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鋒尚髮業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忠延
上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鋒尚髮業國際有限公司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應執行
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鋒尚髮業國際有限公司因犯如附表所
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
二、
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
之刑,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
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7款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鋒尚髮業國際有限公司因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
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
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
表附卷
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
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鋒尚髮業國際有限公司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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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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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
│ │條例 │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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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罰金新臺幣6萬元 │
│ │ │ │
├────────┼─────────┼─────────┤
│犯 罪 日 期│102.10.28 │ 103.12.17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104年度偵字第 │ 104年度偵字第 │
│ │ 1340號 │ 9817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 104年度中簡字第 │ 104年度中簡字 │
│事│ │ 169號 │ 第831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4.02.13 │ 104.06.22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 104年度中簡字第 │104年度中簡字 │
│判│ │ 169號 │ 第831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4.03.25 │ 104.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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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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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 104年度執字第 │ 104年度執字第 │
│ │84號(104年3月30日│ 12323號 │
│ │罰金繳清執行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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