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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附民字第 21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16號 原   告 頂讚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世昌 被   告 張劍生 上列被告因刑事竊盜案件(本院案號:103 年度易字第119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部分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 判決諭知被告張劍生無罪在案(詳見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1 93號刑事判決),爰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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