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4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星漢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950
號),被告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認罪,檢察官
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
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星漢共同
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星漢之新光商業銀行三峽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存款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壹佰陸拾貳
元
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李星漢與「九洲娛樂城」網路賭博網站之經
營者共同基於在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及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與聚眾賭博之
犯意聯絡,自民國101年1月30日起,
擔任「九洲娛樂城」賭博網站之經銷代理商,以「九洲娛樂
城」賭博網站經營者所提供之管理後台程式,委託不知情之
蘋果世界有限公司(下稱蘋果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
0段000號2樓)架設「百勝娛樂城」(網址http://www.100w
in.com.tw)、「遊戲幣交易網」(網址http://www.go588.
org)、「威尼斯俱樂部」(網址http://www .yes8888.com
.tw)、「紅寶石俱樂部」(網址http://www.rclub.com.tw
)、「金沙太陽城」(網址http://www.goldsun.com.tw)
及「銀光娛樂城」(網址http://www.light8888.com.tw)
網站,由蘋果公司向威普網站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威普公司
,址設臺中市○○○路○○○號1樓)租用上開賭博網站之伺服
器主機,被告再對外招攬不特定賭客成為網站會員,其賭博
方式係賭客先經由上開網站連線進入「九洲娛樂城」、「黃
金俱樂部」之真人輪盤、德州撲克、百家樂21點及電子拉霸
等網路線上博奕進行網路簽賭下注,並使用便利超商ezpay
等收付款服務付款購買遊戲點數,由被告將會員儲值之新臺
幣換算為遊戲點數撥予會員,會員下注如贏得點數,即可登
入「遊戲交易網」輸入會員帳號、兌換點數及匯款銀行帳號
,再由被告以銀行匯款方式交付贏得賭金予賭客。被告每月
並與「九洲娛樂城」賭博網站經營者結算盈虧,自101年1月
30日起至103年6月間某日止,可從獲利金額取得百分之20為
報酬;自103年6月間起,則於每月獲利金額中提撥百分之10
至20不等之金額作為「九洲娛樂城」賭博網站經營者之手續
費,其餘獲利悉歸被告所有,而以此方式營利。
嗣為警先後
於103年11月20日、104年2月4日持本院核發之103年度聲搜
字第2267號、104年度聲搜字第282號
搜索票,至威普公司及
李星漢住處執行搜索查獲。
二、
證據:
(一)被告李星漢於警詢、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
自白。
(二)
證人張碩尹、朱國彰、李碩邦、張漢塗、張育賢、張
琬婷於警詢、偵查及證人黃信豪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卷附本院103年度聲搜字第2267號
搜索票、104年度聲
搜字第282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搜索筆錄3份、
扣押筆錄2份、
扣押物品目錄表5份
、威普公司實體主機租賃服務合約書影本1份、發票
影本2紙、網站WHOIS查詢結果、百勝娛樂城、金沙太
陽城、紅寶石俱樂部、銀光娛樂城賭客點數轉出紀錄
、藍新科技非信用卡收付款機制服務租用合約書、臺
灣新光商業銀行三峽分行存摺影本、提款卡影本及交
易明細表、蘋果公司合約書各1份、遊戲點數交易網
頁及網站畫面20張。
(四)
扣案之新光商業銀行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帳戶金融卡1張、存摺1本(帳戶內存款新臺幣22萬31
62元)。
三、本件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
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犯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
聚眾賭
博罪(被告係
同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及同法第268條前後段之意圖營利提供賭
博場所罪及聚眾賭博罪,為
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意
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處斷),願受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
宣告。被告之新光商業銀行三峽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存款新台幣22萬3162元沒
收。本院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
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
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
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
外,不得
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在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