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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智訴字第 1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訴字第14號                    105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德修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代 表 人 楊峻瑋 被   告 陳政綸 選任辯護人 洪楷婷律師       蘇亦洵律師 被   告 健亨雲端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承駿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 字第24896號)及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25440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一起訴書及附件二追加起訴書 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峻瑋、德修科技有限公司、陳政綸及健亨雲端 科技有限公司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 加起訴,認被告楊峻瑋、陳政綸均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1條 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及同法第91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 散布等罪嫌。被告德修科技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即被告楊峻 瑋涉犯前揭著作權法罪嫌;被告健亨雲端科技有限公司則因 其受僱員工即被告陳政綸涉犯上開著作權法罪嫌,依著作權 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皆應科處罰金刑。而依著作權法第10 0條前段規定,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及第91條之1第 2項等罪,均須告訴乃論;且著作權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 對於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 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茲因上開各該被告均 與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 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 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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