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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原易字第 2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原易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貝子麒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 9171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貝子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並應依附件 本院10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號和解筆錄內容支付金川飲料有限公 司共新臺幣拾玖萬貳仟肆佰拾肆元。 犯罪事實 一、貝子麒自民國104年3月16日起擔任金川飲料有限公司之業務 員,負責送貨及收取貨款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於同年4月1日至同年 6月10日期間,利用向附表所示客戶送貨及收取貨款之機會 ,先後將其持有保管如附表所示之酒類、飲料及向附表所示 客戶收取之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9萬2414元,變易持有 之意思為不法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用於清償其個人 債務,而未將貨款交回金川飲料有限公司,且擅自處分其保 管之酒類及飲料。 二、案經金川飲料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銀年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東勢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貝子麒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 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另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簡 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 之2、第16 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 限制,均先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貝子麒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 人金川飲料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銀年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 理時指證無訛;復有被告親自書寫簽立之自白書(含挪用公 款明細)、金川飲料有限公司應收帳款請款單、帳款單、收 款明細資料各1份附卷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業務侵占犯行堪以認定,應依 法論科。 三、核被告貝子麒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被 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先後將其持有保管之酒類、飲料及向客 戶收取之貨款合計19萬2414元予以侵占入已,在時間及空間 上具有密切之關係,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係 為達同一目的,實施同一手段,而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爰審酌被告並無刑案前科紀錄( 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擔任告訴人金川飲 料公司之業務員,利用職務之便,將其持有保管之酒類、飲 料及貨款予以侵占入己,法治觀念偏差,合計侵占金額達19 萬2414元,損害告訴人財產權益,事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 人於本院達成和解取得諒宥,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因一時貪念致觸刑章,犯後已坦認過錯,並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 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另為促使被告確 實履行其與告訴人達成之和解內容,保障告訴人之權益,並 命被告應依附件本院10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號和解筆錄內容 支付告訴人共19萬2414元(此項支付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 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岱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犯罪時間 │收款客戶名稱 │犯罪所得金額或│ │ │(或侵占之物品名│價值 │ │ │稱) │(新臺幣) │ ├──────┼────────┼───────┤ │104年4月間 │囍臨門餐廳 │2萬6359元 │ ├──────┼────────┼───────┤ │同上 │神木土雞城餐廳 │2萬5213元 │ ├──────┼────────┼───────┤ │同上 │真好味土雞城餐廳│1萬8340元 │ ├──────┼────────┼───────┤ │同上 │尾社臭豆腐 │1萬2224元 │ ├──────┼────────┼───────┤ │104年5月間 │五福土雞城餐廳 │3萬1942元 │ ├──────┼────────┼───────┤ │104年4月間 │先塘跡餐廳 │2萬4056元 │ ├──────┼────────┼───────┤ │同上 │五福園餐廳 │3萬5566元 │ ├──────┼────────┼───────┤ │同上 │情人橋餐廳 │1萬3760元 │ ├──────┼────────┼───────┤ │104年6月間 │高梁酒1箱 │4080元 │ ├──────┼────────┼───────┤ │104年5月間 │茶裏王飲料1箱 │350元 │ ├──────┼────────┼───────┤ │同上 │金牌啤酒1箱 │524元 │ ├──────┼────────┼───────┤ │ 總 計 │ │19萬241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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