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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附民字第 6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元普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美 送達代收人 吳憶玲 被   告 蘇秀姃       林維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2 年度易字第363 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秀姃、林維卿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 度易字第363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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