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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易字第 260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6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國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 69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國華為銀河系資訊有限公司負責人, 因參與投標告訴人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招標工程「車籠埔斷 層保存園區投影機燈泡採購案」,為圖換取標單,於民國10 4年5月6日13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1樓櫃檯警 衛室,假意登記訪問另棟生命科學廳地下室辦公室展示組維 修科科長洪肇嶽,換發來賓證件後,旋即基於無故侵入他人 建築物之犯意,搭乘電梯前往行政大樓7樓文書科組員告訴 人尤招弟之辦公室,因時值午休時間,被告廖國華即趁無人 在內之際,侵入該辦公室後將辦公室門反鎖,意圖竊換標單 (所涉竊盜罪嫌,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嗣經告訴 人尤招弟返回上開辦公室,發現辦公室門遭反鎖,稍後經被 告廖國華自行開啟辦公室門,並向告訴人尤招弟表明欲抽換 標單之意,告訴人尤招弟乃報警處理查獲。因認被告廖國華 所為,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 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尤招弟告訴被告廖 國華妨害自由案件,檢察官認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 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而提起公訴,該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廖國華業與告訴人國立自然科 學博物館調解成立,且據告訴人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尤招 弟於104年11月30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4年度司中調 字第3327號調解程序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紙在卷為憑 ,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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