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515號
原 告 凱氏電腦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朝凱
被 告 廖自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緝字第159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
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緝字第159號
受理在案後,業於民國103年7月17日審判
期日為第一審
言詞
辯論終結,並已於同年7月31日宣判
等情,業經本院調卷審
查無誤,而原告於103年11月6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
一節,有原告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
收件戳章附卷
可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 簡璽容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