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0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家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家富無罪。
理 由
一、
起訴意旨
略以:被告徐家富係坐落臺中市○○區○○○街與
太祥西路口之施工小包,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4 年2 月5 日晚間10時4 分許,趁工地內大部分廠商均已
停工休息之際,在上址工地C 棟樓層內,徒手竊取被害人黃
文進所有之電線6 綑,得手後,隨即以自備車輛載運離去。
被告食髓知味,另分別於同年月11日晚間10時10分許、同年
月12日晚間9 時43分許,在上址工地E 棟樓層內,以相同之
方式,竊取被害人所有之電線約2,400 公尺【價值新臺幣(
下同)2 萬8,800 元】,得手後,隨即離去。
嗣被害人於10
4 年2 月13日施工時察覺上開物品失竊,自行調閱工地內監
視錄影器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上開3 次
行為,均涉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
竊盜罪等語。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
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
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
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
判例
意旨
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有上開3 次竊盜犯嫌,無非係以
證人即被害
人時任工地副理之黃文進於警詢及
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時
任工地主任之呂越天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被告之上游承
包商劉明輝於偵查中之證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
案現場勘察報告1 份、現場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7 張及數位
照片19張為其論據。
四、
訊據被告徐家富固不否認伊於案發當時,係受僱於上游廠商
劉明輝,所承包之施工範圍,係坐落在臺中市○○區○○○
街與太祥西路口總太明日大樓建案中之E 棟,並負責該棟大
樓之變電箱及配管工作等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竊盜
犯行,
辯稱:該工地所失竊的電線並非伊竊取,監視器錄影畫面拍
攝到C 棟部分,伊只是去該棟空地撿拾水管或廢棄料之類的
東西;E 棟部分,是伊
搬運個人施工用具,且伊都是在夜間
施工,並無竊取電線等語。經查:
㈠被告係受僱於上游廠商劉明輝,而劉明輝係受僱於黃文進時
任副理之典彰工程有限公司之下游廠商,被告向劉明輝所承
包之施工範圍,係坐落在臺中市○○區○○○街與太祥西路
口總太明日大樓建案中之E 棟,並負責該棟大樓之變電箱及
配管工作
等情,為被告所是認,核與證人劉明輝於偵查及本
院審理中、證人黃文進於偵查中、證人呂越天於本院審理中
所為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11頁反面、第48-50 頁;本院卷
第100 頁正反面、第141 頁正反面、第179 頁反面、第197
頁正反面),是此部分事實,
堪以認定。
㈡再本案之查獲經過,係因工地員工於104 年2 月13日施工時
發現電線遭竊,而向呂越天反應,呂越天於查看工地警衛提
供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後,
指認被告涉有嫌疑,並向劉明輝及
黃文進反應,呂越天
復於當日向員警報案並提供監視器錄影
畫面,
嗣後劉明輝與黃文進一同前往警局查看該監視器錄影
畫面後,均指認被告偷竊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證人
呂越天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證人黃文進、劉明輝於偵查中
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偵卷第12頁正反面、第48-50 頁
;本院卷第101 頁反面、第142-143 頁、第196 頁反面),
是足認證人黃文進、劉明輝、呂越天係依監視器錄影畫面指
認被告犯本案竊盜犯行,均並未親眼目睹本案之遭竊過程。
惟被告既如前述堅詞否認,則本案案發工地之監視器錄影畫
面中,是否明確拍攝到被告竊取電線乙事,自應詳加查證,
而經本院
勘驗案發工地之監視器錄影光碟,如下列附表所示
之內容,雖部分檔案拍攝畫面中之人,經被告確認為其本人
無誤(見本院卷第169頁),然所有監視器錄影畫面,均因
夜間光線不足、有相當距離,且所拍攝之人因占畫面面積過
小,以致影像模糊不清,根本無從辨識所拍攝之人手上是否
有持物品,遑論據此辨識該物品是否確為本案遭竊之電線,
有如附表之本院勘驗筆錄1份在卷
可證(見本院卷第164-169
頁),是尚難憑此模糊不清、難以辨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遽
認被告有何竊盜電線之犯行。
㈢又被告辯稱其於案發
期間,確實有在施工,且需使用自己準
備之如電鑽、延長線、工作燈等工具,監視器所拍攝之畫面
係伊在搬運工具乙節,核與證人劉明輝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
證述:案發當時,被告確實在趕工,且被告通常是下班後過
去,工作時間大概是下午5 點到晚上9 、10點左右,被告平
時會帶個人工具到現場,工作完會帶走等語(見偵卷第49頁
;本院卷第100 頁反面、第103 頁)、證人呂越天於本院審
理時之證述:工地晚上只有鷹架有照明,在晚上作業不可能
沒帶照明設備(見本院卷第188頁)等詞相符,且有晚間工
地現場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張(見偵卷第27-30頁)
附卷
可考,是被告辯稱監視器所拍攝之畫面,係伊在搬運工
具乙詞,應非無稽。另衡以常情,被告倘欲竊取工地現場之
電線,理應會於搬運始末及過程中,觀察周遭有無警衛巡視
或者是否有同為施工之人經過,再伺機竊取電線,然觀之附
表所示之監視器錄影畫面,被告無論係經過C棟或者進出E棟
前後,均無左顧右盼或巡視四周狀況之動作,且均係從容不
迫地行走或搬運物品(搬運物品部分係指被告進出E棟之監
視器錄影畫面,被告經過C棟是否手持物品,經勘驗後無法
認定),顯與一般竊嫌之舉止迥異。
㈣至證人黃文進、劉明輝於偵查中證述:被告工作地點在E 棟
,但被告卻從C 棟搬東西出來並放到車上,且之前看工地監
視錄影器,有1 段畫面是被告自E 棟上樓,下樓後就多了好
幾綑電線類的材料等語(見偵卷第10頁反面、第49頁反面)
,已與本院如附表所示之勘驗筆錄內容不符,復經本院於審
理時,將監視器錄影畫面當庭播放予證人呂越天觀看後,其
證述:就C 棟影片部分,大家是從被告的動作來判斷,不是
說很明確,沒有辦法看到一捲一捲的電線,是類似,但是不
是電線我不知道,我們沒辦法當場看到東西;就E 棟影片部
分,中間那段拿的大圈圈懷疑是我們的電線等語(見本院卷
第181頁反面-182 頁、第185 頁、第188 頁),可知,證人
呂越天就C棟影片部分,亦無法明確自監視錄影畫面指認被
告是否手持物品;就E棟影片部分,雖有拍攝到類似電線之
物品,然被告於晚間施工需要工作燈、延長線乙節,業如前
述,是此部分亦無法排除該類似電線之物品,係被告所自備
之工具或照明器具。再者,證人黃文進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
證述:E棟發現遭竊時,該樓層配線工程已完工1至2個月等
語(見本院卷第150頁)、證人呂越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被竊樓層是103 年12月配線完成後封版,自103 年12月至10
4 年2 月13日止,中間都沒有再去巡視,從電線切口來看,
應該是近期內10天之新痕等詞(見本院卷第192頁正反面)
,足見,就E棟部分自103年12月配線完成後,至104年2月13
日止,均無人巡視該期間電線是否仍保存完善,而無法排除
電線係遭被告以外之人竊取之可能。
綜上所述,自難依卷存
事證,遽以認定本案竊盜犯行均係被告所為,而以刑法竊盜
罪則相繩。
五、
參諸上情,被告之行為雖屬可疑,然被告之辯解並非全然無
據,檢察官所舉前揭全部證據,既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竊
取本案失竊電線之確信,依刑事訴訟制度「事證有疑,惟利
被告」及「無罪推定」之原則,即難遽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此外,復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本案竊盜
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揆諸上揭說明,應由本院
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
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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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監視器錄影畫面之勘驗筆錄 │
│一、104年02月05日: │
│(1)CAM00-00000000-000000檔(檔案有影像無聲音) │
│22時09分02秒許:檔案開始,畫面左上方為工地門口警衛室,左 │
│ 側則為工地大門,警衛室內有透出燈光,應有 │
│ 保全職守,警衛室右側則為道路,於22時11分 │
│ 00秒許,檔案結束,並無人靠近大門。 │
├─────────────────────────────────┤
│(2)CAM00-00000000-000000檔(註:經查該檔名有2個檔案, │
│ 檔案部分重疊,故勘驗檔案較大之20479KB檔案 │
│ ) │
│22時11分01秒許:檔案開始,畫面左上方為工地門口警衛室,左 │
│ 側則為工地大門,警衛室內有透出燈光,有保 │
│ 全職守,警衛室右側則為道路,於22時11分34 │
│ 秒許,有1身穿外套、深色褲子,腰掛工具包 │
│ 男子(右手有上抬,看不出有持物,左手自 │
│ 然晃動,明顯並無持物)從畫面下方走向警衛 │
│ 室,警衛室內保全則打開大門有與之交談動作 │
│ ,保全並返身走回警衛室內拿取物品交付給該 │
│ 男子,該男子即轉身往回走(此時可見其嘴有 │
│ 叼煙,右手
持有手機),於22時13分00秒許, │
│ 檔案結束。 │
├─────────────────────────────────┤
│(3)CAM00-00000000-000000檔 │
│22時32分01秒許:檔案開始,畫面左上方為工地門口警衛室,左 │
│ 側則為工地大門,於22時32分32秒許,有1輛 │
│ 引擎蓋有PLAY BOY圖案之自小客車從工地開出 │
│ 來,保全則由警衛室走出來往自小客車方向走 │
│ 去,並請坐在駕駛座之人按鈕打開後行李箱, │
│ 保全再打開行李箱,目視後並未翻動,再將行 │
│ 李之蓋子蓋上,(此時上掀之後行李箱門可見 │
│ 車號為000-0000號),駕駛並未下車,保全檢 │
│ 查完後往車前處走去,同時自小客車發動緩緩 │
│ 離去,保全則返身將工地大門關起後,欲走回 │
│ 警衛室,於22時33分00秒許,檔案結束。 │
├─────────────────────────────────┤
│(4)CAM00-00000000-000000檔 │
│22時11分00秒許:檔案開始,畫面上方為工地大門,於22時11分 │
│ 15秒許,有1身穿外套、深色褲子,腰掛工具 │
│ 包男子(右手有上抬,看不出有持物,左手自 │
│ 然晃動,明顯並無持物)從畫面下方走向工地 │
│ 大門,於走出大門後往警衛室方向走去,於22 │
│ 時12分06秒許,該男子又折返往工地內走回來 │
│ (此時可見其嘴有叼煙,右手持有手機),於 │
│ 22時12分25秒許,該男子從畫面下方往工地方 │
│ 向離開監視器畫面,於22時13分00秒許,檔案 │
│ 結束。 │
├─────────────────────────────────┤
│(5)CAM00-00000000-000000檔 │
│22時28分03秒許:檔案開始,畫面上方為工地大門,於22時28分 │
│ 25秒許,有1輛自小客車從工地內往大門方向 │
│ 開出來停靠大門前處,駕駛下車走至車前處拉 │
│ 起引擎蓋(此時隱約可見引擎蓋有PLAY BOY圖 │
│ 案),保全則由警衛室走出來並把大門拉開, │
│ 此時駕駛走至右側拉起水管打開旁邊水龍頭, │
│ 似在清理車輛,於22時32分00秒許,檔案結束。 │
├─────────────────────────────────┤
│(6)CAM00-00000000-000000檔 │
│22時10分04秒許:檔案開始,畫面左方為工地,於22時10分36秒 │
│ 許,有1人(服裝不詳,看不出雙手有無持物 │
│ )從畫面右方走向左方工地,於22時10分58秒 │
│ 許,該人離開監視器畫面,於22時12分00 秒 │
│ 許,檔案結束。 │
├─────────────────────────────────┤
│(7)CAM00-00000000-000000檔 │
│22時12分01秒許:檔案開始,畫面左方為工地,於22時13分00秒 │
│ 許,有1人(服裝不詳,看不出雙手有無持物 │
│ )從畫面左方向右方離開工地,行走時有拿出 │
│ 一發光物品,於22時13分18秒許,該人離開監 │
│ 視器畫面,於22時14分00秒許,檔案結束。 │
├─────────────────────────────────┤
│(8)CAM00-00000000-000000檔 │
│22時25分04秒許:檔案開始,畫面左方為工地,於22時26分00秒 │
│ 許,檔案結束,期間並無異狀。 │
├─────────────────────────────────┤
│(9)CAM00-00000000-000000檔 │
│22時09分00秒許:檔案開始,畫面上方亮光處為工地大樓升降梯 │
│ 門口,升降梯門口處停放1 台自小客車,於22 │
│ 時09分31秒許,有1 人(服裝不詳,看不出雙 │
│ 手有無持物)從畫面中間陰暗處往工地大樓升 │
│ 降梯門口自小客車處走去,並在自小客車旁停 │
│ 留一下(未見有打開車門舉動),隨即往左側 │
│ 離開監視器畫面,於22時11分00秒許,檔案結 │
│ 束。 │
├─────────────────────────────────┤
│(10)CAM00-00000000-000000檔 │
│22時13分06秒許:檔案開始,畫面上方亮光處為工地大樓升降梯 │
│ 門口,升降梯門口處停放1 台自小客車,於22 │
│ 時13分26秒許,有1 人(服裝不詳,看不出雙 │
│ 手有無持物)從畫面左側走向自小客車駕駛處 │
│ ,似有上車舉動(畫面模糊,且遭車輛擋住, │
│ 較不清楚),於22時14分00秒許,該人似有下 │
│ 車動作,並往畫面右側陰暗處工地走去,於22 │
│ 時14分35秒許,該人又折返回自小客車處(畫 │
│ 面模糊,看不出雙手有無持物),於22時15分 │
│ 00秒許,檔案結束。 │
├─────────────────────────────────┤
│(11)CAM00-00000000-000000檔 │
│22時15分02秒許:檔案開始,畫面上方亮光處為工地大樓升降梯 │
│ 門口,升降梯門口處停放1 台自小客車,於22 │
│ 時15分51秒許,有1 人(服裝不詳,看不出雙 │
│ 手有無持物)從畫面左側走向自小客車右側, │
│ 打開右前車門,有上車舉動,於22時16分40秒 │
│ 許,該人關上右前車門又開啟右後車門,隨即 │
│ 關上車門繞過車子往畫面右側陰暗處工地走去 │
│ ,於22時17分40秒許,該人又折返回自小客車 │
│ 左側處(因畫面昏暗,看不出該人舉動),於 │
│ 22時18分30秒許,該人走至後車廂處有將物品 │
│ 放置地上之舉動,於22時19分40秒許,該人又 │
│ 走至自小客車右側開啟右後車門,於關上車門 │
│ 後又繞回自小客車左側(因畫面昏暗,看不出 │
│ 該人舉動),於22時21分59秒許,該人又繞回 │
│ 自小客車右側右後門處,隨即檔案結束。 │
├─────────────────────────────────┤
│(12)CAM00-00000000-000000檔 │
│22時27分02秒許:檔案開始,畫面上方處為工地大樓升降梯門口 │
│ ,升降梯門口的燈已熄滅,升降梯門口處停放 │
│ 1 台自小客車,1 名男子從該車右側下車繞過 │
│ 車身至自小客車左側,於22時27分32秒許,車 │
│ 尾燈突然亮起,於22時27分43秒許,自小客車 │
│ 發動並迴車欲往畫面左側離去,於22時28分00 │
│ 秒許檔案結束。 │
├─────────────────────────────────┤
│二、104年02月11日: │
│(1)CAM00-00000000-000000檔(檔案有影像無聲音) │
│22時00分01秒許:檔案開始,畫面上方處為工地大樓升降梯門口 │
│ ,升降梯門口處停放1 台自小客車,於22時00 │
│ 分39秒許,可見畫面左上方工地大樓由上緩緩 │
│ 降下1 工用升降電梯,升降梯到達地面後,梯 │
│ 內有1 人彎腰雙手抱持物品走向前方自小客車 │
│ (因畫面模糊無法辨識物品為何),並繞至自 │
│ 小客車後行李箱處有將物品放置地上之舉動, │
│ 於22時04分11秒許,該人又返回工地大樓升降 │
│ 梯,再走回自小客車時雙手各提物品,於22時 │
│ 05分10秒許,該人又折返工地大樓升降梯,雙 │
│ 手各提物品再走回自小客車,於22時06分08秒 │
│ 許,該人又折返工地大樓升降梯,再走回自小 │
│ 客車時右手提有一長提袋狀物品,於22時10分 │
│ 36秒許,該人再度折返工地大樓升降梯,彎腰 │
│ 提起地上長提袋狀物品後再走回自小客車,於 │
│ 22時13分00秒許檔案結束。 │
├─────────────────────────────────┤
│三、104年02月12日: │
│(1)CAM00-00000000-000000檔(檔案有影像無聲音) │
│18時54分01秒許:檔案開始,畫面左上方為工地門口警衛室,左 │
│ 側則為工地大門,此時有3名男子背對鏡頭與 │
│ 警衛室門口1女性保全說話,於18時54分39秒 │
│ 許,有1輛自小客車從道路駛往工地大門並停 │
│ 靠大門前處(可見引擎蓋有PLAY BOY圖案), │
│ 此時警衛室內1男性警衛跑出來,手持了1物品 │
│ 給自小客車駕駛,駕駛即驅車往工地內駛去, │
│ 警衛則返回警衛室,於18時55分10秒許,在警 │
│ 衛室前聊天之3名男子之1(提1包物品)往道 │
│ 路方向離去,於18時55分25秒許,有1名捲髮 │
│ 、身穿長袖外套微胖女子,從工地大門走出往 │
│ 警衛室走去,與門口警衛攀談後即往道路方向 │
│ 離去,隨即原站在警衛室門口聊天之2名男子 │
│ 亦轉身離去,於18時56分00秒許,檔案結束。 │
├─────────────────────────────────┤
│(2)CAM00-00000000-000000檔(檔案有影像無聲音) │
│18時54分03秒許:檔案開始,畫面上方為工地大門,於18時54分 │
│ 37秒許,有1輛自小客車停靠在大門處,保全 │
│ 走至自小客車,並交付物品給駕駛後,自小客 │
│ 車即往工地方向駛去(此時可見引擎蓋有PLAY │
│ BOY圖案),於18時55分10秒許,有1名捲髮 │
│ 、身穿長袖外套微胖女子從右上方臨時廁所走 │
│ 出,洗手後即往大門警衛室方向離去,於18時 │
│ 56分00秒許,檔案結束。 │
├─────────────────────────────────┤
│(3)CAM00-00000000-000000檔(檔案有影像無聲音) │
│20時20分03秒許:檔案開始,畫面上方處為工地大樓升降梯門口 │
│ ,升降梯門口處停放1 台自小客車,於20時22 │
│ 分27秒許,畫面右下角1 名男子持手電筒走出 │
│ 往畫面左下角離去,於20時25分54秒許,可見 │
│ 畫面左上方工地大樓由上緩緩降下1 工用升降 │
│ 電梯,升降梯到達地面後,可見梯內有1 人走 │
│ 向前方自小客車(因畫面模糊無法辨識手上有 │
│ 無持有物品),於20時28分46秒許,該人又返 │
│ 回工地大樓升降梯彎身有拿取地上長提袋狀物 │
│ 品舉動後再走回自小客車,於20時31分23秒許 │
│ ,該人站在自小客車後方,有將手上東西放置 │
│ 地上之舉動,於20時32分00秒許,檔案結束。 │
├─────────────────────────────────┤
│(4)CAM00-00000000-000000檔(檔案有影像無聲音) │
│20時53分01秒許:檔案開始,畫面上方處為工地大樓升降梯門口 │
│ ,門口處停放1台自小客車,於20時53分09秒 │
│ 許,可見有1人從自小客車右側往畫面右下角 │
│ 方向走去,於20 時54分00秒許,檔案結束。 │
├─────────────────────────────────┤
│(5)CAM00-00000000-000000檔(檔案有影像無聲音) │
│20時56分01秒許:檔案開始,畫面上方處為工地大樓升降梯門口 │
│ ,門口處停放1台自小客車,於20時56分03秒 │
│ 許,畫面右下角1 名男子右手持手機走,左手 │
│ 自然晃動,並無持物品,出往自小客車方向走 │
│ 去,並在自小客車處停留,並有舉起手機查看 │
│ 舉動,於20時57分00秒許,檔案結束。 │
├─────────────────────────────────┤
│(6)CAM00-00000000-000000檔(檔案有影像無聲音) │
│21時43分03秒許:檔案開始,畫面上方處為工地大樓升降梯門口 │
│ ,該門口處停放1 台自小客車,於21時43分30 │
│ 秒許,1 人從自小客車處走向工地大樓升降梯 │
│ 門口,接著可見被告將工地大樓工用升降兩道 │
│ 電梯門向下拉,接著工地大樓工用升降電梯又 │
│ 緩緩上升,於21時44分00秒許,檔案結束。 │
├─────────────────────────────────┤
│(7)CAM00-00000000-000000檔(檔案有影像無聲音) │
│23時00分06秒許:檔案開始,畫面上方處為工地大樓升降梯門口 │
│ ,升降梯門口處停放1 台自小客車,於23時02 │
│ 分20秒許,該自小客車後車燈突然亮起,左側 │
│ 車身亦有燈光閃爍,於23時02分56秒許,該車 │
│ 後車燈熄滅,於23時03分36秒許,該車左車前 │
│ 燈突然閃爍數下後熄滅,於23時03分50秒許, │
│ 該車前、後車燈均亮起,並緩緩移動,於23時 │
│ 04分00秒許,檔案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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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CAM00-00000000-000000檔(檔案有影像無聲音) │
│20時53分05秒許:檔案開始,畫面上方處為工地,於20時53分 │
│ 23秒許,1人從監視畫面左上方緩步走向右上 │
│ 方(因畫面昏暗看不出來雙手有無持有物品) │
│ ,於20時53分44秒許,該人離開監視器畫面, │
│ 於20時54分00秒許,檔案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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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CAM00-00000000-000000檔(檔案有影像無聲音) │
│20時53分06秒許:檔案開始,畫面上方處為工地,右下角為1台 │
│ 小貨車,於20時53分53秒許,1人從監視畫面 │
│ 左方緩步走向右方(該人腰掛工具包,右手似 │
│ 並無持物品,左手則因角度問題無法辨識有無 │
│ 持有物品),於20時54分00秒許,檔案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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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CAM00-00000000-000000檔(檔案有影像無聲音) │
│20時54分01秒許:檔案開始,畫面上方處為工地,右下角為1台 │
│ 小貨車,1腰掛工具包之人站在畫面中,接著 │
│ 疑似將手機手電筒程式打開,往畫面右方離去 │
│ ,於20時54分16秒許,畫面右上方工地燈光突 │
│ 然亮起,於20時55分00秒許,檔案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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