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鋒尚髮業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忠延
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
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3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鋒尚髮業國際有限公司違反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藥品者,應提出
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
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
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
可證
後,始得輸入之規定,科
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規定,係
法人、非法人之
工廠負責人之代罰規定,即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負責人因法
人之代表人、其他法人員工或非法人之工廠負責人(廠長)
以外之員工,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之罪
時,除對行為人處罰外,因法人為獨立人格之組織體,以代
表人及其他員工等自然人之行為為其行為,執行其意志,故
其等之不法行為,法人亦應負責,而在立法例上,創設此代
罰之規定,且因其非自然人,故僅能科以罰金刑;至非法人
之工廠則因無獨立人格之故,故其代罰對象改以工廠負責人
,因其亦為代罰之對象,故亦僅科以罰金刑。被告鋒尚髮業
國際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陳忠延(另經檢察官以103年度偵
字第23499號為緩
起訴處分)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
第1項規定,而犯同條例第27條第1項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查
驗、核發許可證而輸入含有醫療藥品之罪,依同條例第27條
第3項規定,應併受同條例第27條第1項所定罰金刑之處罰。
三、爰
審酌被告鋒尚髮業國際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陳忠延未經向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核准,即貿然輸入含藥化粧品之
染髮劑成分產品,有礙含藥化粧品之有效行政管理,而可能
危及消費者之身體健康,被告鋒尚髮業國際有限公司亦須受
有相當程度之罰金處罰,並
參酌被告鋒尚髮業國際有限公司
之進口規模、數量、價值,及可能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鋒尚髮業國際有限公司遭查扣之「NOUVELLE DECOFLASH-DEC
OLORANTE INPOLVERE」120罐、「NOUVELLE DECOFLASH-ASTU
CCIO DA」12罐、「NOUVELLE DECOCREAM」72罐、「NOUVELL
E DECO REFILL BLU」20罐、「NOUVELLE MELLOW DE CO」
384罐,經檢驗結果含有「POTASSIUM PERSULFATE」、「
AMMONIUM PERSULFATE」、「SODIUM PERSULFATE」等成分,
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含藥化粧品基準之染髮劑成分,有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3年5月30日中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
00號函在卷
可按,均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
段
所稱妨害衛生之物品,惟被告鋒尚髮業國際有限公司所犯
既屬代罰性質,且僅科以罰金刑,就上開
扣案物品自毋庸於
其
主刑項下一併
宣告沒收銷燬,而得由檢察官依據刑法第40
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7條第1項後段等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
併予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化粧品
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仲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
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
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
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