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智訴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松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呂錫恩 被    告 陳錫卿        余秉洋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 偵字第26757 號、第103 年度偵字第24790 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詳附件起訴所載。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松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錫恩(兼代表人)、陳 錫卿、余秉洋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呂錫恩、陳錫卿、余秉洋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 2 項之罪,而被告松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同法第101 條規 定,科以第91條第2 項之罰金刑。又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 規定,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新技 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與被告等人達成和解業據告訴人 公司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 ,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