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23號
聲 請 人 營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子良
被 告 陳志豪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
贓物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794 號),聲
請發還
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刑事
扣押物發還聲請狀
所載(如附件)。
二、
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
,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固有明文,然
係以確有被害人之物遭
扣案為必要。否則,如案內並無被害
人所主張之物遭扣押,自無從
予以判斷該物是否有留存之必
要及得否發還。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狀雖記載遭竊車輛車牌號碼為0000-00 號,然依聲
請狀所載之移送
併辦意旨書之記載,應為7277-YU 號之誤載
,合先敘明。而依上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公
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該車牌號狀態為「車輛失竊註銷
」,車主為「富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為「新竹縣○
○鎮○○路○ 段○○○ 號3 樓」,與本件聲請人公司名稱及地
址不同,則聲請人是否為上開車輛車主,尚非明確。
㈡又聲請人雖聲請發還上開車輛,而該車輛依卷內事證,確曾
因失竊,由高雲祥報案,
嗣被告曾收受該車,惟經本院遍查
全卷(含本件104 年度易字第794 號追加
起訴案件,及104
年度訴字第245 號本訴案件),並無此前揭車牌號碼0000-0
0 號車輛經尋獲及扣案之紀錄,且依被告前於警詢、
偵查中
之
自白,係稱曾收購上開車輛,惟業已在其修車廠經解體,
是上開車輛應確未遭尋獲並於案內查扣。故聲請人本件聲請
,
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
附
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