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6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4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義順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 第27379號、103年度偵字第29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義順所犯罪名及處罰,詳如附表編號1至8「罪名及處罰」欄所 示。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林義順前因詐欺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95年11月28 日,以95年度簡上字第19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確定, 甫於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林義順自99年8 月31日起10 1年10月8日止,受僱於東升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升纖 維公司),任職於該公司之臺中分公司,擔任業務員職務, 負責業務開發及請、收款,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基於偽造 文書、詐欺、業務侵占、背信等犯意而為下列行為:㈠、於 101 年3 月5 日,代表東升纖維公司與勝德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勝德公司)接洽,承攬該公司向東升纖維公司訂作3F造 型象鼻、拱頂石、2 F羅馬全柱(圓型)工程,且於翌(6) 日收受該公司所交付定金【票號:00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 (下同)2萬元、發票日101年3月5日、付款人臺中市大里區 農會信用部】支票1紙,俟取得上述支票後,於101年3月5日 或其後某日,提示兌現該支票及收取尾款5 萬5000元後,予 以侵占入己。又其意圖將上述貨款定金2 萬元侵占入己,竟 將勝德公司承辦人胡進松在東升造型建材數量報價單上(已 有支付上述定金記載)之簽名,剪下另貼在東升造型建材數 量報價單上(未為支付上述定金之記載),執交東升纖維公 司,作為尚未收取勝德公司定金之證明,足生損害於東升纖 維公司、勝德公司。㈡、書立得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書立得公司)於101 年5 月14日,以價金7 萬8000元,欲 向東升纖維公司訂購FRP-立體Y得俐鼠公仔1座,林義順竟以 上述價格私接該工程施作,於101年6月22日收取書立得公 司交付之3 萬9000元現金與面額3 萬9000元支票1 紙,而為 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足生損害於東升纖維公司之利益。㈢、 住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住茂公司)於101年7月25日, 以總價金9 萬元之價格,欲向東升纖維公司訂購造型牆花飾 塊等建材,林義順竟以8 萬2837元價格私接該工程施作,並 收取該公司支付之8 萬2837元,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足 生損害於東升纖維公司之利益,嗣因遲延給付,經住茂公司 向東升纖維公司詢問後,東升纖維公司始悉上情。㈣、金袋 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袋豐公司)於101 年9 月4 日,以 總價金22萬1970元,欲向東升纖維公司訂購花台、飾塊等建 材,林義順竟以上述價格私接該工程施作,並收取該公司支 付之上述價金,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足生損害於東升纖 維公司之利益。㈤、林義順明知賀丐漏科技塗裝有限公司( 下稱賀丐漏公司)所承攬順天醫院造型羅馬柱等工程,尚在 規劃階段,並未明確以總價金121 萬元,向東升纖維公司訂 購造型羅馬柱等工程,竟將住茂公司之代表人王學生於000 年0 月00日,在東升建材數量報價單上之簽名,以複印或其 他方式,將王學生在上述報價單上之簽名,移製於東升纖維 公司報價單上,且將簽名日期7月25日變造為7月28日後,再 由其製作101年8月分成交案件業務紀錄表,持向東升纖維公 司請領業績獎金1 萬9158元,使東升纖維公司陷於錯誤,誤 認賀丐漏公司已向東升纖維公司訂購上述工程,並據以核發 1 萬1495元業績獎金予林義順,足生損害於王學生、東升纖 維公司。嗣東升纖維公司遲未接獲賀丐漏公司通知進場施工 ,經詢問該公司後,始悉上情,至此東升纖維公司始知受騙 。㈥、黑龍江建設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 巷○○弄○○號1樓,下稱黑龍江建設公司)於100年10月間某日 ,向東升纖維公司訂購造型線型板等建材,並已在東升纖維 公司報價單上,填寫購買品名、單價、數量後,由該公司員 工江燻庭在該報價單上簽名並註記「以實做估算」字樣後交 給林義順,林義順則於100 年10月間之某日,於不詳地點, 擅自填寫另一份黑龍江建設公司訂購單,且把原先約定估價 金額提高,並把黑龍江建設公司員工江燻庭在原先報價單上 簽名剪下,黏貼在其所偽造報價單上,再持交給東升纖維公 司,意圖領取較高額之獎金,惟為東升纖維公司查悉,始未 得逞,足生損害於東升纖維公司、黑龍江建設公司及該公司 之員工江燻庭。㈦、富新營造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鄉 ○○村○○路○段○○○號,下稱富新營造公司)於101年2月間 某日,向東升纖維公司訂購造型柱頭等建材,交易總價金為 4 萬500 元(定金1 萬元、尾款3 萬500 元,訂購造型柱頭 建材之交易金額為3 萬6000元,工資4500元),並已在東升 纖維公司報價單上,填寫購買品名、單價、數量後,由該公 司代表人唐勝建在該報價單上簽名後交給林義順,林義順則 於101年2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擅自填寫另一份富新營造 公司訂購單,且把原先約定估價金額減至2 萬7600元,並把 富新營造公司代表人唐勝建在原先報價單上簽名剪下,黏貼 在其所偽造報價單上,再持交東升纖維公司,足生損害於東 升纖維公司;富新營造公司及該公司代表人唐勝建。嗣將向 富新營造收取之4萬500元貨款予以侵占入己。㈧、進昌咖啡 烘焙館(址設彰化縣○村鄉○村○○○路○○○ 巷○○○ 弄○○○ 號,下稱進昌咖啡館)於101年3月21日,以面額13萬元(票 號:AA0000000號、發票日為101年4月30日、發票人黃文程) 客票交給林義順,作為支付東升纖維公司貨款之用。林義順 於101年4月30日後某日兌現後,將該支票票款13萬元侵占入 己。 二、案經東升纖維公司委任告訴代理人王建華、楊逸民律師訴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林義順於本院審理時,雖坦承有收到告訴人東升纖維 公司於本院審理時提出之存款憑條影本1 紙上之金錢(即 被告101年8月份之薪資,詳本院卷第63頁及審判筆錄第34 頁),惟主張告訴人提出之被告101年8月份之薪資明細表 (詳本院卷第62頁)係事後變造等語。而「除前三條之 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 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2 款定有明文。本案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提出之被告林義順 101 年8 月份之薪資明細表、存款憑條影本各1 紙(本院 卷第62、63頁)及於偵查中提出之被告業績獎金總表影本 (詳102 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43至44頁),為告訴人 東升纖維公司會計業務上製作之紀錄、證明文書,且無顯 不可信之情況,自有證據能力。被告空言主張上開其101 年8 月份之薪資明細表為告訴人所變造,自無可採。 ㈡、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第1 項)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 人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當者,亦得為證據。(第2 項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 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 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 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 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 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有關下述所 引用其餘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 之證據,業經被告於準備程序表示無意見(詳本院卷第44 頁),並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 且檢察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 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 事,故認為適當,而得以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林義順先否認全部犯行,嗣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坦承 上揭犯罪事實㈠、㈤、㈥、㈦之偽造文書及㈡、㈢、㈣之背 信犯行,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詐欺、詐欺未遂之犯行 ,並辯稱:雖有偽造文書行為,但那是為了作業方便之故。 而所以私接案件為背信行為部分,是因為告訴人扣伊3 個月 薪水,伊無法生活才會私接案件。另賀丐漏公司之業績是預 報,且並未收到告訴人發給之11495 元獎金;黑龍江建設公 司之報價單,本來就有2 張,是因工程延誤,致黑龍江建設 公司要求減量、減價之故,伊並無詐欺之意。又伊將所收受 廠商款項用以支付告訴人應支付給廠商之報酬,並無業務侵 占犯行云云。經查: ㈠、證人告訴代理人王建華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檢察官問:在庭被告林義順是否也是在東升纖維公司任職 ?)早期在我們公司工作。(檢察官問:林義順負責的部 分為何?)業務開發、請款。(檢察官問:除了業務開發 、請款之外,有無其他?)沒有。(檢察官問:請款是針 對哪一部分?)工程款。..(檢察官問:在庭被告是否有 負責東升纖維公司與勝德營造有限公司之業務?)有。( 檢察官問:被告是負責哪一部分?)負責業務及請款部分 。(檢察官問:被告請款之後有無繳回公司?)沒有。( 檢察官問:東升纖維公司是否有與書立得文化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往來?)有。(檢察官問:在庭被告負責接洽哪一 部分?)業務部分。(檢察官問:業務部分包括哪一部分 ?)圖面、議價、收錢。(檢察官問:是否知道書立得文 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向東升纖維公司購買FRP-立體Y 得 俐鼠公仔一座?)時間太久了。(檢察官問:是否知道住 茂建設公司與東升纖維公司有無往來?)後來發現有。( 檢察官問:有何往來?)我們發現的時候是因為業務私接 案並沒有通知公司,業主打電話來公司表示公司的東西施 作沒有完成,後來我們才發現這個案子是私接案。(檢察 官問:金袋豐企業有限公司是否有向東升公司訂購買賣花 台、飾塊等建材?)這個案子我不記得了。(檢察官問: 是否知道在庭被告負責哪一部分?)他都是負責業務部分 。(檢察官問:東升公司與黑龍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有無 訂購交易往來?)有。(檢察官問:哪一部分?)一些造 型線板,2048及PA2080的。(檢察官問:被告負責哪一部 分?)業務部分。(檢察官問:後來就這間公司的報價單 之後,被告有無領取獎金?)時間太久我忘記了,基本上 有成交的話應該都會領到獎金。(檢察官問:被告在收款 之後,如何確定被告有將款項交給公司?)如果有交回公 司,公司的會計部小姐一定會知道。(檢察官問:有無其 他簽名或蓋章可以確定被告已經有將錢交回公司?)通常 如果有收的話,業務收錢繳回公司時,小姐一定會做登記 。(檢察官問:所以你們是以登記的部分確定被告沒有將 收受的所得交給公司?)是。(檢察官問:東升纖維公司 與富新營造有限公司有無訂購往來交易?)有。(檢察官 問:何時?)101 年12月。(檢察官問:當時被告負責何 部分?)業務部分。(檢察官問:也是有負責收款部分? )是。(檢察官問:東升公司與進昌咖啡烘培館有何交易 往來?)業務往來。(檢察官問:由何人接洽?)由業務 接洽的。(檢察官問:是否由在庭被告接洽?)是。(檢 察官問:你是否有接洽這一部分?)我沒有。(檢察官問 :被告負責的業務範圍內,除了收款之外,有無代收對方 簽發的支票或本票?)除了現金、支票外,本票通常不會 。..(審判長問:請款是向請東升公司承作工程的業主請 款?)對,除非業主有直接將款寄回公司,如果沒寄回公 司,該案的案子就會派業務去請款。(審判長問:這主要 是被告當時在貴公司任職時工作的內容?)是。(審判長 問:依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一㈠的部分,東升公司與勝 德營造有限公司接洽,承攬該公司向東升纖維公司訂作3F 造型象鼻、拱頂石、2F羅馬柱〈圓形〉工程,這些工程完 工之後,東升公司本來應該取得的工程款要由被告來收取 再繳回公司?)是。(審判長問:依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被告要將款項繳回給東升公司時,被告是否需要另外再提 供文件給東升公司?)原本報價上面有預收定金部分,被 告將定金部分刪除,影印之後將偽造的部分傳回公司。( 審判長問:被告繳回這些款項時,還要再附上什麼資料給 東升公司?)不需要,被告只要將錢繳回公司,會計小姐 就會簽收。(審判長問:被告將預收定金部分刪除後影印 ,是否為了掩飾他沒有將錢繳回的動作?)被告是為了掩 飾他沒有收到這筆訂金。(審判長問: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㈡,書立得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東升纖維公司訂購FR P-立體Y 得俐鼠公仔一座,收款部分是否也是被告要負責 收取繳回公司?)是。(審判長問:被告有無將款項繳回 公司?)沒有。(審判長問: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住茂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本來欲向東升纖維公司訂購造型牆花飾 塊等建材,後來被告以較低價格私接該工程,這部分照你 剛才的陳述,本來業務接洽去招攬住茂建設有限公司,這 部分是否也是被告要負責的?)是。(審判長問:當時東 升纖維公司與被告之間所簽訂之僱傭契約關係裡面,本來 講好不能去私接,只能去承攬客戶回來給公司?)是。( 審判長問:當時是在契約裡面就有提到這一點,還是業界 就是這樣?)因為被告是屬於我們公司的業務,有領我們 公司的底薪,他負責出去接案子交回公司來處理,不可以 私底下私接。(審判長問:當時的契約裡面是否有寫到? )有。(審判長問: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金袋豐企業有 限公司原要以22萬1970元欲向東升纖維公司訂購花台、飾 塊等建材,被告也是私接,你的意思也是如剛才所述,當 時的僱傭契約有載明這部分業務不能自己私下承作,所以 認為被告是背信?)是。(審判長問: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㈤,賀丐漏科技塗裝有限公司並未明確以總價金121 萬元 向東升纖維公司訂購造型羅馬柱等工程,你們認為被告涉 及偽造文書請領獎金?)是。(審判長問:東升纖維公司 對業務規定為何?要達到何目標?)公司規定業務每月基 本業績不得低於50萬元。(審判長問:東升纖維公司規定 業務招攬工程的業績不能低於50萬元?)是。(審判長問 :如果低於50萬元會如何?)會有罰則,罰則是扣薪。( 審判長問:如果超過50萬元會如何?)有獎金。(審判長 問: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賀丐漏科技塗裝有限公司部分, 被告是將偽造王學生的簽名,但王學生其實不是賀丐漏公 司的?)被告是用住茂建設公司負責人的簽名。(審判長 問:被告做這個動作,將它變成賀丐漏公司要向東升纖維 公司訂購總價金121萬元的工程,而要請領這個獎金,101 年8 月當時被告的業績是沒有超過50萬元還是被告只是要 請領這部分的獎金?)被告應該只是要請領這個獎金。( 審判長問:被告當時有無因為沒有達到業績的問題?)時 間太久我忘記了。(審判長問:這只是公司跟業務之間的 規定,有一個50萬元的門檻?)是。(審判長問:起訴書 犯罪事實一㈥黑龍江建設有限公司的部分,與賀丐漏科技 塗裝有限公司一樣,被告也是為了要請領獎金的部分,就 如證人剛才所述,是東升纖維公司跟業務之間的規定,被 告為了要請領獎金所以才做這個動作,是否如此?)是。 (審判長問:黑龍江建設有限公司確實有與東升纖維公司 訂購,只是被告變造金額?)是。..(審判長問:起訴書 犯罪事實一㈦,富新營造有限公司向東升纖維公司訂購造 型柱頭等建材,總價金為4 萬5000元,後來又增加柱座建 材4500元,這部分被告是變造富新公司與東升纖維公司之 報價單,被告是為了要侵占東升纖維公司之款項?)是。 (審判長問:你剛才跟檢察官表示這部分你已經不太記得 了,富新營造有限公司這部分,是否以你之前所提出的資 料及偵查中之陳述為準?)是。(審判長問:起訴書犯罪 事實一㈧,進昌咖啡烘培館部分也是相同,支票被被告拿 走,此部分陳述是否也是以之前的陳述為準?)是。(受 命法官問:東升纖維公司與勝德公司做的這筆生意,承購 廠商是東升纖維公司自己去做,還是公司找廠商去做,或 是被告找廠商去做?)勝德公司這件是我們東升纖維公司 找人去做的。(受命法官問:東升纖維公司找人去做是包 工包料還是如何?)只包工,料是東升纖維公司自己提供 的。(受命法官問:做完之後,東升纖維公司有無支付承 包廠商報酬?)有,工資一定給,是由我們公司給。(受 命法官問:是否會由被告支付?)不會,都是統一由公司 支付。(受命法官問:公司找的人去做,是否都是由公司 來支付?)是。(受命法官問:有無委託由被告支付或是 有無可能由被告支付?)不可能。(受命法官問:書立得 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FRP-立體Y 得琍鼠公仔一座,是 東升纖維公司找廠商去施工還是由東升纖維公司自己去施 工的?)這個案子是被告直接找人去做的。(受命法官問 :不是由東升纖維公司施工?若沒有,東升纖維公司有無 支付材料或是支付報酬給承包商?)這個案子被告是私接 ,他並沒有報回給公司。..(受命法官問:〈提示102 偵 2327號卷P94-P97 證物九至九之二,東升建築造型建材股 份有限公司FRP 工程請款單〉書立得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7 萬8000元的部分,被告有無報回東升公司?〈逐一提 示並告以要旨〉)沒有。(受命法官問:這件根本沒有報 回公司?)是。(受命法官問:是否記得公司事後如何查 到的?)後來我們有派人去中部公司,把所有資料報回公 司才發現有這部分。(受命法官問:確定這一件是被告私 接的?)是。(受命法官問: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金袋豐 企業有限公司部分,東升纖維公司是如何知道被告私接這 個案件?)這件也是後來把資料收回去之後才發現的。.. (受命法官問: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㈦富新營造有限公司部 分,是否由東升纖維公司承作?)是。(受命法官問:是 否由公司找承包商去施作?)是。(受命法官問:承包商 的貨款,公司有無支付?)有。(受命法官問:起訴書犯 罪事實一㈧進昌咖啡烘培館部分,是否由東升纖維公司找 承包商去施作?)是。(受命法官問:承包商的貨款,公 司有無支付?)有。(受命法官問:東升纖維公司有無對 廠商未支付的錢,是由被告去支付?)沒有。」等語(詳 本院卷審判筆錄第5 頁至第20頁)。被告對證人王建華之 證言,則表示:「勝德營造公司部分是由公司承作沒有錯 ,支票部分是由我收走,上面有提到有一些工程沒有支付 的部分,在我提出的收據上有註明。有的公司不支付的、 沒有支付的,我不可能去生那些收據出來去支付那些款項 ;書立得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是私做的,私做的部 分從頭到尾我都沒有用公司的名義去承接;住茂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的部分也一樣,沒有用公司的名義去承接,都是 我自己去接的;金袋豐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當事人老闆跟 施工者有出庭,他們是在我10月份離職之後,他本來要跟 東升訂,公司那邊的進度剛好沒辦法趕到業主的進度,當 時我已經離職,業主才找我去仲介給別人做金袋豐,也不 是什麼私做,在地檢署時廖先生跟施作者都有出庭;賀丐 漏科技塗裝有限公司的部分,有提到列表的金額,實際上 2 萬5000元部分我借支只有1 萬元,8 月27日那筆匯款單 ,我的匯款帳戶裡面有,不是1萬5000元是1萬元,本俸2 萬5000元、全勤獎金2000元,所以他說我有收到這筆獎金 ,根本從頭到尾都沒有,那是事後他自己可以陳列。至於 富新營造有限公司跟進昌咖啡烘培館部分我沒有意見,我 也是收款付給別人。」等語(詳本院卷審判筆錄第20頁、 第22頁)。是被告除主張金袋豐公司工程部分係其離職後 所為及賀丐漏公司工程部分未領取告訴人所發之獎金外, 實已自承其餘之犯罪事實,足證證人王建華所證與事實相 符。 ㈡、證人蘇維勇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問:101年3 月22日你跟我說公司沒有支付你工程款項,然後我就支付 你2 萬3000元整,有無此事?)有,因為當時我在海派做 GRC歐式建築,我有承包東升公司一些GRC,歐式建築在台 灣簡稱是GRC,那時候還有調二個人下來支援我,二名工 人的吃、住都算我的,結果我想請這筆錢的時候,公司不 認帳,有時候我是向被告先調錢,就這筆而已。(被告問 :你是否有收取我替東升支付給你的2 萬3000元?)因為 當時被告說他那裡還有公司的錢可以拿,公司有錢在他那 裡,我請他先拿出來墊付師父的吃、住問題,二個師父是 從台北調下來的,一個叫阿強,一個叫阿發。(檢察官問 :你剛才說的交易,指的是與哪一家公司交易,為何被告 要支付錢給你?)那時候是被告負責海派跟東益的工地, 那時候還有一個東益在豐原。(檢察官問:你是否負責承 包?)是。(檢察官問:承包業務的名稱為何?)GRC 安 裝。(檢察官問:你有無開立公司登記或店名登記?)沒 有。(檢察官問:你是承包哪一部分?)就是簡稱GRC 的 歐式建築安裝。(檢察官問:當時你是否向東升纖維公司 承包的?)對。(檢察官問:當初由何人與你接洽?)是 被告。(檢察官問:是否確定被告都是以公司的名義與你 接洽?)對。(檢察官問:後來有支付多少錢給你?)原 本應該要30幾萬元下來,結果下來10幾萬元而已,差了約 20萬元,從這邊我就斷掉沒有再與東升公司合作。(檢察 官問:你與東升纖維公司接洽、承包,是在哪裡的承包? )我是在霧峰接洽的,在工廠接洽的。(檢察官問:你與 東升纖維公司接洽的所在地在何處?)在青海南街的海派 。(檢察官問:你跟東升纖維公司承包的是二個地方,還 是一個地方?)那時候蠻多的,我們都是約在工地。(檢 察官問:被告後來有代為支付多少錢給你?)2 萬多元。 (檢察官問:是哪個工程的?)海派跟東益,那個時候是 海派比較趕,因為海派想要在過年前結束。(檢察官問: 你所說的2 萬多元,是其中一個工程還是二個工程?)一 個工程,因為時間隔了2 年多了,我只記得海派的金額比 較多。(檢察官問:被告支付你2 萬多元是針對哪一個工 程?)我無法確定,因為時間太久了。(審判長問:是否 記得海派是做哪一個工程?)GRC ,就是外牆。(審判長 問:是哪一個工地?)工地在青海南路還是青海南街,中 彰那邊。..(審判長問:你承作的轉包工程,請款也是向 東升公司請款?)對。(審判長問:不是向被告?)被告 先驗收後再向東升請款。(審判長問:你剛才提到本來要 給你30幾萬元的工程款,後來只給10幾萬元的原因為何? )我不知道是他們設計錯誤還是怎樣,這我就不清楚了。 (審判長問:你去請款的時候本來是30幾萬元的工程款, 東升公司只給你10幾萬元,公司有無跟你講理由為何不支 付你那麼多錢?)因為那時候施作到一半,業主不喜歡就 斷掉了,已經做到快九成了,結果鷹架用下來,業主不喜 歡這個造型,所以就停下來。(審判長問:中間短少的工 程款,有無另外告東升公司或是跟公司要?)沒有,朋友 到此一場就好了。(審判長問:你剛提到東升在某一個工 程裡面有派二個工人下來,工人食宿的費用有無跟東升請 款?)都是我支付的,我有跟東升請款,好像他們自己去 請款的,那二個工人是東升派下來的,可是實際上都是我 支付的。(審判長問:二名工人的食宿費用你有無跟東升 請款?)沒有。(審判長問:為何你不跟東升請款?)因 為東升說要有收據,可是那二個人做一做之後就回北部了 。(審判長問:東升的會計跟你說要有收據?)對,所以 後面就不了了之。(審判長問:你剛才不是說你有跟被告 拿那筆錢?)對,我有拿那筆錢,因為那時候東升不付給 我,我就跟被告拿,被告說他那裡有東升的工程款。(審 判長問:被告沒有經過東升公司的同意私下拿給你那二個 工人的食宿費用?)對。..(受命法官問:犯罪事實一㈦ 、㈧是否與海派的案子同時?)有的是事前,有的是事後 ,時間點不一樣。(受命法官問:你剛才的意思是說你跟 東升公司要請這筆錢,公司不給你,然後你就轉向跟被告 要求說這筆錢應該是東升公司要支付的,但公司不支付, 被告要給你,所以被告就支付給你,是否如此?)那時候 被告是負責海派的工程,當然我是跟他要。(受命法官問 :這筆錢你本來是否應該要跟公司要?)對。(受命法官 問:東升公司沒給你,所以你才轉向跟被告要?)對。」 等語(詳本院卷審判筆錄第23頁至第30頁)。足證告訴人 與承包商約定之承包報酬應由承包商直接向告訴人請求支 付,被告無權代告訴人支付承包商之報酬,且告訴人已經 拒絕證人蘇維勇上開費用之請求,被告更不得在未經告訴 人同意下,私自將其自客戶所收應繳回告訴人之款項支付 予證人蘇維勇。是由此可證,被告所辯自起訴書所載之客 戶所收未繳回告訴人之款項,係代告訴人支付承包商報酬 ,並無依據,顯無可採。 ㈢、金袋豐公司部分,被告雖辯稱係在其於101 年10月份離職 後,才仲介給別人做,並無背信之情事,惟依告訴人於偵 查中提出之報價單(詳102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100頁 )上所載日期為101 年(西元2012年)9 月4 日,即可確 證上開案件係被告尚在告訴人處任職時所承攬無誤。 ㈣、被告雖否認有收到告訴人發給之賀丐漏公司工程部分之業 績獎金11495 元,惟依告訴人提出之被告101 年8 月份之 薪資明細表、存款憑條影本各1 紙(本院卷第62、63頁) 及於偵查中提出之被告業績獎金總表影本(詳102 年度偵 字第2327號偵卷第43至44頁)等證據文件上所載,已足以 證明被告確有收到上開金額之獎金,被告所辯,顯無可採 。 ㈤、被告坦承有將犯罪事實㈠、㈤、㈥、㈦所載報價單上之「 胡進松」、「王學生」、「江燻庭」及「唐勝建」之真正 簽名剪下黏貼於其所製作不同內容之報價單上,但否認有 詐欺取財之不法益圖,辯稱:是方便公司要求任何報價單 上都要簽名等語(詳本院審理筆錄第21頁),惟被告所以 偽造上開簽名顯係圖得業績獎金或為隱瞞已取得定金、少 報承攬價金以便侵占,其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意 圖,實為明顯。 ㈥、此外,尚有101 年3 月5 日東升造型建材數量報價單(真 正)、101 年3 月5 日東升造型建材數量報價單(被告偽 造)(詳102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19、20頁)、101年 5 月8 日東升建築造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詳102 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21、95頁、102年度偵字第24238 號偵卷第37頁)、勞工保險加保申請表(詳102 年度偵字 第2327號偵卷第22頁、102年度偵字第24238號偵卷第33頁 )、書立得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支出證明單(詳102 年 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23、98頁、102年度偵字第24238號 偵卷第38頁)、101年7月24日東升建材數量報價單(詳10 2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24、80、92頁、102年度偵字第 24238 號偵卷第39、55頁)、林義順GRC工程請款單( 102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25、93頁、102年度偵字第24 238 號偵卷第40頁)、林義順於101 年10月8 日出具之陳 述書(102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26、94頁、102年度偵 字第24238號偵卷第41、133、134頁)、101年9月4日東升 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102 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 卷第27、100頁 、102 年度偵字第24238 號偵卷第42頁) 、101 年5 月11日東升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10 2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41、80頁、102年度偵字第2423 8號偵卷第56、132頁)、8月成交案件紀錄表(102年度偵 字第2327號偵卷第42、83頁、102年度偵字第24238號偵卷 第57頁)、101 年2 月21日東升建材數量報價單(102 年 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78頁左-原稿,78頁右-變造、102 年度偵字第27379號偵卷第25頁-原稿、26頁-變造)、100 年3月5日東升造型建材案數量報價單(102年度偵字第232 7號偵卷第79頁左-原稿,79頁右-變造、90頁、102年度偵 字第27379號偵卷第22頁-變造、33頁-原稿、102年度偵字 第24238 號偵卷123 頁-原稿、124 頁-變造)、100 年9 月23日東升造型建材案件數量報價單(102年度偵字第232 7號偵卷第86頁左-原稿,86頁右-變造、102年度偵字第27 379號偵卷第23頁-原稿、24頁-變造、102年度偵字第2423 8 號偵卷第121 頁-原稿、122 頁-變造)、101 年2 月21 日東升建材數量報價單(102 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88 頁、102 年度偵字第24238 號偵卷第131 頁)、進昌咖啡 之付款明細(102 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89頁)、2012 書立得阿得利鼠童趣館FRP公仔圖片(102年度偵字第2327 號偵卷第96頁)、東升建築造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FRP 工 程請款單(102 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97頁)、101 年 8 月6 日東升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102 年度偵 字第2327號偵卷第99頁)、101 年8 月25日林義順GRC 下 料單(102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101頁)、工地施工照 片(102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102-105頁)、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109 號民事判決(102 年度偵字 第2327號偵卷第106 - 118 頁、102 年度偵字第24238 號 偵卷第73- 79頁)、進昌咖啡烘焙館負責人黃文程簽發支 票1 張(102 年度偵字第27379 號偵卷第27頁)、唐勝建 確認書(102年度偵字第27379號偵卷第34頁)、票號:AA 0000000 支票存根聯、背面影本(102 年度偵字第27379 號偵卷第35- 36頁)、錦翰鋁業工程有限公司請款單總單 (102 年度偵字第27379 號偵卷第48頁)、施工照片(10 2年度偵字第27379號偵卷第49頁)、黑龍江建設有限公司 工程估驗請款單(102年度偵字第27379號偵卷第50頁)、 東升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2月8 日出貨單(102 年度偵字第27379 號偵卷第54頁)、東升纖維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101 年1 月2 日出貨單(102 年度偵字第27379 號 偵卷第55頁)、兆豐藝術建材有限公司出貨單(102 年度 偵字第27379號偵卷第56-58頁)、業務人員工作準則(10 2年度偵字第24238號偵卷第21、34頁)、員工任職保證書 (102年度偵字第24238號偵卷第22、36頁)、林義順之帳 戶明細(102 年度偵字第24238 號偵卷第23- 25頁、本院 卷第47頁)、林義順於99年8月23日出具之切結書(102年 度偵字第24238號偵卷第35頁)、桃園地院102年度訴字第 109 號損害賠償事件102 年2 月6 日言詞辯論筆錄(102 年度偵字第24238號偵卷第46-47頁)、員工離職證明書( 102 年度偵字第24238 號偵卷第54頁)、桃園地院102 年 度訴字第109號損害賠償事件102年4月3日言詞辯論筆錄( 102年度偵字第24238號偵卷第60-62頁)、100年10月11日 之公告(本院卷第61頁)、桃園地院102年度訴字第109號 損害賠償事件102 年4 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102 年度偵 字第24238號偵卷第69-72頁)、蘇維勇於於101年3月22日 出具之確認書(本院卷第45頁)、支出證明單(102 年度 偵字第24238號偵卷第126頁)、東升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安裝發包單(102 年度偵字第24238 號偵卷第127 頁) 、蘇維勇出具予東升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切結書(10 2年度偵字第24238號偵卷第128頁)、臺灣高等法院102年 度上易字第732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本院卷第71-74 頁)等證據附卷可稽。 ㈦、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上揭犯行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說明: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第342 條第1 項業於103 年6 月18日經修正公布施行,並於 000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規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 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 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1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42條第1項則規定: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 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 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萬元以下罰金。」,本件被告行為後法律既有變更,應依 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新、舊法律之比較。經比較新、 舊法律適用之結果,新法已將詐欺罪背信罪之科或併科罰 金最高額,由舊法之銀元1000元(新臺幣3 萬元)以下均提 高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下,則修正後之處罰條文並無較有利於 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 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42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四、論罪科刑: 核被告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 占罪、刑法第216條、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 署押係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文書為行使偽造文書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所犯二罪,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重論以業務侵占罪;犯罪事實一㈡ 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起訴法條認 係觸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業經公訴檢察官 於本院審理論告時,變更為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詳 本院卷審理筆錄第38頁),故無須變更起訴法條;犯罪事實 一㈢、㈣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犯罪事實一㈤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210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被告偽造署押係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文書為 行使偽造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修正前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所犯二罪,具有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罪事 實一㈥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偽造署押係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文書為行使偽 造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 9 條第1 、3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所犯二罪,具有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 罪事實一㈦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被告偽造署押係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文書為行 使偽造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所犯二罪,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應從重論以業務侵占罪;犯罪事實一㈧所為, 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上揭所犯之罪, 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受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上述犯罪事實一㈠、 ㈡、㈥、㈦、㈧等5 次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就上 揭5罪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加重其刑。爰審 酌被告有多次前科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係因貪念所致 ,及其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大小及 犯罪所得多寡,並斟酌被告否認犯罪,毫無悔意之態度及未 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及附表所示之刑 ,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分 別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分別就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刑,各定其應執行刑,併就得易科罰金之罪刑所 定之應執行刑,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另被告所偽造之「胡進松」、「王學生」、「江 燻庭」及「唐勝建」簽名,為偽造之署押,均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 9 條第1 項、第3 項、第342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 、第210 條、第216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219條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 ,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 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 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1 │林義順於101年3月5日,代表東升纖維公司與勝 │林義順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德公司接洽,承攬該公司向東升纖維公司訂作之│柒月。在東升造型建材案數量報價單(案│ │ │3F造型象鼻、拱頂石、2F羅馬全柱(圓形)工程│名:勝德營造‧民宅案)上,偽造「胡進│ │ │,且於翌日(6日)收受該公司所交付定金(票 │松」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000000000號、面額2萬元、發票日101年3月│ │ │ │5日、付款人臺中市大里區農會信用部)支票1紙│ │ │ │,俟取得上述支票後,於101年3月5日或其後某 │ │ │ │日,提示兌現該支票及收取尾款5萬5000元後, │ │ │ │予以侵占入己。又意圖將上述貨款定金侵占入己│ │ │ │,竟將勝德公司承辦人胡進松在東升造型建材數│ │ │ │量報價上(已有支付上述定金記載)之簽名,剪│ │ │ │下另貼在東升造型建材數量報價單上(未為支付│ │ │ │上述定金記載),執交東升纖維公司,作為尚未│ │ │ │收取勝德公司定金之證明,足生損害於東升纖維│ │ │ │公司、勝德公司。 │ │ ├──┼─────────────────────┼──────────────────┤ │2 │書立得公司於101年5月14日,以價金7萬8000元 │林義順犯背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欲向東升纖維公司訂購FRP-立體Y得俐鼠公仔1│,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座,林義順竟以上述價格私接該工程施作,並於│。 │ │ │101年6月22日收受書立得公司交付之3萬9000元 │ │ │ │現金與面額3萬9000元支票1紙,而為違背其任務│ │ │ │之行為,足生損害於東升纖維公司之利益。 │ │ ├──┼─────────────────────┼──────────────────┤ │3 │住茂公司於101年7月25日,以總價金9萬元之價 │林義順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格,欲向東升纖維公司訂購造型牆花飾塊等建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林義順竟以8萬2837元價格私接該工程施作, │ │ │ │並收取該公司支付之8萬2837元,而為違背其任 │ │ │ │務之行為,足生損害於東升纖維公司之利益,嗣│ │ │ │因遲延給付,經住茂公司向東升纖維公司詢問後│ │ │ │,東升纖維公司始悉上情。 │ │ ├──┼─────────────────────┼──────────────────┤ │4 │金袋豐公司於101年9月4日,以總價金22萬1970 │林義順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元,欲向東升纖維公司訂購花台、飾塊等建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林義順竟以上述價格私接該工程施作,並收取該│ │ │ │公司之上述價金,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足生│ │ │ │損害於東升纖維公司之利益。 │ │ ├──┼─────────────────────┼──────────────────┤ │5 │林義順明知賀丐漏公司所承攬順天醫院造型羅馬│林義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柱等工程,尚在規劃階段,並未明確以總價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121萬元,向東升纖維公司訂購造型羅馬柱等工 │壹日。在東升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報價│ │ │程,竟將住茂公司之代表人王學生於000年0月25│單(專案名稱:賀丐漏-順天醫院)上,│ │ │日,在東升建材數量報價單上之簽名,移製於東│偽造「王學生」之署押壹枚沒收。 │ │ │升纖維公司的報價單上,並將簽名日期變造為7 │ │ │ │月28日後,再由其製作101年8月份成交案件業務│ │ │ │紀錄表,持向東升纖維公司請領業績獎金1萬 │ │ │ │9158元,使東升纖維公司陷於錯誤,誤認賀丐漏│ │ │ │公司已向東升纖維公司訂購上述工程,並據以核│ │ │ │發1萬1495元業績獎金予林義順,足生損害於王 │ │ │ │學生、東升纖維公司。 │ │ ├──┼─────────────────────┼──────────────────┤ │6 │黑龍江建設公司於100年10月間某日,向東升纖 │林義順犯行使偽造文書,累犯,處有期徒│ │ │維公司訂購造型線型板等建材等,並已在東升纖│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維公司報價單上,填寫購買品名、單價、數量後│算壹日。在東升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報│ │ │,由該公司員工江燻庭在該報單簽名並註記「以│價單(案:黑龍江建設-維多利亞案)上│ │ │實作估算」字樣後交給林義順,林義順則於100 │,偽造「江燻庭」之署押壹枚沒收。 │ │ │年10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擅自填寫另一份黑│ │ │ │龍江建設公司訂購單,且把原先約定估價單金額│ │ │ │提高,並把黑龍江建設公司員工江燻庭在原先報│ │ │ │價單上簽名剪下,黏貼在其所偽造報價單上,再│ │ │ │持交給東升纖維公司,意圖領取較高額之獎金,│ │ │ │惟為東升纖維公司查悉,而未得逞,足生損害於│ │ │ │東升纖維公司、黑龍江建設公司及該公司之員工│ │ │ │江燻庭。 │ │ ├──┼─────────────────────┼──────────────────┤ │7 │富新營造公司於101年2月間某日,以向東升纖維│林義順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公司訂購造型柱頭等建材,交易總價金為4萬500│柒月。在東升造型建材案數量報價單(案│ │ │元(定金1萬元、尾款3萬500元,訂購造型柱頭 │名:富新營造‧埔鹽民宅)上,偽造「唐│ │ │建材之交易金額為3萬6000元,工資4500元), │勝建」之署押壹枚沒收。 │ │ │並已在東升纖維公司報價單上,填寫購買品名、│ │ │ │單價、數量後,由該公司代表人唐勝建在該報價│ │ │ │單上簽名後交給林義順,林義順則於101年2月間│ │ │ │某日,在不詳地點,擅自填寫另一份富新營造公│ │ │ │司訂購單,且把原先約定估價金減至2萬7600元 │ │ │ │,並把富新營造公司代表人唐勝建在原先報價單│ │ │ │上簽名剪下,黏貼在其所偽造報價單,再持交給│ │ │ │東升纖維公司,足生損害於東升纖維公司、富新│ │ │ │營造公司及該公司代表人唐勝建。嗣將向富新營│ │ │ │造公司收取之4萬500元貨款予以侵占入己。 │ │ ├──┼─────────────────────┼──────────────────┤ │8 │進昌咖啡烘焙館(下稱進昌咖啡館)於101 年3 │林義順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月21日,以面額13萬元(票號:AA0000000 號、│捌月。 │ │ │發票日為101 年4 月30日、發票人黃文程)客票│ │ │ │交給林義順,作為支付東升纖維公司貨款之用。│ │ │ │被告於101年4月30日或其後某日,將該支票兌現│ │ │ │,並將票款13萬元侵占入己。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550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60 561 562 563 564 565 566 567 568 569 570 571 572 573 574 575 576 577 578 579 580 581 582 583 584 585 586 587 588 589 590 591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598 599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617 618 619 620 621 622 623 624 625 626 627 628 629 630 631 632 633 634 635 636 637 638 639 640 641 642 643 644 645 646 647 648 649 650 651 652 653 654 655 656 657 658 659 660 661 662 663 664 665 666 667 668 669 670 671 672 673 674 675 676 677 678 679 680 681 682 683 684 685 686 687 688 689 690 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