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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 148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4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健川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 字第152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健川受僱於大金貨運有限公司,擔任 營業大貨車司機,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黃健川於民國104 年1月27日上午某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車 ,沿臺中市○○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10 時50分許,行○○○區○○路○段與豐工路交岔路口時,因 違反交通號誌管制(即闖紅燈),而與超速行駛及在左轉彎車 道違規直行之林衍州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發生擦撞,致使林衍州受有頭部、頸部、雙肩多處挫、疑似 腦震盪等傷害。而車禍發生後,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 察大隊豐原交通分隊社口小隊陳威勝警員據報前往處理時, 被告黃健川當場承認肇事經過而願接受裁判。案經林衍州聲 請臺中市神岡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經調解不成立,由林 衍州寫移送偵查聲請書,再由該公所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黃健川涉犯刑法第284條 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 務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又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本 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惟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以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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