之少年(00年00月出生),此亦有洪 ○○之年籍資料在卷可稽等情,且依被告甲○○之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紀錄,被告甲○○確於103 年4 月26 日19時23分11秒、22時07分58秒有與少年洪○○之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通話紀錄(見偵查卷第101 頁正、反面 ),且少年洪○○於警詢亦稱係甲○○叔叔叫我幫忙去演戲 等語(見警卷第13頁),是以少年洪○○係以「叔叔」來尊 稱被告甲○○,再參以少年洪○○之臉孔尚見稚氣,與其相 當年紀之蔡○○、劉○○、張○○之尚見稚氣之臉孔相似, 足認被告甲○○顯然知悉洪○○係未滿18歲之少年,故被告 甲○○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 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次查,本案係被告甲○○邀少年洪○ ○參與上開恐嚇犯行,此業據證人甲○○、洪○○2 人證述 如前,而被告辛○○於103 年4 月24日與被告己○○、甲○ ○、丙○○在阿Q茶坊商討並委任被告甲○○對告訴人乙○ 討債之相關事宜時,少年洪○○並無到場,且從上開案發前 、案發時及案發後之被告甲○○與己○○之行動電話互傳 LINE之內容(警員凌謀國於偵查中所庭呈之被告甲○○手機 翻拍照片)以觀,該LINE之內容被告己○○雖有「請小弟扣 住車子一定要錢就是」之對話,惟因少年洪○○並不認識被 告己○○,故自無從僅以此即認被告己○○確知有未滿18歲 之少年參與本案,且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其未 明白向己○○說其要帶洪○○前往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67 頁反面至第168 頁),故自無從證明被告辛○○、己○○確 知悉有未滿18歲之少年洪○○亦參與本案之犯行。至於被告 丙○○係00年0 月00日出生,此有其年籍資料在卷可稽,故 其於103 年4 月26、27日犯案時,尚未滿20歲,而非成年人 ,自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加 重其刑之要件不符,而不得依該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辛○○僅因與告訴人乙○有合作契約上之糾紛, 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理性解決此糾紛,而夥同被告甲○○、己 ○○、丙○○及少年洪○○等人,共同以恐嚇危害告訴人乙 ○生命、身體、自由之方式,欲使告訴人乙○因而心生畏懼 而交付票款及合作契約書之款項,危害社會治安,並嚴重影 響告訴人乙○之生活及造成告訴人乙○心理之恐懼,被告甲 ○○、丙○○、辛○○、己○○等人均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 ,暨審酌被告等人犯罪之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乙、被告甲○○、丙○○、辛○○、己○○等人不另為無罪諭知 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辛○○前於100 年5 月間,與告訴人乙 ○簽訂合作契約書,負責推廣生技公司之醫美產品,約定由 告訴人乙○負責帳目管理及行銷等工作,告訴人乙○並開立 乙張面額新臺幣100 萬元之本票予被告辛○○,作為擔保之 用;嗣於103 年間,被告辛○○因不滿告訴人乙○製作之帳 目不清,亦避不見面,因而心生不滿,即起意委由他人代為 向告訴人乙○催討債務,被告辛○○、己○○、甲○○及丙 ○○等人即共同基於妨害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於103 年4 月24日晚上某時,在臺中市○○路之阿Q茶坊,謀議由被告 甲○○、丙○○出面向告訴人乙○催討債務,被告辛○○並 將告訴人乙○所開立面額100 萬元之本票及告訴人乙○所簽 訂之合約書交予被告甲○○,同時另交付由其所擬而由白亞 麗簽名之委託書1 紙予被告甲○○,允諾事成後將給付所追 討債務之50%予被告甲○○作為報酬。被告甲○○則將前開 本票、合約書交予被告丙○○及少年洪○○,要求渠等斯時 到場協助向告訴人乙○催討債務。嗣於103 年4 月26日23時 41分,被告甲○○即以電話邀約告訴人乙○在臺中市○區○ ○路與精美街旁85度C 咖啡館見面,被告丙○○及少年洪○ ○、蔡○○、劉○○、張○○(洪○○等4 人所涉恐嚇危害 安全部分,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等人則於 同日23時58分亦赴上址,由被告丙○○與少年洪○○出示上 開100 萬元本票與200 萬元合約書,要求告訴人乙○償還前 開債務予被告辛○○,期間(即102 年4 月26日22時25分至 102 年4 月27日凌晨0 時40分許),被告己○○迭以手機通 訊軟體LINE聯繫被告甲○○略以:「一定要拿到錢」、「請 小弟扣住車子一定要錢就是」、「先把包包車鑰匙扣住」、 「老大打電話來說今天一定要拿到錢」等語,指示被告甲○ ○以剝奪告訴人乙○行動自由之方式催討債務等相關事宜。 經告訴人乙○遂撥打電話予被告辛○○說明現場有小孩,改 天再處理,惟被告辛○○表示:「有小孩是你的事,已經委 託別人處理」等語,而被告丙○○、少年洪○○即基於妨害 自由之犯意,阻止告訴人乙○及其女兒離去。嗣告訴人乙○ 趁隙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其妻王妍囑其報警,警 方獲報至現場處理,並在被告丙○○身上扣得合約書影本、 本票影本各乙份,而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甲○○、丙○ ○、辛○○、己○○等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02 條第1 項妨害 自由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參照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 816號判例)。又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 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 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參照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 第498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 )。又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 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 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 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參照)。另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告訴人之指 訴,既係以使被告受有罪之判決為目的,從而,不得以告訴 人之指訴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主要證據,仍應調查其他 必要之證據,以察與事實是否相符。被害人之陳述如無瑕疵 ,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 倘其陳述尚有瑕疵,則在究明前,自難遽採為被告有罪之根 據(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3099號判例參照)。再按刑事訴 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 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 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 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 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 諭知(參照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 128號判例)。又現行刑 事訴訟法並無禁止被害人於公訴程序為證人之規定,自應認 被害人在公訴程序中具有證人適格,然被害人與一般證人不 同,其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 告受刑事訴追處罰,內容未必完全真實,證明力自較一般證 人之陳述薄弱,故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 且其指證、陳述無瑕疵可指,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 據,應調查其他證據以查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 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326號判決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甲○○、丙○○、辛○○、己○○等人共同涉 犯妨害自由罪嫌,係以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訊之證 述、證人王妍、凌謀國於偵訊之證述、被告甲○○與己○○ 使用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臺中市第一分局公益 派出所110 報案紀錄單、證人王妍提出之手通訊軟體LINE對 話翻拍照片及證人凌謀國繪製之現場圖乙紙、檢察官103 年 7 月3 日勘驗筆錄、現場監視器光碟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甲○○、丙○○、辛○○、己○○均堅決否認有何 妨害自由之犯行,被告甲○○辯稱:當天伊等並沒有阻止乙 ○跟他女兒離開等語;被告丙○○辯稱:當天伊有在場,惟 伊並沒有阻止乙○離開,且伊將本票及合作契約書交給甲○ ○後,伊就坐在甲○○的旁邊等語;被告雷浚嶸辯稱:伊並 未參與本案妨害自由之犯行,甲○○為伊處理債務之方式乃 係欲以和平之方式為之,伊從未指示甲○○以非法方式處理 ,係少年洪○○在緊張之情況下無意間臨時起意說出:你今 天沒還錢就不准走等語,惟甲○○立即向乙○解釋,因伊說 聯絡不到乙○,請乙○撥電話給伊後,即可離開,並請洪○ ○當場向乙○道歉,又己○○雖有傳訊息給甲○○,惟甲○ ○並未回復己○○,且甲○○並跟其他被告說不能碰乙○等 語;被告己○○辯稱:伊當初確實有用LINE聯繫甲○○,惟 伊並沒有要甲○○去做違法的事,也不知道LINE裡面的訊息 會被認定為犯罪的事情等語。 五、按刑法第302 條第1 項所謂「剝奪人之行動由」,即不法拘 束他人身體,使其進退行止不獲自主之意,又所謂「私行拘 禁」,係指非法私擅拘禁而言,至於「其他非法方法」,則 係指私行拘禁以外,凡非法拘束他人身體,使其行動不能自 由者皆是。又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係指單純以將來 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 害於安全者而言。 六、本院查: ⒈證人即告訴人乙○雖證述如下: ⑴證人即告訴人乙○於103 年6 月3 日偵訊證稱:(問:甲○ ○、丙○○、洪○○及你在85度C時,你的行動自由有無受 到限制?)有,他們就不讓我走。(問:他們怎麼不讓你走 ?)用口頭講的,就是用口頭威脅等語(見偵查卷第70頁反 面)。足認被告甲○○、丙○○及少年洪○○在85度C咖啡 館,係用口頭講之方式威脅告訴人乙○不讓他走。 ⑵證人即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請提示103 年少連偵字第104 號卷第82頁〉你在手機上透過LINE要求你 太太報警,並且說有兄弟,是怎麼一回事?)對,因為我被 他們圍起來了,我走不了就這樣。(問:你的圍起來是指甲 ○○、丙○○、洪○○坐在桌子旁邊?)坐到我旁邊圍著以 外,同時他們之前就有說了,要跟我討這個錢,要不然不讓 我離開,之前就有說這些言語了,如果沒說,我不太會怕, 就已經說了,而且我就覺得事情不對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125 頁正、反面)。足認被告甲○○、丙○○、洪○○等人 在85度C咖啡館係與告訴人乙○同坐一桌,並對告訴人乙○ 恫嚇稱如不處理給錢,不讓告訴人乙○離開等語,致告訴人 乙○害怕而認為如不報警其走不了。 ⑶綜上證人即告訴人乙○所為證述,足認被告甲○○、丙○○ 及少年洪○○在85度C咖啡館,係用口頭講之方式威脅告訴 人乙○如不處理給錢,不讓告訴人乙○走,並與告訴人乙○ 同坐一桌談論被告辛○○與告訴人乙○合作契約之債務處理 之事,致告訴人乙○害怕而認為如不報警其走不了。 ⒉惟依案發時被告甲○○與己○○(按即手機上之「許志明」 )手機互傳LINE之內容(警員凌謀國於偵查中所庭呈之被告 甲○○手機翻拍照片)以觀,於案發時LINE之內容有: 己○○:因為我剛剛打給「老大」(按即被告辛○○),李 (按即告訴人乙○)一直打電話給「老大」。(10 3 年4 月27日0 :26) 己○○:「老大」不給他下次。(103年4月27日0:27) 甲○○:恩恩,了解,「他現在會怕」,他女兒也在這。 (103 年4 月27日0 :27) 己○○:先把包包車鑰匙扣住。(103 年4 月27日0 :27) 甲○○:好。(103 年4 月27日0 :27) 己○○:不管。(103 年4 月27日0 :27) 甲○○:恩恩,我災〈按指知道〉。(103 年4 月27日0 : 27) 己○○:不然李(按即告訴人乙○)過了今天一定跑了。( 103 年4 月27日0 :28) 甲○○:我知道。(103年4月27日0:28) 己○○:我們怎跟小弟交代。(103年4月27日0:28) 甲○○:恩恩。(103年4月27日0:29) 己○○:還有「雷老大」(按即被告辛○○)。(103 年4 月27日0 :29) 甲○○:放心…這裡跑不掉。(103 年4 月27日0 :29) 己○○:要今天給錢跟車子。(103年4月27日0:29) 己○○:他老婆呢?(103年4月27日0:29) 己○○:不可心軟。(103年4月27日0:31) 己○○:我已經跟「老大」說了。(103 年4 月27日0 :31 ) 己○○:今天就是要給全部金額。(103年4月27日0:31) 【103 年4 月27日0 時29分51秒王妍自店外走向告訴人乙○ 座位附近,0 時30分13秒王妍將小女孩帶離開店內,0 時31 分18秒王妍將小女孩帶回店內,並偕同員警到場,0 時43分 員警請被告甲○○與少年等起身一同步出店外】 惟證人即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問:後來被告 他們甲○○、丙○○、洪○○是否有拿走你的車鑰匙或包包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35 頁反面),且被告己○○ 係於103 年4 月27日凌晨0 時27至29分始傳LINE給被告甲○ ○要其先把告訴人乙○之包包及車鑰匙扣住,否則告訴人乙 ○過了今天一定跑了,我們怎麼跟小弟及被告辛○○交代, 惟王妍隨即於同日凌晨0 時29分51秒即因警方已到場,而自 店外走向乙○座位附近,同日凌晨0 時30分13秒王妍將小女 孩帶離開店內,0 時31分18秒王妍將小女孩帶回店內,故被 告甲○○顯係因接獲被告己○○上開指令後,王妍及警方隨 即到場,是以依上開LINE之內容,縱認被告己○○指示被告 甲○○當天一定要拿到錢,並要被告甲○○將告訴人乙○的 包包及車鑰匙扣住,惟依上開證人之證述,於被告甲○○尚 來不及將此指令告知被告丙○○及少年洪○○,故被告甲○ ○、丙○○及少年洪○○等人顯係尚未著手於拿走告訴人乙 ○之車鑰匙或包包,即為警查獲,而本案被告己○○雖有下 達先把告訴人乙○之包包及車鑰匙扣住之指令予被告甲○○ ,要被告甲○○等人將告訴人乙○之包包及車鑰匙扣住,惟 被告甲○○、丙○○及少年洪○○等人尚未將此犯意著手實 行,即為警查獲,此部分尚未對告訴人乙○有強制或妨害自 由之行為,實際上也尚未出手阻止告訴人乙○及其女兒離去 ,足認被告甲○○等人之行為尚未實施強制,亦尚未著手實 施妨害自由,且刑法第302 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並無處 罰預備犯,故被告甲○○、丙○○、己○○、辛○○等人之 行為尚與刑法強制罪及妨害自由既遂、未遂罪之要件不符。 ⒊又依案發後被告甲○○及少年洪○○、張○○、蔡○○等人 於103 年5 月19日與告訴人乙○所簽訂之聲明書之內容以觀 ,該協議和解內容:「…甲○○、丙○○、洪○○等3 人也 承認受白雅莉(按應為「白亞麗」之誤)、雷睿榮(按應為 「辛○○」之誤)、許世明(按應為「己○○」之誤)等3 人委託,同時也有指使他們3 人(按即被告甲○○、沈坤修 及少年洪○○)要把我押著並把我包包車鑰匙電話全部拿起 來,但3 人深知這是犯法行為,所以並無所為,甲○○、丙 ○○、洪○○等3 人均已向乙○先生道歉認錯」等語,並經 被害人乙○及和解人即被告甲○○及少年張○○、蔡○○、 洪○○等人簽名,此有聲明書1 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80 至81頁),足認被告甲○○、沈坤修及少年洪○○等人確未 依被告己○○等人之指示將告訴人乙○押著並把告訴人乙○ 之包包及車鑰匙、電話等全部拿起來。 ⒋據上,被告甲○○、丙○○、洪○○在85度C咖啡館,既係 用口頭之方式威脅告訴人乙○如不處理給錢,即不讓告訴人 乙○走,及不要動也不要打電話,要不然你會出事等語並與 告訴人乙○同坐一桌談論被告辛○○與告訴人乙○合作契約 之債務處理之事宜,致告訴人乙○害怕而認為如不報警其走 不了,惟被告甲○○、丙○○、洪○○等人並未以私行拘禁 或拘束身體行動自由之方式,將告訴人乙○押著,並把告訴 人乙○之包包、車鑰匙、電話等全部拿起來,告訴人係因被 告甲○○、丙○○、洪○○等人對告訴人乙○恫稱如不處理 給錢,不讓告訴人乙○離開及不要動也不要打電話,要不然 你會出事等語,因害怕而認為其如不報警其走不了,且因本 案被告甲○○等人並未將告訴人乙○之包包及車鑰匙扣住, 亦未以私行拘禁或拘束身體行動自由之方式,將告訴人乙○ 押住,是以被告甲○○、丙○○及少年洪○○等人既尚未將 妨害告訴人乙○行動自由之犯意著手實行,即為警查獲,且 因刑法第302 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並無處罰預備犯,是 以被告甲○○、丙○○、己○○、辛○○等人所為自難遽以 刑法第302 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或同法第304 條強制既遂 、未遂罪相繩。 七、據上所述,本件被告甲○○、丙○○、辛○○、己○○等人 均堅決否認有何妨害自由之犯行,而本件公訴人所舉之上開 證據雖足以證明被告甲○○、丙○○、辛○○、己○○等人 確有恐嚇告訴人乙○如不處理給錢,不讓其離開及不要動也 不要打電話,要不然你會出事等語之事實,惟本案並無證據 足以證明被告甲○○、丙○○、辛○○、己○○等人有何妨 害告訴人乙○行動自由之犯行,是以自不得僅以被告己○○ 確有於103 年4 月27日凌晨0 時27分至同日時29分傳LINE給 被告甲○○要其先將告訴人乙○之包包及車鑰匙扣住,否則 告訴人乙○過了今天一定跑了,我們怎麼跟小弟及被告辛○ ○交代,即推認被告甲○○、丙○○、辛○○、己○○等人 已有共同著手實行妨害自由之行為,且因妨害自由罪並無處 罰預備犯,是以被告甲○○、丙○○、辛○○、己○○等人 被訴共同妨害自由部分之犯行,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 ,是以公訴意旨指稱被告甲○○、丙○○、辛○○、己○○ 等人妨害自由之犯行,尚嫌無據,是依嚴格證明法則,自難 遽予認定被告甲○○、丙○○、辛○○、己○○等人確有妨 害自由之犯行。 八、綜上,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甲○○、丙○○ 、辛○○、己○○等人涉犯刑法第302 條第1 項之妨害自由 罪名,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甲○○、 丙○○、辛○○、己○○等人有何公訴意旨指摘之妨害自由 犯行,因認被告甲○○、丙○○、辛○○、己○○等人被訴 前開妨害自由罪嫌,事證尚有不足,依罪疑唯輕之法理,當 為有利被告甲○○、丙○○、辛○○、己○○等人之認定, 惟因公訴人認此與被告甲○○、丙○○、辛○○、己○○等 人被訴且經本院判決有罪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有想像競合犯之 一罪關係,故就被告甲○○、丙○○、辛○○、己○○等人 被訴妨害自由罪嫌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 條、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林士傑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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