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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2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偉昇 選任辯護人 陳俊茂律師 被   告 謝佑祥       何立凡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律師       張居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字第12084 號、第313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 刑參年,褫奪公權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手機壹支,沒收。 又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 附表三所示之手機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 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手機壹支,沒收。 戊○○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 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乙○○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 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犯罪事實 一、丁○○係臺中市龍井區公所(下稱龍井區公所)公用及建設 課技士,戊○○(原名:謝沅滄)係龍井區公所公用及建設 課技佐,乙○○係龍井區公所公用及建設課約僱業務助理, 其等3 人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並均負 責龍井區公所有關工程採購案件之發包、履約管理、驗收、 結算計價請款等業務,而均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洪峻溢(涉犯對於職務上行為行賄罪部分,業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則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1 樓「信德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其於民國101 年至103 年 間,除以信德土木包工業名義承攬龍井區公所發包如附表一 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4 項標案外,尚借用胞兄洪源隆(涉犯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 投標罪部分,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經營之明鼎營造有 限公司(下稱明鼎公司)名義承攬龍井區公所發包如附表一 編號5 至編號7 所示3 項標案,以及與洪源隆合夥以明鼎公 司名義承攬龍井區公所發包如附表一編號8 至編號10所示3 項標案,附表一所示合計10項標案,均由洪峻溢負責工程實 際細部設計與施工等相關業務。因附表一所示10項標案分由 丁○○、戊○○、乙○○擔任承辦或主驗人員,洪峻溢為與 丁○○、戊○○、乙○○建立良好關係,避免丁○○、戊○ ○、乙○○在職務上藉故延宕公文往來、請款等速度或為其 他刁難,以求附表一所示標案得以順利施作、驗收完成,乃 先後於102 年8 月9 日、102 年10月11日、102 年12月14日 、102 年12月27日、103 年1 月10日,接續招待丁○○、戊 ○○、乙○○等3 人至附表二所示有女陪侍的酒店飲宴,丁 ○○、戊○○、乙○○均明知其等接受喝花酒招待,依其消 費性質與內容,已逾一般禮俗往來,招待目的乃因其等對附 表一所示工程具行政管理與監督之職權,係對其等職務上行 為本於行賄之意思給予不正利益,仍各自基於對於職務上行 為收受不正利益至附表二所示酒店飲酒作樂,各自收受免費 喝花酒之不正利益計新臺幣(下同)28,147元(丁○○)、 15,930元(戊○○)、24,472元(乙○○),茲分述如下: ㈠丁○○為附表一編號1 、編號8 所示標案之主辦人員,因附 表一編號1 所示標案於102 年7 月17日第1 次派工,順利通 過驗收,而附表一編號8 所示標案則於102 年8 月6 日順利 核准辦理第1 次派工驗收結算,洪峻溢為答謝丁○○未刻意 刁難,並希望能順利申領附表一編號1 所示標案的第1 次派 工款項且得以盡快進行第2 次派工事宜,以及順利取得附表 一編號8 所示標案第1 次的驗收款項;而戊○○則擔任附表 一編號8 所示標案第2 次派工的主驗人員,乙○○則為附表 一編號5 所示標案之主辦人員,洪峻溢為使附表一編號8 所 示標案第2 次派工得以順利通過驗收,以及附表一編號5 所 示標案得以順利履約與變更設計,乃於102 年8 月9 日晚間 9 時56分許,一同招待丁○○、戊○○、乙○○,以及監造 廠商人員廖柏濃、龍井區公所技士蔡逸智、龍井區公所技工 陳俊瀛(廖柏濃、蔡逸智、陳俊瀛均未經起訴),至附表二 編號1 所示有女陪侍的「臺中市金錢豹酒店」飲酒作樂,迄 至翌日即同年8 月10日凌晨0 時19分許,始行離開,由洪峻 溢以簽帳支付消費款項29,410元。明鼎公司並於同年8 月20 日順利取得附表一編號8 所示標案第1 次派工工程款3,696, 260 元,以及於102 年10月11日順利標得附表一編號5 所示 工程辦理變更設計後的標案即「臺中市○○區○○里○○路 0000000道0000000設○○○○○○號:0000 0000-0號)。 ㈡丁○○於102 年8 月9 日接受洪峻溢招待喝花酒後,隨即分 別於同年8 月14日辦理附表一編號1 所示標案第1 次派工驗 收結算簽呈、同年8 月29日審查准許第2 次派工、同年9 月 11日辦理第2 次派工驗收,並於同年10月8 日收到辦理該標 案工程第2 次派工驗收結算簽呈核准文時,即通知洪峻溢, 由洪峻溢於同日(即10月8 日)上午10時3 分許、10時39分 許,持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其不知情配偶紀佩玉所持 用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要求紀佩玉攜帶第1 、2 次派工 請款統一發票、工程保固金等資料至龍井區公所,交予丁○ ○,憑以申領附表一編號1 所示標案之第1 、2 次派工的工 程款。而戊○○擔任附表一編號8 所示標案之第2 次派工主 驗人員,該工程於102 年9 月16日第2 次派工驗收通過,洪 峻溢並於同年10月4 日取得第2 次派工款項3,701,134 元。 洪峻溢為能順利取得附表一編號1 所示標案第1 、2 次派工 的工程款,以及為使丁○○擔任主辦人員的附表一編號2 所 示標案工程,能順利進行,並答謝戊○○順利通過附表一編 號8 所示標案第2 次派工之驗收,遂於102 年10月11日晚間 8 時許,招待丁○○、戊○○與廖柏濃一同前往附表二編號 2 所示有女陪侍的「臺南市康樂隊酒店」飲酒作樂,迄至翌 日即同年10月12日凌晨2 時7 分許,始行離開,由洪峻溢以 現金支付消費款項14,700元。洪峻溢於102 年10月11日招待 丁○○、戊○○後,附表一編號2 所示標案於同年11月8 日 順利准予派工,附表一編號1 所示標案,則經丁○○將請款 統一發票呈核,經首長核批之後,於同年11月26日送會計室 製作支出傳票,會計室並於同日(即11月26日)製作完成本 件工程款支出傳票,洪峻溢遂於同年12月2 日順利取得附表 一編號1 所示工程第1 、2 次派工工程款項各219,669 元、 1,810,019 元。 ㈢丁○○於102 年10月11日接受洪峻溢招待喝花酒後,於同年 11月8 日就附表一編號2 所示工程,准許派工,該工程並於 102 年12月9 日完成驗收;丁○○於102 年12月9 日收到附 表一編號1 所示工程第4 次派工辦理驗收結算簽呈核准文, 即於同日下午3 時38分55秒許,持其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手 機撥打洪峻溢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通知洪峻溢開立本件工程 第3 、4 次派工請款統一發票,洪峻溢遂於同日請託其不知 情配偶紀佩玉提送第3 、4 次派工請款統一發票予丁○○; 另丁○○於102 年12月13日,經不知情的龍井區公所區長陳 家和指派為附表一編號9 所示標案之主驗人員;而丁○○主 辦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工程,亦於102 年12月13日完成驗收 。乙○○擔任附表一編號5 至編號6 所示標案的主辦人員, 於102 年12月12日通過驗收。洪峻溢為答謝丁○○、乙○○ 就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3 、編號5 至編號6 所示工程,順利 完成驗收,未加以刁難,並希望附表一編號9 所示工程能順 利通過驗收,以及儘快請領附表一編號1 所示工程第3 、4 次派工的工程款,並順利進行附表一編號2 、附表一編號5 至編號6 所示工程的後續請款事宜,遂於102 年12月14日上 午9 時24分39秒許,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監造廠商 人員廖柏濃,要求廖柏濃邀約丁○○、乙○○晚間共同飲宴 ,丁○○與乙○○經通知後隨即允諾,洪峻溢旋於102 年12 月14日晚間8 時10分許,持用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撥打 臺中市金錢豹酒店公關邱揚淋所持用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 話,預訂2202包廂房間及陪侍小姐,而丁○○與乙○○遂於 同日晚間8 時20分許,與廖柏濃共同接受洪峻溢招待至附表 二編號3 所示的「臺中市金錢豹酒店」2202包廂飲酒作樂消 費,乙○○於同日晚間11時20分許先行離開,而丁○○與洪 峻溢等人則至翌日,即同年12月15日凌晨0 時41分許,始行 離開,並由洪峻溢以簽帳支付消費款項36,150元。丁○○則 於102 年12月16日完成附表一編號9 所示工程之驗收。 ㈣丁○○與乙○○於102 年12月14日接受洪峻溢招待喝花酒後 ,丁○○於同年12月23日就附表一編號2 所示工程,收到經 首長核准辦理驗收結算之公文後,隨即於同日(即12月23日 )下午4 時26分22秒許,持其所有如附表三所示手機通知洪 峻溢提送請款統一發票,洪峻溢則於同日下午4 時24分51秒 許,以行動電話聯繫其不知情配偶紀佩玉提交請款統一發票 至龍井區公所,由丁○○製作粘貼憑證呈核,經首長核批之 後,於同年12月26日送交龍井區公所會計室製作支出傳票, 龍井區公所會計室並於同日(即12月26日)製作完成本件工 程款支出傳票;乙○○於102 年12月25日收到首長核准辦理 驗收結算之公文後,亦立即通知洪峻溢,再由洪峻溢於當日 (即12月25日)下午4 時12分57秒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聯繫其不知情配偶紀佩玉,通知紀佩玉將明鼎公司請款統一 發票送至龍井區公所;另丁○○承辦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工 程,洪峻溢於102 年12月9 日委請其不知情配偶紀佩玉提送 該工程第3 、4 次派工請款統一發票予丁○○後,仍未獲得 撥款,而於同年12月26日透過不知情的配偶紀佩玉催促丁○ ○辦理該工程第3 、4 次派工請款之核銷。戊○○為附表一 編號3 、編號9 所示標案之承辦人,以及附表一編號4 所示 標案之工程主驗人員,戊○○除就附表一編號9 所示工程, 於102 年12月26日收受首長核准辦理驗收結算公文時,立即 於當日(即12月26日)通知洪峻溢提送請款統一發票外,並 就附表一編號4 所示標案,於102 年12月26日上午9 時30分 26秒許,以龍井區公所專線電話00-00000000 聯繫洪峻溢, 通知洪峻溢於102 年12月26日開始辦理驗收並共同前往工程 現場鑽心取樣,洪峻溢另就附表一編號3 所示標案,為能儘 速進行請領款項程序,曾於102 年12月27日下午3 時6 分38 秒許,以上開行動電話聯繫丁○○,委請丁○○催促戊○○ ,復於同日下午4 時49分25秒,以電話聯繫戊○○當日晚間 接受飲宴招待。洪峻溢為期能迅速取得附表一編號1 所示工 程第3 、4 次派工請款、附表一編號3 、編號5 至編號6 所 示標案的工程款,並為避免遭刁難以能順利通過附表一編號 4 所示工程的驗收,以及答謝丁○○、戊○○、乙○○分別 就附表一編號2 、編號9 、編號5 至編號6 所示工程,積極 辦理驗收結算,通知其提交統一發票請款,遂於102 年12月 27日下午4 時46分11秒許,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廖 柏濃,委請廖柏濃邀約丁○○、乙○○晚間共同飲宴,丁○ ○與乙○○經通知後隨即允諾,洪峻溢並於同日下午4 時49 分25秒許,持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撥打戊○○所持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邀約戊○○於該日晚間接受飲宴,戊○○亦為 允諾之表示。洪峻溢旋於同日下午5 時8 分14秒許,持上開 行動電話撥打「臺中市金錢豹酒店」不知情公關邱揚淋所持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訂「臺中市金錢豹酒店」2302包 廂與陪侍小姐,丁○○與乙○○因而於同日晚間8 時27分許 ,夥同廖柏濃、洪源隆、陳俊瀛與龍井區公所採購發包承辦 人呂承祖(呂承祖亦未經起訴)共同接受洪峻溢招待至附表 二編號4 所示的「臺中市金錢豹酒店」2302包廂內,與陪侍 小姐一起飲酒作樂消費,並由洪峻溢以簽帳支付消費款項22 ,250元。因丁○○前往「臺中市金錢豹酒店」之前,即曾使 用廖柏濃所持行動電話與洪峻溢聯繫,向洪峻溢表達欲前往 類似臺南市康樂隊酒店之制服酒店作樂等語,洪峻溢為招待 未前往「臺中市金錢豹酒店」的戊○○,並安排丁○○、乙 ○○續攤飲酒作樂,遂於同日晚間10時7 分許,持用上開行 動電話撥打「臺中市金殿酒店」不知情幹部陳政維所持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預訂V1大包廂及陪侍小姐,丁○○、乙 ○○、戊○○因而於同日晚間10時58分許,共同接受洪峻溢 招待在附表二編號4 所示的「臺中市金殿酒店」V1大包廂內 ,與陪侍小姐一起飲酒作樂消費,在場人員尚有洪峻溢、廖 柏濃、洪源隆、陳俊瀛、呂承祖,迄至翌日即同年12月28日 凌晨1 時14分許始結束,並由洪峻溢以現金支付消費款項 12,430元。洪峻溢於102 年12月27日招待丁○○、戊○○、 乙○○後,適遇週休2 日(即同年12月28日、12月29日), 丁○○於同年12月30日上班時,即將紀佩玉於同年12月9 日 提交附表一編號1 所示工程第3 、4 次派工請款統一發票, 呈請首長核批後,於同年12月31日送龍井區公所會計室製作 支出傳票,該所會計室並於同日(即12月31日)製作完成本 件工程第3 、4 次派工工程款支出傳票,洪峻溢另於103 年 1 月2 日順利取得由丁○○擔任主辦人員如附表一編號2 所 示標案的工程款889,824 元;戊○○於102 年12月30日,將 洪峻溢於同年12月26日、同年12月30日提交如附表一編號3 、編號9 所示工程之請款統一發票,呈請首長核批後,旋即 於同年12月31日送龍井區公所會計室製作支出傳票,該所會 計室並於同日(即12月31日)製作完成附表一編號3 、編號 9 所示工程的支出傳票,另附表一編號4 所示工程,則於10 3 年1 月3 日順利通過驗收,洪峻溢並於同年1 月13日領取 該工程款296,517 元;乙○○則於週休2 日(即12月28日、 29日)後,將洪峻溢不知情配偶紀佩玉提交之請款統一發票 呈核,經首長核批後,旋即於同年12月31日送龍井區公所會 計室製作支出傳票,該所會計室並於同日(即12月31日)製 作完成附表一編號5 至編號6 所示工程的支出傳票。 ㈤丁○○、戊○○與乙○○於102 年12月14日接受洪峻溢招待 喝花酒後,丁○○就附表一編號1 所示標案,旋即於同年12 月30日呈核請款,經首長核批之後,於同年12月31日送會計 室請款,會計室即則於同日(即12月31日)製作完成本件工 程第3 、4 次派工工程款支出傳票。洪峻溢為答謝丁○○、 戊○○、乙○○就附表一編號1 、編號3 、編號9 、編號5 至編號6 所示工程,積極辦理工程款核撥程序,致其得以順 利於103 年1 月7 日、同年1 月8 日,分別取得附表一編號 5 至編號6 、編號9 所示工程款各8,769,175 元、7,358,08 8 元,並希望後續程序能順利進行,以能早取得附表一編號 1 、編號3 核撥之工程款,以及附表一編號10所示標案得以 順利派工,遂於103 年1 月10日晚間7 時許,邀約招待丁○ ○、戊○○、乙○○等人,前往飲宴,洪峻溢並於同日(即 同年1 月10日)晚間8 時22分37秒許,與丁○○、戊○○、 乙○○共同前往附表二編號5 所示「臺南市康樂隊酒店」途 中,持用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臺南市康樂隊酒店」 不知情之公關鄭智鴻所持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預訂A13 大包廂及陪侍小姐,丁○○、戊○○、乙○○等人因而同日 晚間9 時38分許,在附表二編號5 所示「臺南市康樂隊酒店 」A1 3大包廂內,共同接受洪峻溢招待與陪侍小姐一起飲酒 作樂消費,當場參加飲宴者尚有廖柏濃、陳俊瀛、呂承祖, 迄至翌日即同年1 月11日凌晨0 時42分許,始結束離開,由 洪峻溢以現金支付消費款項52,000元。洪峻溢於103 年1 月 10日招待丁○○、戊○○、乙○○後,於103 年1 月13日順 利取得由戊○○擔任主辦人員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標案的工 程款3,805,3000元,以及於103 年1 月21日順利取得由丁○ ○擔任主辦人員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標案第3 、4 次派工的 工程款1,360,324 元,附表一編號10所示標案則於同年2 月 10日順利准予派工。 二、丁○○明知佶隆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佶隆公司,址設臺中市 ○○區○○路○○巷○○號1 樓)承攬「102 年度臺中市○○ 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標案案號:00 000000號),於102 年11月19日,經臺中市○○道路工程查 驗小組認定上開工程有「○○○區○ ○○○○ 段)0K+43 處 平整度未符合規定」之缺失,經臺中市政府103 年1 月6 日 府授政四字第103002890 號函,開具「臺中市政府102 年11 月份道路工程查驗結果待改善或建議事項彙整表」及「臺中 市○○道路工程查驗小組查驗結果表」,通知龍井區公所於 103 年1 月17日前限期改善後,因上開工程並未設有平整度 檢測,且未改善完成,竟與佶隆公司的現場工地主任丙○○ (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部分,業經本院協商判決在 案)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在辦理 前開○○○區○ ○○○○ 段)0K+43 處平整度缺失項目改善 工作時,由丁○○於103 年1 月13日上午11時02分24秒許, 持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手機撥打承攬廠商即佶隆公司現場工 地主任丙○○所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指示丙○○ 製作虛偽不實施工改善照片,佯作本件工程標案之施工查核 改善資料等語,經丙○○同意後,丙○○隨即於103 年1 月 14日在龍井區龍泉市場距離未合格處約10公尺某處,製作不 實平整度改善照片交付予丁○○,丁○○遂登載於「102 年 度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中 關於二派工區7 平整度未符合規定項目登載「改善前後」照 片,表示上開二派工區7 平整度未符合規定,已於期限內改 善完成之意後,再遞送不知情之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核准以行 使之,致臺中市○○道路工程查驗小組查核陷於錯誤,足以 生損害於臺中市○○道路工程查驗檢查之正確性。 三、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四條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 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 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 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 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 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 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 開傳聞證據應均具有證據能力,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限(最高法院104 年度 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因被告丁○○、戊○○、乙○ ○及其等3 人之選任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作 為本案證據使用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30 頁),且於本院審 判期日,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 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 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應認均具證據能力。另本 院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3 人、辯 護人於本院審理期間對該等資料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且 其中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2 項規定,證物如為文書部 分,係屬證物範圍。該等可為證據之文書,已經依法踐行調 查證據之程序,即提示或告以要旨,自具有證據能力,附此 敘明。 二、訊據被告丁○○、戊○○、乙○○對於「犯罪事實」欄㈠ 至㈤所載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各自收 受免費喝花酒如附表二所載之不正利益等事實,於偵查及本 院審理期間,均供承不諱(見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度廉查中 字第37號卷㈠第113 頁反面至第116 頁【丁○○】、法務部 廉政署101 年度廉查中字第37號卷㈢第1 頁至第5 頁【戊○ ○】、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㈡第2 頁至第5 頁、第 167 頁反面至第169 頁【乙○○】、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 偵查卷㈢第1 頁反面至第7 頁、第10頁、第112 頁至第115 頁【丁○○】、同偵查卷㈢第128 頁、第347 頁至第348 頁 【戊○○】、本院卷㈠第105 頁反面、第217 頁反面、本院 卷㈡第26頁反面、第115 頁【丁○○、戊○○、乙○○】) ,核與證人即招待被告丁○○、戊○○、乙○○等3 人至附 表二所示有女陪侍酒店飲酒作樂之「信德土木包工業」負責 人洪峻溢、洪峻溢之胞兄洪源隆、設計監造廠商人員廖柏濃 、龍井區公所採購發包承辦人呂承祖之證述情節(見102 年 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㈣第77頁反面至第81頁反面【洪峻溢 】、第337 頁反面至第340 頁【洪峻溢】、第4 頁至第7 頁 【洪源隆】、第67頁至第71頁【洪源隆】、法務部廉政署10 1 年度廉查中字第37號卷㈣第234 頁至第235 頁【洪峻溢】 、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度廉查中字第37號卷㈤第1 頁至第7 頁【洪峻溢】、103 年度偵字第12084 號偵查卷第29頁【洪 源隆】、第19頁至第20頁【洪峻溢】、102 年度他字第2390 號偵查卷㈠第225 頁至第229 頁、第255 頁至第256 頁【廖 柏濃】、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㈡第175 頁至第177 頁、第281 頁第284 頁【呂承祖】),大致相符,並有下列 文書資料附卷可稽,且有被告丁○○所有而供其與承包廠商 洪峻溢聯繫招待喝花酒事宜如附表三所示之手機1 支扣案可 憑,足認被告丁○○、戊○○、乙○○前揭自白,均核與事 實相符,從而,被告丁○○、戊○○、乙○○分別涉犯「犯 罪事實」欄所載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犯行,均堪認 定,均應依法論科。 被告丁○○、戊○○、乙○○涉犯「犯罪事實」欄所載不 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之佐證文書資料: ①附表一編號1 所示「102 年度龍井區天然災害緊急搶險工 程」(標案案號:00000000號)之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 告、驗收資料、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表、工程分包廠商一 覽表等網頁列印資料(見103 年度警聲搜字第1029號卷㈠ 第183 頁至第199 頁)。 ②附表一編號2 所示「102 年度臺中市○○區○路及野溪環 境改善計畫及水土保持小型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 號)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決標公告等網頁列 印資料(見103 年度警聲搜字第1029號卷㈠第254 頁至第 260 頁)。 ③附表一編號3 所示「102 年○○○區○○○○道路修復工 程」(標案案號:00000000號)之公開招標公告、驗收資 料一覽表、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表、工程分包廠商一覽表 (見103 年度警聲搜字第1029號卷㈡第7 頁至第15頁)。 ④附表一編號4 所示○○○區○○○路○○○ 巷道路改善工程 」(標案案號:0000000 號)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公告(見103 年度警聲搜字第1029號卷㈡第253 頁至第25 6 頁)。 ⑤附表一編號5 所示「臺中市○○區○○里○○路0000 000道0000000號:00000000號)之「開標/ 議 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採購招標人員簽到簿、工 程底價表、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押標金支票、標單、總 表(標單)、詳細價目表(標單)、資源統計表(標單) 、單價分析表(標單)、切結書、投標廠商聲明書、退還 押標金申請書、收據、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營業人 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綜合營造業登記書、丙等會員證書 、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登記說明、施工前協商會議紀 錄、復工協調會、解約協商會、界面借用土地歸還協調會 、施工協調會、防汛計畫書,以及附表一編號6 所示「臺 中市○○區○○里○○路0000000道000000 0設○○○○號案號:00000000-0號)之「開標/ 議價/ 決標紀錄」、標單、包商報價單、工程底價表、決標公告 (見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度廉查中字第37號卷㈩第120 頁 、第123 頁至第162 頁、第168 頁至第179 頁、第195 頁 至第203 頁、第210 頁至第228 頁、第187 頁至第190 頁 、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㈠第261 頁至第265 頁) 。 ⑥附表一編號5 至編號6 所示「臺中市○○區○○里○○路 0000000道0000000號:00000000號)、「 臺中市○○區○○里○○路0000000道00000 00設○○○○號案號:00000000-0號)之公開招標公告 、決標公告、驗收資料一覽表、工程分包廠商一覽表、歷 次請撥付金額一覽表(見103 年度警聲搜字第1029號卷㈡ 第265 頁至第275頁)。 ⑦附表一編號7 所示「103 年○○○區○○○區道路及附屬 設施修繕改善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號)之投標須 知、「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低於底價 百分之八十說明書、決標紀錄、工程底價表、採購招標人 員簽到簿、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押標金支票、標單、報 價單、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登 記說明、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暨繳款書、切結書、 投標廠商聲明書、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收據、廠商及負責 人印章印模單、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見法務部廉政 署101 年度廉查中字第37號卷第8 頁至第20頁、第30頁 、第32頁至第36頁、第38頁至第45頁、第47頁至第56頁、 103 年度警聲搜字第1029號卷㈡第78頁至第86頁)。 ⑧附表一編號8 所示「102 年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 設施修復改善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號)之公開招 標公告、決標公告、驗收資料、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表、 工程分包廠商一覽表等網頁列印資料(見103 年度警聲搜 字第1029號卷㈠第200 頁至第212 頁)。 ⑨附表一編號9 所示「102 年度龍井區關連工業區第三期自 來水延管道路挖掘修復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號) 之公開招標更正公告、決標公告、驗收資料、歷次請撥付 金額一覽表(見103 年度警聲搜字第1029號卷㈡第18頁至 第30頁)。 ⑩附表一編號10所示「102 年○○○區○區道路及其附屬設 施改善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號)之公開招標公告 、決標公告(見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㈡第188 頁 至第195 頁)。 ⑪「103 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 程」(標案案號:00000000號)之底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說 明書、決標紀錄、採購招標人員簽到簿、工程底價表、廠 商資格審查表、押標金支票、標單、報價單、綜合營造業 登記證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暨繳款書、綜合營 造承攬工程手冊登記說明、切結書、投標廠商聲明書、退 還押標金申請書、收據、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公開 招標公告、決標公告(見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度廉查中字 第37號卷第179 頁至第180 頁、第182 頁、第184 頁至 第195 頁、第201 頁至第213 頁、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 偵查卷㈠第210 頁至第219 頁)。 ⑫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6 、編號8 至編號10所示工程契約書 、驗收紀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簽呈、支出傳票、竣 工報告、派工單等資料(見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度廉查中 字第37號卷㈩第11頁至第13頁、第15頁至第18頁、第20頁 至第23頁、第30頁至第31頁、第36頁至第39頁、第42頁至 第43頁、第45頁至第47頁、第56頁至第63頁、第67頁至第 69頁、第79頁至第86頁、第90頁至第92頁、第101 頁至第 103 頁、第105 頁、第107 頁、第110 頁、第191 頁、第 194 頁、第232 頁至第236 頁、第241 頁至第242 頁、法 務部廉政署101 年度廉查中字第37號卷第111 頁至第 113 頁、第115 頁至第118 頁、第120 頁至第124 頁、第 127 頁至第132 頁、第158 頁至第162 頁、第166 頁至第 168 頁、第261 頁至第262 頁、第264 頁、第266 頁、第 270 頁至第271 頁、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㈢第30 4 頁、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度廉查中字第37號卷㈤第106 頁、第172 頁)。 ⑬附表一編號1 所示「102 年度龍井區天然災害緊急搶險工 程」第一、二、三、四次派工之臺中市龍井區公所「粘貼 憑證用紙」與統一發票(見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度廉查中 字第37號卷㈩第24頁至第25頁、第40頁、第44頁)。附表 一編號2 所示「102 年度臺中市○○區○路野溪環保改善 計畫及水土保持小型工程」第一次派工之臺中市龍井區公 所「粘貼憑證用紙」與統一發票(見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 度廉查中字第37號卷㈩第64頁)。附表一編號3 所示「10 2 年○○○區○○○○道路修復工程」之臺中市龍井區公 所「粘貼憑證用紙」與統一發票(見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 度廉查中字第37號卷㈩第87頁)。附表一編號5 至編號6 所示「臺中市○○區○○里○○路銜接新建橋樑引道工程 」之臺中市龍井區公所「粘貼憑證用紙」與統一發票(見 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度廉查中字第37號卷㈩第237 頁)。 附表一編號8 所示「102 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 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第一次派工之臺中市龍井區公所「 粘貼憑證用紙」與統一發票(見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度廉 查中字第37號卷㈩第119 頁)。附表一編號9 所示「102 年度龍井區關連工業區第三期自來水延管工程」第一次派 工之臺中市龍井區公所「粘貼憑證用紙」與統一發票(見 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度廉查中字第37號卷第163 頁)。 ⑭信德土木包工業、明鼎營造有限公司、佶隆營造有限公司 於龍井區公所得標歷史結果彙整(見103 年度警聲搜字第 1029號偵查卷㈠第60頁至第72頁、第74頁至第75頁)。 ⑮龍井區公所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暨管理組織架 構圖(見103 年度警聲搜字第1029號偵查卷㈡第248 頁至 第251 頁)。 ⑯「102 年度龍井區天然災害緊急搶險工程」第三次派工、 「102 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 程」第一次派工之工程決算書(見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度 廉查中字第37號卷㈠第28頁至第29頁、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度廉查中字第37號卷第114 頁)。「102 年度臺中市 ○○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第二次派工之 工程預算書(見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度廉查中字第37號卷 ㈠第175 頁至第180 頁)。 ⑰龍井區公所102 年7 月1 日、102 年8 月28日、102 年9 月25日、102 年10月15日、103 年12月18日函(見法務部 廉政署101 年度廉查中字第37號卷㈩第14頁、第19頁、第 35頁、第41頁、第104 頁)。 ⑱本院通訊監察書共35份(102 年聲監字第538 號、102 年 聲監續字第744 號、第901 號、第1043號、第1230號、第 1414號、第1592號、第1751號、第1916號、第2065號、10 3 年聲監續字第110 號、第248 號、第403 號、102 年聲 監字第858 號、102 年聲監續字第1044號、第1228號、第 1406號、第1589號、第1764號、第1907號、第2063號、10 2 年聲監字第1870號、102 年聲監續字第2067號、103 年 聲監續字第109 號、第247 號、第403 號、102 年聲監字 第1389號、102 年聲監續字第1593號、第1765號、第1751 號、第1916號、第2065號、103 年聲監續字第110 號、第 248 號、第405 號,見103 年度警聲搜字第1029號卷㈠第 78頁至第182 頁) ⑲洪峻溢於102 年8 月8 日下午5 時43分許,持0000000000 行動電話門號撥打予臺中市金錢豹酒店公關邱揚淋預定包 廂與陪侍小姐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3 年度警聲搜字第10 29號卷㈠第236 頁)。 ⑳洪峻溢於102 年10月8 日上午10時3 分許,持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撥打予其配偶紀佩玉,要求紀佩玉攜帶派 工請款統一發票、工程保固金等資料至龍井鄉公所,交予 被告丁○○,憑以申請附表一編號1 所示標案之第1 、2 次派工單的工程款之通訊監察譯文(見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度廉查中字第37號卷第32頁) ㉑洪峻溢於102 年10月11日晚間10時43分許,持0000000000 行動電話門號撥打予臺南市康樂隊酒店幹部綽號「高鐵」 的涂春玉預定包廂與陪侍小姐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3 年 度警聲搜字第1029號卷㈠第267 頁)。 ㉒被告丁○○於102 年12月9 日下午3 時38分許,持其所有 如附表三所示之手機聯繫洪峻溢,通知洪峻溢開立附表一 編號2 所示工程第3 、4 次派工請款統一發票之通訊監察 譯文(見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度廉查中字第37號卷第46 頁至48頁)。 ㉓洪峻溢於102 年12月14日上午9 時24分許,持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撥打予廖柏濃,要求廖柏濃邀約被告丁○ ○、乙○○晚間共同飲宴後,洪峻溢又於102 年12月14日 晚間8 時10分許,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撥打予「 臺中市金錢豹酒店」公關邱揚淋預定包廂與陪侍小姐之通 訊監察譯文(見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度廉查中字第37號卷 第50頁至51頁)。 ㉔洪峻溢於102 年12月23日下午4 時26分許,持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與被告丁○○所持如附表三所示之手機聯 繫,被告丁○○通知洪峻溢提交請款統一發票後,洪峻溢 則於同日下午4 時27分許,以前述行動電話門號聯繫紀佩 玉,指示紀佩玉提交請款統一發票至龍井區公所之通訊監 察譯文(見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度廉查中字第37號第53 頁)。 ㉕洪峻溢於102 年12月25日下午4 時12分許,持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繫其配偶紀佩玉,通知紀佩玉將明鼎公 司請款統一發票送至龍井區公所之通訊監察譯文(見法務 部廉政署101 年度廉查中字第37號卷第54頁)。 ㉖洪峻溢之配偶紀佩玉於102 年12月26日上午11時12分許, 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撥打洪峻溢所持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經洪峻溢委請紀佩玉催促被告丁○○辦 理派工請款之核銷程序之通訊監察譯文(見法務部廉政署 101 年度廉查中字第37號卷第55頁)。 ㉗洪峻溢於102 年12月27日下午3 時6 分38秒許,持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撥打被告丁○○所持如附表三所示之 手機,委請被告丁○○催促被告戊○○儘速進行請款程序 後,洪峻溢復於同日下午4 時49分許,持用上開行動電 話門號聯繫被告戊○○,邀請被告戊○○當日晚間接受飲 宴招待之通訊監察譯文(見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度廉查中 字第37號卷第61頁)。 ㉘洪峻溢於102 年12月27日下午4 時46分許,持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繫廖柏濃,委請廖柏濃邀約被告丁○○ 、乙○○晚間共同飲宴後,洪峻溢並於同日下午4 時49分 許,持上開行動電話門號聯繫被告戊○○,邀請被告戊○ ○於該日晚間接受飲宴,被告戊○○並為允諾參加之通訊 監察譯文(見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度廉查中字第37號卷 第62頁)。 ㉙洪峻溢於102 年12月27日下午5 時8 分許,持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繫「臺中市金錢豹酒店」公關邱揚淋, 預訂包廂與陪侍小姐之通訊監察譯文(見法務部廉政署10 1 年度廉查中字第37號第63頁)。 ㉚洪峻溢於102 年12月27日晚間10時7 分許,持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繫「臺中市金殿酒店」幹部陳政維,預 訂包廂及陪侍小姐之通訊監察譯文(見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度廉查中字第37號卷67頁)。 ㉛洪峻溢於102 年12月27日晚間10時20分許,持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繫被告戊○○,告知前往預訂「臺中市 金殿酒店」後,又於同日晚間10時58分許,持上開行動電 話門號聯繫被告戊○○,告知被告戊○○酒店包廂樓層與 包廂號碼之通訊監察譯文(見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度廉查 中字第37號第68頁)。 ㉜被告丁○○、戊○○、乙○○與信德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洪 峻溢於102 年8 月9 日之手機基地台位置彙整資料(見10 3 年度警聲搜字第1029號卷㈠第238 頁至第240 頁)。被 告丁○○、戊○○、與設計監造廠商人員廖柏濃、信德土 木包工業負責人洪峻溢、臺南市康樂隊酒店幹部涂春玉於 102 年10月11日之手機基地台位置彙整資料(見103 年度 警聲搜字第1029號卷㈠第269 頁至第272 頁)。被告乙○ ○與信德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洪峻溢、設計監造廠商人員廖 柏濃、臺中市金錢豹酒店公關邱揚淋於102 年12月14日之 手機基地台位置彙整資料(見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 卷㈡第73頁至第74頁)。被告丁○○、信德土木包工業負 責人洪峻溢、設計監造廠商人員廖柏濃於103 年12月27日 之手機基地台位置彙整資料(見103 年度警聲搜字第1029 號卷㈡第107 頁至第110 頁、第151 頁至第157 頁)。被 告丁○○、戊○○、乙○○與信德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洪峻 溢、龍井區公所發包採購承辦人呂承祖、技士陳俊瀛、設 計監造廠商人員廖柏濃、洪峻溢胞兄洪源隆、臺南市康樂 隊酒店公關鄭智鴻於103 年1 月10日之手機基地台位置彙 整資料(見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㈡第140 頁至第 143 頁)。 ㉝被告丁○○、戊○○、乙○○,與洪峻溢、廖柏濃、蔡逸 智、陳俊瀛於102 年8 月9 日21時56分許進入臺中市金錢 豹酒店電梯,並於翌日即同年8 月10日凌晨0 時19分搭乘 該酒店電梯離開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21張(見103 年度警 聲搜字第1029號卷㈠第242 頁至第252 頁)。 ㉞世紀名宮大樓1 樓與12樓(即臺南市康樂隊酒店營業地點 )之蒐證照片5 張、被告丁○○、戊○○與廖柏濃、洪峻 溢步行進入世紀名宮大樓、在大樓等待並進入電梯、搭乘 電梯至該大樓12樓即臺南市康樂隊酒店、於102 年10月12 日凌晨2 時6 分許離開臺南市康樂隊酒店之搭乘電梯監視 錄影翻拍照片121 張(見103 年度警聲搜字第1029號卷㈠ 第277 頁至第238 頁)。 ㉟被告丁○○、乙○○於102 年12月14日,與廖柏濃、洪峻 溢進出臺中市金錢豹酒店202 包廂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61 張(見103 年度警聲搜字第1029號卷㈡第43頁至第73頁) 。 ㊱被告丁○○、乙○○於102 年12月27日,與廖柏濃、洪峻 溢、洪源隆、呂承祖、陳俊瀛進出臺中市金錢豹酒店2302 包廂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71 張(見103 年度警聲搜字第 1029號卷㈡第112 頁至第148 頁)。 ㊲臺中市○區○○路○○○ 號「廣三大中華大樓」(即臺中市 金殿酒店營業地點)之蒐證照片10張,被告丁○○、戊○ ○、乙○○於102 年12月27日,與呂承祖、陳俊瀛進出臺 中市金殿酒店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32張(見102 年度他字 第2390號偵查卷㈡第289 頁至第298 頁)。 ㊳102 年8 月9 日臺中市金錢豹酒店之結帳單、102 年10月 11日臺南市康樂隊酒店之消費紀錄表、結帳單、統一發票 、102 年12月14日臺中市金錢豹酒店結帳單、102 年12月 27日金錢豹結帳單、金殿KTV 結帳單、103 年1 月10日臺 南市康樂隊酒店統一發票各1 張(見102 年度他字第2390 號偵查卷㈡第35頁、第75頁、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 卷㈠第43頁、第47頁、第72頁、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度廉 查中字第37號卷㈢第223 頁至第224 頁、法務部廉政署10 1 年度廉查中字第37號卷㈣第239 頁)。 三、訊據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對「犯罪事實」欄所載之 犯行,為認罪之表示,並自承:「承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 實」等語,但卻於本院105 年3 月9 日審判期日最後陳述時 ,改口辯稱:臺中市政府就「102 年度臺中市○○區○○○ 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的道路進行抽驗時,曾抽 驗3 處,其中兩處合格,僅1 處不合格,而該不合格的抽驗 地點介於住宅與工廠間,難以改善,雖曾向臺中市政府反應 ,但無具體回應,後來是以承包廠商即佶隆公司以不予計價 的方式進行,結果臺中市政府要求改善照片,伊即通知丙○ ○提出,丙○○向其反應這個工程已不予計價,為何尚需提 出改善照片,伊即表示用現況假的照片,但並非要求丙○○ 去拍假的照片,是要丙○○拍攝現況沒有改善的照片等語( 見本院卷㈡第116 頁反面)。惟查,「犯罪事實」欄所載 之事實,業經被告丁○○於偵查中供稱:「(問:臺中市政 風處抽驗102 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 復改善工程,主辦人員?抽驗結果為何?改善情形為何?) 答:主辦人員是我,承攬廠商是佶隆營造公司,抽驗結果○ ○○區○ ○○○○ 段)- 平整度未符規定、二派工區3-鑽心 厚度不足、一派工區5-AC龜裂。改善結果○○○區○ ○○○ ○ 段)- 平整度無法改善,最後以減價收受、二派工區3-鑽 心厚度不足部分是以加鋪AC方式解決、一派工區5-AC龜裂部 分是以細沙加瀝青油解決」、「(問:提示丁○○持用0000 000000於103 年1 月9 日、13日、14日、16日譯文,所提示 之你的譯文顯示,臺中市政風處抽驗102 年度臺中市○○區 ○○○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你明知該工程工區 7 部分,廠商未做平整度試驗,卻指示得標廠商佶隆公司人 員丙○○製作不實的平整度試驗照片,並提供給你陳報台中 市政風處等情,你作何解釋?)答:這確實是我的錯,因為 當初抽驗地點(沙田路4 段-OK+43處)的底部是以PC鋪路底 ,再以AC鋪路面,如果要改善的話,就必須用AC鋪的更高, 這樣會讓路面高過路邊往家,造成住家困擾而無法改善,當 初我有跟抽驗的政風處楊雅婷反應,並表示能否以旁邊的路 面作為查驗點,但他不同意,還是要以原抽驗點抽驗,因為 原抽驗點也有厚度不足的問題,所以最後處理方式就是減價 收受」、「(問:你前述平整度無法改善,為何又製作改善 照片,原因為何? )答:是我要求佶隆營造丙○○提供虛假 照片要在1 月15日前給我,如先前所提示之譯文丙○○拍好 假照片後,於1 月14日請佶隆營造小姐給我」、「(問:你 為何明知該工程工區7 部分,廠商未做平整度改善,卻指示 得標廠商佶隆公司人員丙○○製作不實的平整度改善照片? )答:第一是因為無從改善,第二是經與監造單位廖柏濃評 估後,不影響道路功能,為了回覆政風處所以我才會要丙○ ○製作假的照片」、「這主要是幫我自己解套」、「(問: 你明知該工程工區7 部分,廠商未做平整度試驗,卻指示得 標廠商佶隆公司人員丙○○製作不實的平整度試驗照片,並 提供給你陳報臺中市政風處?)答:是」、「(問:你前述 平整度無法改善,為何又製作改善照片,原因為何?)答: 當天政風處抽查時有發現這問題,當下有跟包商講說有無改 善空間,包商表示說沒有辦法,路面會高於往家,這部分我 說採取減價收受或不予計價處理,我製作虛偽改善照片是我 自己笨,為自己解套」等語(見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 卷㈢第9 頁正、反面、第116 頁反面至第117 頁),核與證 人即共犯丙○○證稱:「後來我有跟龍井區公所的主辦丁○ ○討論如何改善平坦度不合格的問題‧‧‧丁○○就跟我說 要不然就是門口這一段瀝青路面到結算的時候就不予計價, 既然這樣我們公司就沒有處理;後來臺中市政府的查驗缺失 及待改善事項列出來以後,丁○○就跟我們要改善的照片, 他『主動要求』我去該工區另外再找其他地方,做平坦度合 格的相片給他」、「我知道他是要回覆臺中市政府的缺失改 善報告」、「(問:你是否有在事後的改善過程,提供非原 抽查地點的抽查照片,提供給丁○○做為改善報告的附件內 容?)答:有」等語相符(見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 ㈡第287 頁、第315 頁反面),再對照被告丁○○先於103 年1 月9 日持附表三所示手機聯繫證人丙○○表示:「小邱 ,那天三工區政風處抽驗的,我剛才傳真一張表到你們公司 ,我欠改善前中後相片啦,有問題再討論」、「你要記得第 一項要做假的就是了」等語,復於同年月13日以附表三所示 手機通知證人丙○○:「市場旁邊隨便抽一個比較平的做假 的就好了」等語,此有該2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見 102 年度偵字第2390號偵查卷㈡第295 頁),足認被告丁○ ○為能交差,而便宜行事,主動指導證人丙○○另覓地點拍 攝符合平坦度的道路照片,充作本件工程改善照片的不實資 料交差。此外,並有「102 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 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號)決標 公告、驗收資料一覽表、臺中市政府103 年1 月6 日函檢附 「道路工程查驗結果待改善或建議事項彙整表」各1 份,以 及102 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 工程「二派工區七- 平整度未符合規定」、「二派工區- 三 鑽心厚度不合格」、「○○○區○○○○ 段部份AC料粒較粗」 、「一派工區五-AC 鋪築不良」之改善照片各3 張(見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㈡第291 頁至第293 頁、同上偵查 卷㈢第105 頁至第110 頁),足認被告丁○○前揭於偵查中 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丁○○上 揭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期日所辯,不僅與其偵查中陳述 該工程經抽驗3 處不合格,其中兩處不合格事後已改善,僅 平坦度部分,無從改善的內容,相互矛盾,其改口辯稱係要 求證人丙○○拍攝工區未改善照片,更與譯文中明白指示證 人丙○○尋覓符合平坦度要求的地點拍攝照片,而表示「隨 便抽一個比較平的做假的就好」之情節,截然不符,蓋被告 丁○○果真係要求證人丙○○按現況拍攝未改善之照片,即 無作假可言,被告丁○○一方面承認作假,一方面又表示係 要求證人丙○○拍攝現況未改善之照片,所言已自相矛盾, 要無可採。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丁○○、戊○○、乙○○就「犯罪事實」欄部分所 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不違背職務 收受不正利益罪。另被告丁○○就「犯罪事實」欄所為, 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㈡被告丁○○接受廠商即洪峻溢招待喝花酒期間,雖有負責主 辦或主驗共計6 項不同工程進行中(即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 3 、編號7 至編號9 )、被告戊○○則有負責主辦或主驗之 5 項不同工程進行中(即附表一編號3 至編號4 、編號8 至 編號9 至編號10)、被告乙○○亦有負責主辦2 項工程進行 中(即附表一編號5 至編號6 )。然附表一編號5 與附表一 編號6 實際上為同一之工程項目即「臺中市○○區○○里○ ○路銜接新建橋樑引道工程」,僅因中途曾變更設計,而形 成二個標案案號,故乙○○實際上所負責之工程項目,僅有 1 個,而被告丁○○、戊○○等2 人負責之各項工程進行期 間互有重疊,此觀附表一所載之決標與完工日期即明,若依 各次飲宴時所負責之工程觀察:⑴被告丁○○於附表二編號 1 至編號2 所示接受招待期間,同時有附表一編號1 、編號 8 所示之工程進行中;⑵被告丁○○於附表二編號3 所示接 受招待期間,同時有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3 、編號9 所示之 工程進行中;⑶被告丁○○與戊○○於附表二編號4 所示接 受招待期間,同時有附表一編號1 、編號3 至編號4 、編號 9 所示之工程進行中;⑷被告丁○○與戊○○於附表二編號 5 所示接受招待期間,同時有附表一編號1 、編號3 、編號 9 至編號10所示之工程進行中,益徵被告丁○○與戊○○負 責主辦或主驗之各項工程互有重疊,其等2 人各次接受招待 喝花酒收受不正利益時,因各具多項工程主辦人或主驗人身 分,實無法強行分割而依其各負責之工程數予以分開評價, 並認定其等2 人在不同工程進行中,係基於不同之犯意(同 時接受招待喝花酒)而收受不正利益。且被告丁○○與戊○ ○所犯罪名,其保護之法益為公務員對國家服務之忠信規律 及國家利益,雖犯罪結果於私人權益不無影響,然直接被害 者仍為國家法益,而非私人權益(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 5124號判決參考)。縱依行為人不同之主觀犯意及行為事實 ,非無成立數罪之可能,然綜觀本件丁○○、戊○○之犯行 ,其各次收受之不正利益與行為時所負責(工程)之職務, 均已相互重疊交錯,顯難認定渠等係基於負責不同工程或參 與飲宴時間之各別犯意而收受不正利益,實際上亦無從作此 區分,是被告丁○○、戊○○本件所為,均屬接續犯之包括 一罪,而被告乙○○於承辦附表一編號5 至編號6 所示「臺 中市○○區○○里○○路銜接新建橋樑引道」之同一工程期 間,先後於附表二編號1 、編號3 至編號5 所時、地,接受 洪峻溢招待喝花酒,因時間緊密、侵害法益同一,亦為接續 犯。公訴意旨認被告丁○○、戊○○、乙○○等人之行為, 應依飲宴次數或工程數計算罪數,予以分論併罰(見本院卷 ㈠第40頁反面「即起訴書第78頁」、本院卷㈡第116 頁反面 ),容有未合。另公訴檢察官於本院105 年3 月9 日審理中 ,雖表示被告丁○○、戊○○、乙○○於附表二所示時、地 ,5 次接受喝花酒招待,均屬共同正犯等語(見本院卷㈡第 116 頁反面),然被告丁○○、戊○○、乙○○各自身為不 同工程之主辦或主驗人員(詳如附表一所示),且除被告丁 ○○參與附表二所示5 次喝花酒飲宴外,被告戊○○並未參 與附表二編號3 、編號4 「臺中市金錢豹酒店」之喝花酒飲 宴,而被告乙○○則未曾參與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喝花酒飲 宴,此外,公訴檢察官亦未舉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丁○○、 戊○○、乙○○等3 人就上開5 次接受不正利益之行為,有 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尚無可採。 ㈢被告丁○○就「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低 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丁○○就「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之犯行,與丙○○之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 共同正犯。 ㈤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犯第4 條至第 6 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減輕其刑』。意指行為人犯該條例第4 條至第6 條之 罪而有所得者,除在偵查中自白外,尚須具備自動繳交全部 所得財物之要件,始能依該項規定減輕其刑。而若無犯罪所 得,因其本無所得,自無應否具備該要件之問題,此時祇要 在偵查中自白,即應認符合上開減刑寬典之規定。其立法目 的在獎勵犯罪人之悛悔,且使偵查易於發現真實,以啟貪污 犯自新之機會」(最高法院103 年度臺上字第2103號刑事判 決參照)。被告丁○○、戊○○、乙○○等3 人,均已於偵 查中,就「犯罪事實」欄㈠至㈤所載之對職務上行為收受 不正利益等事實為自白,已如前述(見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 度廉查中字第37號卷㈠第113 頁反面至第116 頁【丁○○】 、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度廉查中字第37號卷㈢第1 頁至第5 頁【戊○○】、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㈡第2 頁至第 5 頁、第167 頁反面至第169 頁【乙○○】、102 年度他字 第2390號偵查卷㈢第1 頁反面至第7 頁、第10頁、第112 頁 至第115 頁【丁○○】、同偵查卷㈢第128 頁、第347 頁至 第348 頁【戊○○】)。而「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規定應予 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之財物,以所得者為限。其無所得 或已發還者,自無從再為追繳或發還之諭知。原判決事實, 並未認定被告連○○、柳○○因本件犯罪而圖得利益,卻於 主文內諭知連○○、柳○○所得利益各為372,182 元應予追 繳發還嘉義縣竹崎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 其財產抵償之。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最高法院93年 度臺上字第511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取得不正利益, 並非犯罪所得財物,而不得諭知追繳或發還,則被告丁○○ 、戊○○、乙○○等3 人於「犯罪事實」欄各次收受之不 正利益,因非犯罪所得財物,而無從滿足「如有所得並自動 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參照前揭說明,並基於貪 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立法目的,在於獎勵犯罪人之悛 悔,且使偵查易於發現真實,本院因而認被告丁○○、戊○ ○、乙○○等3 人在偵查中,業已自白,符合上開減刑寬典 之規定,公訴意旨亦採相同見解(見本院卷㈠第40頁反面至 第41頁即「起訴書第78頁至第79頁」),爰均依貪污治罪條 例第8 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㈥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6 條 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 萬 元以下者,減輕其刑。其立法目的,在於嚴懲重大貪污,對 於所得或所圖得之財物或不正利益為5 萬元以下之貪污行為 ,且犯罪情節較為輕微者,避免處罰過於嚴苛,而處以較輕 之刑,俾免輕罪重罰(最高法院105 年度臺上字第455 號刑 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丁○○、戊○○、乙○○等3 人領 取國家薪俸,不知廉潔自持,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 利益,破壞影響人民對政府施政之信賴,戕害吏治,固值非 難,但其等3 人始終坦承犯行,尚非全無悔意,考量其等3 人收受不正利益型態雷同,各自所得不正利益不多之貪污舞 弊之手段、型態、戕害吏治之程度及對社會秩序等一切情節 ,堪認情節輕微,爰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 遞減其刑。茲就被告丁○○、戊○○、乙○○各自收受不正 利益金額在5 萬元以下之認定過程,敘述如下: ⒈被告丁○○、戊○○、乙○○等3 人參與附表二編號1 所 示喝花酒飲宴之費用為29,410元,此有結帳單1 份附卷可 稽(見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㈡第35頁),被告丁 ○○、乙○○均陳稱:當日在場參與飲宴者,除被告丁○ ○、戊○○、乙○○等3 人外,尚有承包廠商洪峻溢、監 造廠商人員廖柏濃、龍井區公所技士蔡逸智、龍井區公所 技工陳俊瀛等人(見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㈢第1 頁反面【丁○○】、同偵查卷㈡第2 頁反面【乙○○】) ,並有102 年8 月9 日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2張在卷可 憑(見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㈢第14頁至第24頁) ,足見當日共有7 人(即丁○○、戊○○、乙○○、洪峻 溢、廖柏濃、蔡逸智、陳俊瀛)參加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 飲宴,每人平均花費為4,201 元(計算式=29,410元÷7 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⒉被告丁○○與戊○○參與附表二編號2 所示喝花酒飲宴之 費用為14,700元,此有消費紀錄表與統一發票各1 張附卷 可佐(見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㈢第260 頁、第26 2 頁),被告丁○○表示:當日在場參與飲宴者,除被告 丁○○、戊○○等2 人外,尚有洪峻溢、廖柏濃在場等語 (見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㈢第3 頁),並有洪峻 溢持於102 年10月11日晚間10時43分許,持0000000000行 動電話門號撥打予臺南市康樂隊酒店幹部綽號「高鐵」的 涂春玉預定包廂與陪侍小姐,並向涂春玉表示會有4 個人 到場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足參(見103 年度警聲搜字第10 29號卷㈠第267 頁),且有102 年10月11日至同年月12日 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6張附卷為證(見102 年度他字 第2390號偵查卷㈢第31頁至第39頁),堪認當日共有4 人 (即丁○○、戊○○、洪峻溢、廖柏濃)參加附表二編號 2 所示之飲宴,每人平均花費為3,675 元(計算式=14,7 00元÷4 人)。 ⒊被告丁○○與乙○○參與附表二編號3 所示喝花酒飲宴之 費用為36,150元,此有結帳單1 張附卷足憑(見102 年度 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㈡第75頁),被告丁○○、乙○○均 陳稱:當日在場參與飲宴者,除被告丁○○、乙○○等2 人外,尚有洪峻溢、廖柏濃在場等語(見102 年度他字第 2390號偵查卷㈢第4 頁反面【丁○○】、同偵查卷㈡第3 頁【乙○○】),核與證人廖柏濃證述情節相符(見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㈠第228 頁第1 行至第4 行), 並有102 年12月14日至同年月15日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 片5 張在卷可按(見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㈢第61 頁至第63頁),是當日共有4 人(即丁○○、乙○○、洪 峻溢、廖柏濃)參加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飲宴,每人平均 花費為9,038 元(計算式=36,150元÷4 人,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 ⒋被告丁○○與乙○○等2 人參與附表二編號4 所示「臺中 市金錢豹酒店」喝花酒飲宴之費用為22,250元,此有金錢 豹結帳單1 份附卷為證(見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度廉查中 字第37號卷㈢第223 頁),被告丁○○表示:當日在場參 與飲宴者,除被告丁○○、乙○○等2 人外,尚有承包廠 商洪峻溢、洪峻溢胞兄洪源隆、監造廠商人員廖柏濃、龍 井區公所技工陳俊瀛、龍井區公所採購發包承辦人呂承祖 等人(見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㈢第5 頁),核與 證人洪源隆證稱:有應洪峻溢之邀,參與附表二編號4 所 示之飲宴,當日在場者尚有陳俊瀛與呂承祖等語(見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㈣第4 頁至第5 頁),以及證人 呂承祖證稱:有參與附表二編號4 所示「臺中市金錢豹酒 店」與「臺中市金殿酒店」之飲宴,由洪源隆駕車搭載伊 前往等語相符(見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㈡第176 頁反面、第281 頁反面),並有102 年12月27日「臺中市 金錢豹酒店」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0張在卷可考(見10 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㈡第76頁至第110 頁),足見 當日共有7 人(即丁○○、乙○○、洪峻溢、洪源隆、廖 柏濃、陳俊瀛、呂承祖)參加附表二編號4 所示「臺中市 金錢豹酒店」之飲宴,每人平均花費為3,179 元(計算式 =22,250元÷7 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⒌被告丁○○、戊○○、乙○○等3 人參與附表二編號4 所 示「臺中市金殿酒店」喝花酒飲宴之費用為12,430元,此 有金殿KTV 結帳單1 份附卷可佐(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度 廉查中字第37號卷㈢第224 頁),被告丁○○陳稱:當日 在場參與飲宴者,除被告丁○○、戊○○、乙○○等3 人 外,尚有洪峻溢、洪源隆、廖柏濃、陳俊瀛、呂承祖在場 等語(見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㈢第5 頁),核與 證人洪源隆證稱:有應洪峻溢之邀,參與附表二編號4 所 示之飲宴,當日在場者尚有陳俊瀛與呂承祖等語(見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㈣第4 頁至第5 頁),以及證人 呂承祖證稱:有參與附表二編號4 所示「臺中市金錢豹酒 店」與「臺中市金殿酒店」之飲宴,由洪源隆駕車搭載伊 前往等語相符(見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㈡第176 頁反面、第281 頁反面),並有102 年12月27日至「臺中 市金殿酒店」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2張在卷可證(見 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㈡第118 頁至第122 頁), 足見當日共有8 人(即丁○○、戊○○、乙○○、洪峻溢 、洪源隆、廖柏濃、陳俊瀛、呂承祖)參加附表二編號4 所示「臺中市金殿酒店」之飲宴,每人平均花費為1,554 元(計算式=12,430元÷8 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⒍被告丁○○、戊○○、乙○○等3 人參與附表二編號5 所 示喝花酒飲宴之費用為52,000元,此有統一發票1 張附卷 足稽(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度廉查中字第37號卷㈣第239 頁),被告丁○○表示:當日在場參與飲宴者,除被告丁 ○○、戊○○、乙○○等3 人外,尚有洪峻溢、洪源隆、 廖柏濃、陳俊瀛、呂承祖在場等語(見102 年度他字第23 90號偵查卷㈢第6 頁正、反面),核與被告乙○○、證人 呂承祖、洪源隆之陳述情節大致相符(見102 年度他字第 2390號偵查卷㈡第4 頁、第177 頁、第282 頁、見同上偵 查卷㈣第6 頁正、反面),足認103 年1 月10日共有8 人 (即丁○○、戊○○、乙○○、洪峻溢、洪源隆、廖柏濃 、陳俊瀛、呂承祖)參加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飲宴,每人 平均花費為6,500 元(計算式=52,000元÷8 人)。 ⒎依上所述,被告丁○○參與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共 計6 次飲宴所得不正利益合計28,147元(計算式=4,201 元+3,675 元+9,038 元+3,179 元+1,554 元+6,500 元)。被告戊○○參與附表編號1 至編號2 、編號4 「臺 中市金殿酒店」至編號5 所示共計4 次飲宴所得不正利益 合計15,930元(計算式=4,201 元+3,675 元+1,554 元 +6,500 元)。被告乙○○參與附表編號1 、編號3 至編 號5 所示共計5 次飲宴所得不正利益合計24,472元(計算 式=4,201 元+9,038 元+3,179 元+1,554 元+6,500 元)。被告丁○○、戊○○、乙○○等3 人就「犯罪事實 」欄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罪,所得 不正利益均在5 萬元以下,即堪認定。 ㈦至於被告丁○○、戊○○、乙○○之辯護人,分別以被告丁 ○○初任公務員,因法治觀念不足,一時貪圖不正利益,致 罹重典,自始均自白犯罪,誠心悔過,以一般人之健全生活 經驗,其犯罪情狀堪值憫恕,而被告戊○○、乙○○犯後均 坦承犯行,對於所涉不法經過清楚交代,毫無隱瞞,犯罪情 節尚屬輕微,犯罪所生危害非鉅為由,主張被告丁○○、戊 ○○、乙○○,均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見 本院卷㈠第42頁、第230 頁、本院卷㈡第27頁、第115 頁反 面至第116 頁、第122 頁反面、第135 頁)。然按刑法第59 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 ,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 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被告丁○○為大學畢業, 且自99年3 月31日即擔任公職,被告戊○○則為碩士畢業, 且自101 年間擔任公職,被告乙○○則為專科畢業,並於88 年5 月間起,擔任龍井區公所約僱人員,負責建設工程業務 等情,此經被告丁○○供稱:「(問:現職為何?)臺中市 龍井區公所公用及建設課技士,我從99年3 月31日任職迄今 ,負責工程承辦、工地巡察、進度督導、施工品質等工作」 、「我是大學畢業」等語(見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 ㈢第1 頁正、反面、本院卷㈡第117 頁),被告戊○○陳稱 :「我是101 年初任公職‧‧‧我是碩士畢業」等語(見本 院卷㈡第117 頁),以及被告乙○○供稱:「(問:你在臺 中市龍井區公所擔任何職務?)答:我是約僱人員,負責一 般建設工程的業務」、「(問:何時開始在龍井區公所任職 ?)答:民國88年5 月」等語甚詳(見102 年度他字第2390 號偵查卷㈡第167 頁反面),並有記載被告丁○○教育程度 為大學畢業、被告戊○○為碩士畢業、被告乙○○為五專畢 業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3 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㈠第50 頁至第52頁),以被告丁○○、戊○○均為教育程度甚高之 知識份子,被告丁○○與乙○○又承辦工程巡察、進度督導 等職務多年,均不可能不知公務員應依法行政,廉潔自持, 不得接受廠商之招待,其等3 人自甘墮落,收受廠商招待之 不正利益,又豈能以「初任公務員,法治觀念不足」作為犯 罪的藉口。雖檢察官起訴被告丁○○、戊○○、乙○○收受 廠商招待之不正利益,僅有附表二所示的次數,渠等3 人各 自所得不正利益均在5 萬元以下,已如前述,而難認情節嚴 重,但被告丁○○、戊○○、乙○○等3 人接受招待飲宴之 處所,均為有女陪侍之風化場所,不僅敗壞社會風氣,更毀 壞公務員在人民心中應有的公正、清廉形象,使戰戰兢兢擔 任公職之其他同事或人員,因被告丁○○、戊○○、乙○○ 的違法行為,同遭民眾的不信任與唾棄,自應受法律的嚴厲 譴責,完全看不出有何情堪憫恕之情狀。再被告丁○○、戊 ○○、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免去為發 現真實之不必要調查程序,節省訴訟資源,固值讚許,但此 部分均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亦 如前述,且被告丁○○、戊○○、乙○○等3 人接受附表二 所示喝花酒不正利益之行為,業已遭偵查機關長期蒐證,除 有監聽譯文內容,可資證明其等3 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行外 ,更遭偵查機關跟監並取得其等3 人進入「臺中市金錢豹酒 店」、「臺南市康樂隊酒店」或「臺中市金殿酒店」等監視 錄影畫面等資料為證,被告丁○○、戊○○、乙○○因而無 從否認犯行,亦屬事實,辯護人以被告戊○○、乙○○坦承 犯行為由,主張應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自無說服力。再 參酌被告丁○○、戊○○與乙○○於附表二編號5 所示時、 地,接受喝花酒之招待後,曾帶小姐出場一節,已據被告丁 ○○陳稱:「(問:你於103 年1 月10日與洪峻溢等人一同 前往康樂隊酒店消費等情,消費金額多少?何人支付費用? )答:有關康樂隊酒店消費金額我不清楚,是洪峻溢或洪源 隆其中1 人支付的,我沒有支付費用,謝沅滄、廖柏濃、陳 俊瀛、呂承祖、乙○○也沒有支付費用。當時我們一行8 人 都各自帶小姐出場,但是我自己帶小姐出場的費用5000元, 是我自己支付的」等語明確(見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 卷㈢第6 頁反面)。另被告丁○○、戊○○均曾接受洪峻溢 支付機票與住宿費用的招待,前往大陸地區進行性交易一節 ,則經被告丁○○陳稱:「我們有去廈門,一開始是洪峻溢 、廖柏濃起鬨說要到大陸去見識一下性服務,後來我就答應 ,但因為大陸掃黃,所以從原本的東莞改到廈門,就是要自 費到廈門見識性服務」、「我跟廖柏濃的機票、住宿的費用 ,是洪峻溢支付的‧‧我們的飲食是洪峻溢友人的大陸友人 招待‧‧至於到廈門性服務的部分,我跟廖柏濃、謝沅滄都 是自己出的」等語(見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㈢第8 頁),以及被告戊○○陳稱:「(問:你是否於102 年8 月 30日至9 月2 日接受廠商招待至中國深圳旅遊及住宿,共花 費1 萬1793元?)答:是」、「(問:這筆錢是誰支付的? )答:洪峻溢」、「(問:你到中國深圳旅遊,有無接受洪 峻溢招待去酒店消費並接受性招待?)答:有酒店消費」、 「(問:是否於103 年3 月1 日至3 月3 日接受廠商招待, 至大陸廈門旅遊及住宿,消費2 萬6752元及來回機票5500元 ?)答:是。這是洪峻溢招待的」、「(問:該次到大陸廈 門旅遊,有無至該地的酒店消費?)答:有。也是洪峻溢付 錢,消費金額不清楚,也有女子在場陪侍」等語綦詳(見10 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㈢第347 頁反面、第349 頁), 核與證人洪峻溢證稱:「(問:你是否於102 年8 月30日至 102 年9 月2 日招待謝沅滄搭乘班機出入大陸深圳旅遊住宿 酒店,叫幾位小姐性服務?)答:共有我跟謝沅滄、友人王 永達(綽號達哥)、林坤億、林哲宏等人去大陸,住宿在HU I HUA HOTEL 酒店,我們都有叫小姐來性服務」等語(見10 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㈣第78頁反面),大致相符,並 有被告丁○○、戊○○、證人洪峻溢、廖柏濃入出境資訊連 結作業資料在卷可證(見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㈢第 92頁至第94頁)。證人洪峻溢於102 年12月27日招待被告丁 ○○、戊○○、乙○○前往附表二編號4 所示酒店飲酒作樂 之前,被告丁○○曾使用證人廖柏濃之手機,向證人洪峻溢 反應:「溢仔,有一個小小的提議與建議,我們臺中有臺南 (指臺南市康樂隊酒店)那種店嗎,或者說不要去動物的( 指金錢豹酒店),可以看別的了,可以比較high一點的那一 種,有那一種的嗎」,證人洪峻溢則回應:「臺中沒有哩, 臺中都這樣子而已啦,下次再那個」等語,此有該次通訊監 察譯文1 份在卷(見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㈡第113 頁至第114 頁),凸顯被告丁○○樂於接受廠商喝花酒之招 待,並嫌棄洪峻溢招待至金錢豹酒店,玩得不夠盡興。另被 告丁○○除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指示丙○○提 供不實的改善照片外,更曾於102 年6 月17日,洪峻溢向其 反應缺乏施工照片提供給水利局時,向洪峻溢暗示可製作假 資料,而表示:「龍新路那個你做假的,你知道我的意思吧 」等語,有該次通訊監察譯文1 份在卷可憑(見103 年度警 聲搜字第1029號偵查卷第221 頁),被告戊○○並自承其擔 任附表一編號4 所示工程的主驗人員,因為自己於102 年12 月27日要請假,而變更驗收日期,提前辦理驗收,且未自行 指定鑽心位置,任由廠商洪峻溢自行提出,更未親自到場辦 理驗收的事實(見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㈢第125 頁 正、反面),核與證人即龍井區公所公用課技士詹穎承證稱 ○○○區○○○路○○○ 巷道路改善工程,由伊擔任承辦人, 被告戊○○則為主驗人員,該工程於102 年12月16日中午前 辦理驗收,進行瀝青路面鑽心時,伊與被告戊○○均未到場 等語相符(見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度廉查字第37號卷㈧第21 9 頁反面至第220 頁),並有被告戊○○以龍井區公所的電 話與證人洪峻溢聯繫提前辦理驗收事宜之通訊監察譯文1 份 在卷可證(見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㈢第302 頁), 由此可見,被告丁○○、戊○○、乙○○不僅私生活糜爛, 常接受招待喝花酒,且曾進行性交易,被告丁○○、戊○○ 更疏於嚴格督導相關工程的進行,不僅積極提點承包廠商可 以假資料矇混,更未實際到場驗收,怠忽職守,則其等3 人 為貪圖不法利益,就所承辦或擔任主驗之工程,接受廠商洪 峻溢喝花酒之不利益,全屬咎由自取,在客觀上不僅絲毫無 法引起一般人之些許同情,反而令人不齒,而不屑與之為伍 ,辯護人主張被告3 人應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自無可 採。 ㈧本院審酌被告丁○○、戊○○、乙○○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 務之人員,本應恪遵職守、戮力從公,更應廉潔自持、依法 行政,以符合人民對於公務員清廉、盡職之高度期待,竟不 顧個人操守及國家形象,貪圖不法利益,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收受不正利益,危害國家行政之廉潔性,影響人民對政府施 政之信賴,不惟敗壞社會善良風氣,更嚴重戕害人民對公務 員之正面形象,使其他戰戰競競、恪盡己職之公務員亦連帶 受到負面評價,惡性非輕,被告丁○○明知佶隆公司承攬「 102 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 程」,經臺中市政府查驗具有「平整度未符合規定」之缺失 後,佶隆公司並未改善此部分缺失,竟夥同佶隆公司的工地 主任丙○○製作虛偽不實的改善照片矇混,有害臺中市政府 監督公共工程的正確性,更有虧其應真實反應改善過程之職 守,惟念及被告丁○○、戊○○、乙○○均無犯罪經法院判 刑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共3 份在卷可 佐,素行尚佳,其等3 人對於「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行 ,均坦承不諱,尚非全無悔意,「犯罪事實」欄、所載 之犯罪手段和平,被告3 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 ,均未超過5 萬元,犯罪情節尚非嚴重,另考量被告丁○○ 、戊○○、乙○○各自負責承辦或擔任主驗之工程項目而參 與接受招待喝花酒之次數、所收受不正利益之價額,兼衡被 告丁○○自陳大學畢業之學歷,離婚需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 ;被告戊○○自陳碩士畢業之學歷,母親為重度洗腎患者, 已婚且配偶懷孕,預產期為105 年6 月間;被告乙○○專科 畢業之學歷,已婚且有育有1 女等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 (見本院卷㈡第117 頁)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第 1 項至第3 項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 37條第2 項規定併分別諭知被告丁○○、戊○○、乙○○各 褫奪公權3 年、2 年、2 年,且就被告丁○○部分,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第1 項所示。 ㈨因被告丁○○、戊○○、乙○○經本院宣告之刑期,均超過 有期徒刑2 年,而不符刑法第74條第1 項之緩刑要件,被告 丁○○、戊○○、乙○○請求本院就被告3 人為緩刑之諭知 ,亦有未合,亦此敘明。 ㈩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手機1 支(含SIM 卡1 張),乃被告丁 ○○所有,此有中華電信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佐(見本 院卷㈡第139 頁),而該手機係供被告丁○○聯繫廠商洪峻 溢提交資料,憑以辦理請款程序,或與洪峻溢胞兄洪源隆聯 繫邀約前往附表二編號5 所示酒店,接受喝花酒招待,以及 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聯繫佶隆公司的現場工地 主任丙○○,製作虛偽不實施工改善照片,充作「102 年度 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之施 工查核改善資料使用,則有被告丁○○於102 年12月9 日、 同年12月23日、持扣案如附表三所示手機通知洪峻溢提交資 料之通訊監察譯文、103 年1 月10日持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手機與證人洪隆源邀約見面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丁○○於 103 年1 月9 日、同年月13日持扣案如附表三所示手機與共 犯丙○○聯繫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份附卷可憑(見法務部廉 政署101 年度廉查中字第37號第46頁至第48頁、第53頁、 102 年度他字第2390號偵查卷㈢第75頁、同上偵查卷㈡第29 5 頁至第297 頁),堪認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手機1 支,係 供被告丁○○犯「犯罪事實」欄所載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 利益,與「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 罪使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 再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規定應予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者 ,係以被告貪污所得之「財物」為限,「不正利益」既無明 文規定,自未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8度臺上字第3272號判決 參考)。是本件被告丁○○、戊○○、乙○○等3 人接受飲 宴招待如附表二所示之不正利益,應無諭知追繳、沒收、追 徵價額、以其財產抵償或發還被害人之必要,附此說明。 法務部廉政署於103 年4 月15日,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即「龍井區公所建設課」,被告乙○○位於臺中市 ○○區○○街○○○ 巷○○號住處扣得之物品,以及被告丁○○ 位於臺中市○○區○○○街○○號住處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手 機以外的物品(詳如103 年度警聲搜字第1029號偵查卷㈡第 385 頁至第388 頁、第391 頁至第393 頁、第403 頁至第40 5 頁、第397 頁至第399 頁、第379 頁至第382 頁之搜索扣 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因均非違禁物,且部分乃 龍井區公所所有之物,並非被告丁○○、戊○○、乙○○所 有,且無任何證據可資佐證係供或預備供本案「犯罪事實」 欄、所載犯行使用、或因本案「犯罪事實」欄、所 載犯行所生或所得之物,依法均不得於本案中併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 第2 條、第5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2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第17條,刑法第11條、第31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3 條 、第37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 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 前項第1 款及第2 款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 工程標案名 │承辦人或主驗人│得標廠商 │開標日期 │ │ │ │ │ │完工日期 │ ├──┼──────────────┼───────┼─────┼─────┤ │ 1 │102年度龍井區天然災害緊急搶 │承辦人:丁○○│信德土木包│102.04.21 │ │ │險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號│ │工業 │ ∣ │ │ │) │ │ │102.12.31 │ ├──┼──────────────┼───────┼─────┼─────┤ │ │102年度臺中市○○區○路及野 │承辦人:丁○○│信德土木包│102.09.26 │ │ 2 │溪環境改善計畫及水土保持小型│ │工業 │ ∣ │ │ │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號)│ │ │103.03.31 │ ├──┼──────────────┼───────┼─────┼─────┤ │ │102年○○○區○○○○道路修 │(1)承辦人: │信德土木包│102.10.25 │ │ 3 │復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號│ 謝沅滄 │工業 │ ∣ │ │ │) │(2)主驗人: │ │102.12.31 │ │ │ │ 丁○○ │ │ │ ├──┼──────────────┼───────┼─────┼─────┤ │ 4 ○○○區○○○路○○○巷道路改善 │主驗人:謝沅滄│信德土木包│102.12.10 │ │ │程(標案案號:00000000號) │ │工業 │ ∣ │ │ │ │ │ │102.12.31 │ ├──┼──────────────┼───────┼─────┼─────┤ │ 5 │臺中市○○區○○里○○路銜接│承辦人:乙○○│明鼎公司 │101.12.12 │ │ │新建橋樑引道工程(標案案號:│ │ │ ∣ │ │ │00000000號) │ │ │變更設計 │ ├──┼──────────────┼───────┼─────┼─────┤ │ 6 │臺中市○○區○○里○○路銜接│承辦人:乙○○│明鼎公司 │102.10.11 │ │ │新建橋樑引道工程第一次變更設│ │ │ ∣ │ │ │計案(標案案號:00000000-0號│ │ │102.12.31 │ │ │) │ │ │ │ ├──┼──────────────┼───────┼─────┼─────┤ │ 7 │103年○○○區○○○區道路及 │承辦人:丁○○│明鼎公司 │103.02.10 │ │ │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標案案│ │ │ ∣ │ │ │號:00000000號) │ │ │103.12.31 │ ├──┼──────────────┼───────┼─────┼─────┤ │ 8 │102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 │(1)承辦人: │明鼎公司 │102.03.06 │ │ │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標案│ 丁○○ │ │ ∣ │ │ │案號:00000000號) │(2)主驗人(第二│ │102.12.31 │ │ │ │ 次派工):謝│ │ │ │ │ │ 沅滄 │ │ │ ├──┼──────────────┼───────┼─────┼─────┤ │ 9 │102年度龍井區關連工業區第三 │(1)承辦人: │明鼎公司 │102.11.29 │ │ │期自來水延管道路挖掘修復工程│ 謝沅滄 │ │ ∣ │ │ │(標案案號:00000000號) │(2)主驗人: │ │102.12.31 │ │ │ │ 丁○○ │ │ │ ├──┼──────────────┼───────┼─────┼─────┤ │ 10 │102年○○○區○區道路及附屬 │承辦人:謝沅滄│明鼎公司 │102.12.31 │ │ │設施修復改善工程(標案案號:│ │ │ ∣ │ │ │00000000號) │ │ │103.02.28 │ └──┴──────────────┴───────┴─────┴─────┘ 附表二: ┌──┬───────┬──────────┬─────┐ │編號│ 日 期 │ 地 點 │ 消費金額 │ │ │ │ │(新臺幣)│ ├──┼───────┼──────────┼─────┤ │ 1 │102 年8 月9 日│臺中市○○路○ 段○○號│ 29,410元│ │ │ │「臺中市金錢豹酒店」│ │ ├──┼───────┼──────────┼─────┤ │ 2 │102 年10月11日│臺南市○○區○○街15│ 14,700元│ │ │ │6 號12樓「臺南市康樂│ │ │ │ │隊酒店」 │ │ ├──┼───────┼──────────┼─────┤ │ 3 │102 年12月14日│臺中市○○路○ 段○○號│ 36,150元│ │ │ │「臺中市金錢豹酒店」│ │ ├──┼───────┼──────────┼─────┤ │ 4 │102 年12月27日│臺中市○○路○ 段○○號│ 22,250元│ │ │ │「臺中市金錢豹酒店」│ │ │ │ ├──────────┼─────┤ │ │ │臺中市○區○○路109 │ 12,430元│ │ │ │號9 樓「臺中市金殿酒│ │ │ │ │店」 │ │ ├──┼───────┼──────────┼─────┤ │ 5 │103 年1 月10日│臺南市○○區○○街15│ 52,000元│ │ │ │6 號12樓「臺南市康樂│ │ │ │ │隊酒店」 │ │ └──┴───────┴──────────┴─────┘ 附表三: ┌──┬────────┬────────┬──────┐ │編號│名稱 │數量 │沒收依據 │ ├──┼────────┼────────┼──────┤ │ 1 │HTC 手機 │壹支(含00000000│刑法第38條第│ │ │ │30 號SIM卡壹張)│1項第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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