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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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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中簡字第 83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鋒尚髮業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前一人代表人 陳忠延 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法案件,本院於104年6月22日所 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第42條第3項」應更正為 「第41條第1項前段」。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有關「第42條第3 項」之記載有誤,應更正為「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曾佩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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