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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訴字第 60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6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青葉科技有限公司(即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楊溱榛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 第13723、13724號、104年度偵字第1245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 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溱榛犯製造偽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青葉科技有限公司(即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 行業務,犯製造偽藥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楊溱榛前於民國91年間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9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經 減刑為3月15日,於96年7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 知悔改,擔任前設於臺中市○○區○○○街○○號妤婷生化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妤婷公司;該公司於103年4月8日更 名為青葉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製造西藥品,應 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 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 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 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而未經申請領得藥品許可證 ,即屬偽藥,不得製造、販賣。竟基於擅自製造偽藥販賣之 犯意,於99年間某日,將含有「Sildenafil」、「Homosild enafil(分子量488)」、「Thiohomosildenaf il(分子量 504)」西藥成分之原料,交予某製藥公司加工、打錠、分 裝及包裝,將含有「Sildenafil」、「Homosild en afil( 分子量488)」、「Thiohomosildenafi l(分子量504)」 西藥成分之原料,製造成「康力寶」(錠劑),楊溱榛取得 上開偽藥「康力寶」後,即基於販賣偽藥營利之接續犯意, 將「康力寶」販售予不知情之蕭振旺(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婕 朵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婕朵公司)等經銷商,再由婕朵 公司銷售至王敏如(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經營,位 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之「麗總精緻生活館」 及昌平路1段212之2號之「康總精緻生活館」。嗣經臺中市 衛生局(現已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下同)在上開「康 總精緻生活館」就其所販售之「康力寶」進行抽驗,並送請 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 品藥物管理局檢驗後,檢出上開3種西藥成分,因而循線查 獲上情。另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會同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二分局,於100年1月20日持搜索票前往妤婷公司、婕 朵公司、麗總精緻生活館、康總精緻生活館等處搜索,分別 扣得如附表一至四之物品。 二、證據: ㈠被告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即青葉科技有限公司)代表 人楊溱榛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被告楊溱榛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㈢證人蕭振旺於臺中市調查處及偵查中之證述。 ㈣證人王敏如於臺中市調查處及偵查中之證述。 ㈤證人林哲男於臺中市調查處及偵查中之證述。 ㈥婕朵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進貨明細表。 ㈦婕朵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特定產品客戶銷售表。 ㈧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99年7月13日銷售單影本1紙。 ㈨臺中市衛生局99年10月22日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 附檢查現場紀錄表影本1份。 ㈩臺中市衛生局99年12月10日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1紙 。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12月6日FDA研字第0000 000000號函及函附之檢驗報告書影本。 扣案之「康力寶」產品包裝盒。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即青葉科技有 限公司)代表人楊溱榛、被告楊溱榛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 意,且被告均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㈠被告楊溱榛兼代表 人犯藥事法,累犯,願受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之科刑。㈡被告 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即青葉科技公司代表人楊溱榛,因執 行業務犯製造偽藥罪願受罰金新臺幣30萬元。經查,上開協 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 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 條之8、第454條第1項,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 、第8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附錄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7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 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 附表一 (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街○○號「妤婷公司」) 1.「康力寶」宣傳資料1冊 2.「康力寶」請款單6張 3.「康力寶」出貨單2張 4.「康力寶」檢驗報告1冊 5.筆記本1冊 6.客戶資料1冊 附表二 (搜索地點:彰化縣○○鎮○○路○○○號6樓之1「婕朵公司」) 1.婕朵公司資料VCD1片 (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 1.「康力寶」3盒 2.出貨明細3份 3.客戶資料2份 4.妤婷公司產品型錄1份 附表三 (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麗總精緻生活館 」) 1.「康力寶」12盒 2.昭信標準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5張 3.「麗總精緻生活館」進貨單15張 4.「麗總精緻生活館」收貨單4張 附表四 (搜索地點: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康總精緻生活館 」) 1.「康力寶」5盒7粒(共57粒) 2.進貨單1份 3.銷貨資料1份 4.「康力寶」供貨廠商資料 5.「康力寶」相關資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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