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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易字第 101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0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家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家富無罪。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徐家富係坐落臺中市○○區○○○街與 太祥西路口之施工小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4 年2 月5 日晚間10時4 分許,趁工地內大部分廠商均已 停工休息之際,在上址工地C 棟樓層內,徒手竊取被害人黃 文進所有之電線6 綑,得手後,隨即以自備車輛載運離去。 被告食髓知味,另分別於同年月11日晚間10時10分許、同年 月12日晚間9 時43分許,在上址工地E 棟樓層內,以相同之 方式,竊取被害人所有之電線約2,400 公尺【價值新臺幣( 下同)2 萬8,800 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被害人於10 4 年2 月13日施工時察覺上開物品失竊,自行調閱工地內監 視錄影器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上開3 次 行為,均涉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 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 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 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有上開3 次竊盜犯嫌,無非係以證人即被害 人時任工地副理之黃文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時 任工地主任之呂越天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被告之上游承 包商劉明輝於偵查中之證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 案現場勘察報告1 份、現場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7 張及數位 照片19張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徐家富固不否認伊於案發當時,係受僱於上游廠商 劉明輝,所承包之施工範圍,係坐落在臺中市○○區○○○ 街與太祥西路口總太明日大樓建案中之E 棟,並負責該棟大 樓之變電箱及配管工作等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竊盜犯行, 辯稱:該工地所失竊的電線並非伊竊取,監視器錄影畫面拍 攝到C 棟部分,伊只是去該棟空地撿拾水管或廢棄料之類的 東西;E 棟部分,是伊搬運個人施工用具,且伊都是在夜間 施工,並無竊取電線等語。經查: ㈠被告係受僱於上游廠商劉明輝,而劉明輝係受僱於黃文進時 任副理之典彰工程有限公司之下游廠商,被告向劉明輝所承 包之施工範圍,係坐落在臺中市○○區○○○街與太祥西路 口總太明日大樓建案中之E 棟,並負責該棟大樓之變電箱及 配管工作等情,為被告所是認,核與證人劉明輝於偵查及本 院審理中、證人黃文進於偵查中、證人呂越天於本院審理中 所為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11頁反面、第48-50 頁;本院卷 第100 頁正反面、第141 頁正反面、第179 頁反面、第197 頁正反面),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再本案之查獲經過,係因工地員工於104 年2 月13日施工時 發現電線遭竊,而向呂越天反應,呂越天於查看工地警衛提 供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後,指認被告涉有嫌疑,並向劉明輝及 黃文進反應,呂越天復於當日向員警報案並提供監視器錄影 畫面,嗣後劉明輝與黃文進一同前往警局查看該監視器錄影 畫面後,均指認被告偷竊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證人 呂越天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證人黃文進、劉明輝於偵查中 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偵卷第12頁正反面、第48-50 頁 ;本院卷第101 頁反面、第142-143 頁、第196 頁反面), 是足認證人黃文進、劉明輝、呂越天係依監視器錄影畫面指 認被告犯本案竊盜犯行,均並未親眼目睹本案之遭竊過程。 惟被告既如前述堅詞否認,則本案案發工地之監視器錄影畫 面中,是否明確拍攝到被告竊取電線乙事,自應詳加查證, 而經本院勘驗案發工地之監視器錄影光碟,如下列附表所示 之內容,雖部分檔案拍攝畫面中之人,經被告確認為其本人 無誤(見本院卷第169頁),然所有監視器錄影畫面,均因 夜間光線不足、有相當距離,且所拍攝之人因占畫面面積過 小,以致影像模糊不清,根本無從辨識所拍攝之人手上是否 有持物品,遑論據此辨識該物品是否確為本案遭竊之電線, 有如附表之本院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64-169 頁),是尚難憑此模糊不清、難以辨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遽 認被告有何竊盜電線之犯行。 ㈢又被告辯稱其於案發期間,確實有在施工,且需使用自己準 備之如電鑽、延長線、工作燈等工具,監視器所拍攝之畫面 係伊在搬運工具乙節,核與證人劉明輝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 證述:案發當時,被告確實在趕工,且被告通常是下班後過 去,工作時間大概是下午5 點到晚上9 、10點左右,被告平 時會帶個人工具到現場,工作完會帶走等語(見偵卷第49頁 ;本院卷第100 頁反面、第103 頁)、證人呂越天於本院審 理時之證述:工地晚上只有鷹架有照明,在晚上作業不可能 沒帶照明設備(見本院卷第188頁)等詞相符,且有晚間工 地現場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張(見偵卷第27-30頁) 附卷可考,是被告辯稱監視器所拍攝之畫面,係伊在搬運工 具乙詞,應非無稽。另衡以常情,被告倘欲竊取工地現場之 電線,理應會於搬運始末及過程中,觀察周遭有無警衛巡視 或者是否有同為施工之人經過,再伺機竊取電線,然觀之附 表所示之監視器錄影畫面,被告無論係經過C棟或者進出E棟 前後,均無左顧右盼或巡視四周狀況之動作,且均係從容不 迫地行走或搬運物品(搬運物品部分係指被告進出E棟之監 視器錄影畫面,被告經過C棟是否手持物品,經勘驗後無法 認定),顯與一般竊嫌之舉止迥異。 ㈣至證人黃文進、劉明輝於偵查中證述:被告工作地點在E 棟 ,但被告卻從C 棟搬東西出來並放到車上,且之前看工地監 視錄影器,有1 段畫面是被告自E 棟上樓,下樓後就多了好 幾綑電線類的材料等語(見偵卷第10頁反面、第49頁反面) ,已與本院如附表所示之勘驗筆錄內容不符,復經本院於審 理時,將監視器錄影畫面當庭播放予證人呂越天觀看後,其 證述:就C 棟影片部分,大家是從被告的動作來判斷,不是 說很明確,沒有辦法看到一捲一捲的電線,是類似,但是不 是電線我不知道,我們沒辦法當場看到東西;就E 棟影片部 分,中間那段拿的大圈圈懷疑是我們的電線等語(見本院卷 第181頁反面-182 頁、第185 頁、第188 頁),可知,證人 呂越天就C棟影片部分,亦無法明確自監視錄影畫面指認被 告是否手持物品;就E棟影片部分,雖有拍攝到類似電線之 物品,然被告於晚間施工需要工作燈、延長線乙節,業如前 述,是此部分亦無法排除該類似電線之物品,係被告所自備 之工具或照明器具。再者,證人黃文進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 證述:E棟發現遭竊時,該樓層配線工程已完工1至2個月等 語(見本院卷第150頁)、證人呂越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被竊樓層是103 年12月配線完成後封版,自103 年12月至10 4 年2 月13日止,中間都沒有再去巡視,從電線切口來看, 應該是近期內10天之新痕等詞(見本院卷第192頁正反面) ,足見,就E棟部分自103年12月配線完成後,至104年2月13 日止,均無人巡視該期間電線是否仍保存完善,而無法排除 電線係遭被告以外之人竊取之可能。綜上所述,自難依卷存 事證,遽以認定本案竊盜犯行均係被告所為,而以刑法竊盜 罪則相繩。 五、參諸上情,被告之行為雖屬可疑,然被告之辯解並非全然無 據,檢察官所舉前揭全部證據,既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竊 取本案失竊電線之確信,依刑事訴訟制度「事證有疑,惟利 被告」及「無罪推定」之原則,即難遽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本案竊盜 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上揭說明,應由本院 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 │附表:監視器錄影畫面之勘驗筆錄 │ │一、104年02月05日: │ │(1)CAM00-00000000-000000檔(檔案有影像無聲音) │ │22時09分02秒許:檔案開始,畫面左上方為工地門口警衛室,左 │ │ 側則為工地大門,警衛室內有透出燈光,應有 │ │ 保全職守,警衛室右側則為道路,於22時11分 │ │ 00秒許,檔案結束,並無人靠近大門。 │ ├─────────────────────────────────┤ │(2)CAM00-00000000-000000檔(註:經查該檔名有2個檔案, │ │ 檔案部分重疊,故勘驗檔案較大之20479KB檔案 │ │ ) │ │22時11分01秒許:檔案開始,畫面左上方為工地門口警衛室,左 │ │ 側則為工地大門,警衛室內有透出燈光,有保 │ │ 全職守,警衛室右側則為道路,於22時11分34 │ │ 秒許,有1身穿外套、深色褲子,腰掛工具包 │ │ 男子(右手有上抬,看不出有持物,左手自 │ │ 然晃動,明顯並無持物)從畫面下方走向警衛 │ │ 室,警衛室內保全則打開大門有與之交談動作 │ │ ,保全並返身走回警衛室內拿取物品交付給該 │ │ 男子,該男子即轉身往回走(此時可見其嘴有 │ │ 叼煙,右手持有手機),於22時13分00秒許, │ │ 檔案結束。 │ ├─────────────────────────────────┤ │(3)CAM00-00000000-000000檔 │ │22時32分01秒許:檔案開始,畫面左上方為工地門口警衛室,左 │ │ 側則為工地大門,於22時32分32秒許,有1輛 │ │ 引擎蓋有PLAY BOY圖案之自小客車從工地開出 │ │ 來,保全則由警衛室走出來往自小客車方向走 │ │ 去,並請坐在駕駛座之人按鈕打開後行李箱, │ │ 保全再打開行李箱,目視後並未翻動,再將行 │ │ 李之蓋子蓋上,(此時上掀之後行李箱門可見 │ │ 車號為000-0000號),駕駛並未下車,保全檢 │ │ 查完後往車前處走去,同時自小客車發動緩緩 │ │ 離去,保全則返身將工地大門關起後,欲走回 │ │ 警衛室,於22時33分00秒許,檔案結束。 │ ├─────────────────────────────────┤ │(4)CAM00-00000000-000000檔 │ │22時11分00秒許:檔案開始,畫面上方為工地大門,於22時11分 │ │ 15秒許,有1身穿外套、深色褲子,腰掛工具 │ │ 包男子(右手有上抬,看不出有持物,左手自 │ │ 然晃動,明顯並無持物)從畫面下方走向工地 │ │ 大門,於走出大門後往警衛室方向走去,於22 │ │ 時12分06秒許,該男子又折返往工地內走回來 │ │ (此時可見其嘴有叼煙,右手持有手機),於 │ │ 22時12分25秒許,該男子從畫面下方往工地方 │ │ 向離開監視器畫面,於22時13分00秒許,檔案 │ │ 結束。 │ ├─────────────────────────────────┤ │(5)CAM00-00000000-000000檔 │ │22時28分03秒許:檔案開始,畫面上方為工地大門,於22時28分 │ │ 25秒許,有1輛自小客車從工地內往大門方向 │ │ 開出來停靠大門前處,駕駛下車走至車前處拉 │ │ 起引擎蓋(此時隱約可見引擎蓋有PLAY BOY圖 │ │ 案),保全則由警衛室走出來並把大門拉開, │ │ 此時駕駛走至右側拉起水管打開旁邊水龍頭, │ │ 似在清理車輛,於22時32分00秒許,檔案結束。 │ ├─────────────────────────────────┤ │(6)CAM00-00000000-000000檔 │ │22時10分04秒許:檔案開始,畫面左方為工地,於22時10分36秒 │ │ 許,有1人(服裝不詳,看不出雙手有無持物 │ │ )從畫面右方走向左方工地,於22時10分58秒 │ │ 許,該人離開監視器畫面,於22時12分00 秒 │ │ 許,檔案結束。 │ ├─────────────────────────────────┤ │(7)CAM00-00000000-000000檔 │ │22時12分01秒許:檔案開始,畫面左方為工地,於22時13分00秒 │ │ 許,有1人(服裝不詳,看不出雙手有無持物 │ │ )從畫面左方向右方離開工地,行走時有拿出 │ │ 一發光物品,於22時13分18秒許,該人離開監 │ │ 視器畫面,於22時14分00秒許,檔案結束。 │ ├─────────────────────────────────┤ │(8)CAM00-00000000-000000檔 │ │22時25分04秒許:檔案開始,畫面左方為工地,於22時26分00秒 │ │ 許,檔案結束,期間並無異狀。 │ ├─────────────────────────────────┤ │(9)CAM00-00000000-000000檔 │ │22時09分00秒許:檔案開始,畫面上方亮光處為工地大樓升降梯 │ │ 門口,升降梯門口處停放1 台自小客車,於22 │ │ 時09分31秒許,有1 人(服裝不詳,看不出雙 │ │ 手有無持物)從畫面中間陰暗處往工地大樓升 │ │ 降梯門口自小客車處走去,並在自小客車旁停 │ │ 留一下(未見有打開車門舉動),隨即往左側 │ │ 離開監視器畫面,於22時11分00秒許,檔案結 │ │ 束。 │ ├─────────────────────────────────┤ │(10)CAM00-00000000-000000檔 │ │22時13分06秒許:檔案開始,畫面上方亮光處為工地大樓升降梯 │ │ 門口,升降梯門口處停放1 台自小客車,於22 │ │ 時13分26秒許,有1 人(服裝不詳,看不出雙 │ │ 手有無持物)從畫面左側走向自小客車駕駛處 │ │ ,似有上車舉動(畫面模糊,且遭車輛擋住, │ │ 較不清楚),於22時14分00秒許,該人似有下 │ │ 車動作,並往畫面右側陰暗處工地走去,於22 │ │ 時14分35秒許,該人又折返回自小客車處(畫 │ │ 面模糊,看不出雙手有無持物),於22時15分 │ │ 00秒許,檔案結束。 │ ├─────────────────────────────────┤ │(11)CAM00-00000000-000000檔 │ │22時15分02秒許:檔案開始,畫面上方亮光處為工地大樓升降梯 │ │ 門口,升降梯門口處停放1 台自小客車,於22 │ │ 時15分51秒許,有1 人(服裝不詳,看不出雙 │ │ 手有無持物)從畫面左側走向自小客車右側, │ │ 打開右前車門,有上車舉動,於22時16分40秒 │ │ 許,該人關上右前車門又開啟右後車門,隨即 │ │ 關上車門繞過車子往畫面右側陰暗處工地走去 │ │ ,於22時17分40秒許,該人又折返回自小客車 │ │ 左側處(因畫面昏暗,看不出該人舉動),於 │ │ 22時18分30秒許,該人走至後車廂處有將物品 │ │ 放置地上之舉動,於22時19分40秒許,該人又 │ │ 走至自小客車右側開啟右後車門,於關上車門 │ │ 後又繞回自小客車左側(因畫面昏暗,看不出 │ │ 該人舉動),於22時21分59秒許,該人又繞回 │ │ 自小客車右側右後門處,隨即檔案結束。 │ ├─────────────────────────────────┤ │(12)CAM00-00000000-000000檔 │ │22時27分02秒許:檔案開始,畫面上方處為工地大樓升降梯門口 │ │ ,升降梯門口的燈已熄滅,升降梯門口處停放 │ │ 1 台自小客車,1 名男子從該車右側下車繞過 │ │ 車身至自小客車左側,於22時27分32秒許,車 │ │ 尾燈突然亮起,於22時27分43秒許,自小客車 │ │ 發動並迴車欲往畫面左側離去,於22時28分00 │ │ 秒許檔案結束。 │ ├─────────────────────────────────┤ │二、104年02月11日: │ │(1)CAM00-00000000-000000檔(檔案有影像無聲音) │ │22時00分01秒許:檔案開始,畫面上方處為工地大樓升降梯門口 │ │ ,升降梯門口處停放1 台自小客車,於22時00 │ │ 分39秒許,可見畫面左上方工地大樓由上緩緩 │ │ 降下1 工用升降電梯,升降梯到達地面後,梯 │ │ 內有1 人彎腰雙手抱持物品走向前方自小客車 │ │ (因畫面模糊無法辨識物品為何),並繞至自 │ │ 小客車後行李箱處有將物品放置地上之舉動, │ │ 於22時04分11秒許,該人又返回工地大樓升降 │ │ 梯,再走回自小客車時雙手各提物品,於22時 │ │ 05分10秒許,該人又折返工地大樓升降梯,雙 │ │ 手各提物品再走回自小客車,於22時06分08秒 │ │ 許,該人又折返工地大樓升降梯,再走回自小 │ │ 客車時右手提有一長提袋狀物品,於22時10分 │ │ 36秒許,該人再度折返工地大樓升降梯,彎腰 │ │ 提起地上長提袋狀物品後再走回自小客車,於 │ │ 22時13分00秒許檔案結束。 │ ├─────────────────────────────────┤ │三、104年02月12日: │ │(1)CAM00-00000000-000000檔(檔案有影像無聲音) │ │18時54分01秒許:檔案開始,畫面左上方為工地門口警衛室,左 │ │ 側則為工地大門,此時有3名男子背對鏡頭與 │ │ 警衛室門口1女性保全說話,於18時54分39秒 │ │ 許,有1輛自小客車從道路駛往工地大門並停 │ │ 靠大門前處(可見引擎蓋有PLAY BOY圖案), │ │ 此時警衛室內1男性警衛跑出來,手持了1物品 │ │ 給自小客車駕駛,駕駛即驅車往工地內駛去, │ │ 警衛則返回警衛室,於18時55分10秒許,在警 │ │ 衛室前聊天之3名男子之1(提1包物品)往道 │ │ 路方向離去,於18時55分25秒許,有1名捲髮 │ │ 、身穿長袖外套微胖女子,從工地大門走出往 │ │ 警衛室走去,與門口警衛攀談後即往道路方向 │ │ 離去,隨即原站在警衛室門口聊天之2名男子 │ │ 亦轉身離去,於18時56分00秒許,檔案結束。 │ ├─────────────────────────────────┤ │(2)CAM00-00000000-000000檔(檔案有影像無聲音) │ │18時54分03秒許:檔案開始,畫面上方為工地大門,於18時54分 │ │ 37秒許,有1輛自小客車停靠在大門處,保全 │ │ 走至自小客車,並交付物品給駕駛後,自小客 │ │ 車即往工地方向駛去(此時可見引擎蓋有PLAY │ │ BOY圖案),於18時55分10秒許,有1名捲髮 │ │ 、身穿長袖外套微胖女子從右上方臨時廁所走 │ │ 出,洗手後即往大門警衛室方向離去,於18時 │ │ 56分00秒許,檔案結束。 │ ├─────────────────────────────────┤ │(3)CAM00-00000000-000000檔(檔案有影像無聲音) │ │20時20分03秒許:檔案開始,畫面上方處為工地大樓升降梯門口 │ │ ,升降梯門口處停放1 台自小客車,於20時22 │ │ 分27秒許,畫面右下角1 名男子持手電筒走出 │ │ 往畫面左下角離去,於20時25分54秒許,可見 │ │ 畫面左上方工地大樓由上緩緩降下1 工用升降 │ │ 電梯,升降梯到達地面後,可見梯內有1 人走 │ │ 向前方自小客車(因畫面模糊無法辨識手上有 │ │ 無持有物品),於20時28分46秒許,該人又返 │ │ 回工地大樓升降梯彎身有拿取地上長提袋狀物 │ │ 品舉動後再走回自小客車,於20時31分23秒許 │ │ ,該人站在自小客車後方,有將手上東西放置 │ │ 地上之舉動,於20時32分00秒許,檔案結束。 │ ├─────────────────────────────────┤ │(4)CAM00-00000000-000000檔(檔案有影像無聲音) │ │20時53分01秒許:檔案開始,畫面上方處為工地大樓升降梯門口 │ │ ,門口處停放1台自小客車,於20時53分09秒 │ │ 許,可見有1人從自小客車右側往畫面右下角 │ │ 方向走去,於20 時54分00秒許,檔案結束。 │ ├─────────────────────────────────┤ │(5)CAM00-00000000-000000檔(檔案有影像無聲音) │ │20時56分01秒許:檔案開始,畫面上方處為工地大樓升降梯門口 │ │ ,門口處停放1台自小客車,於20時56分03秒 │ │ 許,畫面右下角1 名男子右手持手機走,左手 │ │ 自然晃動,並無持物品,出往自小客車方向走 │ │ 去,並在自小客車處停留,並有舉起手機查看 │ │ 舉動,於20時57分00秒許,檔案結束。 │ ├─────────────────────────────────┤ │(6)CAM00-00000000-000000檔(檔案有影像無聲音) │ │21時43分03秒許:檔案開始,畫面上方處為工地大樓升降梯門口 │ │ ,該門口處停放1 台自小客車,於21時43分30 │ │ 秒許,1 人從自小客車處走向工地大樓升降梯 │ │ 門口,接著可見被告將工地大樓工用升降兩道 │ │ 電梯門向下拉,接著工地大樓工用升降電梯又 │ │ 緩緩上升,於21時44分00秒許,檔案結束。 │ ├─────────────────────────────────┤ │(7)CAM00-00000000-000000檔(檔案有影像無聲音) │ │23時00分06秒許:檔案開始,畫面上方處為工地大樓升降梯門口 │ │ ,升降梯門口處停放1 台自小客車,於23時02 │ │ 分20秒許,該自小客車後車燈突然亮起,左側 │ │ 車身亦有燈光閃爍,於23時02分56秒許,該車 │ │ 後車燈熄滅,於23時03分36秒許,該車左車前 │ │ 燈突然閃爍數下後熄滅,於23時03分50秒許, │ │ 該車前、後車燈均亮起,並緩緩移動,於23時 │ │ 04分00秒許,檔案結束。 │ ├─────────────────────────────────┤ │(8)CAM00-00000000-000000檔(檔案有影像無聲音) │ │20時53分05秒許:檔案開始,畫面上方處為工地,於20時53分 │ │ 23秒許,1人從監視畫面左上方緩步走向右上 │ │ 方(因畫面昏暗看不出來雙手有無持有物品) │ │ ,於20時53分44秒許,該人離開監視器畫面, │ │ 於20時54分00秒許,檔案結束。 │ ├─────────────────────────────────┤ │(9)CAM00-00000000-000000檔(檔案有影像無聲音) │ │20時53分06秒許:檔案開始,畫面上方處為工地,右下角為1台 │ │ 小貨車,於20時53分53秒許,1人從監視畫面 │ │ 左方緩步走向右方(該人腰掛工具包,右手似 │ │ 並無持物品,左手則因角度問題無法辨識有無 │ │ 持有物品),於20時54分00秒許,檔案結束。 │ ├─────────────────────────────────┤ │(10)CAM00-00000000-000000檔(檔案有影像無聲音) │ │20時54分01秒許:檔案開始,畫面上方處為工地,右下角為1台 │ │ 小貨車,1腰掛工具包之人站在畫面中,接著 │ │ 疑似將手機手電筒程式打開,往畫面右方離去 │ │ ,於20時54分16秒許,畫面右上方工地燈光突 │ │ 然亮起,於20時55分00秒許,檔案結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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