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正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以恒
被 告 黃啟學
林俊誠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富慶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
偵字第3557、26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
錯誤,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俊誠自民國95年起,擔任址設臺北市
○○區○○○路○號11樓之4之被告正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正農公司)副總經理,以製造、生產、銷售農藥為業,
其另兼任同址之東鋒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為李恂徇,下稱
東鋒公司)副總經理,以進口農藥為主要業務。被告黃啟學
自85年起,擔任被告正農公司設於彰化縣○○鄉○○村○○
○○路○○號之工廠廠長,負責綜理農藥之研發、調配及製程
。被告林俊誠、黃啟學均明知東鋒公司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下稱農委會)核發之農藥進字第1509號農藥許
可證,自印
度KRISHI RASAYAN(BIHAR)進口普通名稱「布芬淨」(英文名
為BUPROFEZIN)之成品農藥 (每包25公斤),再委託被告正農
公司分裝成每包100公克、160公克、200公克及250公克等小
包裝,而被告正農公司因未經中央
主管機關農委會核准製造
或加工「布芬淨」等農藥,依農藥管理法第9條規定,僅能
將「布芬淨」重新分裝,不得擅自加工添加其他成分物品,
竟因「布芬淨」於進口時遭堆疊擠壓成硬塊,為增加「布芬
淨」之產品賣相,未經主管機關農委會許可,即共同基於加
工偽農藥之
犯意聯絡,於97年間起至102年12月17日止,由
被告林俊誠指示被告黃啟學在「布芬淨」農藥中添加BC666
、BCP (均為分散劑)及白煙(抗結塊劑,作用為讓農藥膨鬆)
等成分,將
原本純度27%之「布芬淨」稀釋成25%之「布芬
淨」,以「布芬淨」之英文名稱「BUPROFEZIN」包裝,再以
廠牌名稱「穩淨」之包裝袋封膜包裝,而擅自加工偽農藥「
穩淨」(布芬淨),交由東鋒公司販售予不知情之
證人張富雄
等如附表1所示各地經銷商。證人張富雄則於101年間,以每
包新臺幣(下同)130元之價格,轉售60包「穩淨」 (布芬淨)
予不知情之證人李逸聰,由證人李逸聰陳列在其經營位於臺
中市○○區○○街○○○號之理農農藥資材行內,再以每包180
元之價格販售予農民。繼於101年12月7日,臺中市政府農業
局至理農農藥資材行抽檢被告正農公司於101年9月29日分裝
之「穩淨」(布芬淨)農藥,送農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檢
驗結果,檢出含有農藥「得克利」成分超過限量基準(得克
利0.103%超過0.1%),
乃移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
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下稱臺中市調查處)、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偵辦。
嗣於103年1月21日,臺中市調查
處持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至被告正農公司位於彰化縣○○鄉○
○村○○○○路○○號之工廠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2所示之
物,另於同日持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至東鋒公司搜索,當場扣
得「布芬淨」領料單1冊及「穩淨」 (布芬淨)銷貨明細共11
張,循線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林俊誠、黃啟學所為,均係
犯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之加工偽農藥罪嫌;又被告林俊
誠、黃啟學分別係被告正農公司之副總經理及廠長,其等因
執行業務犯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之罪嫌,依同法第49條
規定,應對被告正農公司科以該法第47條第1項之
罰金云云
。
二、
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無
管轄權之案件,應
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
諭知移送於
管轄法院,且得不
經
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4條、第307條亦有明定。而被告
之所在地,係指其身體所在之地,係以
起訴時為標準,管轄
之有無,應
依職權調查之;又所謂犯罪地,
參照刑法第4條
之規定,解釋上包括行為地及結果地兩者而言 (最高法院著
有48年臺上字第837號
判例、87年度臺非字第370號判決意旨
、72年臺上字第5894號判例
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本案係經檢察官於103年12月9日提起公訴而繫屬本院,有卷
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2月9日中檢秀謙103偵355
7字第127496號函及蓋於其上之本院收文章
可參(見本院卷第
1頁)。而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本院時,被告正農公司
設址在臺北市○○區○○○路○號11樓之4;被告黃啟學之住
居所均係在嘉義市○區○○路○○號4樓2(99年5月4日設籍該
址);被告林俊誠之住居所均係在臺北市○○區○○○路○段
○○○號10樓(98年4月27日設籍該址),此經被告黃啟學、林俊
誠於臺中市調查處詢問、偵訊時供述明確 (見他字卷第54頁
、第78頁、第85頁、第118頁),並有被告正農公司之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1份(見他字卷第154頁)、被告黃啟學、林俊誠之
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見本院卷第10至11
頁)附卷
可稽,是被告正農公司之所在地、被告黃啟學、林
俊誠之住所、居所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
(二)又被告正農公司設址在臺北市○○區○○○路○號11樓之4,
工廠廠址設在彰化縣○○鄉○○村○○○○路○○號,正農公
司有關農藥之製造生產、加工管理係由廠長即被告黃啟學負
責
等情,業經被告黃啟學、林俊誠於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供
述明確(見他字卷第54頁背面、第85頁背面),則正農公司工
廠廠址既設在彰化縣,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正農公司、黃啟
學、林俊誠涉犯加工偽農藥罪嫌之犯罪行為地及結果地應均
係發生在彰化縣,亦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內。
(三)
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本院時,被告正農公司
所在地、被告黃啟學、林俊誠之住所、居所均不在本院管轄
區域內,又被告正農公司、黃啟學、林俊誠所涉加工偽農藥
罪嫌之犯罪行為地及結果地亦均非在本院之管轄區域。從而
,檢察官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公訴,即有未合,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唐振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附表1:東鋒公司銷售「穩淨」(布芬淨)之數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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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地區│經銷商 │銷售數量 │銷售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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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中│張富雄 │4057.2公斤│145萬3980 │
│ │ │(冠偉生技有限公司) │ │元 │
├──┼──┼──────────┼─────┼─────┤
│ 2 │臺南│駱志成 │3050.6公斤│96萬1870元│
│ │ │(志泰農藥有限公司) │ │ │
├──┼──┼──────────┼─────┼─────┤
│ 3 │南投│張連旺 │1190.4公斤│59萬5200元│
│ │ │(宏泰農藥行) │ │ │
├──┼──┼──────────┼─────┼─────┤
│ 4 │嘉義│翁伯宏 │2534.4公斤│97萬1077元│
│ │ │(全勝農藥有限公司) │ │ │
├──┼──┼──────────┼─────┼─────┤
│ 5 │屏東│翁榮仁 │2642.8公斤│100萬3400 │
│ │ │(雙大農藥行) │ │元 │
├──┼──┼──────────┼─────┼─────┤
│ 6 │彰化│盧世杰 │846.4公斤 │32萬2480元│
│ │ │(永哲實業有限公司) │ │ │
├──┼──┼──────────┼─────┼─────┤
│ 7 │雲林│董生金 │468公斤 │18萬元 │
│ │ │(福春農業資材行) │ │ │
├──┼──┼──────────┼─────┼─────┤
│ 8 │高雄│盧清治 │345.6公斤 │13萬3000元│
│ │ │(華隆農藥行) │ │ │
├──┼──┼──────────┼─────┼─────┤
│ 9 │臺北│歐迪華 │655.8公斤 │28萬9920元│
│ │ │(悠禾生技實業有限公 │ │ │
│ │ │司) │ │ │
└──┴──┴──────────┴─────┴─────┘
附表2:搜索被告正農公司工廠之
扣押物品目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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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名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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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1-1│「穩淨」(布芬淨)成品160公克裝 │114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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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1-2│「穩淨」(布芬淨)成品250公克裝 │90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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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1-3│「穩淨」(布芬淨)桶裝成品(25%WP)│9桶共690公│
│ │ │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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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1-4│Buprofezin(成品160公克裝) │180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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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1-5│Buprofezin(成品250公克裝) │1760包 │
├───┼────────────────┼─────┤
│貳-2 │「穩淨」(布芬淨)分裝鋁袋 │2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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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3 │「穩淨」(布芬淨)標籤 │10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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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4 │「穩淨」(布芬淨)分裝塑膠袋 │1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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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5 │領料單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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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6 │傳真資料 │7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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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7 │品名資料 │3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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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8 │估價單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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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9-1│日報表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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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9-2│日報表 │1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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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10 │貨品存貨異動統計表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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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11 │許可證號碼 │3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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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12 │農藥管理法資料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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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13 │電腦資料光碟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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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14 │入庫單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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