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松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呂錫恩
被 告 陳錫卿
余秉洋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
偵字第26757 號、第103 年度偵字第24790 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詳附件
起訴書
所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松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錫恩(兼代表人)、陳
錫卿、余秉洋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呂錫恩、陳錫卿、余秉洋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
2 項之罪,而被告松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同法第101 條規
定,科以第91條第2 項之
罰金刑。又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
規定,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新技
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與被告等人達成
和解,
業據告訴人
公司具狀向本院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 紙在卷
可稽
,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
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