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6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國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
69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國華為銀河系資訊有限公司負責人,
因參與投標
告訴人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招標工程「車籠埔斷
層保存園區投影機燈泡採購案」,為圖換取標單,於民國10
4年5月6日13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1樓櫃檯警
衛室,假意登記訪問另棟生命科學廳地下室辦公室展示組維
修科科長洪肇嶽,換發來賓證件後,
旋即基於無故侵入他人
建築物之犯意,搭乘電梯前往行政大樓7樓文書科組員
告訴
人尤招弟之辦公室,因時值午休時間,被告廖國華即趁無人
在內之際,侵入該辦公室後將辦公室門反鎖,
意圖竊換標單
(所涉
竊盜罪嫌,業經檢察官另為
不起訴處分)。
嗣經告訴
人尤招弟返回上開辦公室,發現辦公室門遭反鎖,稍後經被
告廖國華自行開啟辦公室門,並向告訴人尤招弟表明欲抽換
標單之意,告訴人尤招弟
乃報警處理查獲。因認被告廖國華
所為,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等
語。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
間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尤招弟告訴被告廖
國華妨害自由案件,檢察官認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
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而提起公訴,該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廖國華業與告訴人國立自然科
學博物館調解成立,且據告訴人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尤招
弟於104年11月30日具狀
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4年度司中調
字第3327號調解程序筆錄、撤回告訴
聲請狀各1紙在卷為憑
,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