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23號
原 告 鉅業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長發
被 告 陳文海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103年度易緝字第262號,原案號:89年
度易字第244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鉅業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陳文海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免訴在案,
揆
諸前揭規定,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