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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易字第 37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379號                    104年度易字第3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嘉天下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興隆 選任辯護人 許漢鄰律師 被   告 王守玄 選任辯護人 許漢鄰律師 被   告 黃淵祚 選任辯護人 張柏山律師       羅淑菁律師 被   告 全富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仲昀 被   告 陳逢茂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 偵字第21522號)及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21522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嘉天下營造有限公司、王守玄、黃淵祚、全富工程有限公司、 陳逢茂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逢茂係被告全富工程有限公司(下稱 全富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劉仲昀)之實際負責人,周駿凱為 被告全富公司之經理;被告王守玄係被告嘉天下營造有限公 司(下稱嘉天下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王興隆)之實際負責人 ,公司職稱為總經理;被告黃淵祚則係綜誼國際貿易有限公 司(下稱綜誼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謝國郎,綜誼公司涉嫌政 府採購法犯行,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緣於民國99年3月間,周駿凱(涉嫌政府採購法部分 ,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以電腦查詢 政府公告網站,知悉南投縣政府農業處欲以公開招標之方式 ,辦理如附表所示「信義鄉梅子農場野溪護岸工程」等7件 工程標案,周駿凱認施作上開工程有利潤可圖並告知被告陳 逢茂後,由被告陳逢茂負責尋找資金及借牌廠商,周駿凱則 負責尋找施工包商,遂由被告陳逢茂向友人蔡志昌(涉嫌政 府採購法犯行,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借得資金,作為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差額保 證金之支出,並覓得具有登記丙級營造之被告嘉天下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即被告王守玄同意,以被告嘉天下公司名義參加 投標,周駿凱則覓得被告黃淵祚應允承作工程,周駿凱、被 告陳逢茂、黃淵祚均明知被告全富公司不具備投標廠商資格 ,而無從以被告全富公司名義合格參與上開採購額之投標, 仍基於獲取合格參與投標之不當利益之意圖,與被告王守玄 共同基於獲取借牌抽佣之不當利益之意圖,由周駿凱、被告 陳逢茂向被告王守玄借用被告嘉天下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附 表所示7件工程之投標,周駿凱則將上開7件工程之施工圖說 、空白估價單交由被告黃淵祚填寫,待於開標日即99年3月 24日,由被告嘉天下公司之員工、被告黃淵祚共同前往南投 縣政府參與投標。於同日,南投縣政府開標審查結果,由 被告嘉天下公司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標得如附表所示之 7件工程,惟該7件工程實際上全部由被告黃淵祚承攬施作。 因認被告王守玄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之意圖影響 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罪嫌、被告陳逢 茂、黃淵祚涉犯同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借用他人名義投票罪嫌、被告嘉天下公司、全富公司因執 行業務犯本法之罪,科以該條之罰金罪嫌。 一、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 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陳逢茂前於本院 103年7月8日審理期日經傳喚未到庭,復於本院103年11月19 日之審理期日,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送達證書2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寄存送達收件表各 1紙、本院審判筆錄2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7、4885、86 、88-89頁反面),本院認本案係屬應判無罪之案件,爰依上 開規定不待被告陳述,逕由公訴人一造陳述而為一造缺席判 決,合先敘明。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 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 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 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 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 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 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 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 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 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 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 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 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 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依上開 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示,本案既為被告無罪之判決,自無庸 就判決內所引各項證據是否均具證據能力逐一論述,合先敘 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丶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 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 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且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 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 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 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 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 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刑事 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 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 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 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不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 128號 判例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王守玄犯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罪嫌、 被告陳逢茂、黃淵祚犯有同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意圖影響 採購結果,借用他人名義投票罪嫌、被告嘉天下公司、全富 公司因被告王守玄、陳逢茂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科以該條 之罰金等罪嫌,無非以:被告陳逢茂、王守玄、黃淵祚於調 查局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高婕妤、王興隆、凌福郎於警詢 中之證述、證人劉炳同、賴志超、蔡圳雄、江柏燁、曾仁浮 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證述及高婕妤申辦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中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支票存款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信義鄉梅子農場野溪護岸工 程」南投縣政府開標紀錄影本、工程押標金【新臺幣(下同 )4萬元】)、履約保證金(9萬6000元)之票據、銀行代收 押標金或保證金收入回單影本、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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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災修復建工程墊款應領工程款統計表、嘉天下營造有限公 司應付工程款憑證統計表、相關憑證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 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2份及扣案物,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陳逢茂堅詞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辯稱 :是嘉天下公司得標,然後發包給伊施作,伊沒有向嘉天下 公司借牌,本案7件工程都是如此,總工程款800多萬元,後 來發生一些事情沒有做成,也是嘉天下公司收尾;本案之7 件工程,是分別估價,嘉天下公司先去標到本案7件工程, 嘉天下公司再轉包給伊,所以前面所說的估價,都是由伊接 洽,工程是周駿凱看網路說有此工程,後來伊透過蔡志昌幫 忙,再去找嘉天下公司。伊本來就認識嘉天下公司的王守玄 ,但沒有交情,伊知道蔡志昌與他比較熟,所以透過蔡志昌 的幫忙,找嘉天下公司去標下工程標後轉包給伊。在嘉天下 公司得標之前,伊等已經談好,待嘉天下公司得標後,再轉 包,因為嘉天下公司投標時也會估價,而嘉天下公司投標之 前,伊也跟嘉天下公司說伊的轉包估價,但是嘉天下公司也 不會聽伊的等語。 六、訊據被告黃淵祚堅詞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辯稱 :沒有此事,伊在做7件工程之前,不認識陳逢茂、王守玄 ,都是全富公司周駿凱來找伊估價,伊才參與工程的事情。 周駿凱是投標之前,找伊估價。估價是正常的程序,而且信 義鄉梅子農場子工程開始也不是伊做的。伊有幫全富公司估 價,但是估幾件,伊記不清楚。伊有幫全富公司施作6件,7 件有一件是林進寶做的,其他5件是中間做的,最後一件南 投信義鄉梅子農場沒有能力作,所以要全富公司自己出來處 理,梅子農場伊從頭到尾都沒有做。陳逢茂、王守玄的關係 如何伊不清楚等語。被告黃淵祚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黃淵 祚承作工程時,完全不認識被告陳逢茂、王守玄,只認識周 駿凱,當時周駿凱告訴他公司會承包一些工程,有沒有意願 施作,而且要幫忙估價,投標應該是嘉天下自己投標,得標 後,黃淵祚就梅子農場工程完全沒有參與,其他工程是因為 黃淵祚借款給林進寶,後來林進寶跑路了,所以才接手繼續 收尾,7個案件事實上黃淵祚施作只有5個案件,最後南投縣 政府業已驗收完畢,而且全富公司也積欠黃淵祚款項,所以 產生民事事件。本案只是單純轉包程序,並沒有借牌狀況, 就算是有,被告黃淵祚並沒有與其他同案被告有共同犯意聯 絡行為分擔;檢察官認為被告黃淵祚有涉犯政府採購法第 87條第5項前段之罪嫌,重點是放在全富公司跟嘉天下之間 到底是借牌關係還是所謂的承攬關係,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年訴字799號給付買賣價金的事件,這個事件的訴訟過程 中,經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詳細的調查後,最後認定嘉天下 跟全富公司之間是承攬關係,全富公司跟黃淵祚之間又再轉 包一次,所以到最後是承攬關係而不是借牌關係,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99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這 個案件也是跟本案有關係的民事訴訟,也認定嘉天下跟全富 公司之間是承攬關係,這兩個案件一個是買賣價金的案件, 一個是確認債權存在案件,經由不同的法官詳為調查之後, 同樣都認為兩個公司之間是承攬關係,被告陳逢茂之前在調 查站及偵訊時,都講得很清楚,他們之間跟王守玄即嘉天下 之間沒有任何借牌關係,王守玄在歷次供述中也做同樣的陳 述,嘉天下公司、全富公司的負責人,都明確的表示說是承 攬關係,而不是借牌關係,被告黃淵祚在偵訊時也為相同陳 述,所以除了剛剛講的兩件民事訴訟有同樣認定之外,從本 案的3位被告也做同樣的陳述,此部分應該足以認定並沒有 借牌的狀況。再來有關於在整個工程施作的過程中,嘉天下 公司的工務經理劉明宗也到庭證述明確,嘉天下公司得標之 後,再轉包給全富公司,嘉天下公司的印鑑章一定都是放在 他們那邊,嘉天下公司做完標單整個封完之後,可能有人要 去南投縣政府時就帶去投標,或是用郵寄的方式去投標,工 務經理劉明宗講得很清楚,開標的時候他一定會去,至於黃 淵祚跟周駿凱兩個人,如果他們兩個有空就會陪他去,如果 他們兩個沒空就他自己去,所以從開標的過程是由劉明宗自 己去開標,還有他們公司的印鑑章是留在他們公司經理的手 上,並沒有交給全富公司或其他的人,與一般所謂借牌的狀 況不一樣,因為借牌情形是全部交給借牌之人處理,嘉天下 公司不會過問,印章也交給借牌者去蓋,甚至連投標金額要 多少都不會去比對,只要最後給多少利潤,只要可以拿到就 好,但本案完全不是這樣的狀況,劉明宗有講到說他們有幾 個項目都是自己去發包的,與周駿凱所述相同,有些比較大 宗的原料或材料,嘉天下公司會自己去發包,如果是借牌給 別人的話,那全部的事項都應該由借牌的公司去處理,借牌 給人家的公司連參與都不會去參與,怎麼可能還會就水泥或 是一些大宗比較大宗的物資還會親自去發包,甚至工務經理 或工地主任還會去現場做品質跟進度的管控,因此,本案是 屬於承攬的關係,至於黃淵祚的角色,雖然他有去做成本表 來供給參考,可是這也只是因為黃淵祚是小包,黃淵祚對於 這些成本非常了解,由這些小包估價出來的金額,事實上跟 政府所發包的,或者是成本的金額,這不會差太多,所以黃 淵祚的角色是估價之後,交給全富公司,全富公司再交給嘉 天下公司,讓嘉天下公司自行去決定,並不是說黃淵祚估價 之後自己或是全富公司就可以決定金額,最後的決定還是要 由嘉天下公司來確認,所以整個工程的投標,事實上決定權 是在嘉天下公司,而不是全富公司或周駿凱甚至是黃淵祚手 上,此足以認定本案應該只是承攬關係;另周駿凱亦證述明 確,從來沒有告訴過黃淵祚說這個案子有借牌的事實,也說 黃淵祚的角色只是一個小包,有標到工程就給他做,做完就 給錢,沒有必要去告訴黃淵祚說這個案子有無借牌的狀況, 又稱黃淵祚從來沒有指名要他去找誰來投標,只要告訴黃淵 祚找到有丙級營造資格的人要來投標可以得標之後,可以做 這個工作,沒有必要說要去借牌或不借牌的問題,這部分由 剛才周駿凱的證詞可知,周駿凱並沒有告訴黃淵祚說本案有 所謂的借牌的事實;至於黃淵祚跟陳逢茂、王守玄3人在之 前的調查站或偵訊時都講得很清楚,事先完全都不認識,也 就是說即使黃淵祚有任何這方面的消息,應該只有周駿凱會 跟他講,不可能是王守玄或是陳逢茂,由周駿凱的證詞可證 明,確實沒有借牌的事實或是告知黃淵祚的狀況,至於為何 要去陪同劉明宗開標,這也只是因為單純就是關心而已,並 非黃淵祚陪同去開標,就表示他知道有所謂的借牌或不是借 牌的狀況,綜上所述,本案的相關事實或事證要來證明被告 之間他們有共謀所謂借牌的狀況尚未充足等語。 七、訊據被告王守玄堅詞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辯稱 :確實是伊公司去標的工程,而且後來全富公司也沒有完成 ,也是由伊公司完成,並無借牌行為,公司也有派工程師、 人員到現場。投標工程,是透過蔡志昌介紹而轉包,蔡志昌 是我們的股東,公司本身是建商、也有營造商,是因為蔡志 昌說服伊,公司才去投標,公司開發案件每年營業額是上億 ,開始是蔡志昌帶陳逢茂去找伊,後來就是全富公司的工程 人員,而周駿凱是後來施工,伊才看到周駿凱,只是單純轉 包等語。被告王守玄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本案原由是很微 妙的,因為黃淵祚的綜誼公司來施作陳逢茂的全富公司,陳 逢茂的全富公司是跟王守玄的嘉天下公司承包,事後可能因 為拿不到錢,黃淵祚就把債權轉讓給江惠美,然後江惠美的 先生,吳玉山就到調查局檢舉,才引發出來的,也就是說始 作俑者是從黃淵祚開始的,黃淵祚在調查站時是以證人的身 分應訊,所以很多的話都是「我認為王守玄是借牌的」,黃 淵祚作證時也說明得非常清楚,由其證詞可知其在調查站所 述,目的只是要拿回500多萬元的工程款,因為拿不到,黃 淵祚才會做這樣的證述,應以黃淵祚交互詰問的證詞為準, 所以黃淵祚事後才說很多都是猜測之詞。經由交互詰問後, 蔡志昌也說明得很清楚,這個工程款,根本不認識其他人, 只借款給嘉天下公司,還有嘉天下公司的工務經理劉明宗也 說明得非常清楚,整個工程不但參與投標並且親自做監督, 包括工程的進度、施工品質都做監控的動作,本案很多工程 都是合作的關係,就是請人家去計算,再跟嘉天下公司洽商 何工程可以施做;至於周駿凱的角色應該是做仲介想要賺取 一些微薄的佣金而已,所以周駿凱應該跟全富公司或綜誼公 司都沒有任何關係,所以根本不認識嘉天下公司及被告王守 玄,認識嘉天下公司的是陳逢茂,不是周駿凱,所以這個微 妙的關係引發本案的政府採購法案件,請審酌所審理的過程 已經查明了這個是嘉天下公司得標以後,轉包給他的下游廠 商全富公司,全富公司再轉包給綜誼公司,而衍生這一些問 題,沒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的問題等語。 八、經查: (一)被告嘉天下公司標得附表所示之7件工程之事實,業據被告 王守玄於於調查局、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供述明 確(見調查卷一調查筆錄第68頁至第71頁、偵卷第180頁至第 182頁、本院易字第379號卷一第66頁反面、第102頁),核與 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淵祚於調查局、偵訊時、本院備程序中證 述(見調查卷第74頁至第75頁反面、偵卷第113頁至第116頁 、本院易字第379號卷一第67頁、)、證人即共同被告陳逢茂 於調查局、本院準備程序中證述(見調查卷一第3頁至第5頁 、本院易字第379號卷一第66頁反、第101頁正反面),復有 南投縣政檢送之信義鄉梅子農場野溪護岸工程等7信採購案 件資料附卷可稽,另有南投縣政府與嘉天下公司簽訂之7份 工程契約書扣案可資佐證(見扣案證物編號10),顯見附表所 示之7件工程係由被告嘉天下公司標得之事實以認定。 (二)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 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 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該項所欲規範處罰的對象應 是其行為具有「惡性」之「無合格參標資格廠商」而借用有 合格參標廠商之借牌參標行為,藉以確保採購程序之公平性 ;且所謂借牌或允以借牌者,係指該允以借牌者本身初始即 無意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亦即,該人之主觀意思在允以 借牌之前、之後均為無意投標競價。是以,如該借牌者本身 初始即有意參與投標並實質參與該標案之執行,該借牌者及 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者自無從以該條相繩。經查: 1、證人周駿凱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99年間,南投縣政府辦理 的信義鄉梅子農場野溪護岸災修復健工程等7件工程,是黃 淵祚介紹,周駿凱上網有看到這些工程要發包,跟伊說有這 些工程,因為黃淵祚有工班有機具,可是沒有周轉金,所以 黃淵祚跟伊提起,伊再跟陳逢茂討論是不是要來出標這個案 件,再發包給黃淵祚去做工程,後來就如此辦了。伊知道陳 逢茂跟嘉天下公司在大里有工程合作,陳逢茂跟嘉天下公司 討論此事後,由嘉天下公司來標。得標以後,就照之前的結 論,由黃淵祚提報工程的成本跟承攬的金額,由黃淵祚去現 場施作。嘉天下公司是陳逢茂去找的。金主也是陳逢茂這邊 接觸的。伊負責代表全富公司做工程的成本及進度的管控, 伊知道嘉天下公司也有派一個工地主任跟伊等一起配合,過 程中,工程並不是很順利,所以沒有明確具體的講到利潤如 何分配,得標後工程是由黃淵祚施作,全富公司、嘉天下公 司負責管理,嘉天下公司之所以跟全富公司簽承攬契約,是 因全富公司及嘉天下公司都有管理,全富公司還是要工程利 潤,譬如說伊等標到100萬元,陳逢茂所找回來的金主,出 了一部分的周轉金跟代購料,黃淵祚實際上還是在全富公司 的承攬金額內,全富公司還是要有利潤,所以原則上應該是 嘉天下公司得標以後,全富公司去承攬,全富公司再把一些 工程發包給黃淵祚去施作,全富公司沒有營業牌照,可以承 包這樣的工程,是因為一般來說除非是直接投標的單位,如 果就純粹做工程的承攬跟施作,一般的有限公司都可以做, 就是不要直接去面對政府機關,應該不用什麼特殊的執照, 包括承接民間的工程,也不會很要求特定的專業執照。嘉天 下公司有派一個工地主任,現場會勘及進度的監督、品質管 控,與業主及縣政府開會,也是由嘉天下去參加。有些大宗 物料是由嘉天下公司採買的。黃淵祚會先估計成本,然後伊 等再研究投標金額,就是伊先與黃淵祚研究,結束後跟陳逢 茂講,陳逢茂最後會跟嘉天下公司說,因為要用嘉天下公司 的印鑑蓋標封跟投標的相關資料。押標金是由全富公司的會 計小姐去提領的,伊不確定,因為最後他就是會把每個個案 要投標的押標金、銀行本票交給伊去做標封,全富公司發包 給綜誼公司時,有與綜誼公司簽約,是黃淵祚來公司簽的。 後來因為拖很久,財務上面也一直產生糾紛,黃淵祚比較清 楚,應該是都有完工。伊知道除了前面一部分的周轉金跟原 物料以外,黃淵祚還沒有領到錢,因為那時候全富公司還未 向縣政府請領到款項。99年3月24日、3月31日、4月2日總共 有7件工程的標案,這個標案伊與黃淵祚都有去投標的,嘉 天下公司有一個主任跟伊等過去,標單是在全富公司填好之 後,再拿到嘉天下公司,沒有問題了,才把所有的標封的程 序在嘉天下公司完成。標單填完,要拿去投標當然要用印、 交履約保證金、押標金,一定由到嘉天下公司完成,應該是 在嘉天下公司完成所有的標封的動作後郵寄,應該是交給全 富的同事去郵寄的。開標時嘉天下公司的經理有去,在施作 工程,嘉天下公司會派人去做監工,好像是工地主任或經理 ,伊看過很多次。嘉天下公司必須要配合業主做查驗的動作 ,就是品質跟進度兩大類。嘉天下公司自始至終都有參與, 投標的金額是由嘉天下公司決定的,嘉天下公司確認無誤後 才會去用印,用印之後嘉天下公司就把整個標單封好,有的 交由伊等去送,有的交給嘉天下公司的人去郵寄,伊等單純 只是去郵局郵寄,嘉天下公司做好之後,伊等是無法更改的 ,是在嘉天下公司將整個工程的標案確認、標封完後,才交 給伊等,伊剛才所稱之品質,就是去現場查核,公共工程都 有查核製度,例如鋼筋的綁紮有號數,混凝土也有磅數,是 不是跟原設計符合,都要查核,又如幾千磅的混凝土,會有 壓試驗,這是一種公共工程的標準查核流程,都是由嘉天下 公司的人負責。大宗物料的部分是由嘉天下公司採購。如較 大批的鋼絲網、混凝土等。伊沒有跟黃淵祚說要找嘉天下借 牌,嘉天下公司跟全富公司是合作關係。伊不知道嘉天下公 是否曾經借牌給別家營造業者去標工程,伊沒有必要跟黃淵 祚說要借牌的事情,伊也沒有聽說嘉天下公司得標後,嘉天 下公司會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的利潤等語(見本院易字第 379號卷第183頁至第198頁)。 2、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淵祚於偵訊時結證稱:此案工程款800多 萬元,因伊沒有那麼多錢,跟嘉天下公司說如果要伊收尾, 嘉天下公司也要出錢,所以有些錢是嘉天下公司自己出的, 就是望美村萬興觀邊坡工程有請人掛網噴漿,這些錢是嘉天 下公司出的,已是工程款後段最後一個,伊記得嘉天下公司 只有出這個款項,第一個接手的人已經和嘉天下公司打好合 約,後來嫌工地太遠不做了,就由林進寶和伊做,結果林進 寶說好幾個金主沒問題,後來連買便當的錢都有問題,跟伊 借了100萬元就跑了,周駿凱跟伊說如果要收錢,就自己來 做;當時周駿凱說他老闆陳逢茂會去找嘉天下公司去弄1張 營造牌,要伊幫忙算,就是估案子多少錢,當時不只這7件 ,估了20、30件,最後標到這7件工程,有的不是伊估的, 就算估好了後,伊把標單拿給嘉天下公司劉明宗經理看,嘉 天下公司還要看標單單價是否合理,他才要蓋章,章都是嘉 天下自己蓋章的,資料都是伊給嘉天下公司,翌日伊就直接 到南投縣政府,嘉天下公司由劉明宗帶著印章及標單到南投 縣政府,因為裡面有押標金,他們的章不可能給伊;嘉天下 公司的錢都是由蔡志昌出的,那是在萬興觀工程時,伊要周 駿凱去叫嘉天下公司拿錢出來,蔡志昌要嘉天下公司的人、 伊及其他下包在第一廣場那邊開會,由蔡志昌主持,伊當場 有講材料費要多少,蔡志昌就要劉明宗於翌日上午拿錢給伊 ;周駿凱跟伊說,他要他老闆來做工程,會弄1支牌出來, 要伊估價找包商幫忙做,意思是說營造廠要人估價很正常, 估價並不是借牌;伊估完價後,就拿去給嘉天下公司,都是 嘉天下公司蓋章的,都是嘉天下公司印章及資金去投標的, 跟伊沒有關係,是因為伊拿不到錢,才去告他們的等語(見 偵卷第114頁至第115頁反面)、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因為 伊在全富公司做領不到工程款,有跳票,所以想要跳過全富 公司,去跟嘉天下公司直接取得款項,伊合理懷疑全富公司 向嘉天下公司借牌,是因為嘉天下公司發包有差價,伊把一 些發票都開給嘉天下公司,結果嘉天下公司都沒有收伊的發 票,事實上伊跟嘉天下沒有合約關係,伊跟全富公司領不到 錢,想說把發票開給嘉天下公司,嘉天下公司收了伊發票, 到時候就可以跟嘉天下公司求償,伊只是做工程的人,只要 錢回來,500多萬元而已,之前伊根本不認識王守玄,也不 認識陳逢茂,他們什麼關係伊不知道,伊只是合理懷疑他們 是借牌,就可以跟嘉天下公司求償工程款,到現在500多萬 元已經好幾年了,一塊錢也沒有拿過;工程部分,應該就是 所謂一般的下包要承攬的估價單,是伊估算以後送去,至於 投不投標及投標價格,由陳逢茂最後決定,伊在調查局的意 思是說,伊估價後,作為將來承攬的最低價格,伊的成本, 一定要這個價錢才可,至於押標金、差額保證、履約保證金 ,是全富公司實際負責人陳逢茂提供的,這個伊並沒有證據 ,但是伊的認知裡面,有合理懷疑,才有機會跟嘉天下公司 求償工程款,伊才在調查局說,伊認知押標金、差額保證金 就是陳逢茂提供的,但是伊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陳逢茂提供押 標金、差額保證金,伊並不知情,也沒有證據,在調查局裡 面講的是伊自己認為他們有借牌的可能性;工程部分,一般 下包要承攬時,要有估價單,是伊估算以後送去,至於投不 投標,由陳逢茂最後決定投標價格,伊那天的意思是說,伊 估價後,將來承攬有成本,一定要這個價錢才能跟做,至於 押標金、差額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據我所知,是全富公司 陳逢茂提供支票,這個伊並沒有證據,但是伊的認知裡面, 這個牌合理懷疑是借牌的,伊才有機會跟嘉天下公司求償工 程款,伊才在調查局說是借牌的,投標的部份,伊估價以後 ,報給他們,案子會不會得標,看伊等在整個標場上估價是 否實在,伊有到場看南投縣政府怎麼開標,但從來沒有去參 與他們投標,因為那個開完標以後要退押標金,押標金不可 能退給伊,也不可能給全富公司,押標金到底誰出的,伊不 知道,但是他們開完標之後,都是嘉天下公司劉明宗去辦, 也不關伊的事,如果沒得標也是嘉天下公司劉明宗去退押標 金,基本上伊跟周駿凱不可能代表嘉天下公司去投這個標; 這些工程報價給全富公司,全富公司怎麼去找嘉天下公司投 標,伊不知情,伊都是把估價單交給周駿凱以後,周駿凱怎 麼去蓋投標的大小章,伊不知道,伊的認知是說,拿了伊的 報價單以後,拿去嘉天下公司蓋章,伊有兩種投標,第一個 是投標期間內用郵寄的,寄過去就好,你也不用人帶去,第 二種譬如說早上10時結標,只要當日9時58分把它投進去就 可以了,至於說投標這個程序,不是代表說誰投標,小包可 以幫忙去投等語,不會影響上班,至於誰去投標,是嘉天下 公司自己去投標,伊跟周駿凱在旁邊看,投標是嘉天下公司 去辦,伊等也沒有印章,不可能伊等去退還那個押標金,因 為未得標要退還,小包承攬上包的工程,去參與是很正常的 事,因為標場是開放的,標到就有機會做,有工程就有錢投 標單一定是他們嘉天下公司用印的,伊跟周駿凱都沒有,怎 麼可能說印章交給伊等,最後兩個驗收,伊跟嘉天下公司劉 明宗去驗收的,還有全富公司的課長,現場解釋這個尺寸多 少,量尺寸多少都是伊在處理,他們只是在旁邊看而已,這 個應該在民事庭的時候紀錄都有。這7個工程的施作,監工 有兩個單位,一個周駿凱,一個是嘉天下公司的劉明宗等語 (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17頁反面)。 3、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守玄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伊認識陳逢茂 ,伊曾與陳逢茂、蔡志昌在閒聊時,陳逢茂表示說其經營的 全富公司沒有工作,也沒有資格參標公共工程,希望嘉天下 公司能標到一些工程發包給全富公司,所以嘉天下公司參標 南投縣政府發包的小型工程,交給全富公司施作,伊有表示 要嘉天下公司去標政府小型工程,有關押標金、履約保證金 及其他周轉金部分,蔡志昌必須先支付,如果蔡志昌同意, 嘉天下公司才會去參標,蔡志昌當場表示同意,後來陳逢茂 及周駿凱就自行上網找全富公司,嘉天下公司於99年3月間 得標南投縣政府7件工程後,轉包給全富公司施作後,陳逢 茂於同年5月間,才向嘉天下公司表示全富公司發不出工資 及購買材料費用,希望嘉天下公司可以支付,伊為了讓工程 順利進行及完工,就開始陸續借款給全富公司,但是到了99 年8、9月間,南投縣政府公文表示該7件工程有進度落後及 逾期情形,伊便派劉明宗去現場瞭解狀況,發現許多工程都 缺料可施作,嘉天下公司怕工程逾期,便主動支付部分原物 料廠商貨款,他陸續借款給陳逢茂,要求全富公司繼續施工 ,將工程完工及辦理驗收,嘉天下公司總共借款給全富公司 800餘萬元等語(見調查局卷一第68頁反面、第69頁、第70 頁)、於偵訊時結證稱:嘉天下公司不可能借牌給全富公司 去投標,是自己去標的,嘉天下公司從來沒有借牌給別人, 工程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是伊另一家公司股東蔡志昌付的, 是蔡志昌借給嘉天下公司去標的,蔡志昌只負責錢的部分, 工程他不懂,工程部分是嘉天下公司劉明宗在負責,當初全 富公司來跟伊說他們沒有工作,伊有公司有牌,可否幫忙標 一些工作來給他們做,也有提到一個案子約有100多萬元,7 個工程有800多萬元,當時蔡志昌也在場,伊說錢的部分由 蔡志昌來負責,所以300多萬元名義上是蔡志昌出資,但後 來蔡志昌說是向朋友調的,後來這個錢伊有還給蔡志昌等語 (見偵卷第180頁反面至181頁反面)。 4、證人即共同被告陳逢茂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南投縣政府7 件工程是周駿凱上網得知,周駿凱向伊報告工程會有利潤, 要伊去找資金及投標廠商來一起承攬,伊就去找友人蔡志昌 合作,蔡志昌同意後,就去找與蔡志昌共同投資建案的王守 玄,由王守玄出面以嘉天下公司名義向南投縣政府投標上述 7件工程,附表所示之7件工程都是由嘉天下公司自行參標並 得標後,交給全富公司施作,全富公司再找下包廠商黃淵祚 來施作,伊認為沒有借牌或轉包的問題,嘉天下公司亦有和 全富公司簽訂工程承攬契約等語(見調查局卷一第3頁、第4 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全富公司是跟嘉天下公司承 包工程等語(見本院易字第379號卷一第66頁反面)。 5、證人即嘉天下公司現場管理工頭賴志超於偵訊時結證稱:伊 有參與南投縣政府工程之南港村基寮坪護岸災修復建工程, 是擔任監工,工程是嘉天下公司得標的,仁愛鄉發祥村98莫 拉克災修現場,在最後驗收那天有看到劉明宗出現等語(見 偵卷第162頁反面) 6、證人即上開工程之包商曾仁浮於偵訊時結證稱:伊知道附表 所示之7件工程,是嘉天下公司向南投縣政府標的,再轉包 給全富公司,全富公司再請黃淵祚去施作,黃淵祚找伊合作 等語(見偵卷第163頁)。 7、證人蔡志昌於警詢中證稱:伊記得某次,伊與陳逢茂、王守玄 見面時,陳逢茂提到他沒有錢,問伊等有沒有賺錢的門路, 現場由陳逢茂、王守玄談妥,由王守玄的嘉天下公司去投標 政府工程,讓陳逢茂去施作,伊從未做過政府標案,伊的資 金也很充裕,不需要去投標南投縣政府的標案工程,伊僅是 因為陳逢茂當時有提到他沒有錢,問有沒有賺錢的門路,因 為當時王守玄是「臺中大郡」建案合作股東,印象中是王守 玄要伊匯款300萬元到陳逢茂指定的帳戶,作為南投縣政府7 件工程的押標金,陳逢茂給伊一個帳戶後伊就匯款過去,但 是款項的詳細使用情形,伊不清楚,300萬元是向宋沂豪調 借的,伊請宋沂豪直接匯款給陳逢茂指定的高婕妤帳戶內, 王守玄後來還款是以伊與他合作的「臺中大郡」建案結案時 款項沖抵,嘉天下公司投標南投縣政府7件工程時,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及其他周轉金由伊先行支付,嘉天下公司才去 參標政府小型工程,就伊所知,工程實際上是由周駿凱去施 作的,後來是伊在工程要驗收時,聽王守玄表示全富公司的 工程款、材料款都沒有付清,所以沒有完工,無法驗收,伊 跟陳逢茂、周駿凱聯絡後,陳逢茂向伊表示工程是黃淵祚施 作的等語(見調查卷一第85頁至87頁)、於偵訊時結證稱:南 投縣政府7件工程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都是伊去調借給嘉天 下公司,是嘉天下公司要借的,嘉天下公司後來有還伊錢, 300萬元是臺中大郡結案時,嘉天下公司和伊結算,嘉天下 公司據伊所知是有去標這7件工程,嘉天下公司說如果有資 金需要,就要支持、幫忙等語(見偵卷第156頁)、於本院審 理時結證稱:伊不認識高婕妤,當初會把款項匯到高婕妤的 帳戶,是因這個帳戶伊就有在使用了,是高婕妤的公公即陳 逢茂向高婕妤借這個帳戶,是伊在使用的。伊匯300萬元, 不是匯給陳逢茂,是匯到高婕妤這個帳戶。那是王守玄叫伊 匯到那裡的等語(見本院易字第379號卷第75頁至第77頁)。 伊就跟王守玄說,看王守玄有沒有比較好的工作適合給陳逢 茂做的,就給他做。伊當時一起在那裡聊天時說的。伊就問 王守玄有沒有什麼工作,王守玄說好,如果有適合他的工作 ,應該可以給他做,因為王守玄跟陳逢茂原本就是朋友了, 不是伊介紹他們認識的。當時伊有跟王守玄說如果標到南投 縣政府7件工程,適合陳逢茂做的,可以給他做,那時候王 守玄說如果他資金上不方便時,請伊幫忙,因為伊等本來就 有金錢的往來。當時王守玄不方便,跟伊調借,不是伊出資 ,王守玄請伊幫忙調借資金給他周轉,要供押標金用的,王 守玄要伊將錢匯到高婕妤的帳戶,當時高婕妤帳戶都是伊在 使用的,伊有其他業務需要用到這個帳戶,所以叫陳逢茂去 借一個帳戶給伊用,不是在那個時候才用的,匯300萬元之 前就有用了。高婕妤帳戶不是陳逢茂的,是伊在使用的,當 時伊在大肚山有一個案件需要用工程款,伊都用那個帳戶在 支付工程票。工程是嘉天下公司去標的等語(見本院易字第 379號卷第75頁至第77頁) (三)綜上證人所述,可知 1、南投縣政府發包如附表所示之7件工程,證人周駿凱有和被 告陳逢茂討論,被告陳逢茂再跟被告王守玄討論,由被告嘉 天下公司來標,並向證人蔡志昌調借300萬元之押標金、履 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由被告黃淵祚提報工程的成本跟承 攬的金額,並由被告黃淵祚去做現場的施作,因此,嘉天下 公司負責標得南投縣政府發包如附表所示之7件工程,再 將部分工程轉包給被告全富公司承作,被告全富公司再轉由 被告黃淵祚承作。亦即被告嘉天下公司負責向蔡志昌調借 300萬元供投標南投縣政府7件工程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之 用,並參加該7件工程之投標事宜,全富公司並未向嘉天下 公司借牌投標。 2、被告王守玄向證人蔡志昌調借300萬元,證人蔡志昌再向宋 沂豪調借,並匯入證人蔡志昌所使用之高婕妤新光商業銀行 中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並由該帳戶支付南 投縣政府7件工程之押標金、差額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等費 用。 3、被告嘉天下公司係實際負責附表所示之工程之投標之人,為 被告嘉天下公司經理劉明宗,劉明宗除了辦理標得附表所示 之7件工程外,尚管控工程之品質、監督工程進度,並負責 與業主及縣政府開會、工程查驗亦由嘉天下公司負責。 4、於99年年8、9月間,南投縣政府發包如附表所示之7件工程 進度落後情形,被告嘉天下公司經理劉明宗去現場瞭解狀況 ,發現許多工程都缺料可施作,被告嘉天下公司怕工程逾期 ,並支付部分原物料貨款、借款給被告陳逢茂,要求被告全 富公司繼續施工,將工程完工及辦理驗收,被告嘉天下公司 總共借款給全富公司800餘萬元 (四)另參諸被告黃淵祚就附表所示7件工程墊款應領工程款統計 表,應付工程款憑證統計表、下包廠商原物料費用、施工機 具費用、工資、加油費用、運費憑證可知,其發票之抬頭均 記載為被告嘉天下公司,有望美村萬興觀邊坡災修復建工程 執款應領工程款統計表、嘉天下營造有限公司應付工程款憑 證統計表、達億鐵材行發票、金輝企業社、新建成建材行、 先主有限公司、進益砂石行、仁品土木包工業、福郎企業社 、盟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中橫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中 油公司水里加油站、中油公司信義加油站發票、信義鄉梅子 農場野溪護岸工程款款應領工程統計表、豐助企業社、峻偉 企業行、春得工程行發票、南港村基寮坪護岸災修復建工程 南港村永元橋旁護岸災修復建工程墊款應領工程款統計表、 嘉天下營造有限公司應付工程款憑證統計表、施工憑證、長 豐村四鄰野溪護岸災修復建工程長豐村東境六鄰野溪災修復 建工程嘉天下營造有限公司應付工程款憑證統計表、財旺工 程行、好印象自助餐、施工支出憑證、估價單、98莫拉克 C2-01○○○鄉○○村○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墊款應領工程款 明細表、嘉天下營造有限公司工程完工應付工程款憑證統計 表、發祥預伴混凝土有限公應收帳款明細對帳單、施工憑證 (發祥預伴混凝土有限公司、元太和石業股份有限公司)附卷 可稽(見調查卷二第64頁至96頁、105頁、第114頁至第116頁 、第149頁、第156頁至第160頁、第163頁至第164頁、第169 頁至第170頁、第186頁至第199頁反面);另被告嘉天下公司 於99年3、4月有進項發票清單,有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 之進項發票清單影本1份附卷可稽(見調查卷二第215頁至第 216頁)。 (五)又被告嘉天下公司與被告全富公司於99年4月30日就附表所 示之7件工程簽訂承攬合約書,有承攬合約書扣案可證,且 參諸承攬合約書可知,「信義鄉梅子農場野溪護岸工程」轉 包之工程總價為91萬2000元,被告嘉天下公司尚獲利4萬800 0元(000000-000000=48000),「望美村萬興觀邊坡災修復 建工程」轉包之工程總價為356萬1446元,獲利為18萬7445 元(0000000-0000000=187445),「長豐村4鄰野溪護岸災修 復建工程」轉包之工程總價為42萬4875元,獲利為2萬2362 元(000000-000000=22362),「南港村基寮坪護岸災修復建 工程」轉包之工程總價額為93萬7822元,獲利為4萬9359元( 000000-000000=49359),「長豐村東坑6鄰野溪災修復建工 程」轉包之工程總價為45萬715元,獲利為2萬3722元(00000 0-000000=23722),「98莫拉克C2-01○○○鄉○○村○鄰道 路災修復建工程」轉包之工程總價額為70萬2050元,獲利為 4萬9359元(000000-000000=36950),「南港村永元橋旁護 岸災修復建工程」轉包之工程總價為109萬2500元,獲利為5 萬7500元(0000000-0000000=57500」,被告全富公司再將 之轉包予被告黃淵祚所經營之綜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有被 告嘉天下公司與全富公司簽訂之承攬合約書、全富公司與綜 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簽訂之承攬契約書可資佐證,並有南投 縣政府檢送附表所示7件工程採購案件附卷可稽。顯見被告 嘉天下公司轉包附表所示之7件工程予全富公司,亦獲有利 益,承攬契約並就被告嘉天下公司、全富公司、綜誼國際貿 易有限公司參方應負擔之權利義務,明確規範,若被告嘉天 下公司單僅借牌予被告全富公司,實無庸簽訂承攬合約書將 雙方之權利義務規範明確。 (六)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於103年2月25日在嘉天下 公司位於臺中市○○路○段○○○號公司所在地實施搜索時所扣 得之工程雜記1本,該工程雜記內有嘉天下公司之長豐村4鄰 野溪護岸災修復建工程退還差額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申請書 、工程保固切結書、信議鄉梅子農場野溪護岸工程履約保證 金領據、履約保證金、工程保固切結書、望美村萬與觀邊坡 災修復建工程差額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領據、長豐村東坑6 鄰野溪護岸災修復建工程退還差額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申請 書、差額保證金領據、工程保固切結書、98莫拉克C2-10○○ ○鄉○○村○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退還差額保證金及履約保 證金申請書、差額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領據、工程保固切結 書、南港村永元橋旁護岸災修復建工程退還差額保證金及履 約保證金申請書、差額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領據、南港村基 寮坪護岸災修復建工程退還差額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申請書 、差額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領據、工程保固切結書,顯見嘉 天下公司仍保有上開書面資料,足徵嘉天下公司並非借牌給 全富公司,嘉天下公司確實參與附表所示之7件工程之投標 事宜甚明。 (八)又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另扣得之名稱為嘉天下 公司工程別【在建工程-外包】明細帳共14頁,分別記載(1) 期間自開工至99年12月31日,工程信義鄉梅子農場野溪護岸 工程、工程科目8129、製表日期100年5月31日、傳票日期99 年11月10日、傳票號碼0000000000號、摘要內容:9904護岸 工程全富、金額86萬8572元等語、(2)期間自開工至99年12 月31日,工程:信義鄉梅子農場野溪護岸工程、製表日期100 年5月31日、傳票日期99年12月31日、傳票號碼0000000000 號、摘要內容:9904預收工程、金額91萬4286元等語、(3)期 間自開工至99年12月31日,工程國姓鄉長豐村東坑災修復建 工程、工程科目8130、製表日期100年5月31日、傳票日期99 年11月20日、傳票號碼0000000000號、摘要內容:9905修復 建工程全富、金額42萬9253元等語(4)期間自開工至99年12 月31日,工程國姓鄉長豐村東坑災修復建工程、製表日期 100年5月31日、傳票日期99年13月31日、傳票號碼00000000 00號、摘要內容:9905預收工程款、金額45萬1845元等語、( 5)期間自開工至99年12月31日,工程國姓鄉長豐村4鄰災修 復建工程、製表日期100年5月31日、傳票日期99年11月30日 、傳票號碼0000000000號、摘要內容:9904修復建工程全富 、金額40萬4643元等語、(6)期間自開工至99年12月31日, 工程國姓鄉長豐村4鄰野溪護岸災修復建工程、製表日期100 年5月31日、傳票日期99年12月31日、傳票號碼0000000000 號、摘要內容:9904預收工程款、金額42萬5940元等語、(7) 期間自開工至99年12月31日,工程國姓鄉南港村永元橋旁護 岸災修復建工程、工程科目8130、製表日期100年5月31日、 傳票日期99年12月20日、傳票號碼0000000000號、摘要內容 :9907修復建工哦全富、金額10萬40476元等語、(8)期間自 開工至99年12月31日,工程國姓鄉南港村永元橋旁護岸災修 復建工程、製表日期100年5月31日、傳票日期99年12月31日 、傳票號碼0000000000號、摘要內容:9907預收工程款、金 額10萬95238元等語、(9)期間自開工至99年12月31日,工程 國姓鄉南港村基寮坪護岸災修復建工程、工程科目8130、製 表日期100年5月31日、傳票日期99年12月10日、傳票號碼 0000000000號、摘要內容:9908修復建工程、金額89萬3164 元等語、(10)期間自開工至99年12月31日,工程國姓鄉南港 村基寮坪護岸災修復建工程、製表日期100年5月31日、傳票 日期99年12月31日、傳票號碼0000000000號、摘要內容 :9908預收工程款、金額94萬172元等語、(11)期間自開工至 99年12月31日,工○○○鄉○○村○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 製表日期100年5月31日、傳票日期99年11月20日、傳票號碼 0000000000號、摘要內容:9909修復建工建全富、金額66萬 8620元等語、(12)期間自開工至99年12月31日,工○○○鄉 ○○村○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製表日期100年5月31日、傳 票日期99年12月31日、傳票號碼0000000000號、摘要內容 :9909預收工程款、金額70萬3810元等語、(13)期間自開工 至99年12月31日,工程信義鄉望美村萬興觀邊坡災修復建工 程、製表日期100年5月31日、傳票日期99年12月31日、傳票 號碼0000000000號、摘要內容:9910修復建工程全富、金額 339萬1854元等語、(14)期間自開工至99年12月31日,工程 信義鄉望美村萬興觀邊坡災修復建工程、製表日期100年5月 31日、傳票日期99年12月31日、傳票號碼0000000000號、摘 要內容:9910預收工程款、金額357萬372元等語,有上開工 程別【在建工程-費用】明細帳扣案可資佐證(見扣案證物編 號7),顯見被告嘉天下公司就附表所示之7件工程修復建工 程及預收工程款均明確記在明細帳內,此與單純借牌給他人 之情形,顯有不合。足見被告嘉天下公司係向南投縣政府標 得附表所示之7件工程,並非借牌予全富公司甚明。 (九)綜上所述,被告嘉天下公司對於南投縣政府發包如附表所示 之7件工程不僅向證人蔡志昌調借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供投 標之用,並前往投標,被告陳逢茂並非向被告嘉天下公司借 牌投標,揆諸前揭說明,自難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 規定相繩。 (十)證人吳玉山雖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全富公司實際負責人陳 逢茂於99年間向嘉天下公司實際負責人王守玄借用牌照,參 與南投縣政府農業局辦理的「信義鄉梅子農場野溪護岸工程 」等7件工程競標,並以850萬6746元得標,得標後委由土木 包工業即被告黃淵祚及林進寶來施作,施作月餘,林進寶認 為全富公司財務有問題,所以不願意施作而退出,被告黃淵 祚也因而動搖想退出,被告陳逢茂透過嘉天下公司王守玄向 黃淵祚口頭擔保,表示工程款撥到嘉天下公司帳戶後,王守 玄會將黃淵祚施作工程款撥還給他,王守玄並表示會跟黃淵 祚簽定書面契約為憑,致使黃淵祚信以為真持續施作工程, 沒想到王守玄跟陳逢茂是在敷衍黃淵祚,一直到黃淵祚將工 程施作完畢,嘉天下公司都沒有跟黃淵祚簽訂合約,99年10 月間該工程接近完工時,全富公司陳逢茂乃與黃淵祚簽訂委 託施工契約,陳逢茂與王守玄早就設好騙局,將該委託施工 契約倒填為99年4、5月間,而被告嘉天下公司早就與被告全 富公司簽訂委託承攬契約,簽訂日期也是填寫為99年4、5月 間,陳逢茂及王守玄上述作為是為了打贏民事官司而預作準 備等語(見調查卷一第1頁反面)。顯見證人吳玉山上開所述 認全富公司向嘉天下公司借牌一事,純係其個人之憶測,並 未見其有何憑據,再佐以證人即全富公司之業務經理周駿凱 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全富公司與嘉天下公司有簽訂承攬契 約,標到之後就有簽了,由陳逢茂之全富公司保管等語,並 非如證人吳玉山所證述是承攬合約書是倒填日期。益徵證人 吳玉山上開所述,純屬子虛,委無足採。 (十一)另證人即被告黃淵祚雖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99年3月, 伊朋友全富公司經理周駿凱向伊表示南投縣政府當時有辦 理前述7件工程招標,問伊有無意願參與該等工程施作, 伊向他表示有意願承作,但伊所負責之綜誼公司非屬營造 業,不能參與政府機關工程之投標及承攬,周駿凱表示背 後有金主,可借到有丙級營造牌照之公司作為參標及名義 施作之廠商,周駿凱向伊表示全富公司並沒有營業牌照, 他老闆陳逢茂因認識嘉天下公司實際負責人王守玄,可向 該公司借牌等語(見調查局卷一第74頁反面);然證人黃淵 祚於偵訊時結證稱:伊在調查局說嘉天下是專門借牌給他 人標工程的公司,意思是有幾個案子,伊知道是嘉天下公 司有借人家牌,王守玄跟伊說有借牌的話是抽2.5%,因 林進寶跑了,沒人做,周駿凱和伊跟王守玄見面,第一次 見面,王守玄跟伊說這是他公司的工程,伊有問全富公司 與嘉天下公司的關係,王守玄跟伊說是他借牌給陳逢茂, 收2.5%,伊可以跟王守玄對質,周駿凱說伊老闆陳逢茂會 去找嘉天下公司弄1張營造牌,要伊幫忙算,周駿凱跟伊 說,他要他老闆去弄1支牌來,要伊估價找包商來做,伊 的意思是營造廠要人來估價很正常,估價並不是借牌,等 語(見偵卷第114頁、第115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 懷疑全富公司借牌是因嘉天下公司將工程轉包給全富公司 賺差價,伊想全富公司如果給伊錢就不會懷疑,不給伊錢 ,開票又跳票,都做完了,一直騙伊繼續做,伊去調查局 主要因是要告他們侵占詐欺,不是說明附表7件工程是 借牌,那天伊在調查局有講這個事,但意思不是這樣,周 駿凱是跟伊說,他們老闆跟一個營造廠很熟,可以去跟這 些營造廠,利用這個牌的關係,來拿一些工作,周駿凱指 的就是說,他們跟營造廠很熟,伊提供報價單讓他們營造 廠去投標,用這個牌去拿一個工作來發包給伊做,他的意 思說他可以整合下包商,調查局有曲解伊的意思,因為那 天已經問到7點多快8點多了,伊在上班,一直想走,周駿 凱不是這樣講的,並沒有講要弄一張營造牌等語(見本院 易字第379號卷第12頁至第15頁)。顯見證人即被告黃淵祚 雖於調查局證稱周駿凱曾向伊稱被告陳逢茂要向嘉天下公 司借牌投標乙事實有疑義,尚難採信。 (十二)另公訴人以證人蔡志昌所出資之300萬元,係匯入案外人 高妤婕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中華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 0000 -000000000號帳戶內,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差額 保證金亦由該帳戶支出等情認定全富公司向嘉天下公司借 牌投標。然查,證人高婕妤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該帳戶 實際上並非伊在使用,伊將身分證及印章借給陳逢茂申辦 銀行帳戶後,銀行帳戶存摺及印章都是由陳逢茂保管及使 用等語;另證人蔡志昌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他標 這7件標案缺錢,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加起 來約290萬元左右,他是否有向你借錢?)有,我有調動 300萬元給王守玄做這些工程。(問103年3月22日偵訊筆 錄證稱,在99年3月30日王守玄有向你借300萬元,你去向 宋沂豪(音譯)借,用他老婆陳惠珠(音譯)的名字匯 300萬元至高婕妤的帳戶,是否有此事?)有。(問你是 否認識高婕妤?)不認識,我沒看過人。(問:那為何會 把款項匯到高婕妤的帳戶?)當初這個帳戶我就有在使用 了,是高婕妤的公公叫她借這個帳戶,是我在使用的。( 問:王守玄99年3月30日向你借這300萬元之後,是否有還 你?)有... (問:你為何會出資這300萬元?)那時候王守 玄說如果他資金上不方便時,請我要幫忙,因為我們本來 就有金錢的往來。(問:最後你為何會出資這300萬元?)當 時他不方便,他是跟我調動,不是我出資。(問:何人跟你 調動?)王守玄。(問:王守玄請你出資?)請我幫忙調動資 金給他周轉。(問:是請你出資300萬元,還是跟你借?)跟 我借。(問:王守玄跟你借300萬元要做什麼?)他說押標金 要用的錢。(問:你錢匯給何人?)匯給高婕妤的帳戶。(問 :何人叫你匯的?)王守玄。(問:高婕妤是王守玄的何人? )高婕妤不是王守玄的什麼人,高婕妤是陳逢茂的媳婦。( 問:為何會匯到陳逢茂那邊?)因為當時那個高婕妤帳戶都 是我在使用的。(問:你為何會用高婕妤的帳戶?)因為當 時我有其他業務需要用到這個帳戶,所以我叫陳逢茂去借 一個帳戶給我用,不是在那個時候才用的,在300萬元之 前就用了。(問:你為何沒有自己去開帳戶?)因為當時我 沒有甲存的帳戶。(問:你為何不自己去開一個帳戶?)不 是說沒有開帳戶,我自己也有帳戶,只是當時這個帳戶是 我還有其他案件要用,讓公司比較方便使用。(問:既然是 王守玄的,為何要用到陳逢茂的帳戶?)那個不是陳逢茂 的帳戶,那個帳戶是我在使用的。(問:你在做什麼使用的 ?)當時我同一時間還有大肚山的一個案件需要用工程款 ,需要時我都用那個帳戶在支付工程票。(問:匯到高婕妤 帳戶,是陳逢茂請你匯的還是王守玄請你匯的?)證人蔡 志昌答王守玄...(問:為何會匯到陳逢茂那邊?)因為當時 那個高婕妤帳戶都是我在使用的。(問:你為何會用高婕妤 的帳戶?)因為當時我有其他業務需要用到這個帳戶,所 以我叫陳逢茂去借一個帳戶給我用,不是在那個時候才用 的,在300萬元之前就用了。(問:你為何沒有自己去開帳 戶?)因為當時我沒有甲存的帳戶。(問:你為何不自己去 開一個帳戶?)不是說沒有開帳戶,我自己也有帳戶,只 是當時這個帳戶是我還有其他案件要用,讓公司比較方便 使用。(問:既然是王守玄的,為何要用到陳逢茂的帳戶? )那個不是陳逢茂的帳戶,那個帳戶是我在使用的。(問: 你在做什麼使用的?)當時我同一時間還有大肚山的一個 案件需要用工程款,需要時我都用那個帳戶在支付工程票 ...(問:高婕妤的帳戶是何人提供的?)高婕妤的帳戶 當時我已經在用了,在300萬元之前,我就已經在使用這 個帳戶了,至於他怎麼說,我不知道他為何這麼說,(問: 匯到高婕妤帳戶,是陳逢茂請你匯的還是王守玄請你匯的 ?)王守玄」等語(見本院易字第379號卷二第73、75反面 至76反面)。顯見高婕妤名義之新光商業銀行中華分行上 開帳戶係陳逢茂提供予證人蔡志昌使用,證人蔡志昌向宋 沂豪調借300萬元供被告王守玄使用,由王守玄指示蔡志 昌將款項匯至該帳戶內,宋沂豪先匯人至該帳戶內供王守 玄使用。足徵,證人蔡志昌出資之300萬元係供被告王守 玄使用,雖匯至被告陳逢茂之媳高妤婕名義之銀行帳戶, 亦不足以此認定被告陳逢茂向被告王守玄借牌標得附表所 示之7件工程。 (十三)又證人劉炳同雖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原物料都是達億鐵 材行提供,費用是黃淵祚支付,工程款由黃淵祚支付伊40 萬元、陳逢茂支付伊20萬元,伊才將工程完工等語(見調 查卷第216頁反面、第217頁)、於偵訊時結證稱:工程款 伊是向黃淵祚請領,發票開給嘉天下公司,伊只有和黃淵 接觸等語(見偵卷第160頁反面、第161頁)、證人土木工 程業者賴志超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黃淵祚以現金支付工 人的薪資給伊,伊再以現金方式發放給施工的工人,該工 程的工資及機具費用,都是黃淵祚以現金方式交付給伊, 其餘工程都是黃淵祚找伊施作等語、於偵訊時結證稱:伊 是向黃淵祚請款等語(見偵卷第162頁反面)、證人即挖土 機業者蔡圳雄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前述2項工程都是黃 淵祚找伊施作等語(見調查卷第228頁反面)、於偵訊時結 證稱:是黃淵祚找伊施作工程等語(見偵卷第161頁反面 )、證人曾仁浮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所需的原物料是由 伊去向廠商訂購,所需費用請黃淵祚去處理,伊從未向嘉 天下公司或全富公司領過一毛錢,伊共代墊了200餘萬元 ,至今沒拿回來等語(見調查卷第236頁)、證人即土木工 程水泥包商凌福郎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要伊去施作工程 的老闆並不是嘉天下公司等語(見調查卷第226頁)、證人 即測量公司之人員江柏燁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黃淵祚委 託伊進行測量工作,買受人要伊開全富公司的名字等語。 然承上所述,本案係被告嘉天下公司標得南投縣政府如附 表所示之7件工程後,轉包予被告全富公司,被告全富公 司再轉包予被告黃淵祚施作,上開7件工程之施工下包廠 商由被告黃淵祚非全富公司或嘉天下公司找的,故證人劉 炳同、賴志超、蔡圳雄、曾仁浮、凌福郎、江柏燁等人所 接觸之人為黃淵祚,為事理之常。尚難以此為被告陳逢茂 、王守玄、黃淵祚、嘉天下公司、全富公司不利之證據。 九、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 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 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綜上所述,本院 依卷內證據資料調查結果,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等人有違反政 府採購法之犯行,而公訴人既無法為充足之舉證,無從說服 本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本院本於「罪證有疑、利於被 告」之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則被告犯罪不能證 明,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賓到庭執行職務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唐振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附 表 ┌─┬──────┬───────────────┬──────┐ │編│開標時間 │標案名稱 │工程金額 │ │號│ │ │ │ ├─┼──────┼───────────────┼──────┤ │1 │99年3月24日 │信義鄉梅子農場野溪護岸工程 │ 96萬元 │ ├─┼──────┼───────────────┼──────┤ │2 │99年3月24日 │長豐村四鄰野溪護岸災修復建工程│ 44萬7237元 │ ├─┼──────┼───────────────┼──────┤ │3 │99年3月31日 │南港村永元橋旁護岸災修復建工程│ 115萬元 │ ├─┼──────┼───────────────┼──────┤ │4 │99年3月31日 │南港村基寮坪護岸災修復建工程 │ 98萬7181元 │ ├─┼──────┼───────────────┼──────┤ │5 │99年3月31日 │98莫拉克C2-012仁愛鄉發祥村9鄰 │ 73萬9000元 │ │ │ │道路災修復建工程 │ │ ├─┼──────┼───────────────┼──────┤ │6 │99年3月31日 │長豐村東坑六鄰野溪災修復建工程│ 47萬4437元 │ ├─┼──────┼───────────────┼──────┤ │7 │99年4月2日 │望美村萬興觀邊坡災修復建工程 │374萬889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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