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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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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易字第 144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4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星漢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950 號),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認罪,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 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星漢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星漢之新光商業銀行三峽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存款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壹佰陸拾貳 元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李星漢與「九洲娛樂城」網路賭博網站之經 營者共同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及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與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1年1月30日起, 擔任「九洲娛樂城」賭博網站之經銷代理商,以「九洲娛樂 城」賭博網站經營者所提供之管理後台程式,委託不知情之 蘋果世界有限公司(下稱蘋果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 0段000號2樓)架設「百勝娛樂城」(網址http://www.100w in.com.tw)、「遊戲幣交易網」(網址http://www.go588. org)、「威尼斯俱樂部」(網址http://www .yes8888.com .tw)、「紅寶石俱樂部」(網址http://www.rclub.com.tw )、「金沙太陽城」(網址http://www.goldsun.com.tw) 及「銀光娛樂城」(網址http://www.light8888.com.tw) 網站,由蘋果公司向威普網站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威普公司 ,址設臺中市○○○路○○○號1樓)租用上開賭博網站之伺服 器主機,被告再對外招攬不特定賭客成為網站會員,其賭博 方式係賭客先經由上開網站連線進入「九洲娛樂城」、「黃 金俱樂部」之真人輪盤、德州撲克、百家樂21點及電子拉霸 等網路線上博奕進行網路簽賭下注,並使用便利超商ezpay 等收付款服務付款購買遊戲點數,由被告將會員儲值之新臺 幣換算為遊戲點數撥予會員,會員下注如贏得點數,即可登 入「遊戲交易網」輸入會員帳號、兌換點數及匯款銀行帳號 ,再由被告以銀行匯款方式交付贏得賭金予賭客。被告每月 並與「九洲娛樂城」賭博網站經營者結算盈虧,自101年1月 30日起至103年6月間某日止,可從獲利金額取得百分之20為 報酬;自103年6月間起,則於每月獲利金額中提撥百分之10 至20不等之金額作為「九洲娛樂城」賭博網站經營者之手續 費,其餘獲利悉歸被告所有,而以此方式營利。嗣為警先後 於103年11月20日、104年2月4日持本院核發之103年度聲搜 字第2267號、104年度聲搜字第282號搜索票,至威普公司及 李星漢住處執行搜索查獲。 二、證據: (一)被告李星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張碩尹、朱國彰、李碩邦、張漢塗、張育賢、張 琬婷於警詢、偵查及證人黃信豪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卷附本院103年度聲搜字第2267號搜索票、104年度聲 搜字第282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搜索筆錄3份、扣押筆錄2份、扣押物品目錄表5份 、威普公司實體主機租賃服務合約書影本1份、發票 影本2紙、網站WHOIS查詢結果、百勝娛樂城、金沙太 陽城、紅寶石俱樂部、銀光娛樂城賭客點數轉出紀錄 、藍新科技非信用卡收付款機制服務租用合約書、臺 灣新光商業銀行三峽分行存摺影本、提款卡影本及交 易明細表、蘋果公司合約書各1份、遊戲點數交易網 頁及網站畫面20張。 (四)扣案之新光商業銀行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帳戶金融卡1張、存摺1本(帳戶內存款新臺幣22萬31 62元)。 三、本件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 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犯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 博罪(被告係同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及同法第268條前後段之意圖營利提供賭 博場所罪及聚眾賭博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意 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願受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宣告。被告之新光商業銀行三峽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存款新台幣22萬3162元沒 收。本院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 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 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 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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