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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易字第 100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0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東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東福前經徵得同案被告盧正義、盧怡 伽同意後,將址設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 ○○街○○○ 號9 樓之捷坤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捷坤公司)負 責人變更為同案被告盧怡伽,被告謝東福並以捷坤公司名義 ,偕同同案被告盧怡伽前往永豐銀行學府分行申請支票後, 販售牟利。嗣由具有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曾 信雄」之成年男子,於民國99年8 月31日15時許,以捷坤公 司公司名義,向告訴人召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召盛公司) 之負責人巫清華訂購空氣壓縮機(10hp)、空氣儲存桶(36 0L)各2 臺,使告訴人召盛公司陷於錯誤,而於99年9 月7 日,依約交付上開貨品後,巫清華於99年9 月9 日上午11時 許,前往「曾信雄」所承租位在臺中縣潭子鄉(現改制為臺 中市○○區○○○路○ 段431 之2 號之工廠內收取貨款,「 曾信雄」乃交付永豐商業銀行學府分行、發票人為捷坤公司 、支票號碼AD0000000 號、發票日99年10月25日、金額新臺 幣(下同)14萬8000元1 張。惟支票屆期跳票,而「曾信雄 」承租之上開廠房早已搬空,召盛公司始悉受騙,而受有損 害。因認被告謝東福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 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謝東福業於105 年8 月10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9 頁),揆諸前開規 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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