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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聲字第 292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23號 聲 請 人 營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子良 被   告 陳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贓物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794 號),聲 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刑事扣押物發還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 ,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固有明文,然 係以確有被害人之物遭扣案為必要。否則,如案內並無被害 人所主張之物遭扣押,自無從予以判斷該物是否有留存之必 要及得否發還。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狀雖記載遭竊車輛車牌號碼為0000-00 號,然依聲 請狀所載之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應為7277-YU 號之誤載 ,合先敘明。而依上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公 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該車牌號狀態為「車輛失竊註銷 」,車主為「富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為「新竹縣○ ○鎮○○路○ 段○○○ 號3 樓」,與本件聲請人公司名稱及地 址不同,則聲請人是否為上開車輛車主,尚非明確。 ㈡又聲請人雖聲請發還上開車輛,而該車輛依卷內事證,確曾 因失竊,由高雲祥報案,嗣被告曾收受該車,惟經本院遍查 全卷(含本件104 年度易字第794 號追加起訴案件,及104 年度訴字第245 號本訴案件),並無此前揭車牌號碼0000-0 0 號車輛經尋獲及扣案之紀錄,且依被告前於警詢、偵查中 之自白,係稱曾收購上開車輛,惟業已在其修車廠經解體, 是上開車輛應確未遭尋獲並於案內查扣。故聲請人本件聲請 ,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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