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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附民字第 18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87號 原   告 巧拉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萍 被   告 盛發欣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洎耕 被   告 李志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 年度自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原告於民國104 年6 月5 日提 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楊洎耕、李志龍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 民國104 年8 月25日判決被告2 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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