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566號
原 告 黃建勳
訴訟
代理人 張啟祥
律師
被 告 智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湘玲
被 告 向慕文 臺北市○○區○○街○○○號4樓之1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81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詳附
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向慕文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刑
事訴訟
諭知無罪判決在案,依前開法條規定,原告對被告提
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