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0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東福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東福前經徵得同案被告盧正義、盧怡
伽同意後,將址設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
○○街○○○ 號9 樓之捷坤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捷坤公司)負
責人變更為同案被告盧怡伽,被告謝東福並以捷坤公司名義
,偕同同案被告盧怡伽前往永豐銀行學府分行申請支票後,
販售牟利。
嗣由具有
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曾
信雄」之成年男子,於民國99年8 月31日15時許,以捷坤公
司公司名義,向
告訴人召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召盛公司)
之負責人巫清華訂購空氣壓縮機(10hp)、空氣儲存桶(36
0L)各2 臺,使
告訴人召盛公司
陷於錯誤,而於99年9 月7
日,依約交付上開貨品後,巫清華於99年9 月9 日上午11時
許,前往「曾信雄」所承租位在臺中縣潭子鄉(現改制為臺
中市○○區○○○路○ 段431 之2 號之工廠內收取貨款,「
曾信雄」
乃交付永豐商業銀行學府分行、發票人為捷坤公司
、支票號碼AD0000000 號、發票日99年10月25日、金額新臺
幣(下同)14萬8000元1 張。惟支票屆期跳票,而「曾信雄
」承租之上開廠房早已搬空,召盛公司始悉受騙,而受有損
害。因認被告謝東福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
取財罪嫌等語。
二、
按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謝東福業於105 年8 月10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1 紙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89 頁),
揆諸前開規
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