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87號
原 告 巧拉鎂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素萍
被 告 盛發欣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洎耕
被 告 李志龍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本院103 年度自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原告於民國104 年6 月5 日提
出之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
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楊洎耕、李志龍被訴詐欺之
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
民國104 年8 月25日判決被告2 人無罪在案,
揆諸前開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