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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附民字第 51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515號 原   告 凱氏電腦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凱 被   告 廖自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緝字第15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緝字第159號 受理在案後,業於民國103年7月17日審判期日為第一審言詞 辯論終結,並已於同年7月31日宣判等情,業經本院調卷審 查無誤,而原告於103年11月6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一節,有原告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 收件戳章附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 簡璽容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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