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寶坤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
30813號),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改以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張寶坤對於業務上所
持有之物,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而侵占
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
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寶坤自民國103年7月間起至同年9月止,在址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千華包裝機械有限公
司」(下稱千華公司)擔任業務人員,負責招攬客戶及向客
戶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張寶坤因經濟困難
,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單一犯意,利用向客戶
收取貨款之機會,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所示客戶地
址收款後,接續將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
易持有為所有,
予
以侵占入己,供其花用,未繳回千華公司,共計以前揭方式
共侵占千華公司新臺幣(下同)18萬6520元。
嗣千華公司代
表人滕群雄察覺有異,經清點帳目,而查悉上情。
二、
證據名稱:
㈠、被告張寶坤於
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
自白。
㈡、
告訴人公司代表人即
證人滕群雄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
㈢、卷附之貨款已領未繳回千華公司之款項一覽表、被告貨款
收
訖未繳回千華公司之明細各乙份、千華包裝機械有限公司之
收款明細單10張、出貨憑單16張
可參。
三、論罪
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張寶坤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
業務侵占罪。
㈡、
按刑法上之
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
,侵害同一
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
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
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
行,給予
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8
7號判決意旨
參照)。本件被告張寶坤任職於
告訴人千華公
司業務人員之職務,負責招攬客戶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等事宜
,自103年7月間起至同年9月間止之密接時間內,將如附表
所示之貨款侵占入己,被告上開之
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
地下,接續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各次舉動之獨立性薄弱,社
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告訴
人公司認被告該等侵占犯行,應該分論併罰,尚有誤會,併
此敘明。
㈢、爰
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憑己力獲取生活所需,竟利用工
作上收取公司貨款之便,接續將自己持有原應繳回公司之貨
款共18萬6520元占為己有而花用,恣意侵犯告訴人公司之財
產法益,價值觀念非無偏差;
犯後雖已坦承犯行,惟
迄今尚
未能與告訴人公司達成
和解,徵得告訴人公司之原諒之犯後
態度,兼衡被告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以示
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
罰金。
附表:
┌─┬────┬────────────────┬──────┐
│編│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侵占金額 │
│號│ │ │(新臺幣) │
├─┼────┼────────────────┼──────┤
│1 │103年8月│裕強五金有限公司(設臺中市沙鹿區│1萬2275元 │
│ │底某日 │沙田路38之1號)收款1次。 │ │
├─┼────┼────────────────┼──────┤
│2 │103年7月│昶源工業社(設臺中市○○區○○路│5950元 │
│ │間某日 │1段388巷33號)收款1次。 │ │
├─┼────┼────────────────┼──────┤
│3 │103年8月│欣德工業社(設彰化縣○○鎮○○路│共3萬9600元 │
│ │15日 │97號)共收款1次。 │ │
├─┼────┼────────────────┤ │
│4 │103年8月│欣德工業社(設彰化縣○○鎮○○路│ │
│ │30或31日│97號)共收款1次。 │ │
├─┼────┼────────────────┼──────┤
│5 │103年8月│賜福企業社(設彰化縣○○鎮○○路│1萬3482元 │
│ │底某日 │2段586之7號)先後收款2次。 │ │
├─┼────┼────────────────┼──────┤
│6 │103年8月│力展工藝社(臺中市○○區○○路2 │5250元 │
│ │間某日 │段301巷2號之1)收款1次。 │ │
├─┼────┼────────────────┼──────┤
│7 │103年8月│不一樣家具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大雅│1萬2860元 │
│ │間○○ ○區○○○路46之9號)收款1次。 │ │
├─┼────┼────────────────┼──────┤
│8 │103年8月│騎麟工業社(設臺中市外埔區土城南│9104元 │
│ │間某日 │路33號)收款1次。 │ │
├─┼────┼────────────────┼──────┤
│9 │103年8月│全鴻機械五金行(設彰化縣和美鎮彰│5萬4000元( │
│ │間某日 │美路6段362號)收款1次(該次貨款 │貨款之尾數60│
│ │ │之尾數600元,被告未向全鴻機械五 │0元,被告未 │
│ │ │金行負責人收取)。 │收取) │
├─┼────┼────────────────┼──────┤
│10│103年9月│雙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西│2萬8350元 │
│ │10○ ○○區○○○道○段○○號)收款1次。 │ │
├─┼────┼────────────────┼──────┤
│11│103年9月│中鴻企業社(設臺中市○○區○○路│5649元 │
│ │中旬某日│1巷13號)收款1次。 │ │
├─┴────┴────────────────┼──────┤
│ 合計│18萬652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