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吳侑璇
吳讚名
兼 上 2 人
法定
代理人 林一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
複 代 理人 周家年律師
被 告 石創山
建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銀明
上列被告石創山因本院104年度交訴字第3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
經原告對被告二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仲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