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37號
聲 請 人 鍾紹豊
即 被 告
聲 請 人 嘉慶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建廷
聲 請 人 嘉輪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廷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018號鍾紹豊等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案件,聲請發還
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及後掛之車牌號碼00-00
號半拖車,應發還鍾紹豊。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附件之刑事聲請發還
扣押物狀。
二、
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
持有人或保管
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
2 條定有明文。經查,扣案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用曳引
車及後掛之車牌號碼00-00 號半托車各1 部,雖分別登記為
嘉慶通運有限公司(下稱嘉慶公司)、嘉輪通運有限公司(
下稱嘉輪公司)所有,然上開車輛之實際所有權人均為鍾紹
豊,業經聲請人即被告鍾紹豊於102 年1 月18日內政部警政
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二中隊調查時、同日於檢察官偵訊時及
102 年8 月7 日本院
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上開扣案之曳引車
及後掛之半拖車均為其所有,X2-163號貨車是登記在嘉慶公
司、79-FW 號拖車是登記在嘉輪公司,是靠行登記等語,核
與
證人即嘉慶公司、嘉輪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建廷於102 年
4 月3 日偵訊時陳稱「鍾紹豊是靠行沒錯」等語,且本件扣
案曳引車及後掛之半拖車,經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
第二中隊於102 年1 月17日執行扣押時,確由聲請人鍾紹豊
占有使用
等情,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表等
在卷
可參,因上開扣押物,既非專
供犯罪所用之物,依法不
得
宣告沒收,且無留存之必要,本院認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
物為正當,自應
予以發還聲請人鍾紹豊。
綜上所述,本件扣
案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及後掛之車牌號碼00
-00 號半拖車均為聲請人即被告鍾紹豊所有,聲請人嘉慶公
司、嘉輪公司並非所有權人,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嘉慶公司
、嘉輪公司即無權聲請發還,是其等聲請發還上開曳引車及
後掛之半拖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林孟和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