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訴字第14號
105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德修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代 表 人 楊峻瑋
被 告 陳政綸
選任辯護人 洪楷婷
律師
蘇亦洵律師
被 告 健亨雲端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承駿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
字第24896號)及追加
起訴(104年度偵字第25440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及
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一
起訴書及附件二追加起訴書
所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峻瑋、德修科技有限公司、陳政綸及健亨雲端
科技有限公司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
加起訴,認被告楊峻瑋、陳政綸均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1條
第2項之
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及同法第91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
散布等罪嫌。被告德修科技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即被告楊峻
瑋涉犯前揭著作權法罪嫌;被告健亨雲端科技有限公司則因
其受僱員工即被告陳政綸涉犯上開著作權法罪嫌,依著作權
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皆應科處
罰金刑。而依著作權法第10
0條前段規定,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及第91條之1第
2項等罪,均須
告訴乃論;且著作權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
對於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行為人、
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
告訴或
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茲因上開各該被告均
與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達成
和解,告訴人並於第一審
辯論終
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
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