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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87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久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廷龍」之記載應更正為「廷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程 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明知其未曾任職於「廷隆有限公司」,猶自稱為該 公司之倉管人員,夥同共犯為本案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 ,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廷龍」之記載,顯係誤寫 ,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更正為「廷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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