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元普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美
送達代收人 吳憶玲
被 告 蘇秀姃
林維卿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102 年度易字第363 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秀姃、林維卿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
度易字第363 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
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