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原易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貝子麒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
9171號),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貝子麒犯
業務侵占罪,處
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參年,並應依附件
本院10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號
和解筆錄內容支付金川飲料有限公
司共新臺幣拾玖萬貳仟肆佰拾肆元。
犯罪事實
一、貝子麒自民國104年3月16日起擔任金川飲料有限公司之業務
員,負責送貨及收取貨款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其竟
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接續犯意,於同年4月1日至同年
6月10日
期間,利用向附表所示客戶送貨及收取貨款之機會
,先後將其
持有保管如附表所示之酒類、飲料及向附表所示
客戶收取之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9萬2414元,變易持有
之意思為不法所有之意思,
予以侵占入己,用於清償其個人
債務,而未將貨款交回金川飲料有限公司,且擅自處分其保
管之酒類及飲料。
二、案經金川飲料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銀年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東勢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貝子麒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
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
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另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簡
式審判程序之
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
之2、第16 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
限制,均先予敘明。
二、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貝子麒
坦承不諱,並經
證人即
告訴
人金川飲料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銀年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
理時指證
無訛;復有被告親自書寫簽立之
自白書(含挪用公
款明細)、金川飲料有限公司應收帳款請款單、帳款單、收
款明細資料各1份附卷
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業務侵占
犯行堪以認定,應
依
法論科。
三、核被告貝子麒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被
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先後將其持有保管之酒類、飲料及向客
戶收取之貨款合計19萬2414元予以侵占入已,在時間及空間
上具有密切之關係,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係
為達同一目的,實施同一手段,而侵害同一
法益,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爰
審酌被告並無刑案前科紀錄(
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擔任
告訴人金川飲
料公司之業務員,利用職務之便,將其持有保管之酒類、飲
料及貨款予以侵占入己,法治觀念偏差,合計侵占金額達19
萬2414元,損害告訴人財產權益,事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
人於本院達成和解取得諒宥,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
宣告,因一時貪念致觸刑章,
犯後已坦認過錯,並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
,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
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另為促使被告確
實履行其與告訴人達成之和解內容,保障告訴人之權益,並
命被告應依附件本院10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號和解筆錄內容
支付告訴人共19萬2414元(此項支付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
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岱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
罰金。
附表:
┌──────┬────────┬───────┐
│ 犯罪時間 │收款客戶名稱 │
犯罪所得金額或│
│ │(或侵占之物品名│價值 │
│ │稱) │(新臺幣) │
├──────┼────────┼───────┤
│104年4月間 │囍臨門餐廳 │2萬6359元 │
├──────┼────────┼───────┤
│同上 │神木土雞城餐廳 │2萬5213元 │
├──────┼────────┼───────┤
│同上 │真好味土雞城餐廳│1萬8340元 │
├──────┼────────┼───────┤
│同上 │尾社臭豆腐 │1萬2224元 │
├──────┼────────┼───────┤
│104年5月間 │五福土雞城餐廳 │3萬1942元 │
├──────┼────────┼───────┤
│104年4月間 │先塘跡餐廳 │2萬4056元 │
├──────┼────────┼───────┤
│同上 │五福園餐廳 │3萬5566元 │
├──────┼────────┼───────┤
│同上 │情人橋餐廳 │1萬3760元 │
├──────┼────────┼───────┤
│104年6月間 │高梁酒1箱 │4080元 │
├──────┼────────┼───────┤
│104年5月間 │茶裏王飲料1箱 │350元 │
├──────┼────────┼───────┤
│同上 │金牌啤酒1箱 │524元 │
├──────┼────────┼───────┤
│ 總 計 │ │19萬241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