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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聲字第 355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鋒尚髮業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忠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鋒尚髮業國際有限公司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鋒尚髮業國際有限公司因犯如附表所 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 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7款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鋒尚髮業國際有限公司因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 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 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 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鋒尚髮業國際有限公司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 │ │條例 │條例 │ ├────────┼─────────┼─────────┤ │宣 告 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罰金新臺幣6萬元 │ │ │ │ │ ├────────┼─────────┼─────────┤ │犯 罪 日 期│102.10.28 │ 103.12.17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104年度偵字第 │ 104年度偵字第 │ │ │ 1340號 │ 9817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 104年度中簡字第 │ 104年度中簡字 │ │事│ │ 169號 │ 第831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4.02.13 │ 104.06.22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 104年度中簡字第 │104年度中簡字 │ │判│ │ 169號 │ 第831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4.03.25 │ 104.07.13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 104年度執字第 │ 104年度執字第 │ │ │84號(104年3月30日│ 12323號 │ │ │罰金繳清執行完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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