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6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青葉科技有限公司(即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楊溱榛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
第13723、13724號、104年度偵字第12451號)後,
聲請改依
協商
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認罪協商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溱榛犯製造偽藥罪,
累犯,處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青葉科技有限公司(即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
行業務,犯製造偽藥罪,科
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楊溱榛前於民國91年間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9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嗣經
減刑為3月15日,於96年7月23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猶不
知悔改,擔任前設於臺中市○○區○○○街○○號妤婷生化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妤婷公司;該公司於103年4月8日更
名為青葉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製造西藥品,應
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
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
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
發給藥品許
可證後,始得製造,而未經申請領得藥品許可證
,即屬偽藥,不得製造、販賣。竟基於擅自製造偽藥販賣之
犯意,於99年間某日,將含有「Sildenafil」、「Homosild
enafil(分子量488)」、「Thiohomosildenaf il(分子量
504)」西藥成分之原料,交予某製藥公司加工、打錠、分
裝及包裝,將含有「Sildenafil」、「Homosild en afil(
分子量488)」、「Thiohomosildenafi l(分子量504)」
西藥成分之原料,製造成「康力寶」(錠劑),楊溱榛取得
上開偽藥「康力寶」後,即基於販賣偽藥營利之
接續犯意,
將「康力寶」販售予不知情之蕭振旺(另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
處分)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婕
朵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婕朵公司)等經銷商,再由婕朵
公司銷售至王敏如(另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所經營,位
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之「麗總精緻生活館」
及昌平路1段212之2號之「康總精緻生活館」。
嗣經臺中市
衛生局(現已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下同)在上開「康
總精緻生活館」就其所販售之「康力寶」進行抽驗,並送請
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
品藥物管理局檢驗後,檢出上開3種西藥成分,因而循線查
獲上情。另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會同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二分局,於100年1月20日持
搜索票前往妤婷公司、婕
朵公司、麗總精緻生活館、康總精緻生活館等處搜索,分別
扣得如附表一至四之物品。
二、
證據:
㈠被告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即青葉科技有限公司)代表
人楊溱榛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之
自白。
㈡被告楊溱榛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㈢
證人蕭振旺於臺中市調查處及
偵查中之證述。
㈣證人王敏如於臺中市調查處及偵查中之證述。
㈤證人林哲男於臺中市調查處及偵查中之證述。
㈥婕朵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進貨明細表。
㈦婕朵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特定產品客戶銷售表。
㈧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99年7月13日銷售單影本1紙。
㈨臺中市衛生局99年10月22日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
附檢查現場紀錄表影本1份。
㈩臺中市衛生局99年12月10日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1紙
。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12月6日FDA研字第0000
000000號函及函附之檢驗報告書影本。
扣案之「康力寶」產品包裝盒。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即青葉科技有
限公司)代表人楊溱榛、被告楊溱榛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
意,且被告均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㈠被告楊溱榛兼代表
人犯藥事法,累犯,願受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之
科刑。㈡被告
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即青葉科技公司代表人楊溱榛,因執
行業務犯製造偽藥罪願受罰金新臺幣30萬元。經查,上開協
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
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
條之8、第454條第1項,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
、第8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
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
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
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
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 葳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附錄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
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
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
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
寄藏、
牙保、
轉讓或
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7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
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
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
附表一
(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街○○號「妤婷公司」)
1.「康力寶」宣傳資料1冊
2.「康力寶」請款單6張
3.「康力寶」出貨單2張
4.「康力寶」檢驗報告1冊
5.筆記本1冊
6.客戶資料1冊
附表二
(搜索地點:彰化縣○○鎮○○路○○○號6樓之1「婕朵公司」)
1.婕朵公司資料VCD1片
(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
1.「康力寶」3盒
2.出貨明細3份
3.客戶資料2份
4.妤婷公司產品型錄1份
附表三
(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麗總精緻生活館
」)
1.「康力寶」12盒
2.昭信標準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5張
3.「麗總精緻生活館」進貨單15張
4.「麗總精緻生活館」收貨單4張
附表四
(搜索地點: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康總精緻生活館
」)
1.「康力寶」5盒7粒(共57粒)
2.進貨單1份
3.銷貨資料1份
4.「康力寶」供貨廠商資料
5.「康力寶」相關資料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