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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附民緝字第 2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23號 原   告 鉅業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長發 被   告 陳文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3年度易緝字第262號,原案號:89年 度易字第244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鉅業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陳文海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 諸前揭規定,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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