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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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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附民字第 56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566號 原   告 黃建勳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被   告 智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湘玲 被   告 向慕文 臺北市○○區○○街○○○號4樓之1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81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附 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向慕文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刑 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在案,依前開法條規定,原告對被告提 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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