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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易字第 92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923號 財產所有人 銓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豐 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923 號被告林建豐侵占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銓豐工程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建豐犯侵占案件,依檢察官所提證據顯示,如 起訴書附表編號1 、4 、5 所示之款項係匯入銓豐工程有限 公司(下稱銓豐公司),可能為第三人銓豐公司所有,是第 三人銓豐公司自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 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4年易度字第923號案件已於民國105年3月3日、7月14 日、8月4日及10月13日進行證據調查之審理程序。本件第三 人即財產所有人銓豐公司參與本案後,經合法通知而不到庭 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亦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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